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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的反思

2018-03-31刘林林

关键词:重刑刑罚毒品

刘林林

(昆明理工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灵魂,为犯罪治理指明方向,对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一般认为,刑事政策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人道原则,法治原则形式上指罪刑法定主义,实质上包含了维护人的尊严、权力等基本人权;人道原则指社会对犯罪人的人道处遇态度,包括重视犯罪人的社会回归等。刑事政策分为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制定的针对所有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原则框架性的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犯罪行为制定的具有短期性、局部性、易变性的刑事政策,如1983年开始的“严打”刑事政策,以“从重从快”的显明特点打击、镇压犯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毒品犯罪也实施了“严打”刑事政策,对毒品犯罪规定了重刑,以期威慑、控制甚至消灭毒品犯罪,这种“重刑治毒”的刑事政策即属于具体刑事政策。毒品犯罪在我国被提到关乎中华民族生存的战略高度,至今“厉行禁毒”“重刑治毒”刑事政策被广泛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对毒品犯罪治理的转变没有起到明显作用,严惩毒品犯罪依旧盛行。

一、“重刑治毒”刑事政策的体现

(一)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本部分“重刑”指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高刑为死刑,非法持有毒品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最高刑均为十年有期徒刑。(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3)《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4)《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毒品犯罪从重处罚比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规定更加严厉。近年来,越来越多学者撰文反思、批判以上重刑规定,其中废除运输毒品罪死刑问题在刑法修正案(八)(九)建议案中均被提出,但均未通过。废除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障碍根本上讲依旧是对死刑威慑性的偏执和对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视。[1]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声称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禁毒工作重要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关于诸此重刑,较多学者进行了批判,简言之,此类立法规定增加了司法中犯罪人的重刑适用率,不利于保护犯罪人的人权,对于预防犯罪不能奏效;不利于犯罪人改良与回归社会;与当今国际“最严重的罪行”范围相左;应逐步废除毒品犯罪死刑,摒弃毒品犯罪的“严打”政策;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提出,要从中华民族兴衰存亡的高度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又在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再次强调要从民族兴衰、国家安危的高度惩治毒品犯罪;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继续宣称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陈伟指出:“无论是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还是财产刑的附加适用,司法机关对此都是严格掌握的,其从严的刑罚适用基本上得到了实践的一致认可。”[2]可见,至今我国严惩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依然盛行,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毒品犯罪死刑、无期徒刑的重刑适用范围依然相当广泛。

(三)其他文件

此处“其他文件”包含政策、意见、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等。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禁毒工作纳入国家安全战略层面,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2012年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了惩治制毒物品犯罪、互联网涉毒犯罪等方面的6部规范性文件,五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共公布了36个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2012年至2016年,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从7.73%增至10.54%。毒品犯罪案件是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其增幅是全部刑事案件总体增幅的4.12倍。2012年至2016年,毒品犯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计11.9万人,重刑率为21.91%,各年度的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足见我国当前采取的仍是“重刑治毒”的政策,严惩政策下毒品犯罪数量仍在逐年增长,重刑率高于其他刑事案件。虽然此次最高人民法院首发《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对近几年禁毒工作进行总结,对今后禁毒行动以更科学的指导,但仍有必要反思禁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推进更加科学、合理和卓有成效治毒措施的出台。

二、“重刑治毒”的现实效果

有学者统计了某法院近十年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判决书,得出结论:从严刑事政策缺乏科学的理论解释和客观现实基础。从严刑事政策实施后,未成年犯罪人数不仅没有下降,反而大幅上升。从宽刑事政策是未成年人犯罪整体下降的原因之一,从严刑事政策也是导致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人数上升的原因之一。从严刑事政策的客观结果是“惩罚越严厉,犯罪率越高。”[3]莫洪宪指出,“严打整治行动在短时间内取得压缩毒品市场的效果,从长远来看,毒品市场扩张趋势依然明显,毒品犯罪愈加猖獗。”[4]笔者分析近三年的禁毒报告发现,我国滥用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参照国际上通用的吸毒人员显性与隐性比例,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400万。截至2015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34.5万名。截至2016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0.5万名。“重刑治毒”政策下的数据告诉我们,以重刑防控毒品犯罪、威慑毒品犯罪分子并不总是灵丹妙药。吸毒人数与毒品犯罪人数有逐年增加趋势,国家以重刑抗罪的行动并未有效降低毒品犯罪率和减少犯罪人数。近年禁毒政策一味强调严打毒品供应环节、苛重刑于毒品供应个人,不着眼于毒品市场的结构性创伤,只重视毒品本身,刑法的实效就会大打折扣。严打行动仅通过毒品犯罪分子自身感受到的风险程度来起作用,忽视了毒品市场自身的机能及毒品犯罪分子适应新形势、创新新手段的因素,严打往往短期有效,长期来看严打行动势必反弹。可见,威慑理论在毒品犯罪治理方面的不足,以该理论为支撑的严打行动不能有效治理毒品犯罪。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美国自上世纪80年代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实行所谓的“铁腕政策”,最大可能地将犯此罪者逮捕定罪,但毒品犯罪仍然没有得到遏制,80年代监狱罪犯增长了3倍,90年代有1/4的黑人青少年被定罪。2001年葡萄牙对使用各种类型毒品实行非罪化政策,终生染毒率、艾滋病感染率、与毒品相关的死亡率等都大幅减少。有学者认为:“当我们检视毒品犯罪时,不能忘记刑法是一门保护法益的科学,并非追究历史责任于现今的行为人。把历史的旧账和仇恨推演到毒品犯罪人的危害绝非理性的刑法观。这样的宏大叙事支配了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值得反思。”[5]赵秉志指出,“对毒品犯罪的遏制,应注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和完善法制,而不应寄希望于适用极刑。”[6]重刑无助于改变社会对毒品的需求量,属于对刑罚机能的长期误读,“重刑治理”只是表面化、事倍功半、不对症的治理方式。[7]黄京平指出,“毒品犯罪的刑罚轻重与否,应当结合毒品犯罪固有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应然的刑罚强度进行合理适配,在毒品犯罪的重刑率已然超出全部犯罪重刑率较大幅度的前提下,却依然未能遏制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这种现象理应引起我们对重刑化治理的反思。”

三、转变“重刑治毒”思维

回顾我国的法制史,发现各朝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酷刑,而酷刑往往是加速王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之一,酷刑未能防止犯罪的发生,甚至在治理犯罪方面起到相反作用。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之一体现在刑事法中,即刑法谦抑性程度,刑法圈、犯罪圈的大小,刑罚的轻重,人权重视程度,刑罚中死刑的规定和适用数量,刑事政策的宽严比例等。毒品犯罪研究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本文探讨的重刑正当性问题,还有警察特情引诱、推定明知、死刑存废、吸毒入罪、毒驾入罪等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不予评述。针对“重刑治毒”刑事政策,笔者持反对态度,以上学者也对之进行了论证,可以得出一味严惩并不能有效治理毒品犯罪的结论,威慑论在朝代更迭中表明其并不能维护社会稳定,宽缓的刑罚被各国所提倡,民主思想的觉醒伴随人权的觉醒,国家一元控制毒品犯罪终将发展为国家—社会多元主体参与,重视犯罪预防,尊重和保障人权,顺应国际犯罪发展的局势,全面建设法治国家需要结合行政、教育、经济、大数据、社区、政策等多元方式共同治理毒品犯罪。

笔者认为,毒品犯罪不应划为最严重罪行,毒品犯罪一般认为是无被害人犯罪,应逐步取消毒品犯罪的死刑,首先应是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废除;毒品量应予纯度折算,虽然司法解释已在死刑适用中规定应折算纯度,应在各刑度做到轻罪(低纯)轻罚,重罪(高纯)重罚,落实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毒品犯罪不同于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国家、人身安全犯罪,其再犯应适用一般再犯处罚标准。可以在不同地区灵活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在毒品泛滥的云南、广东等地可以严惩毒品犯罪,而在偶尔发生毒品犯罪地区从宽治理毒品犯罪。应重视犯罪人的自首、立功情节,转变以前可宽可不宽最终不宽的一贯做法。一些学者指出废除死刑需由线及面,毒品犯罪从宽存在较大阻力的观点,笔者较为赞同,转变严打毒品思想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四、结语

“重刑治毒”的具体刑事政策建构在威慑论基础上,是我国传统禁毒历史的延续,其迎合人民群众心理需求的同时扩张了刑罚在毒品犯罪的适用圈,提高了毒品重刑适用率,与国际认定的“最严重罪行”所涵射范围不一,与法治原则的实质要求即保障人权不相符合,与刑事政策强调的预防犯罪的功能相悖。当前应予废除运输毒品罪死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毒品犯罪中的应用,转变过去严打毒品犯罪的传统思想,注重毒品犯罪轻刑化、非犯罪化的探索研究,尊重犯罪人人权,均衡秩序与人权价值追求,运用市场经济理论研究、规制毒品市场,正确认识刑法不是毒品犯罪治理的唯一方式,酷刑更不能有效治理毒品犯罪的现实。

参考文献:

[1]莫洪宪,薛文超.“厉行禁毒”刑事政策下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废止[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

[2]陈 伟.对我国毒品犯罪刑罚适用问题的反思[J].理论探索,2017(2).

[3]袁 林.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从严刑事政策的检验和修正[J].法学,2015(6).

[4]莫洪宪,任娇娇.毒品犯罪严打整治行动理论反思与对策革新[J].政法论丛,2015(5).

[5]高 巍.贩卖毒品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6]赵秉志,阴建峰.论中国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J].法学杂志,2013(5).

[7]何荣功.我国“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之法社会学思考[J].法商研究,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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