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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道德契约论不同向度的比较研究
——以高蒂耶和斯坎伦的行为理论为例

2018-04-01刘光明

社会科学家 2018年8期
关键词:契约理由福利

刘光明

(中山大学 哲学系,广东 广州 510000)

一、当代道德契约论的转向

契约论有着悠久历史,可以溯源至古希腊时期的苏格拉底和格劳孔对正义的争论。直至今日,契约论仍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这主要得益于以下的优势:首先,它具有理论稳定性,契约达成的基础是所有参与者的一致同意,若关于契约的内容能够取得一致同意,那么无论是政治权威还是道德原则实际上就已经证成,契约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可以证成的平台。即通过契约的论证,能够理论的前后一致性。其次,它在理论建构之前可以设置具体的前提,以此寻求所希望的结果。这种论证思路非常类似于数学的“方程推导”,因而可以有效的导向“所希望的结论”。契约论框架可以将不同的个体引入进来,而无须考虑个体之间的区别。通过契约主义的分析可以得到非常不同的结论,它可以是关于制度的建构的结论,如权利、公正、平等的结论,同样也可以推导出各种不同的道德原则。契约论在连接道德和政治的分析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契约论的最初萌芽时期,还是古典契约论的发展顶峰,其讨论主题都属政治哲学范畴,当代罗尔斯的《正义论》在1971年出版之后,改变了此现状。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引入契约论具有两个特殊之处。首先,契约论是作为论证方式出现的,虽然罗尔斯并不是第一人,但是罗尔斯的引入再次在现代引起学者们的关注。其次,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方式有强烈的理论假想特征,特别是原初状态的引入使得契约论不再对历史上是否有“自然状态”的争论,而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理论预设出现。最后,罗尔斯不再单纯关注政治维度,而是政治契约和道德契约的混合。虽然罗尔斯在后期转向政治建构主义,但是众多伦理学家沿着道德维度的思路继续发展,高蒂耶和斯坎伦即是这条思路的重要代表人物。当代契约论从政治维度向道德维度转向。在这个意义上,此转向实际上可视作罗尔斯《正义论》影响的延续。

行为应当建立在何种基础之上,在伦理学的发展中一直存在。在近代哲学的发展中,最重要的争论集中于休谟与康德对欲望和理性何者优先的分析。休谟伦理学将行为分析的起点建立在欲望之上,康德则将行为建立在个体所具有的先天理性能力之上,不是建立在经验世界中的个体兴趣、爱好、情感之上。这种争论延续到了当代契约主义的发展中,高蒂耶实际上承袭了休谟伦理学的思路,并对休谟的主观价值论进行改进。高蒂耶认为行为反映了个体偏好,且为了满足欲望。斯坎伦则反对以欲望和福利为起点的思路,而将理论建立在“理由”之上。

二、高蒂耶的行为理论

(一)欲望和价值

高蒂耶认为伦理学家对基于利益的满足或者提升来建立道德理论持否定看法,他们转而向康德主义寻求资源,试图从普遍先天的理性能力出发构建理论。然而康德主义将个体的偏好和兴趣遮蔽,仅预设理性能力的观点,在高蒂耶看来无异于是空中楼阁,这种理论没有把握个体的实际状况就讨论如何如何约束个体行为,这既没有说服力又在经验世界中不具有实践意义。在休谟伦理学中,欲望是主观任意且无须他物约束。休谟的著名论点“理性总是激情的奴隶”被高蒂耶继承。休谟将理性归于激情,并将之视作“平静的激情”。在休谟看来,理性对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并没有欲望如此重要,理性仅“辅佐”欲望。休谟从经验中寻找道德原则,而不能从先天的理性中寻找原则。

在休谟看来,道德是一种感受,它与情感和激情有关系。理性仅是对事实真假的判断,与道德没有关联。即“大多数激情都是由我们对某种东西是善的或恶的信念引起的,而这些信念又源于我们从它那里所感受到的快乐和痛苦”[2]。然而高蒂耶在两个方面反对休谟的论点。第一,高蒂耶虽然认同此种欲望的主观性,但是他认为欲望不是随意的,而是需要某种程度的限制,之所以如此是出于理论建构的考虑。高蒂耶希望主观欲望的满足程度能够实现个体间的比较,因此他通过引入“市场”,将个体的主观价值变为一种没有内容的衡量指标,最终使“最小最大的相对让步原则”能够实现。第二,高蒂耶反对将道德原则建立在情感之上。特别是在论述休谟的同情伦理学时,高蒂耶明确地反对它。高蒂耶认为价值的追求是情感中立的。在后面对高蒂耶的契约主义的介绍部分,也会论述到诸如洛克条款的前提、审慎理性的计算、半透明的引入,这一系列的概念都与情感没有关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虽然高蒂耶赞同康德不以情感为道德基础的论点,但是并不意味着高蒂耶与康德伦理学更近。相反,高蒂耶认为形式主义的康德伦理学并未反应个体的真实情况。

高蒂耶认为价值不是理论建构的起始概念,价值建立在个体的偏好之上。当论及某物具有价值是对个体偏好的表达。即高蒂耶所说的:“某物之所以是好的,是因为它被偏爱”(what is good is good ultimately because it is preferred)[3]。那么,价值与偏好如何产生关联的,高蒂耶说:“目标和事态可能被直接或非直接的归于价值,它们可能被认为进入偏好关系”[3],也就是说目标和事态在偏好和价值之间起到连接作用。偏好需要被推进,推进的方式是目标的实现或事态的完成。结合上文关于价值源于情感的论述,一方面价值源于偏好,另一方面价值源于情感,这就说明无论偏好还是情感,都是个体主观的诉求,行为的实施是用于满足此“主观诉求”的。

(二)偏好

高蒂耶认为偏好源于信念,并通过信念确定行为是否合理。无论信念是否有问题,只要它与偏好保持一致,那么行为就是合理的。偏好是由个体的信念和当下所处境况决定的,因而偏好是当下的而不是未来指向的。高蒂耶将偏好划分为两个构成的维度:行为和态度。“偏好是深思熟虑的,当且仅当行为与态度维度没有冲突,且它们在经验和反思之下是稳定的”[3]。那么深思熟虑是一种道德的反思吗?如果是的话,反思已经包含道德内容,高蒂耶论证道德就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

既然行为反映个体的偏好,那么偏好是如何影响行为呢?为了论述二者的关联,高蒂耶引入经济学家对选择和偏好的论述,“对经济学家来讲,选择可以通过观察实现……在经济学家的观点中,偏好通过选择来说明,并且它没有独立地实践意义”[3]。在经济学中,由于选择可以被观察到,就意味着选择在先,偏好在后。高蒂耶反对这种论点,他认为由此确定的偏好是“显现偏好”(revealed preference),而这仅把握偏好的某个侧面。一个完整偏好不仅包括显现偏好,还有态度偏好(attitudinal preference)。高蒂耶说:“效用是对偏好的衡量,但它不是对从其他地方获得的独立显现偏好或态度偏好的衡量,它是对这两个维度的衡量……如果个体的显现偏好和态度偏好分离,其价值就会混乱,并且她就缺少理性选择的连续基础”[3]。从对偏好的分析出发,高蒂耶界定了什么是合理性的行为,它要求的是行为与态度的一致,而偏好在行为和态度上分别表现为显现偏好和态度偏好,因此合理性的行为也是显现偏好和态度偏好的一致。

为了进一步表明以偏好为基础的合理性的优势,高蒂耶论述了三种界定合理性的方式:利益的基础,满足和快乐的基础和审慎的基础。高蒂耶认为基于利益的思路不可行,因为个体的利益关切和对利益的理解不同,只有已识别利益(acknowledged interest)是表达的偏好。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个体可能没有意识某种利益的重要性,如个体可能不会意识到抽烟对健康的影响,而仍旧选择抽烟。他们可能认为这些不良嗜好能带来更好的其他利益。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不能说抽烟并不合理的。

高蒂耶将以利益为基础的分析置于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讨论中。若存在客观价值能够衡量所有个体的利益,那么行为是否合理可以被界定,但是客观价值并不存在。在主观主义中,如果个体认定其认为行为有价值,它就是合理的,那么合理与不合理没有办法区分。

对于快乐和满足的思路,高蒂耶认为它们不能被衡量,他说:“满足和快乐被定义为享受的衡量”[3]。享受的衡量不同偏好的衡量。效用与偏好、快乐与享受是两组完全不同的概念。高蒂耶认为如果以快乐和满足为基础,需要关于偏好的非常稳固的心理学基础,以实现偏好的衡量和享受的衡量的关联,但是高蒂耶认为这种心理学基础现在并不存在。

第三种审慎的思路认为合理选择不仅应考虑当下偏好,还应考虑未来偏好。未来偏好并不确定。个体对当下和未来的关注也不等同。高蒂耶认为审慎基础和利益基础都预设了“时间中立性”(temporal neutrality),即未来和当下同等重要,现实情况是当下比未来更为重要,这不能反映个体的真实状况。相反,高蒂耶的偏好没有预设“时间的中立性”,偏好是关注当下的,它由个体当下的信念和当下的境况决定,即“实践理性的立足点是现在”[3]。

通过上述对欲望和偏好的论述,可以总结出高蒂耶行为分析的逻辑线索:偏好是价值和效用的基础,效用和价值是衡量偏好的方式,它们为选择提供基础,以此确定最终事态并确立契约。

三、斯坎伦的行为理论

(一)反对“目的论的利益和福利”

福利具有目的论的结构,斯坎伦反对的福利是功利主义的福利。为了弄清福利本质,斯坎伦论述了两种理解福利的视角:生活质量的角度和欲望角度,并认为这些分析视角都有问题。首先,斯坎伦区分四种“生活质量”:第一是物质和社会条件,第二是经验质量,第三是值得和价值,第四是“值得选择问题”。斯坎伦认为福利比前两个生活质量更广泛,第四个“值得选择问题”要比福利更广泛[4]。可以利用第一个观念,即经验质量衡量福利,但是由经验质量所界定的福利过于狭窄。比如真假友谊,若个体未意识到所经历的友谊是虚假的,而误认为是好的生活,此种福利是有问题的。

其次,利用欲望界定福利。斯坎伦论述了两种欲望理论。第一种是个体的实际欲望(actual desire),以此界定福利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由于个体之间的区别导致实际欲望不相同,因此界定福利是不可能的。第二,在斯坎伦的理论中,理由是行为基础,欲望不是。因此,欲望不能与福利联系。第二种欲望是已知欲望(informed desire),然而它仅是假设性的,个体不可能对自身欲望有着清晰了解。因此,通过抑制欲望解释行为缺乏说服力。

斯坎伦认为福利在道德思考中不起作用,它也没有强调福利重要性的伦理学所理解的如此重要,因而没有必要基于福利建立某种理论。个体生活计划的实施以及所涉及的各种决策并不考虑福利因素,如对于环境保护的行为,社会存在众多环保组织,参与环保的人们并不是基于对自身福利的关注,而是其他理由促使个体实施这种行为。因此福利在解释道德行为方面并不占有主要的位置。第一人称角度来看,福利是明确且重要的,然而第三视角的福利变得极其复杂。斯坎伦认为仅在涉及第三方观点时,福利才发挥作用。第三方视角是个体之外的视角来分析福利状况。如功利主义对社会总福利的考察是第三方视角。因此道德思考和道德论证的核心不是福利,而是个体相互的“亏欠”。

对于欲望和福利,一般看法是:欲望的满足表现为福利的提升,欲望是福利的基础。产生此误解是因为对欲望和福利加总性的理解所导致的,然而欲望的满足并不具有加总性。斯坎伦引入理性目标(rational aim)以避免欲望解释行为产生的问题。他将理性目标分为整体目标(comprehensive goals)和具体目标(specific goals)。整体目标与个体整体生活规划关联,它决定个体的具体目标。整体目标在个体生活规划和选择中优先,整体目标将其他具体目标整合,使分散的具体目标联结。具体目标的实现就是福利的提升,但整体目标与福利没有关联。因为整体目标属于生活总体规划层面,它不仅聚焦当下,也关注未来维度。福利则没有未来指向。相较而言,理性目标范围比生活质量更为广泛,也比福利的范围更广。理性目标不仅是自身利益的提升,也关系到其他非具体利益的变化。在个体目标未确定之前,福利在生活中没有位置。只有个体目标,才可以讨论福利的提升。那么目标如何确定呢?它与值得选择(choiceworthiness)有关。目标是否值得选择与福利无关,即使处于低福利水平,选择也可能值得。斯坎伦不再将福利作为基础性的概念,福利由善和价值构成,而不是相反,因此斯坎伦将福利称为“包容性的善”。

那么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到,具有目的论结构的福利是一个结果,并不表现在过程中。斯坎伦说:“福利是一种状态,它需要被产生……”[4]如结果论的功利主义关注的重点是社会总体福利的结果是否实现。福利作为个体行为分析的基础,造成的假象是其他概念都需要借助福利才能够分析。因此,斯坎伦认为若仔细考察个体的行为过程,会发现作为结果的福利并不在行为中产生影响,取而代之的是价值。然而价值不仅是“福利价值”,还存在其他价值,如道德价值。道德价值与福利提升没有关联,因此,基于福利建立道德原则的思路是错误的。

在斯坎伦看来,学者们对一般意义的欲望理解是有问题的。首先,欲望是行动的基础。其次,欲望不是心理状态,也不具有规范意义。之所以欲望被误认为具有规范意义,是从作为目标的欲望被满足的角度来讲的,如当个体实施某行为,目标的满足就是欲望的达成,若没有满足欲望,行为就是不合理的。这种欲望被满足或推进的观点是一种目的论结构的解读。

斯坎伦认为理由比欲望更为根本,即个体理由必须建立在对某对象的欲望之上,伦理学史对理由优先于欲望的讨论,在斯坎伦看来都没有脱离上述经典思路,如康德主义的行动理由由个体意志决定,个体有相应理由遵循“绝对命令”的指导。斯坎伦说:“欲望通常被理解为具有两个部分的结构:目标和权重”[4]。目标有多种欲望相互竞争,这些欲望有不同权重,更重要的欲望占优并影响选择和行为。然而,理由没有有欲望的竞争结构,理由对行为的影响不通过权重的不同来表现,如道德重要性的理由不依靠数量和权重的区别实现,行动理由的结构比欲望结构更复杂。欲望的权重是个体自我欲望的考虑,它不包括对他人影响的考虑。理由则不是这样,它不仅是个体的理由,也是基于与他人关系形成的理由。

(二)理由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到斯坎伦反对以目的论结构的利益或者福利来建立道德理论。与高蒂耶类似,斯坎伦不希望将道德理论建立在情感之上,他最终选择理由作为理论基础。斯坎伦的理由不是康德意义上的形式理由,而是基于相互间不能拒绝的实质理由,这种实质理由需要考虑特定的情境和特定的信息。

为了弄清理性的确切含义,需要在以下一系列的概念考察理由:有理由的(reasonable)、有理由性(reasonableness)、合理性(rationality)和非合理性(irrationality)。首先,斯坎伦从非合理性出发阐述合理性的特点。斯坎伦认为非合理性是态度与判断的不一致。非合理性个体能够看到理由,但不被理由影响。斯坎伦认为传统意义上对非合理性的界定有问题,它通常与个体自我利益或目标达成相关,然而一个行为不是基于自我利益或目标实现的关切,它也可能是合理的。如自愿行为、被某些道德价值激励的行为,它们虽未实现个体目标,但并不是非合理性行为。有理由性介于合理性和非合理性之间。合理性和非合理性是两种极端的理想情形,它们假定个体拥有完全信息或者没有拥有任何信息,而有理由性介于两者之间,需要经验世界的特定信息和特定理由的支持。因此,合理性和非合理性并不能应用到经验世界,所以斯坎伦坚持有理由性作为个体行为分析基础。

存在多种多样的理由,比如信念理由、行动理由、态度理由等等。然而并不是任何理由都被斯坎伦作为契约主义的基础,他关注的是规范意义的理由,即有效理由。然而有效理由通过判断敏感态度确定的,判断敏感态度是基于直觉的直接反应,它不需要判断和反思也能自发形成。理由的形成需要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态度A来讲,X看来像是理由。第二阶段是对第一阶段的批判,对这些看起来像是理由的对象的批判,但它不是判断。第三阶段是对第二阶段的批判,目的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理由调整态度A。第四阶段最终形成一种态度。

四、基于偏好和理由的两种道德契约论向度

前文已经论述高蒂耶将偏好作为理论建构的起点,斯坎伦则将理由作为起点。高蒂耶认为偏好能更好地把握态度与行为的关系,利益、享受等虽然也是个体关注的对象,但是它们都需要建立在偏好的基础上。高蒂耶所论述的“欲望的满足”实际就是对个体偏好的满足。这很容易将高蒂耶的偏好与斯坎伦的“定向注意的欲望”联系起来,偏好确定个体关注的对象,“定向注意的欲望”也可以直接引起态度。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二者指向的内容是相同的。

高蒂耶在斯坎伦《我们彼此负有何种义务》的书评的最开始部分说:“在最深层意义上,我拒绝如下观念:道德的核心部分依据相互亏欠被理解。我认为最基本的道德观念是不要通过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境况变坏而使自身的境况变好而获得利益”①这篇文章发表于 2003 年,可以参照:David Gauthier,2003.Are We Moral Debtors?[J]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66.1,162。此文是针对1998年斯坎伦的《相互亏欠》的书评,而高蒂耶是在1986年提出的协议道德的契约论。由此可以看出在高蒂耶提出协议道德的17年之后,仍旧坚持他的以利益为中心建立道德理论,诉诸其他的概念,在高蒂耶看来都是走不通的,斯坎伦的思路同样也不例外。高蒂耶此处所论述的“自身境况变好以及他人的境况变坏”,实际上是他所引出的洛克条款。看来,基于生活价值的理由概念并不能改变高蒂耶以利益为中心的思路,高蒂耶认为亏欠概念并不足以形成道德约束,因此高蒂耶和斯坎伦的最核心的争议是个体最为关切的是欲望的满足还是生活价值的整体观念。。对斯坎伦的理由概念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普遍性和可比较性。高蒂耶认为个体在理由判断时是从自身境况出发的,然而每个人的境况有所区别。理由可能是个体的理由,也可能会考虑他人时的理由。因此理由判断不具有普遍性,也不能作为比较或评价基础。高蒂耶的批评是从他的契约主义理论出发的,高蒂耶坚持的是极端主观价值论,个体之间通过价值比较是不可能的。吉巴德则认为理由界定不清,虽然可以说理由比欲望更为基础,但是理由与欲望之间的关系没有明确说明,吉巴德认为完全可以利用其他概念代替理由[5]。

对于利益和理由何者优先的问题,本文持调和的态度。斯坎伦“合理拒绝的理由”建立在生活价值之上,这种生活价值是一种康德式的“人为目的,而非手段”的相互对待的方式为基础的。对斯坎伦来讲,生活价值是一个整体概念,因此它的范围非常广泛。上文论述的斯坎伦对“目的论福利”的反对,表明他试图超越传统以福利或者欲望为基础的分析。斯坎伦的思路是:鉴于个体都是理性的,并且重视“有理由性”(即意识到理由的效力),因而他们重视整体的生活价值,那么这种重视被视作“亏欠”或者个体“一致同意”的基础。从这个角度来讲,生活价值不仅包括功利主义的福利,也包含高蒂耶“欲望的满足”,它同样也可以理解为罗尔斯政治维度的生活计划实现。因此,在此章中对高蒂耶和斯坎伦的行为基础的分析,可以看到两种理论的共性:他们不再将理论建立在某个抽象基础之上,而是诉诸实质性的基础。在他们看来,抽象基础并不能反映个体所处的经验现实,因此他们尽可能选择个体真正关切的对象。

无论是偏好还是理由,二人所坚持的优先性都是出于理论建构的需要,利益和理由何者优先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在复杂的经验世界中,个体关注利益还是关注整体的生活价值由具体境况所决定。如“交朋友”的行为可能是为了具体利益,也可能是为了更为深入的思想交流,也可能兼而有之。“思想交流的朋友关系”就是斯坎伦所讲的“友谊”,此友谊建立在整体生活价值的考虑之上,而不是具体利益的“计算”。然而很多现实情况中,个体“交朋友”不会在“利益”和“生活价值”之间有清晰的划分。因此,高蒂耶的利益关切和斯坎伦的生活价值关切从侧面反映了理论的局限性,这是道德理论所无法避免的情况。

针对众多学者对斯坎伦“理由”的批评,吉巴德看到了“理由”的积极意义,他说:“更为长远思考如何生活,我们尽最大可能将我们的思考聚焦,如何去做是为了参与到规范的讨论之中。斯坎伦将我们置于当共同生活时,出于何种理由会接受或需要某种约束的复杂研究中。无论这种研究正确还是错误,斯坎伦的工作都是杰出且非常重要的”[5]。也就是说,虽然“理由”有诸多的非议且生活价值仍需要进一步厘清,斯坎伦开拓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以实现个体之间的“一致同意”他从对道德重要性的共同关注出发寻求个对体约束的基础,这为未来道德理论的建构提供有益启示。罗杰-克里斯普(Roger Crisp)甚至断言“斯坎伦的《彼此亏欠》会为21世纪的伦理学提供思想的源头”[6]。

五、总结

通过上文对高蒂耶和斯坎伦的行为理论的阐述,可以看到由于二者对欲望完全不同的态度,决定了他们所构建的道德契约主义理论有诸多的区别。高蒂耶坚持契约的形成必须反映个体的偏好,因此订约是为了欲望的满足。斯坎伦则反对目的论的欲望概念,他反对将契约主义原则建立在任何具有目的论结构的概念之上,他转而诉诸不可还原的理由作为契约基础。实际上,斯坎伦对欲望为基础的行为理论的反对是当代伦理学研究的重要特征,正如高蒂耶所评价的:“斯坎伦所坚称的将休谟式的将欲望放于首位,理性放于次要位置的范式转换,反转了二者的次序。这种情况在最近的哲学环境中很常见,也同样影响了我。我同意一个人被某物是行动理由的判断在规范意义上被影响,这种分析虽然被广泛的持有,然而却未能严格有效的采用考虑第一人称的关切。当我思考时,我无须考虑他人以及他人的理由”[7]。然而斯坎伦将欲望和理性次序的调整,在高蒂耶看来并不合乎经验个体的实际境况。本文认为无论是高蒂耶的论点还是斯坎伦的论点都具有局限性,这是任何伦理学理论都不能避免的,因为理论并非万能的,因此,他们所坚持的论点都是为了实现其理论目标服务的。无论争论的结果如何,此问题揭示了当代道德契约论发展的两个主要进路,这对于未来伦理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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