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视域下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困境及其实现路径
2018-03-31蒋宏宇
蒋宏宇,李 理
治理视域下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困境及其实现路径
蒋宏宇,李 理
湖南科技大学体育学院,湖南 湘潭,411201。
作为体育治理的重要主体,体育社团理应在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通过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实地调研法等方法,对当前我国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困境及其实现路径进行了探讨。研究发现,社会责任边界不清晰、体育社团自身建设不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明确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边界;为体育社团社会责任建设提供各类保障;完善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完善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
治理;体育社团;社会责任
自美国学者谢尔顿于1924年首次提出社会责任的概念以来,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还应当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理念,逐渐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结社革命”的兴起,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突显,社会责任的概念开始拓展到社会组织的研究领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命题,进一步肯定了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为社会组织社会责任这一理念的深入带来了良好的契机。体育社团是我国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如何促进体育社团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成为了学术界不能回避的话题。然而,通过检视我国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现状,却不难发现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非常普遍。为此,笔者试图揭示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困境,并对其实现路径进行探讨。
1 体育社团社会责任概述
对于“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理解,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解读。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的期望”[1]。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则通过1971年公布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明确表示:“企业的职责要得到公众的认可,企业的基本目的是积极服务于社会需要。[2]”我国学者刘俊海认为:“所谓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3]”鉴于学术界并未对“社会责任”形成统一的概念和标准,为了促进各类组织更好的践行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0年正式出版了《ISO26000社会责任指南》,该指南对组织社会责任的定义如下:社会责任是指组织通过透明和合乎道德的行为,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承担责任。这些行为贡献于可持续发展,包括健康和社会福利;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期望;遵守适用的法律,并与国际行为规范一致;全面融入组织,并在其关系(指组织在其影响范围内的活动)中得到实践[4]。借鉴该指南的定义,本研究认为,体育社团社会责任是指:体育社团应当在参与体育治理的过程中,为其决策和活动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而承担的责任,这些行为不但符合法律规定,还能考虑利益相关者的需要,作为体育治理的重要主体,体育社团应当通过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等方式,为促进国民健康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 我国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困境
2.1 责任边界不清与责任意识缺乏
清晰的社会责任边界,是体育社团履行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然而,由于我国体育事业长期以来存在的“管办不分”,导致目前政府和体育社团之间存在着责任边界不清晰的现象。对政府的依附,使得我国官办体育社团的决策大都是按照政府的指令而执行,这一类体育社团带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以满足政府的需求为首要目标,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不强,难以形成独立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为例,这些社团高层领导人高度重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秘书处设在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中国奥委会秘书处设在国家体育总局外联司。这种设置就将这类体育社团纳入到了政府行政机构,部分行使着政府的职能和责任,而政府也相应地承担了原本应当属于体育社团的职能和责任。类似的现象在我国各类“官办”社团中均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虽然目前我国体育社团与行政机关“管办分离”的改革正在逐步推进,“官办性”的体育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工作备受社会关注,但是在“脱钩”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很多困境,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2 自身建设不足与履责能力有限
2016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5]。尽管国家在制度层面高度肯定了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当前体育社团自身建设不足仍然是制约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最大短板。
2.2.1 体育社团专职人员服务能力不强 (1)我国体育社团工作人员大都来自于政府机构,其中有很多体育社团工作人员由离退休人员担任,人员老化的问题比较突出;(2)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的专职人员薪酬普遍偏低,使得体育社团的从业人员职业认同程度不高。根据王爱敏与民政部合作的《2012年社会组织薪酬调查》项目的结果显示,我国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对薪酬总体满意度不高,社会组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不够[6];(3)我国缺乏对体育社团专业人才的培训机制,体育社团的从业人员社团管理能力不强,对于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认识不够。
2.2.2 体育社团自我造血能力不强 充足的发展资金是体育社团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保障,当前我国体育社团收入来源结构不尽合理,对政府投入、会费收入、社会捐赠的依赖性较强,自身的造血能力不强。总体来说,“官办”的体育社团,离政府资源比较近,得到政府的资助比较多,也比较容易得到企业的赞助,一些“热门”项目的体育社团,还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来获得营利性的收入。而“非官办”体育社团,特别是草根性体育社团,离政府资源比较远,得到的政府资助和企业赞助比较少,通过市场化运作获得营利性收入的能力也不强,这一类体育社团的资金短缺现象尤为突出。
随着我国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进,政府对体育社团的扶持方式将产生较大的变化,因此,体育社团若不能强化自身建设,将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的需要。以上海市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为例,在引入了招标机制后,2016年上海市市民运动会总决赛阶段的100家中标承办单位里,有60家是社会上的企业和俱乐部,市级体育协会只占40%,这使得原本当惯了行业“老大”的不少体育社团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上海市体育局副局长赵光圣表示,从招标的过程来看,很多体育协会的标书和体育俱乐部及企业的标书在质量上有着明显的差据[7]。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标的结果,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自身建设的不足使体育社团社会责任承担能力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2.3 法律法规不完善与履责制度困扰
完善的社团立法可以为政府与体育社团的有效合作提供制度性的保障,从而全方位地推动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然而,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制度环境具有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同时存在的特征[8]。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体育社团履行社会责任形成了制度困扰。(1)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规范我国体育社团发展的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制度法规,这些制度与法规存在着多个部门制定、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没有形成完善的可以规范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系。同时,某些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矛盾,为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造成了制度上的困扰。如,根据2005年财政部公布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社团的经营行为系合法行为,而民政部制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却又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经营行为属于非法行为;(2)体育社团的民事主体地位不明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办理了登记注册的社团才具备法人资格,这就意味着未登记的体育社团不具备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统计表明,经过正式注册的社团数量只占社团实际数量的8%-13%[9]。这一类体育社团大多数都属于互益性的草根体育社团,由于不具备合法的民事主体地位,其开展的活动也是属于“非法性”的活动,大大降低了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和责任能力;(3)体育社团公平竞争环境的缺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不予登记,这种对竞争的严格限制,导致我国的体育社团长期处于一定的垄断地位,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和腐败现象的产生。竞争的缺乏,使体育社团将自己视为行业的老大,也容易导致体育社团长期安于现状,不思进取,降低了体育社团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自身服务质量,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从而在公平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的积极性。正如上海市体育局局长黄永平所说的:“我们的很多协会,长期以来把自己当作是政府的二级部门,拿着政府的钱,只做一些政府交代的事情,并没有主动尽到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7]。
2.4 监督机制缺失与社会责任规范不足
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规范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有着重要的意义。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既需要发挥“自律”的作用,依靠道德的约束力使体育社团形成社会责任的价值理念。也需要发挥“他律”的作用,通过一系列正式的监督机制来约束体育社团的行为,促使体育社团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当前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缺乏严格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导致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规范不足。(1)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缺乏完善的自我监督机制。当前我国大部分体育社团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难以保证,部分社团领导人甚至违背社会组织非营利性活动的规定,通过体育社团敛财,使部分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暴露出了严重的问题。同时,体育社团缺乏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意识。①信息披露不完整,对于社会责任的整体履行情况披露较少;②信息披露的途径比较单一,较少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经查阅我国各单项体育协会的官方网站,发现各单项体育协会的官方网站都没有设置信息公开的栏目,对于体育社团履行了哪些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如何,公众均无从了解;(2)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缺乏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体育社团尽管一般都具有公益性的目标,但这丝毫不妨碍其成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由此引起一系列的不履行社会责任甚至是贪污腐败的行为。国内外大量事实表明,要使体育社团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责任,还必须建立相应的外部监督机制[10]。这里的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指的是建立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问责制度。然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问责制度是不完善的:①问责主体的单一性。从目前我国体育社团的问责来看,问责的主体主要是政府,而问责的方式也主要是通过社团年检来进行的,问责的主体比较单一;②问责工具的单一性。在我国,当前对公益性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进行问责的工具主要以政府对体育社团的年度检查、社会组织评估为主,是一种自上而下开展的问责,而其他的问责工具运用得比较少,特别是独立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客观性、公正性较强的问责工具,在体育社团的问责实践中还运用得非常少。由政府来进行操作的单一的问责工具难以保证问责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也使体育社团难以摆脱对政府的依赖,更多依照政府的意图行事,只办好政府希望办好的事情,而不会积极主动的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
3 治理视域下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
3.1 实现政社分离,明确体育社团的社会责任边界
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社会组织已逐步摆脱了被治理的对象化地位,成为了治理的主体或主体的一部分[11]。推动体育社团与政府分离,对明确体育社团的社会责任边界意义重大。“政社分离”不仅仅是指体育社团在人事、财务、办公场地等方面与政府部门相分离,也要求政府不干预体育社团的内部行政事务,实行去行政化改革,让体育社团按照自身的规律与逻辑运作。在“政社分开”的过程中,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构建“服务型政府”作为未来发展的方向,不但要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同时要加快对体育社团的培育,为体育社团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通过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形式将更多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能转交给体育社团。只有真正实现“政社分离”,才能使政府和体育社团的关系从监管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从而明确政府和体育社团的责任界限,在这里,体育社团不再是政府进行体育管理的工具,而是和政府合作参与体育治理的主体。
3.2 加大扶持力度,提高体育社团的专业服务能力
在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过程中,采用何种方式和途径把不同利益集团的愿望、要求和意志表达出来[12],这是实现自治的关键一步。政府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提高体育社团的专业服务能力,对提升其治理能力至关重要。具体来说,体育社团应加快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各类体育社团的宗旨和使命,形成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合理的体育社团人才制度,为体育社团的优秀人才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及专业培训,建立长效化的志愿服务机制等措施提高体育社团的专业化服务能力;打破传统的“非盈利性”思路,通过提升体育社团的自我造血能力,逐步减少体育社团对政府资源的依赖性,为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提供物质保障。
3.3 加快法制建设,完善体育社团法规体系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在制度法规领域进行突破性的改革。体育社团履行其社会责任,也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制度法规体系。加快体育社团法制建设,应建立与宪法相连接的体育社团基本法,尽快出台《社会组织基本法》,并将体育社团纳入《社会组织基本法》中,完善与基本法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建立各种具体的规章制度为一体的法律体系;明确体育社团的民事主体地位,明确公益性社团和互益性社团的分类,适当降低体育社团登记注册的门槛,对于公益性体育社团和互益性体育社团的注册登记可以设置不同的要求,促使更多的草根性体育社团获得正式的法人资格;明确承认体育社团的竞争权,鼓励同一区域可以成立相同业务范围的体育社团;保证体育社团公平竞争的权利。
3.4 完善监督机制,提高体育社团社会责任自我监督能力
体育社团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是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目前我国还没有确立合理的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理念,对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缺乏制度保障和监督机制,体育社团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能力都有待加强,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履行面临一定的困境。要提升体育社团的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体育社团的自我监督机制十分重要。当前我国应建立体育社团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自我监督能力;完善体育社团的年检制度,建立通畅的利益相关者问责制度,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等工作的评估、验收过程中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完善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外部监督机制。构建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不但要明确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边界,还要为体育社团社会责任建设提供各类物质和制度保障,同时完善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监督机制,促使体育社团超越当前所面临的困境,更好的发挥其作为体育治理主体的功能和作用。
4 结 语
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共同规律。在我国由传统的体育管理向体育治理转型的过程中,体育社团的发展和成长至关重要。当前我国体育社团在履行其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尚存在许多困境,我们应从治理理论出发,引导体育社团明确责任边界、提高专业能力,通过完善制度法规和监督机制,构建体育社团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环境,为体育社团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政策和制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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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formance Dilemma and Implementation Path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Sports Community under Governance Perspective
JIANG Hongyu, LI Li
School of P.E.,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angtan Hunan, 411201, China.
As an important subject of sports governance, sports community should carry out certain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system of sports governance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rnance ability. Through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interview and field investigation, this paper probes into the predicament and the way to realize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our country's sports community. 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some difficulties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sports organizations because of the unclear social responsibility boundary, the insufficient construction of the sports associations, the imperfec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lack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 On this basis, we put forward the way to realiz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sports community: to clarify the boundary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sports community; to provide various kinds of guarante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sports community; to perfect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sports community; to perfect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sports community.
Governance; Sports commun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G80-051
A
1007―6891(2018)06―0008―04
10.13932/j.cnki.sctykx.2018.06.03
2018-08-10
2018-10-1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8BTY0039);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6YBA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