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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享受减半征收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2018-04-01邢国平

税收征纳 2018年1期
关键词:微利申报表所得额

邢国平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是从2010年1月1日开始的,已持续了近8个年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还将延长到2019年12月31日,这无疑是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但在这近8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年应纳税所得额条件、还是资格备案与申报要求都作过多次调整,有的虽然已经过期不再适用,但税务部门的事后管理和检查都要按照当时的政策执行,且管理或检查的时间不定,可能在汇算清缴期过后紧接着进行,也可能3年、5年再进行。因此,连续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确保资格条件准确无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第二条明确:“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在没有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情况下,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但应注意三点:

1.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从2012年1月1日起已经进行了五次调整,即: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为3万元(含本数,下同);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6万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10万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为20万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30万元;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50万元。也就是说每个时期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都不同。

2.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不是企业的利润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论是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还是50万元,指的都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利润额。同时,2015年1至9月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时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10至12月份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时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具体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有明确规定,应当按规定执行。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前后不一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2017年1月1日起,财税[2017]43号又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改为按季计算,即: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应保证各个时期运用的公式和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二、保证申报准确

享受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对申报办法进行了调整,先后签发的政策性文件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等,应保证各个时期的申报办法准确无误。

三、保证备案方法和备案内容正确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但在2014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发布前,依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才能享受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2014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明确,从2015年度起,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明确,从2015年10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后,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明确,从2017年度开始(不包括2016年度汇算清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应保证各个时期的备案方法和备案内容准确无误。

2018年首个工作日,湖北省荆门市国税局车购税分局共受理申报车辆463辆,征收税款513.4万元,其中大厅办理车辆327台,征收税款384万元;自助办税机办理车辆123台,征收税款109.9万元;微信缴税办理车辆13台,征收税款19.5万元。 (图/文:荆门国)

四、保证留存的备查资料齐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在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中明确,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需准备和留存“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从业人数计算过程”等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为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五条明确:“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不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达标,申报、备案及时准确,留存的备查资料也应当齐全,否则将被责令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数额。因此,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保证留存的备查资料齐全。

总之,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频繁,连续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但要执行好政策,还要保管好各项资料,以备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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