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困境与出路
2018-04-01◇高源
◇高 源
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的同时,也大幅度提高了我国的税收收入。作为资本所得的股息、红利理所当然需要纳入我国税收之中。然而,现行的税收制度对股息、红利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重复征税的情况。减轻或者免除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加速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的重要一步,也是实现税收减负,实现分配正义的应然之举。
一、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困境分析
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对实现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实现公平正义都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用,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所有公民的日常生活。
(一)税负过高
我国对于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总体税率高达40%,对于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适用的总体税率则达25%~40%。我国对于股息红利征税的税率相比于其他国家要高出很多,极大地加重了纳税人的纳税责任。一方面,税率的高低是海外投资者决策投资方向的重要指标,外来投资者更愿意将资金投入税率较低的国家而非我国。另一方面,过高的税费还会促使企业将产品价格提高,进而让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对股息红利的征税。
(二)有违公平原则
1.不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跟新三板市场的股息红利根据持股期限予以免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虽然削弱了税率过高的问题,适当抑制了投机性投资,却产生了上市公司、挂牌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的不平等。上市公司一般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完善的公司治理,在特定行业中也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政府对于这些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予以股息红利税收上的优惠,会让资金大肆流入这些公司,而其他的中小企业则要在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大山下艰难生存。
2.不同投资项目之间的不公平
对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还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流向其他行业,造成不同投资项目的不平等。以房屋的出租为例,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租金与股息红利等是按照统一的税率进行课征,而股息红利却要先课征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租金收入与重复征税的股息红利收入相比,人们偏爱去投资房地产而非股权。这一不公平现状会使群众增加对房地产行业的热情,为了投资而买卖房地产,引起市场对于房地产的需求变动,抬高房价,影响物价,进而影响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除此之外,投资国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少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也都要比股权型投资缴纳更少的税收。不同投资项目之间的不公平现象,是造成宏观经济扭曲,影响资金随市场流动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我们处理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3.不同出资方式之间的不平等
向公司出资的方式主要有股权型投资和债权型投资两种,不同的出资方式所取得投资收益要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在计算投资收益的应纳税额时,股息红利进行了双重征税;债权型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而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仅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投资者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实际上是进行风险转移的一个过程。如果仅仅在市场的作用下,股权型投资与债权型投资会达到一定的平衡点。股息红利相比于利息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追逐利润的投资者们则更偏爱于债权型投资,产生市场上股权投资总量与债权投资总量的不平衡,影响宏观经济的安全与稳定。另外,一个公司内部股权与债权的比例也会由于不同出资方式征税的差异性而呈现出负债率增高的现象。负债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会加大公司的债务风险,也加大了向债权人返本付息的危险。
4.不同股东之间的不公平
我国对于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均按照统一的20%进行课征,收益颇丰的大股东与小股东在不考虑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持股期限差异的特殊情况下均需要缴纳40%的税费。税收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方式之一,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仍存在着不符合量能课税的情形。在对工薪采用差额累进计税的今天,资本所得这种无须劳动所得的收入也应当适用类似的征税模式。大股东就其较大份额的股权所取得了较大份额的股息红利的同时,也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支付更高的税费来调节贫富差距。而目前我国在对股息红利进行征税时,小股东却过多地承担了大股东应当承担的税负,造成不同股东之间的不公平。
二、国外应对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经验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共同作用于经济社会,必然少不了出现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状况。消除或者减轻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一直是世界各国所面对的难题,各国由于经济政治历史等因素的差异而形成了各自独特的解决方式。就目前国外关于消除或者减轻双重征税的制度来看,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方面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在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免除或者减少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则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部分或者全部个人所得税的税款。
(一)股东免税制
股东免税制是指仅对股息红利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股东免税制完全消除了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状况,但是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
(二)部分计征制
部分计征制是指对股息红利课征企业所得税之后,股东以取得股息红利的部分收益课征个人所得税的制度。我国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处理即采用了部分计征制。部分计征制可以减轻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情况,减轻的税收由具体的计征比例来确定。但是部分计征制对于股息红利征税减轻的幅度很难把握,有可能产生征税过少的现象。
(三)归集抵免制
公司全部应纳税的利润,不管是否用于分配,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受到股息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股息在公司环节已纳的公司所得税。
归集抵免制是国际上公认的最适宜解决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制度,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均采用了这种模式。归集抵免制将股息红利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转变为个人所得税的预付税款,在计算个人应纳税额时予以全部或者部分抵扣。归集抵免制可以减轻甚至消除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同时所采用的操作方式能够公平地使股息红利应纳税额归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然而,这种制度需要很强的征税水平,在抵扣税款的计算以及抵免的操作需要很强的技术支持,所消耗的财力人力也非常巨大。
(四)双率制
所谓双率制,是指公司已分配的利润和保留利润按不同的税率课征的一种公司税制。双率制对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采用较低的税率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为分配利润则采用较高的税率。双率制的实行可以减轻重复征税的现状,但是下一次将企业留存收益进行利润分配时仍存在着对上一次未分配利润的重复征税。此外,这种制度由于对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的区分征税要求过高,而逐渐被各国所放弃使用。
(五)收取股利抵免制
收取股利抵免制是在对股东收取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之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抵扣的模式。这种模式将对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嫁接至企业所得税之中,为实现分配的公平,就必须要使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能够充分起到调整贫富差距的作用。
三、我国解决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实现途径
(一)处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大都是以归集抵免制来消除股息红利双重征税的问题,而在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实行部分计征制或根本不考虑双重征税的问题。股东免税制,部分计征制以及归集抵免制是世界上处理股息红利双重征税比较有效的三种模式,各国在适用这些制度处理双重征税问题时仍需要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实行股东免税制可以完全消除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然而,股东免税制将会导致国家和政府放弃过量的财政收入,从而担负巨大的财政压力,我国仍处于经济起飞阶段,对财政收入的需求极大,在这种情况下牺牲财政收入实行股东免税制是不可取的。完全归集抵免制也可以将股息红利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消除,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适用部分归集抵免制也可以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上减轻双重征税带给人们的税收负担。若我国目前阶段适用归集抵免制,则需要耗巨资来提供技术支持,在操作模式上也要出现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目前我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许多都是以交易的差价来获利,在财政收入紧张的今天更应当将钱花在刀刃上。我国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适用了部分计征制,很大程度上地减轻甚至消除了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部分计征制具有征税操作难度小,成本低等优点,但是计征比例的确定却具有非常大的难度,同时该制度还将收入调节功能完全转移给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需要在十分成熟的基础上才能使该制度维系下去。
综上所述,虽然归集抵免制最大限度地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但是我国目前还不具有实行归集抵免制的能力,需要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更加成熟之后引入使用。就现阶段而言,我国还应该继续坚持部分计征制来减轻股息红利重复征税。但是我们需将现行的部分计征制进行调整,并且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大限度地使股息红利征税更加科学更加公平。
(二)现行部分计征制的完善
现行部分计征制最大的问题就在于造成不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上市或者挂牌公司的数量远远少于未上市未挂牌的企业,部分计征制的适用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我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获得利益更多的是靠买卖股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对非上市公司非挂牌公司采用相同的部分计征制。这一举动可能会使国家的税收大幅度降低,但是可以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法对于股息红利部分计征的比例来弥补国家税收的减少,使减轻重复征税公平地惠及所有企业。
(三)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修改建议
采用部分计征制减轻股息红利双重征税可以使投资者免去重复缴纳过高税费的负担。然而,个人所得税法的成熟与否直接关系着部分计征制的效率,进而影响减轻对股息红利重复征税处理的结果。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对于减轻股息红利双重征税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解决个人所得税如何调节不同股东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如何维系不同投资方式,不同投资项目之间的平衡。为了解决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问题以及实现税收法律制度调节贫富差距的最终目的,我们就需要对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变革。
1.实行综合计征制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计征制,不同类别的个人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课征税收,适用不同税率会使人们更加有目的性地调整自己的收入结构来最大限度地逃避税收。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采用了差额累进计税制,而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却仅仅适用比例税制。这种计征模式不仅会破坏市场高效的资源配置,同时还容易滋生出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进程中,考虑实行综合计征制,将需要计征的股息红利连同工资薪金、租金等收入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消除不同投资项目之间的不平衡,使各股东乃至每个纳税人真正实现量能课税。
2.允许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家庭申报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有助于实现课税公平,也有助于防止家庭成员之间的避税,但实行家庭申报会影响税收的婚姻中性,产生“婚姻惩罚”或“婚姻奖励”,家庭申报对征管的要求更高。因此,在考虑对股息红利以及其他收入进行征税时可以实行对个人征税或对家庭征税并行的模式,减轻经济压力较大家庭的税收负担,提升减轻股息红利重复征税措施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