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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源大国税制设计对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启示

2018-03-31王宏燕王理民马鹏

西部金融 2017年10期
关键词:启示

王宏燕 王理民 马鹏

摘 要:2016年我国提出了资源税制度改革目标,着手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本文通过研究部分资源大国资源税制度,分析其主要特点和对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启示,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资源税大国;税制设计;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10)-0050-03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内容概述

我国于1984年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丰富地方税源”为目的开征了资源税,1994年、2010年两次扩大征税范围,目前应税资源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2016年启动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在河北省试点开征水资源税。我国资源税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入总量较快增长。1984年开征伊始,资源税收入仅为4.2亿元。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资源税收入呈现较快增长态势,从1994年的45.5亿元增加到2015年的1035亿元,22年间增长了近22倍,资源税占税收总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也不断提高。2012年以来,随着资源价格的下降,资源税增长态势放缓,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有所下滑(见图1)。

(二)地区间不均衡特征明显。东部省(市)普遍经济总量较大,矿产资源较少,资源税收入占比较小,基本可以忽略。以广东、江苏为例,资源税收入占其地方税收的比重长期不足0.5%(见图2)。而从中西部一些省(区)来看,资源税收的财政贡献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煤炭资源和油气资源丰富的山西、新疆等省区,资源税财政贡献十分突出,部分年份占比超过10%。2015年新疆本级资源税收入66亿元,占其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达7.7%,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达4.99%(见图3)。

(三)调节级差收入和保护资源的作用得到一定发挥。现行资源税制对不同等级的资源规定不同的税额,调节不同等级资源开发者和利用者的盈利水平,为促进各类资源开发企业的税负均衡和公平竞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加强了对国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资源开发企业滥采乱占资源的现象,减少了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四)不适应性日渐凸显。尽管现行资源税政策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指导理论单一、征税范围狭窄、税率设置偏低、收益分成不合理、税费关系不协调等问题逐步显现,难以有效发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绿色生态发展等资源税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资源集中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现实情况下,未能体现对资源地利用资源促进发展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已迫在眉睫。

二、部分资源大国资源税制简介

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资源税制度,本文选取美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四个资源丰富、税制设计较为完善的大国进行研究。四国都是发达国家或新兴市场国家,或法律程序较为完善,或发展程度与我国相似,且发展中都面临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一是具有绿色生态税的性质。以资源环境保护为重要出发点,把资源税列入生态税范畴,注重对资源生产、消耗及经济的调节作用。二是地方独立制定资源税政策。作为联邦制国家,各州政府在税收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权,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制定资源税政策,不仅有利于各州政府根据本地的资源蕴藏量和开采情况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也有利于增加各州政府的财力,使各地能够按实际情况将资金更好地运用到资源开发所导致的环境补偿上面。三是征税范围广泛。各州已开征的资源税税种达38个,不仅对矿产资源征税,也对许多非矿产资源征税。如美国的森林采伐税已实行近200年,目前大部分州都在征收。

(二)俄罗斯。一是征税范围广。征税范围涵盖了矿产、土地、森林、水、草原、地热、滩涂等主要自然资源,其中矿产资源税、林业税、水资源税是资源税的主体税种。二是实行专款专用。部分资源税收入专门用于相关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效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如水资源税款的80%用于水资源设施的保护和恢复。三是实行中央、联邦主体、地方的三级共享分配。其中,开采石油和天然气的税款,联邦主体和地方各归30%,中央得到40%;对开采其他矿产的税收,50%归地方,联邦主体和中央各得25%;水资源税收则全部由中央分配。四是實行动态税率。运用从价税与从量税相结合的方法,税收管理部门随着资源产品市场价格以及生产费用的变化,对税率实行动态调整,一方面可以起到保护资源、限制过度开采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调动资源企业的积极性。五是税收设计体现“绿色”理念。重视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具有绿色“生态税”的特点。

(三)巴西。一是征收目的兼顾级差调控与资源保护。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为主要出发点,同时也体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具有绿色生态税收的特点。二是强调税款的专款专用。以水资源税收入为例,其税款主要用于水利设施规划、建设以及对水资源生态的保护和恢复上。

(四)印度。一是资源税属于地方税,但由中央征管。法律规定全国所有自然资源归所在邦政府所有,但中央政府行使管理权,负责制定资源税法及相关规定,并统一征收后再直接支付给地方。二是为吸引投资,制定了一系列的资源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

三、对比分析及经验借鉴

(一)指导理论方面。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以级差地租理论为依据,以调节资源企业之间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异等原因形成的级差收入为主要目的。一方面,没有将资源开采、使用所造成的环境成本纳入到资源的价格体系当中,其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不能得到调节,从而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另一方面,资源开采企业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行为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无关,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不能有效地发挥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而从国际经验看,大部分国家资源税理论依据除传统地租理论之外,外部性理论、不可再生资源最优消耗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不断深入人心,具有“庇古税”的特点,实现了由收益性向绿色生态型的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资源税制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

(二)征税范围方面。从资源税开征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被开发和利用的资源,既包括不可再生资源,也应包括可再生资源。我国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比较狭窄,课税对象仅限于采掘业,共七个税目,实质上仅仅是矿产资源税,而森林资源、草原、海洋、滩涂等其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分重要的资源均未纳入征税范围,既不符合宽税基的原则,也不利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国际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主流上已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大部分自然资源,如水资源、林业资源、地热资源、渔业资源、土地、湖泊、大气、草原、山岭、滩涂、海洋等,水资源已被各国广泛征收资源税,而林业资源丰富的国家,如俄罗斯、日本、加拿大、巴西、越南等,也都把林业资源纳入征税范围。

(三)税率方面。我国资源税除硫酸钾等个别子税目外,大部分税率在6%以下,最低仅为1%,资源税税率整体偏低,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税率不能充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与不可再生性的特征,对资源的浪费和过度开发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的作用,造成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资源产品的“廉价”使得部分企业选择“掏心式”一次性开采或者选择性开采,大量资源遭到破坏和浪费。其他大部分国家在资源税税率设置方面能够充分考虑各种情况,较好地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灵活适用税率,如对石油、天然气等高消耗资源实行较高税率;美国资源税税率随资源存量、市场情况等而变化,各个阶段的税率都较为合理;俄罗斯的林业资源税、水资源税等也实行比较灵活可行的税率。

(四)征收方式方面。我国对部分矿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以其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应税产品价格与资源税相割裂,税收收入不能随资源价格调整而变化,难以有效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大部分国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计征方式既有从量计征,也有从价计征,但从价计征为主流,从量计征方式一般作为配合手段使用。

(五)资源收益分成方面。我国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大部分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资源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所起的作用非常小。从其他国家情况看,资源税在税制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资源税收入在资源产品收益中占有较大比重,主要由资源地政府享受,有利于增加地方财力,也能够有效调动地方在规范开采和环境补偿方面的积极性。

(六)税费关系方面。在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下,对资源产品的开发利用除征收资源税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数量庞大的收费,如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能源基地建设基金、采矿权使用费、林业资源补偿费、矿产维护费、探矿和采矿权价款等,费重税轻现象突出。从整个税收体系的角度看,削弱了资源税保护资源环境的作用。从征管角度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且收费部门数量众多、关系复杂,管理上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导致了各地资源开发企业所负担的税负高低存在差异,不利于资源企业之间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另外,由于资源性收费环节靠前,资源税征收环节靠后,或将助长资源企业重视收费、偷逃资源税的思想,损害税法的严肃性。从国外情况看,大部分国家资源性收费较少,通过征收资源税能够较好发挥调节资源开采、保护环境的作用。

四、政策建议

(一)充实资源税理论基础。修改完善《资源税暂行条例》或颁发《资源税法》,将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不可再生资源最优消耗理论等纳入到资源税理论基础中,实现资源税功能由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向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生态环境的保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转变,用税收手段调节资源开采,优化资源产品的价格,实现资源开采过程中外部效应的内在化。

(二)完善资源税制要素设计。一是扩大征税范围。将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全部纳入,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鉴于我国税收征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污染和破坏严重、亟需保护的资源着手开征资源税,而后逐渐扩大到其它资源。二是完善征收方式和计税依据。全面实行从价计征方式,让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更好地联动起来,更好发挥税收自动稳定器的功能。同时,以应税资源的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实现从源头课税,促使资源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形成节约资源的意识,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节约开发。三是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税率调节体系。结合我国幅员辽阔、资源分布不均的实际,赋予地方在一定范围内的税率调整权,在总体调高税率的同时构建动态调整机制,以资源的禀赋条件、开采差异、市场状况等多方面情况为参考,使税率相对多样化、层次化,更好实现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三)进一步调整理顺税费关系。明确各类资源税费界限,合理区分两者的不同作用,对复杂的收费进行取舍,规范各类保留的收费项目,合并重复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同时,在合适的范围内,逐步推行费改税,规范征收,以减少征收成本,体现效率原则,便于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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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志波,张卫国.我国资源税制度演化历史与改革路径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5,(9):3-13。

Abstract: In 2016, China put forward the reform goal of resource tax system. By setting up fair standards, reasonable regulation and control and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Chinas resource tax system aims to play effective roles in organizing its income, regulating the economy, promoting the intensive use of resources and protect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 paper analyzes main features of the resource tax systems of resource-rich countries as well as their inspiration on Chinas resource tax reform, and eventually brings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resource tax power; tax system design; inspiration

责任编辑、校对:谢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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