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网络参与权实现的主体困境及其出路
2018-03-31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文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01)
内容提要:网络参与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公民实现网民民主、监督公共权力的重要形式。我国网络参与的不同类型主体之间仍然矛盾重重,并且主体的参与理念及其思维方式都呈现出不同的面向,导致网络参与权实现的效度受限。我国公民网络参与权实现的主体困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网络参与主体的个性与共性之间的矛盾;网络参与主体平等参与理念的困境;网络参与主体理性沟通和批判能力的缺乏。从司法与网络舆论的关系中,可以发现突破公民网络参与权实现的主体困境的可能方向。
公民参与权的实现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往往被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发展程度的指针。公民参与和民主治理起着相互弥补与促进作用,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D·普特南指出:治理的质量取决于市民参与的强弱。发达的市民参与使该地区的学校较好,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犯罪率降低,政府效率提高。[1]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用户规模的跨越式发展,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热情与日俱增。纵观近年发生的“最牛钉子户”“许霆案”“躲猫猫事件”等知名的网络公共事件,网民已经开始意识到自身权利与公共政治和法律事件存在某种微妙关系。由于每个人都可能是潜在的公权力的受害者,为了自身利益和公共权益,必须发出共同的声音、形成合力。公民意识与社会正义感在网络政治参与中得以觉醒,并且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展现。
所谓网络参与 (尤指网络政治参与),就是在信息网络时代,主要以互联网为活动空间,目标指向现实社会政治体系,并以网络作为信息载体和活动途径,以网民、网络政治精英和网络共同体等为政治参与主体,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政治决策的行为。[2]当代中国公民网络参与的主体包括:普通网民、网络政治精英和各种网络政治共同体。这些网络主体在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参与理念、参与方式和参与组织等方面的困境,深刻地影响着他们的参与效果。归结起来,网络参与的主体类型是网民个体和网络共同体。网民是在网络上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个体。网络共同体指由网民组成的各种虚拟团体,比如网络社区、网络社团等。网民个人和网络组织在参与政府决策、对公共事件进行网络舆论监督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是各类网络共同体的不断壮大,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公民网络参与的发展,网络共同体显示出强大的政治参与效能,深刻地影响着政治决策的过程。
尽管如此,网络参与的不同类型主体之间仍然矛盾重重,并且主体的参与理念及其思维方式都呈现出不同的面向,导致网络参与的效度受限。
一、网络参与主体的个性与共性之间的矛盾
2017年8月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半年共计新增网民1992万人,半年增长率为2.7%。互联网普及率为54.3%,较2016年底提升1.1个百分点;截至2017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较2016年底增加2830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由2016年底的95.1%提升至96.3%,手机上网比例持续提升。[3]由此,上网已经越来越成为普通大众的须臾不可分离的生活方式。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网民个体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思想和自由参与公共事务的相关权利,但同时,网民还面对着网络社会这一公民社会架构,因此网民个体自由的实现与公民社会的共性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正如陆俊所指出的:“由于网络的功能和特点,使得它在一方面增强主体的个性特征时,另一方面又在削弱这种个性。由于网络环境的一致性最终会形成的网络主体品质特性的相似性,网络人趋于形成彼此一致的行为特性。在网络社会我们又一次面对一种悖论式的困惑:网络增加个性产生的机会,又给个性带来威胁。促进交流是达到相互理解的途径,但各自融合形成一种无个性的东西,又丧失了文化形态的丰富多彩性。”[4]
个人主义使每个个人是自主的、独立的,他在市民社会中有权按照自己的利益决定与他人联合,结成联合体。而自由主义又赋予了他这种平等的自由的权利。因此,没有个人主义就没有市民社会的基础,没有自由主义就没有市民社会的发育。市民社会内部存在的悖论正是基于其道德基础个人主义与共同性的矛盾之上。个人经济上的自主以及个人所享有的自由和相应权利,这种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社会的前提和市民社会所包含的共同性立场之间必然存在冲突。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5]这种矛盾和冲突是体制性的和结构性的,无法克服的。
在一系列网络公共事件(比如邓玉娇案、躲猫猫事件、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反腐败问题、为农民工“讨工钱”、“三农”问题、教育乱收费等)中,网络舆论都显示出巨大的影响力。从这一系列网络参与的实践看,表面上反映出网民成为了网络时代参与的主体,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下去,就不难发现,每一次参与行为都不是网民个体所能完成的,实际上是有一个新的参与主体——网络共同体。网络共同体,是网民在网络上基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所结成的一种“团体”或“组织”,这里的“共同特征”,是指共同的兴趣爱好或相似的背景等。网络共同体包括虚拟社区、网络社团、电子政党等虚拟团体。[6]
网络参与的主体困境最突出地表现在参与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上。
首先,就自由的实现而言,个体能否制约共同体成为自由与否的关键。网民个体尽管数量众多,但非常容易受到网络共同体的强制性干涉。[7]这种干涉可以使个体不得不做出非己意愿的选择,从而失去自由。个体的力量相对于共同体而言总是渺小的,如果共同体得不到制约,它可能侵害到个体的自由。同时,如果网民个体不能融入共同体,自由也无法实现。因此,为了有效实现公民网络参与的自由和权利,网民个体与网络共同体之间应保持力量上的均衡:网民个体在力量上要足以对抗共同体,同时网民个体在利益上要足够地依赖共同体。
其次,网络共同体在参与公共事务过程中走向极端化。网络参与,经常是以共同体的某种公众意志出现的。网民根据自己的价值偏好与志趣倾向,自动地归类于某类共同体,在共同体环境中感受自身的力量。在很多情况下,频繁的网络沟通会不断强化同类观点的传播,甚至走向极端,对不同的立场和声音进行压制,排斥异己。“新科技,包括网络,让人们更容易听到志同道合的言论,却也让自己更孤立,听不到相反的意见。”[8]在这个意义上,网络共同体对于网民个体具有绝对的权力,个体对于共同体则毫无作用力可言,自由已不存在。当然,共同体为了自身的发展,总是会或多或少地限制个体的自由,这也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如果共同体一味追求整体性而无视个性,个体的自由便无从谈起。如果网络共同体统揽一切事务,个体毫无能动性,共同体极易走向极端并会剥夺自由。
所以,网络共同体的极端化实质上是一种话语霸权,压抑了网民个体的自由表达,并限制了网民多样化利益的实现。在这种网络共同体极端化的影响下,网络参与极易走向非理性的狂潮。近年来我国网络民族主义的出现正是网络共同体极端化的现实表征:它以极端的爱国主义思想为核心,盲目地排斥日本和美国。
二、网络参与主体平等参与理念的困境
现代的民主理念是公民进行有序的网络公共参与的理念基础。公民只有具备了现代的民主理念,才能形成健全的政治人格、负责任的理性以及宽容的民主心态,才能在尊重他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行使自己的政治参与权利,成为合格的政治权利主体。在网络时代,网络技术为普通公民参与政治决策提供了极其便利的环境,并改变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实践方式,促动了民主转型,建构出一种新型民主——网络民主。这种全新的民主形式将对既有的政治权力框架提出有力的挑战。
主体平等参与理念是公民网络参与的民主理念的重要体现。表面看来,网络社会的形成为所有公民创造了一种机会均等的参与政治的方式,每个公民都能在网络上享有平等而充分的发言权,无论他们的现实经济地位如何。互联网由此被视为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法宝。正如曼纽尔·卡斯特所指出的:“因特网曾被当作是深化民主的理想工具——现在依然如此……相互影响使得公民可能要求得到信息,表达心声,获得自身代表的具体回复。不是政府注视着人民而将是人民注视政府——这是他们本身的权利,因为理论上人民是当地的主人。”[9]
尽管网络参与发展迅猛,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公民网络参与的机会还存在很大的不均衡性。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德与维巴曾鲜明地指出:“法律条文虽然明确规定人人平等享有政治参与权利,但实际生活中公民却很难均等使用。造成这一现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公民在行使政治参与权的时候,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源。”[10]
在当下中国的公共话语空间中,一个明显的现实就是:参与的不平等性,并非所有公众都能够进入其中。当公民面对现实的网络世界,试图通过网络实现参与政治决策的过程中,主体平等参与的理念并非能轻而易举地实现。其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获取信息的能力的不同。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社会阶层分化明显,甚至出现结构性断裂。[11]
在我国目前的网络参与过程中,占社会少数人口的精英群体占有优势话语资源,而占社会多数人口的弱势群体则处于话语边缘地位。获取信息的能力的两极分化会造成参与政治的不平等,“信息富有者”掌握和控制大量的信息,可以有效地参与和影响政治,而“信息贫困者”则会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处于政治的边缘。[12]另一方面是地域上的不均衡。我国网络参与主体主要集中在东中部发达城市地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1年中国农村互联网发展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农村网民规模达1.36亿,占整体网民的26.5%,互联网在城镇的普及率是54.6%,在农村仅为20.7%。从历史数据对比来看,互联网在城乡的差距持续拉大,农村网民在商务交易类和信息获取类的网络应用的使用率远低于城镇网民相应水平。[13]
网络社会中的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权力资源,谁能有效控制信息,谁就具有了支配掌控他人能力。公民在行使网络参与权的过程中,由于信息分布上的不均衡,一些技术精英人士可能独占网络信息资源,占有话语权有时并由此操控普通公众。唐·泰普斯科将这种现象称为 “资讯隔离”(information apartheid):“我们若将一切交给市场力量决定,数字经济将促成两极分化的社会,并在‘有资讯阶级’及‘无资讯阶级’间产生一条鸿沟,前者可以与世界沟通,后者则不能。当资讯科技在经济成功及社会福利上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要时,资讯隔离就会逐渐成真。”[14]
因此,互联网表面所创造的机会平等,在现实中却由于信息分布不合理而导致实际上的权利不平等。信息分化冲击着公民的网络权利,也严重威胁着公民的网络参与,导致公民网络参与的不平衡性和非理性。
三、网络参与主体缺乏理性沟通和批判的能力
在哈贝马斯的论述中,公共领域有两个重要的指标:质量——理性、批判性话语的质量或形式;数量——公众参与的数量或者说公共领域自身的开放性。[15]换句话说,公共领域以公众的平等参与、理性沟通为要点。从这两个视角来审视一下我国当下公民网络参与领域的发展状况,我们会发现不仅政治参与的数量上无法保证公众的平等参与,而且在质量上理性沟通和批判的能力严重不足。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思想的传播、政府权力的下放,自上而下推行的“舆论监督”为中国公共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对国家权力行使的有限度监督使我国公民具有了对政府行为进行批评的合法性基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为公民的网络民意提供了自由的表达空间。2007年陕西“周老虎事件”以及2009年云南“躲猫猫事件”对公共领域、政府和社会公众三方力量关系做出了很好的诠释。在这一事件中,媒体、公众力量的结盟和对政府构成的舆论压力以及政府做出的良好回应使我们可以看到理性沟通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不断推进信息公开,为构建公开的舆论环境、为公民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
公民网络参与具有方便、快捷等优势,极大地提高了公民参与的程度。通过网络表达意见是公众的权力,是开拓民主渠道的一种新方式。“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合理的要求、正当的呼声、理性的感情,那么它对社会的进步是有益的,反之则是有害的。”[16]值得警醒的是:网络民意具有冲动性。“网络民意,虽然无谓私心,但缺乏专业的眼光会让人忽略必要的细节,冲动的情绪会左右人们清醒的判断,从众和盲目的心理会让人类迷失正确的方向。”[17]尽管网络的开放性为人们自由表达观点提供了便利,但当网上的言论表达脱离了理性的轨道,不负责任的言论在网上不断扩散时,它就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不良影响。网络民意一般是通过网络上的论坛、微博等形式表现出来,在网络的平台上人们基本上可以自由地表达。然而,网络具有的匿名性弱化了主体网上的自我约束力,再加上我国公民的责任意识不强,欠缺理性,在遇到问题时经常趋于偏激,乃至造谣或散布虚假信息。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不同阶层之间的分化,利益分配的不公以及解决社会矛盾的制度供应不足,非理性情绪在一定范围内有积聚的趋势,从而使官民之间、贫富之间的隔阂逐渐强化。但凡是网络公共事件,只要发生在官员或者富人身上,那么网民的情绪便容易激化。网络为底层民众发泄仇官、仇富的不良情绪提供了便利场所。当下我国网络参与的很多主体缺乏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经常凭冲动或为一己之私参与网络公共事件的讨论,这种非理性的倾向导致信息在网上传递过程中易形成“舆论风暴”或者“网络暴力”,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四、突破网络参与权实现的主体困境之出路——以司法与网络舆论之间的关系为例
既然我国当下的网络参与面临着上述主体方面的困境,那么是否存在突破网络参与主体困境的出路或迎刃而解的良方?网络舆情在当代社会极为复杂且多变,为应对一些突发事件或者紧急问题,政府或者司法机关都必须建立一套可行的机制。其中对于网络参与主体的关注应该是重中之重,因为网络参与主体的状况是左右网络政治参与走向及程度的关键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以司法与网络舆论之间的关系以及司法的理性回应为例,来探讨突破网络参与主体困境的可能方向或者路径。
从广义角度而言,网民的司法参与也属于网络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大案中,网络舆论经常成为司法监督的有力方式。通过这些网络舆论会形成新型的网络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是一种社会各个阶层都能够自由参与的空间,在其中民主原则贯彻始终。[18]公民网络参与增强了司法的民主性,对司法权形成一种监督。网络的特性赋予了广大民众直接的话语权。排除那种非理性的言论以及网络推手的操纵,网民的普遍化使得身处不同社会阶层的个人能够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中。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司法案件进行多元化评判和民主参与,避免了一元化的话语统治,从而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不同的声音和参考意见。当下的司法运作处于网络公共领域之下,公民网络参与司法运作不仅增强了司法的民主性,而且避免了司法形式主义的僵化。
网络舆论暴力还影响司法权威的生成。现代舆情民意迅速地扩张,极易快速形成合力,引发“极群化(group polarization)”[19]现象。 当下的网民素质鱼龙混杂,网络中充斥着不负责和非理性的言论,同时也存在一些蓄意编造谣言或煽动闹事的网络推手,因而网络舆论极易形成一种“暴力”。网络舆论可能肆意渲染司法不公,极易使不明所以的网民失去对事件的客观判断,对司法审判形成极大的压力。当对涉案信息的掌握不全或被别有用心的利益阶层所利用时,舆论就会指向错误,影响司法正常运行。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形成的压力,必须及时疏导,加强信息沟通。除了应着重对网络上的主流媒体以及各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加强信息把关之外,司法机关可以加强同网络媒体的沟通与合作,保证主流网站不随意报道,损害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建立起理性的回应机制,对网络舆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引导和应对网络舆论。“在政治活动中,公众意见或舆论不仅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力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一项正当的判准。”[20]倾听而非盲从,这才是司法基于其独特的运作规律而不成为网络舆论附庸的路径。因此,司法机关应建立如下相应的制度或机制来应对公民的网络参与问题。
首先,司法机关应当建立适时发布信息的制度。由于网络舆论的形成一般是通过微博发帖或上传视频资料,吸引众人评论、跟帖,使得舆论不断扩散,最终形成舆论压力。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可以公开的信息,比如很多司法机关已经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发布会制度来回应网络舆论,及时发布焦点案件中的事件真相或诉讼的进展情况,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范了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明确人民法院新闻宣传的统一管理部门和统一对外口径,建立法院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这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主动改善与新闻媒体关系、善用媒体的诚意,表明司法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利将得到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进行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的内容,适时发布司法活动的相关信息,避免网络公众的质疑和误解。
其次,司法机关应当通过庭审网络直播来增强审判的公正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要求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规定有条件的法院在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2013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媒体时代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设立专门通道,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可尝试电视、网络、微博等方式全程直播。广东省高院副院长陈华杰说:“人民法院要顺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和公众参与方式的变化,才能以公开赢公信,以公开促公正,从而争取更多理解和支持。 ”[21]
我国法院系统内推行的庭审网络直播,法院领导与网民在线直接沟通、互动、交流,都是司法机关为改进网络民意沟通机制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及其他方式加强与民众的沟通,通过建立舆论回应机制可以减少审判工作的外部压力,消解舆论对案件审理过程和审理结果的质疑。对于网民关注的热点案件,在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和应对措施等,并根据案件处理的情况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总之,司法机关在面对网络舆论压力时,应正确处理好司法独立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既要防止因外界干扰导致案件处理的非理性,也要保持合适的开放和回应。对网络舆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对合理的意见加以吸收。改变传统的受舆论控制的被动状态。
最后,司法机关应当构建起司法与网络舆论的互动机制。一方面,从官方来看,应当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广泛吸收民意,促进公众参与,加强对广大公众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在网络传播中能保持负责人的理性客观态度。上述的司法公开也是公众监督司法活动的有效途径。如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对判决理由和公众质疑之处进行说明,增强法院的公信力。
与此同时,另一方面也要构建司法与网络舆论的良性互动,网络舆论也应为司法运作提供健康的环境。网络媒体是网络舆论的载体,在焦点案件的报道过程中,应通过适当的渠道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以合理引导网络舆论。网络行业也应加强行业自律和法治化管理,防止网络舆论审判,干扰司法独立。广大网民也应加强自己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理性、客观地参与司法监督,避免片面的评论。最后,网络监管部门也应履行好信息监督责任,对未经核实的信息要严格把关,对于恶意传播谣言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简而言之,开放性的公民网络司法参与的重要功能是为公众提供一个有序参与、表达、沟通、判断、博弈的制度化框架,它是司法公信力生成的重要动力来源,这种参与形式既可以使司法机关具有高度的自信,也有助于将因社会转型而导致的纠纷和冲突通过法律程序的制度化方式而释放。由此,既培育了司法运作获得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所需的社会基础,也可抑制司法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激动向,促进司法理性与公众理性的结合。
综上所述,公共领域的生命力在于可以提供一个具有理性沟通和批判力的公共话语空间,它可以形成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这是构建公民社会的重要基础。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公民的网络参与能力不断提升,在舆论监督和批判、政策制定等方面都取得了渐进的进步。然而,网络时代的主体面临着个性与共性、自由与控制、公共领域进入的不平等性、理性思考之不足等等一系列矛盾和困境,在现有的情势之下,突破困境的方法也不是不存在。比如说,大力推进公民文化的形成与公民意识的培育,通过国家力量来尽可能地保证公共领域的平等进入,增加弱势群体的表达机会等等。当然,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