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公民法治认同的问题与培育路径研究
2018-04-01丁相丽
丁相丽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济南 250100)
一、新时代公民法治认同培育的意义
(一)法治社会建设的社会心理基础和思想根基
从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和法治社会建设视角下,系统研究新时代公民法治认同问题,对于树立法治权威、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新时代公民法治认同是一种文化软实力的具体展现和重要组成,是法治社会的软件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既需要一系列硬件建设,诸如健全的法制体系,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更需要一些列软件建设的支撑,诸如高度的法治认同,全民自觉地守法,法治价值的引领,法治思维的养成等等。在这一些列法治社会的软件建设中,法治认同是一种更为基础和内隐的要素,因为认同本身就意味着是一种认可与接受,一种信任和遵从,只有认同才可能有真正的服从。社会需要思想引领,法治社会需要法治认同作为内在的思想基础。公民的法认同能够极大提高公民个人的综合素养,能够型塑公民的社会行为,这既是新时代公民法治认同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追求的具体目标,同时也是思想政治工作一直以来孜孜以求、坚持不懈的理想目标。社会发展的时代新主题给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命题和要求,要以法治社会的建设为目标指向和价值指引,培育公民法治认同使命重大、意义非凡。
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责任,而现代化的实现必然是法治化实现的历史进程,没有法治化的实现是绝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更加应该强调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法治化还首先必须是人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人的法治化就是对法治的自觉遵从和信服,是对法治要求的内在化,是建立在对法治高度认同基础之上的一种状态和结果,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社会心理根基。
(二)法治中国运行的社会动力源泉
之所以认为法治认同是法治中国运行的社会动力或者说是精神动力,根本原因在于,精神意识的能动作用是人类社会实践发展的巨大推动力。我们同样认为,法治认同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能动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公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他们的思想认识和精神意识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公民的法治认同所产生的力量是无法比拟的,既可以成为一种积极的推动力,也可以成为一种消极的阻碍力;既可以成为一种巨大的信仰力,也可以成为一种无形的破坏力。公民高度的法治认同,产生的是一种高度的法治自觉,是对法治秩序的积极维护,是对法治实践的能动参与,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和运行的主要社会动力源泉。同时,法治中国的建设也需要从时代发展中不断汲取新的发展要素,因为公民的社会实践永远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社会生活从来不是简单重复的,法治无时不刻都是源自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实践,公民在社会各行各业当中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力军,公民的活力带给社会源源不断的推动力。互联网的发展就是一个极具说服力的社会实践证明,正是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公民对互联网法治的需求和认同才得以形成,内生型法治建设中的互联网特色得以彰显,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互联网法治得以蓬勃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公民法治实践和法治认同带动了新时代法治中国的健康运行和不断完善成熟,在互联网时代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最大积极性融入法治建设、传播法治正能量,成为法治中国社会文化软实力的标志性水准之一。
(三)法治政府建构的民主政治价值基础
公民的法治认同具有重大的时代政治意义,成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构的民主政治价值基础。一方面,法治是我们的优秀文化传统,法治认同能最大化凝聚民心,求得最大政治共识,是民主政治的精神底蕴。新时代公民的法治认同是公民政治认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习近平新时代治国理政具体方式和法治方略的接受、服从、内化和遵行,是对当前选择实施法治方略的高度赞同和正面回应。公民法治认同还使公民的参政意识及其内在积极性得以提升,公民践行法治、维护良好政治秩序的愿望更加突出,现代社会法治成为一种潮流,更是一种硬道理。现代化就是法治化,没有法治化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这已经成为一种民主政治共识。另一方面,公民的高度法治认同对于实现新时代政党“束手束脚”、让国家少走弯路,达到宪行天下、政治昌明的法治局面,[1]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宪法法律进万家的宣传普及,公民法治认同的提高,公民已经逐渐形成对传统行政权威的质疑和挑战,现代社会正在逐步形成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权威和行政权威,法治政府必然是建立在法治权威基础之上,因此,法治认同对于打造和提升新时代的法治政府权威无疑具有重大的价值性基础作用。公民的高度法治认同对于行政公权力也是一种强有力的外在羁束和一种潜在威慑力,这种威慑力能够使得原本桀骜不驯的行政公权力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温顺而得力,对于让宪法融入民众生活、进而达致政治昌明、提升法治政府权威都具有基础性重要作用。
二、新时代公民法治认同培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治精神极为缺失
中国传统的法治认同是与特定的刑法官威传统息息相关的,传统的公法文化惯性以及法治工具主义的倾向都是法治精神极为缺失的重要原因。即使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法治精神缺失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表现为:一是权力至上思想的影响。从工作排场到社会生活,喜好权力、崇尚权力的现象仍然充溢着我们的现实空间,权力至上思想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寻求权力的庇护往往成为一种不自觉的意识。在这样一个崇尚权力至上的社会里,必然盛行“官本位”思想,这种思想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对法治精神的消解和对冲,导致人们对法治的不信任,进而是法治建设的缺失。二是行政主导机制的禁锢。传统体制下的行政权力在整个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本身是一种历史的现象,但也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成文和不成文的机制与体例,所谓进入体制的人们普遍受其严格约束。无论是座次、排位、资格、待遇均有着严格的划分,事实上存在着严明的等级划分,每个人都要找准自己的“位置”,行政意志是自上而下贯彻实施的,即使是存在错误的或者相互抵触的做法与规定,没有行政命令的指示也绝不会自行修正的。这种传统行政主导机制的禁锢下,行政意志的强大和膨胀,基本的行为模式都是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法治精神的缺失也就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结果。三是特权意识的推崇。特权意识与权力至上是相伴而生的,权力在行使时没有考虑到应该考虑的因素,而是考虑如何保障少数特权阶层的优越性,没有把权力作为一种法定职责与当然义务,没有顾忌到权力的本来初衷,而是将拿来主义、为我所用的特权意识视为当然,不惜动用公权力为的是谋个人一己之私,显然是与法治精神相对立的,没有任何法治精神可言。一个基层派出所的副所长竟然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公然大发淫威侵犯和限制一名普通人民教师的人身权,这不是特权意识的作祟是什么呢?一个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公然被践踏,特权意识的丑恶昭然若揭。四是规则意识的不足。缺乏普遍的规则意识,甚至是无视规则的存在,不愿意遵守基本的社会规则,反而以破坏规则、超越规则、凌驾于规则之上为荣;完全以自我为中心,没有顾及社会和他人的普遍感受和利益要求。这种现象的存在是与法治精神完全不相容的,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就是要遵守规则,规则是一种底线,在法治规则的范围内才能更好的相融共生。
(二)法治理念有失偏颇
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理念,是一种为社会全体成员中绝大多数公民所认可的理念;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是维护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和最后屏障。但传统法治理念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人们并没有把法治作为一种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相反,人们对待法治首先想到的依然是法的刻薄严酷,甚至司法执法主体依然会把民众作为法治的客体,而非依法治国的主体。“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2]那种居高临下的态势油然而生,刑罚的威严理念依然充斥着人们的头脑。不仅仅是普通民众的法治理念存有很大的误区,就连掌握着司法权力的法官依然刻意塑造着威严的形象,甚至堂而皇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违背基本的举证责任规则,做出不公正的司法和裁判文书,公然充当着不公和邪恶的保护伞。因为他们认为自己享有这样凌驾于下级法院的再审和提审案件的权力就可以任性作为,把法治作为一种特权行使,头脑中全然没有把法治作为追求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天平在这里失去了平衡。如果广大的民众和所有的司法者都能够摈弃不公正和特权式的法治理念,能够完全把法治作为一种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来追求,那么公民和法治之间的距离与隔阂、陌生与抵触将荡然无存,传统公法文化中的畏讼、讼累、讼棍、以诉讼为麻烦和不耻的心态将不再存在。司法者也不会高高在上、俯视民众,不会把居中裁断的司法权作为手中的一种特权,不会也不用刻意去拉近与普通民众的鱼水关系,法治走进民众的生活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司法者真正把天平放置到水平的位置,民众对法治的认同和信服才能是发自内心的,以公平之法治理念践行法治才是对法治的本源回归。缘之法的发展状况和本质特性,在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法治宣传的重点应该在于使公民改变对法的陈旧认识、走出法治理念的传统误区,让法治回归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本真。
(三)法治思维亟待增强
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从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时代要求来看,行政思维还是一种传统习惯,行政思维方式依然占据主要领域,公民的法治思维能力仍然亟待提升。曾经有一位地方党政官员非常强硬的公开讲:“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是为政权服务的。”那种傲视臣民、掌握了党政大权便可为所欲为的行政思维,让法律臣服于当权者的王侯将相思维暴露无疑。人权、文化、市民观念以及国家文化软实力都将成为调整、实施、检验法治的基本标尺。[3]现代法治民主社会需要的是法治思维,与桀骜不驯的权力欲望和行政思维是格格不入的。法律是沉默的官吏,官吏是会说话的法律,如果连官吏都不守法,何谈法治。[4]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意识培养是当前的法治软件建设,从这个角度讲,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当前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需要,更是进行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良法只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良法更需要善治。如果只是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法律制度,却仍然保有传统人治思维的惯性而不愿意修正,无异于新瓶装旧酒、有掩人耳目之嫌。增强法治思维才能真正制定出符合时代发展的良法,增强法治思维才能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善治境界。党员干部要学习法治、遵守法治,要增强法治思维、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不仅是行政工作的需要,更是保护党员干部、使其自身遵纪守法的需要。很多的警示案例显示,正是毫无法治意识,更谈不上法治思维,才使得原本优秀的党员干部以身试法跌入犯罪的深渊,如果他们能够遇事想到法治红线,能够遵从法治思维办事,就不会成为毫无底线的法盲而遗憾终生。
民众同样应该适应法治建设的要求,遇事首先想到法律是如何要求的,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善于运用法治方式,依法监督公权力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治思维是法治社会公民应该具有的基本思维方式,公民只有养成法治思维,践行法治要求,充当法治建设的主体而不是法治建设的客体,依法治国才能落地生根,才能走入全体公民的社会生活之中。
三、新时代公民法治认同的培育路径选择
新时代培育公民的法治认同应该着力从情感动力、价值引领、公民意识、制度实践几个方面入手,既要坚持深化价值引领,又要坚持具体实践,最终通过实践才能做到培育和强化公民对待法治的内在认同和一体遵行。
(一)激发情感动力
公民对待法治的态度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主要决定于公民的情感态度,情感是认同的稳定而持久动力。公民对待法治的情感首先应该是一种信任,法治应该是能够让公民值得信赖的,值得托付的。公平是法治的永恒追求,公平是一种各方基本上都能接受的结果,是一种最能凝聚全体民众人心向背的感情。凭依公平的特质法治受到人们的青睐,人们因为公平才信赖法治。“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几乎成了人们的口头禅,不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告,还是因为刑事犯罪受到刑罚追究的刑事被告,甚至是遭受不公平处罚的蒙冤受屈者,几乎都会从心底里发出这样的呼声,因为他们是对法治寄予了公平的期望。法治是稳定有效的,这是法的有效性特质,因为有效性才使得法治赋予人们一种利益保护的预期。制度的明确和法治的公信力才能给人们以可靠的预期和信赖,人们根据法治规则的有效规定,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事先规划出合理的行动部署,这种预测后果和利益预期都是建立在对法治的信赖基础之上的,必然充满了对法治的信任感情。公民对待法治的情感其次应当是敬畏感,法治是一种规则,人人都得严格遵守,一视同仁,没有例外和特权的优待,否则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这种惩治是违反法律的不利代价和否定后果,会让违法者心中生畏,会让全体民众更加敬仰法治。人们对待法治的敬畏令民众会时时刻刻想到严格遵守法治,养成习惯,形成自觉,增强自律,内化于心,渐次达到外化于行的思想境界。心存对待法治敬畏感的人们当然不会窥觑法治的漏洞、僭越法律底线,当然更不会以能够钻法律的空子而沾沾自喜;心存对待法治敬畏感的人们内心想到的只能是对待法治的一丝不苟,做事做人只能是如履薄冰、修身奉法、严格自律。
激发公民对待法治的情感动力就是要培养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感和敬畏感,就是要坚持让公民产生和体验对法治的内心情感体验。一方面,我们要积极营造法治的氛围,形成崇尚法治的良好社会局面。“宪法进万家”就是一项非常好的法治宣传活动,宪法和法治都要广泛宣传和普及,运用各种形式广泛传播,让公民得以充分熟悉和亲近新时代的宪法和法治,情感的生成是从亲近开始的。另一方面,我们要致力于让公民充分的运用法治和亲身体验法治,要让公民“看得见”法治的正义价值,“看得见”来自于社会的法治实践。只有当人们为法治所鼓舞、受法治所保障时,才能产生法治的正面情感体验;只有来自于公民现实社会生活的法治情感体验才能培养出对待法治的真挚情感,我们应该致力于全体公民都能形成普遍的法治认同,从激发公民内在的法治情感体验开始,真正信任法治,遇事首先想到法治,并且崇尚法治、敬畏法治,达到高度的认同法治。
(二)内化价值引领
法治对于个人、社会和国家都是有价值的,从法治的本质属性上来说也是内含多种价值因素的。所谓价值性法治认同是指公民通过对法治的内在价值判断,从而认可和接受法律,也就是对一部法律法规是“良法”的价值判断和认可。[5]法治给人以合理期待,能够满足人们保障和实现预期利益的根本需要,这是法治对于个人与社会的重大价值所在。法治以其特有的价值要素保障和维护人们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法治还以其内在价值导向引领着人们的现实社会行为,通过褒奖和羁束性条文规范给人们的行为以明确指引和方向引导。法治保护见义勇为、鼓励正当防卫,人们就会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治维护正义、惩治邪恶,人们就会趋于严格遵纪守法,普遍崇尚公正,传播社会正能量。安定祥和的社会生活、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社会生态不仅仅是社会道德风尚的纯朴,必然是建立在法治良好的价值引领之上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法治发达的良好建设也绝不是仅仅依赖法治制度的健全,必然是凭依了法治价值的内化于心、外化引领的重要作用。价值是法治的内在灵魂和根本精神,是一种内在精神指引。法治价值观趋同,法治认同度就就高。
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政治价值在于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现代法治有机联系在一起,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6]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内容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新时代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正是为了更好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的前进道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质就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相统一,运用法治方式就是为了增强党的执政活力、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提高党的法治权威,坚持法治方式就是对党的领导的最好坚持。法治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底蕴,法治价值是对公民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内在引领,也是对新时代社会价值的最好诠释。法治认同就是当前的最大政治认同,法治价值是最重要的内在引领和意识指向,法治宣传教育就是要发挥法治价值能够凝聚人心的重要作用,内化价值引领是培育新时代公民法治认同的重要路径。
(三)培育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主体性文化建设的一项基本内容,是提升国家和社会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公民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称呼,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的主流意识,培育公民意识是培育公民法治认同的重要思想基础和基本养成路径。
首先,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坚持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公民应该是主体而不是客体,公民是积极的担当者和践行者。传统人治社会,管理的对象是臣民,社会需要的是民众的愚钝和驯服,并不需要民众的开化和觉醒。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是实施法治的主体,绝不应该仅仅是管理的对象,公民应该是法治的践行者,是权利的享有者,这才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本意。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把公民意识作为社会主流意识的国家会建设好法治社会。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下,公民是法治建设的受益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可靠保障,公民的主体地位得以强化,法治精神得以张扬。同样的道理,伴随着公民主体地位的提升和主体意识的增强,法治建设也因此而得到不断加强,二者表现为一种互为补强的关系。其次,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权利是法治社会的中心,就好比权力是人治社会的中心一样,权利才应该是法治社会的本位。权利是法治的核心要素,人们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为了更好的享受法定权利;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可能性,是一种法不禁止便可以享有的自由,权利意识是法治社会培养公民意识的基本元素。权利还是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的集合授权才是权力,因此,权利就是权力的边界。公民面对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敢于运用法治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较真碰硬,直面违法犯罪的社会问题,正是法治建设的积极成效。再次,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法治社会应该是负责任和敢于担当的社会,公民责任意识关系着法治建设中的担当和执行力问题,一个不负责任的社会很难想象会建设成为法治社会。法治社会需要的是一种担当和一以贯之的贯彻执行,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就是要培养每一个公民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的担当和有为。只有具备责任意识,才能谈得上真正尊重自然、服从理性。司法审判中的法官对所审理的案件要终身负责,公民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要敢于担当,这些都是需要培养高度的责任意识。公民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才可能对法治产生高度的认同感;同样,公民对法治的真正认同需要对法治的高度负责和勇于担当。最后,培养公民的关爱意识。关爱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人性关怀所需,法治原本就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就是对公民的关怀和呵护,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的冷漠绝不是真正的法治精神,无情未必就是法治。法治处处体现着对善良的温情和关怀,法治是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呵护,法治还是对正义的褒奖和伸张。新时代精准扶贫和社会最低保障制度就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关爱意识的最好体现,法治阳光的关爱是最温暖广大社会民众身心的,关爱意识是认同法治的根基所在,培养公民的关爱意识就是培养公民的法治认同。
(四)参与制度实践
法是人类社会生活经验的经典性反思和总结,法源于社会生活又高于社会生活,最终又将回归社会生活的个体亲身实践。法治的认同理念只能以公民个体社会生活为场景的现实展开,法治的高度认同也只能由现实社会生活实践来培育和锻造形成。所以无论如何,法都是从现实社会生活实践中汲取营养和生命力的,法都将回归到现实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去,从中得以实现法治的理念。正如学者们指出的那样,关注人的生活现实的具体场景,乃是法治的真实路径与基本向度。[7]
民众遇事是否仍然会首先想到人治的威力、还是制度规则的福音,这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征程中首先需要破解的阻力和难题。法治建设首先需要观念的更新,而观念和理念的更新确实又来自于日常生活维度的实践影响和潜移默化的熏陶,只有当民众遇事首先想到法治手段去解决,而不是想尽办法去找熟人、走后门、托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法治环境越来越有利于民众权利的保障和维护,法治中国建设才有可能说是真正从根本上、从实际上见了成效的。政府部门全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依法治国、法治建设深入人心,无论是象牙塔内还是整个社会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和企业事业团体组织等等,人们的法治意识普遍大大增强,已经开始习惯于遇事想“法”、找“法”,咨询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支持和帮助。社会应当成为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公共空间,[8]社会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为新时代公民法治认同的培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和时代条件,公民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与社会法治建设的有序对接已经成为现实,这将成为最有利的生活实践向度条件,为公民积极参与法治建设的制度实践奠定良好基础。只有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之下,法治的精神和要求才能得到人们的理解和接受,[9]并转化为民众对法治方式的具体运用和社会实践。这样看来,只有很好的培养法治思维,法治维权的社会实践才能够形成。公民法治认同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应当与他们的自身维权和社会维权实践紧密相结合。我们要通过生动的法治维权实践,让公民产生切身的体会和深刻的认识,只有这样内化为一种个体的深刻体验和真切感受,才能生成公民的真正法治认同。实践尤其是法治维权的制度实践永远是培育公民法治认同的直接路径和动力源泉,法治要成为社会每一个普通公民合法权益的忠实守护者和坚定的捍卫者,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让我们的法治建设不仅仅是一种高大上的供品,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法治科学理论和依法治国的宏大理念真正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真正做到对公民来说是一种入脑入心的、生动的社会维权实践,法治建设就取得了明显成效。只有坚持参与制度实践,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实现公民正当合法权益的法治保护,不断提高公民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法治能力,法治建设中的公民认同感才会得到极大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软实力基础才能形成并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