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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共享单车管理制度的完善

2018-04-01何海洲

上海商业 2018年1期
关键词:路权押金单车

文 /何海洲 何 菲

大数据时代下,伴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在“资源拥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的共享理念的引领下,各类共享经济模式产物纷纷涌现,助推经济转型。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模式之一,准确定位广大市民短途出行距离需求,开始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并逐渐成为饱受拥堵之痛的现代人的出行首选。然而,法律总有滞后性,面对缺乏有效法律监管的共享单车市场不仅严重冲击了现有交通格局从而带来了新的交通难题,而且还产生了一些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鉴于此,本文将从共享单车的法律属性入手,通过分析共享单车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挖掘其产生的原因,在法律上对共享单车进行准确定位并谋求以有效的法律手段解决由此产生的问题,进而提出并尝试构建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新型道路交通秩序以期解决由共享单车带来的负外部性问题,从而提高道路交通效率。

一、共享单车法律属性之界定

共享单车投放市场以来备受人们的青睐,尤其是曾因拥堵愁肠百结的人们。因为它是通过平台注入资本,将大量单车投向市场,由用户在一定的场所地点付费使用,其使用的方便快捷性满足了市民对短途距离交通工具的暂时性需求。同时,共享单车优化了社会资源利用组合,促进了社会财富的积累,其以方便快捷的使用形式,大大降低了市民的出行成本,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推动了绿色环境发展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绿色出行工具,是由私营共享单车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共享单车租赁服务,是一种定时租赁模式。整个租车过程是通过一种自行车共享系统来完成。而这种自行车共享系统由一个定位自行车的连接站组成。通常,较大的城市都会采用这种系统,以方便为公众提供服务。

虽然其服务方式为租赁使用,但就共享单车性质来讲,它应属于准公共交通范畴。究其缘由,它是借助网络平台用小型自行车为社会公众提供租赁服务。按照相关学者对交通工具的分类,大致包括以下4类:用小型车为自己服务的私人交通、用中大型车为限定人群服务的准私人交通(通常是指单位自有车辆,如班车)、用大型交通工具为社会服务集体公共交通和用小型车为社会服务的准公共交通。从资源共享程度和服务对象来看,准公共交通恰恰是介于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之间。而共享单车以共享为理念,以社会大众为服务对象,基本具备了准公共交通的特点。

二、共享单车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从目前共享单车运营过程中屡屡出现的问题来看,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对共享单车市场的监管问题;另一方面是共享单车运营商与单车使用者间的合同纠纷。为了保障共享单车市场的良好秩序,明确共享单车与其他交通工具的通行规则,厘清在共享单车运营中各方在法律上所应负的责任以实现市民安全出行目的,有必要对上述问题潜在的原因作一分析找出法律上的缺陷从而进行法律上的创新。

(一)政府要有序引导和监管

相较于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市场缺乏政府的有序引导,在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盲区,这就导致了如下问题的发生:

1.共享单车使用频率的递增与现有路权之间的矛盾

路权通行权范围的确定是按照道路设置的车道标线或隔离物来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各自的使用范围的。根据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规定以及行政管理的命令,来划分路权。如单线行驶通行权、公交车辆进出站台通行权等。在路权划定方面,早在共享单车出现之前政府已划定好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行驶范围,但突然大量在马路上出现的共享单车已经远远超过非机动车道所能容纳的上限,导致共享单车用户占用非机动车道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不鲜。在此,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兴的准公共交通形态,其过高的使用频率与城市道路规划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对传统的路权局面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如今,在路权划分过程中应确定哪些原则,如何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主体的路权权利并且平衡各方利益以期建设一个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是法律亟待解决的问题。重新划分路权势在必行。

2.单车被破坏严重、停放无序与局部地区的垄断现象

共享单车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无第三方监管,也无具体的信用平台对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法律在此的失位使单车用户随意处置单车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很少有共享单车能在被使用完后能正常放归道路以待下一使用者,多是将其随意丢弃或将共享单车拿回家而进行非法占有,导致了资源的无端浪费和共享单车平台的损失。另一方面,共享单车面世不过几年多,现已遍布国内数十个城市,但其热度不退,数量仍呈几何式扩张。共享单车数量的持续增长,使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的停车空间更加紧张,道路更加拥堵,重投放、轻维护的“野蛮生长”模式,已然走到尽头。阻断共享单车的随意停放和抢占道路的办法,选择方法当然不止一个。最简单的,莫过于政府制定强烈的监管措施,一方面全面限制共享单车生产商和运营平台的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组织投入大量城市管理人员强制施行交通管制遏制共享单车在路面上的使用;至于共享单车带给市民的出行之便和城市环保红利的流失,和相关使用人员已经上交的押金以及相关厂商、运营平台生产投资经营遭遇的不测,便难以顾及。如此强横的监管模式必将阻断经济的转型发展,使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势头受到遏制,同时视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于无睹,必会引致市民的强烈不满。此外,共享单车平台垄断现象在局部地区的存在也对单车市场的正常运行存在负面作用。共享经济平台天生具有垄断性质,众多共享单车平台可能通过补贴或者并购的方式不断扩张。一旦在市场上形成垄断,那么就不利于共享单车市场上良性竞争局面的存在,会对技术创新形成阻碍的局面,也会影响对单车使用者权益的维护。因此,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方法使共享单车在有效的调度下能够被市民加以保护地合理利用并且规范共享单车市场竞争秩序。

(二)共享单车运营方与用户间各自所应负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导致侵权行为的时有发生

1.个人信息安全无保障

用户在通过手机扫码过程中往往容易泄漏手机中存在的隐私信息。共享单车平台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能够汇集庞大的用户个人信息,这严重威胁到了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如何在法律上界定这些隐私信息的所有权及其利用权?是否允许这些隐私信息的市场上的流通买卖?近几年来,政府似乎将过多的注意力放到信息的公开透明化,而并未重视用户隐私信息的拥有权及其利用问题,导致在实际上拥有大量用户隐私信息的私营公司在市场上买卖公民隐私信息以致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被泄,维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实属必要

2.押金流向与权属不明确

平台对于押金的去向及其使用始终不为外界所明朗。在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之间,大部分共享单车用户都需要向平台递交几百元的押金才能开启共享单车租赁服务。而一旦用户使用完共享单车,押金却不予退还,需要用户人工向平台申请才能退还押金,且有一定时期需要等待。那么在这段时间中,平台将用户押金用于何处?为何有如此大的所谓的“结算周期”?押金在法律上的地位如何界定?而共享单车打破传统一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模式而是一用户对应一份押金模式,是否具有不当集资的嫌疑?社会对此始终破颇有争议。我国在共享经济上的创新始终走在国际前列,但必须预防由共享经济而带来的一系列资本使用纠纷,以法律保护市民利益。再者,由于上文所述的共享单车其具有公共属性,因此对共享单车的使用而交付的押金是否也具有公共属性,押金的使用是否应受到公共的监管以及采取何种方法监管应该得到确定。

三、加强我国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法律建议

综上所述,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与互联网+产物之一,虽然存有缺陷,但它所带来的积极社会效应却是不可忽视的,因此,为促进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应立足于我国现有道路交通管理现状,结合共享单车的自身特点,构建以政府规制为主的外在秩序,以共享单车平台自我监管的内生秩序为辅的新型道路交通监管模式。具体而言:

(一)改革路权,调整既有利益格局,减缓交通拥堵

合理划分路权,政府合理下方权力予市场,以法律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建立新的社会交通机制,使共享单车在自我更新和改革中增强自身吸引力。具体来说,道路交通局应调整相应的道路交通法规,给予共享单车以独立的道路交通范围,以满足对共享单车使用不断增长的市民出行需求,真正使共享单车起到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作用。同时,在路权改革中应该始终坚持行人优先,公交优先原则。值得重视的是,公平优先的路权架构体现在公共交通优先的选择之上,体现公平优先的价值理念,以最大程度尊重公民生命权,支持公共交通道路范围的扩大是路权改革必须明确的方向。此外,共享单车前期主要靠外部资本注入,依托强大的资金支持平台才能在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并抢占用户,且不同平台之间通过并购的方式可以吞并别家企业而形成垄断的局面,而如上所述共享单车以共享使用为主要特征,以抢占最大市场占有率为目标,所以其天然具有垄断性质,如果一旦让某一个共享单车平台形成垄断市场的局势,那么势必会影响共享单车用户的权益保护。所以相关监管部门应通过相应的反垄断法保持不同共享单车平台之间的良性竞争,推动共享单车平台在良好的法律监管之下努力完善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用户权益。

(二)创造征信平台,加强用车安全与规范管理

政府与单车平台应努力制定共享单车使用标准以创造征信平台监管用户对共享单车的使用情况,约束用户的不法行为,对共享单车用户进行及时的信用记录,对心怀恶意不当使用共享单车者予以法律上的威慑。此外,如果单车平台想谋求持续的繁荣发展,那么共享单车市场本身及其相关社会团体应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在相关监管之下严格要求自身,所以共享单车平台内部的秩序管理也必不可少。只有外在的监督和内在的管理相合而生的新监管模式才能真正推动共享经济的稳定发展。共享单车平台必须认识到创设行为准则的重要性,通过有效的自我监管完善自身服务,建立完善的分区域分时段的单车调度体系,赢得用户的信任感,明确共享单车平台在相关方面的责任承担。同时也应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如在接到用户对共享单车质量的投诉以后应马上回收维修共享单车,保证共享单车的质量安全。同时在单车的管理方面,共享单车平台应与政府联手合理规划共享单车在不同区域的停放地点和停放数量,使得共享单车供应与需求相匹。

(三)完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共享单车平台和政府联手打造信息保护平台,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在共享单车平台中,对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是必不可少需要法律加以规制的对象。一方面,用户通过扫码支付,平台可以汇聚大量市民的个人隐私信息,使之存在泄露可能,进而有可能导致用户的私生活受扰。但另一方面,平台正是通过分析用户以往对共享单车的试用信息及其各方面的信用评价,才能对用户的资信能力做出正确评估并做出相应的是否对其分享平台共享单车的决定,从而打造上述所提及的征信平台。只有正确的法律引导,推动平台和政府打造一个封闭性强的关于用户隐私信息的平台才能推动共享单车市场向前发展。所以在分享行为中,应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定及实行与监督,并且颁布强效的对于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法规,规范共享单车市场信息秩序,以合理利用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方式推进对于市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并推动共享单车市场向前进步。这一有效法律监督也正契合了我国新近通过的民法总则对于自然人隐私权的重视与强调。

(四)明确押金及其孳息归属,加强押金使用监管

就押金的功能来讲,押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用户合理、正当地使用共享单车,并按时正确归还单车,同时确保共享单车被不当损害时平台可以优先受偿,以弥补平台因单车的不当使用所遭受的损失。正是基于此,摩拜共享单车或ofo共享单车平台,为了确保用户正当使用共享单车,在用户使用手机扫码解锁过程中通过支付宝等平台向用户收取一定的押金。

然而,如前所述,因押金缺乏有效监管,许多问题随之产生。其中,共享单车平台在收取押金过程中存在过长的结算周期和押金收取方式完全有异于传统押金收取方式等问题尤为突出。据调查,共享单车平台通过大量的共享单车押金从而形成一个巨大的资金链,将其用于投资收益活动。因此,共享单车从表面看是租赁服务,其实质却带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如果共享单车平台使用大量的用户押金进行投资运营盈利,那么其收取押金的行为有可能滑向“非法集资”的风险,这种用押金于盈利的行为是否合法尚存疑问。

鉴于上述质疑,首先,我们应明确押金的法律性质,对其法律地位予以明确界定。不同学者倾向于不同的对于押金的法律上的界定,有持定金担保方式的,有持质押方式的,有持金钱实质是作为权力证书的观点的。就个人观点而言,按照上文对于押金作用的分析及其占有方式,对于用户向平台交纳的押金,方式应为质押,平台一般应开设专门账户存放用户交纳的押金。《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次,需要明确沉淀资金的孳息归属,《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此,应该否定传统的对于金钱的占有即所有原则,因为押金在此虽然是以金钱的形式出现,但它承担的是担保职能,而并非流通职能。承认占有即所有的前提是提高货币流通性与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共享单车押金并不具备流通职能。若承认“占有即所有”,共享单车平台也必然具有了不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因此,在关于押金的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折衷的方法,即在用户拿到返还的押金之前,共享单车平台占用押金期间,押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平台将押金用于理财或股票投资的盈利都归属于平台,平台并不拥有沉淀资本的所有权,但对其孳息却享有所有权。但无论平台在投资活动中是否赢利 ,当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届至时,平台都应归还用户押金,如不归还,应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共享单车平台在投资活动中的风险自负,而不可转托共享单车使用者。

由上可知,共享单车押金处理模式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风险以及大量资金沉淀,这势必会产生道德风险、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因此应对其予以监管,进一步健全民企与政府之间的协调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对各类平台收取的“押金”规模、用途和性质及退还规则予以重点关注,避免创新服务沦为“集资诈骗”犯罪的温床。将沉淀资本纳入监管序列,无疑可以以有效的法律手段避免金融风险。

五、结语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准交通工具,在运用有效的法律创新和法律监管解决路权,监管,隐私信息保护和押金权属等一系列问题后,有其参加的新型道路交通秩序必将提高道路交通效率,并可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减缓城市道路交通拥堵,还城市一片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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