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两个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
2018-04-01梁玉新
梁玉新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山西 太原 030021)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始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历程。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中明确提出,全党的一项共同任务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党必须一起动手,坚决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要求,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有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两个责任”的提出,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经验方面的新概括新总结,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理解,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新贡献,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手段。
一、充分认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性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一贯要求和根本方法。要深刻理解领会当前党建工作的总部署、大格局是全面从严治党,无论是主体责任还是监督责任都是政治责任,是各级党委和纪委的职责所在。
(一)落实“两个责任”是落实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抓党建、正党风方面,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力度向前推进,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同时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中也列入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新策略、新部署。比如,强调一条主线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重要法规;坚决整治“四风”,严明“六大纪律”,推出“八项规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使党风政风和民风社风大大好转。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进一步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任务依然艰巨”“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战略部署,以“永远在路上,坚决抓到底”的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坚定不移地推向前进。
(二)落实“两个责任”是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们虽然在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成效显著,但严格对照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差距还不小。总的来看,一是一些地区在抓基层党建的整体工作中,不够重视对基层党支部的建设;二是有的单位不能够深入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在对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大水漫灌”的做法。三是一些部门对腐败、违纪现象高发易发的敏感地带和区域进行廉政风险的防控还存在盲区,对不同业务领域“廉政风险点”的摸排调查还不够系统深入,等等。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始终保持反四风、正党风、反腐败、倡清廉的战略定力,要高标准、严要求,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二、牢牢把握“两个责任”的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党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重大战略任务,并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环节”。
(一)党要管党首先必须是党委要管、党委(党组)书记要管
我们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党的领导。抓好党建工作,是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职责和任务所在,党委(党组)书记的本职是抓党建,称职是抓好党建,失职是不抓党建。党委(党组)书记应该做管党治党的书记,要当好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要始终高度对党负责,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良好的政治生态负责,要对干部的健康成长负责。党委(党组)书记要不断增强管党治党的责任意识,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要把管党治党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要事抓紧抓实,要树立最大的政绩就是抓好党建工作的理念,切实担当起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纪委要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党章规定的各级纪委的职责就是履行监督责任。关于纪委的主要任务党章有明确规定,习近平总书记用“监督执纪问责”六个字对纪委的主要任务作了高度概括,并提出了对纪委履行职责的要求。这些重要论断,对纪委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清晰的定位,有力地指导了纪委如何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各级党委必须主动自觉地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必须对纪委履行职责进行全力支持和保障。各级纪委要积极服从党委的领导,要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自己的职责定位,有力地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
三、当前落实“两个责任”的主要措施
“两个责任”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落实“两个责任”必须遵循党章党规,标尺是“四个意识”,重点是正风肃纪,要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全面落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持续推进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建设,使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一)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担当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照责任清单,抓住关键点位发力,做一名“真抓党建、实抓党建、严抓党建”的书记。带头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大力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标准、选贤任能、规范程序,真正把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要带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带头落实,党章党规要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严守,民主集中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不断完善。强化党内监督要带头,上级监督、巡视巡察监督要自觉接受,班子成员、同级纪委和党员干部监督要带头接受,对其他领导干部接受监督要示范带动。加强作风建设要带头,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加强作风建设必须要有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做廉洁从政的表率。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紧紧抓住,整治“四风”要持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查处曝光一起,把党的作风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二)党委(党组)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
党委(党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作为班子成员,集体领导的责任要承担,个人分工的责任也要承担。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必须牢固树立管党治党意识,职责定位要找准,责任担当要强化,要对班子集体领导负责,对所分管的工作负责。要在协助书记做好工作方面担当应有之责,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正确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力,班子成员之间要协调配合,积极协助书记落实好主体责任。要对管理监督担当应有之责,在分管的业务工作中应把管党治党要求融入进去,对分管范围内的管党治党工作情况要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对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要不断加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尽早纠正。要对风险防控担当该担之责,对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要紧盯不放,对分管部门和单位要督促指导,做到纪律严明、制度完善,对廉政风险要加强防控。以身作则之责也要担当,始终坚持严以律己,廉洁从政,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在修身、用权、律己等方面加强修炼,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做出一流的工作业绩。
(三)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种好“责任田”
落实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是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履行着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是监督的本质,保护党员干部是纪检工作的实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强化监督执纪,履行好监督责任,就必须有强烈的使命担当和责任意识。纪委(纪检组)必须回归党章赋予的职责,聚焦主责主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对主责主业必须集中精力抓好,以前存在的主次不分、力量分散、越权越位等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对“四种形态”要认真践行,要把纪律和规矩真正挺在前面,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必须做深做细做实,切实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水平和运用政策策略能力,不断推动管党治党走向严紧硬。纪委(纪检组)机关自身建设也要不断加强,要以更严的纪律,更高的标准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始终保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对他们的政治素养和廉洁自律意识要通过多种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要狠下功夫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使他们能够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表率。
(四)形成落实“两个责任”的强大合力
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牛鼻子”是前者,实际上监督责任就包含在主体责任里,但两者又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纪委如果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就难以发挥其监督作用;反过来,如果缺乏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以抓实抓好党委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决不能代替主体责任,也不能突出主体责任而忽视、弱化监督责任。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党委主责、书记首责、纪委专责、党委成员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增强工作合力;另一方面,协调保障机制也要不断完善,主要有涉纪问题线索互通共享机制、纪律教育齐抓共管机制、执行纪律处分联动机制、纪律工作考评和问责常态化机制等。各级党委(党组)必须起带头示范作用,建立科学有效的“网格化”责任落实体系,这个体系应纵向覆盖各级党组织,横向覆盖人大、政府、政协和各部门党组、机关内设机构。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如约谈、述职、督查、追责等,给下级书记把责任传导压实,切实发挥责任体系的作用。
(五)以“问责”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
一是要把握“两个责任”的问责情形。《问责条例》中列举了6种问责情形,其中“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是第3种问责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是其他几种情形,这些也都与“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密切相关。要把《问责条例》和落实“两个责任”紧密结合,当前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该追究责任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比如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力,不履行职责,出了问题不报告、有了案件不查处等等。
二是要发挥问责案例的警示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紧抓不放,以“问责”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严厉查处了一批失职失责的典型。例如,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受到严肃问责。2016年8月,中央又对辽宁拉票贿选案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随着《问责条例》在今后的深入实施,问责会越来越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进行警示教育要充分利用这些案例,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过程中对广大领导干部发挥引导作用。
三是以问责层层传导压力。用好问责利器的关键是各级党委(党组)要敢于较真碰硬、有坚强的战斗性。必须坚持以上率下,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问责要以党委问责带动,压力要层层传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尤其是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要勇于铁面问责,要把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常态化,要把问责的震慑效应充分发挥出来,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