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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OT模型与政府培育社会组织模式研究
——以B市M机构为例

2018-03-31

社会建设 2018年2期
关键词:培育阶段机构

乜 琪

一、引言

作为社会建设与社会服务的主要承担者,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政府与学界共同关注的课题。其中,社会组织培育问题在官方文件中已经被多次提及,从2006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到十七届五中全会,再到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均提出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但是“当代中国社会组织所处的宏观环境具有较高的含混性特征,”缺乏政策实施细则,“引发了实践中政府部门普遍的‘灵活治理’。”①黄晓春、嵇欣:《非协同治理与策略性应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一个理论框架》,《社会学研究》,2014(6)。在这种政策环境下,各地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方式和策略多样,有学者根据培育主体的不同,总结出“政府主导培育模式” “官民合作培育模式” “社会组织主导模式”三种培育模式。②许小玲、马贵侠:《社会组织培育:动因、困境与前瞻》,《理论与改革》,2013(5)。其中,政府主导培育模式下政府对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服务的质量、进程以及组织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调控力,降低了社会组织介入社区、提供服务的难度,因此这一模式被多个地区采用。但是,不论何种培育模式,学者们普遍认为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情境下社会组织与政府存在鲜明的非对称依赖关系,并存在保持还是打破这种关系的争议。③苗红培:《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重构——基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分析》,《广东社会科学》,2015(3);社会组织的发展存在着周期性、动态性等性质,其在演化过程中会不断与环境进行能量交换和因素互动,进而呈现出时间上的延续和空间上的拓展状态①李圣鑫:《两种组织形式的生命周期及其研究意义》,《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随着社会组织的成长和发展,其与政府的关系也会逐步发生变化。剖析政府培育模式下社会组织的生长路径的特点、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学理意义。

二、文献回顾和分析视角

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组织培育模式,有学者用嵌入性理论进行解释②付建军、高奇琦:《政府职能转型与社会组织培育:政治嵌入与个案经验的双重路径》,《理论与现代化》,2012(2)。,认为这种政治嵌入的方式是对社会组织培育进行控制的一种过渡性路径,并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过程归纳为政策嵌入、管理嵌入、经济嵌入与结构嵌入。在不同层次的嵌入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纷纭复杂。范明林从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的理论视角出发,抽象出政府与社会组织间之间存在“强控性” “依附性” “梯次性” “策略性”四种关系类型,并认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始终处于演变和发展之中。③范明林:《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互动关系——基于法团主义和市民社会视角的比较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2010(3)。崔正、王勇、魏中龙纳入了时间维度,认为从短期合作的角度来看,政府与社会组织呈现合作关系,从长期来看,二者则是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④崔正、王勇、魏中龙:《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2(8)。田千山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并非自然生成,合作与否受到逻辑条件、环境条件和操作条件等三个不同层次因素的影响;二者之间因合作层次的差异、互动结构的不同、相互依赖的程度及制度化的情况的不同,形成了协同、替代、互补和混合等四种不同的合作模式。⑤田千山:《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条件与模式探讨》,《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5)。但是,不管是合作互动关系,还是竞争关系,或者是动态变化关系,已有研究多将社会组织视为一个稳定的物体,忽略了其自身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阶段的需求、组织目标、发展策略各有特点这一动态因素。

生命周期原来是一个解释生物体生命过程特征的纯粹的生物学概念,20世纪50年代,有学者将这一概念引入组织研究领域,1972年,美国哈佛大学的格林纳教授(Larry E.Greiner)在《组织成长的演变和变革》一文中,系统地提出了组织生命周期的概念,认为组织像任何有机体一样,存在着生命周期,有产生、成长、成熟和死亡的过程。⑥朱婷婷:《组织生命周期综述》,《人力资源管理》,2016(1)。就组织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划分,学术界目前尚没有定论。麦迪思将其分为成长阶段、再生与成熟阶段和老化阶段⑦伊查克·麦迪思:《企业生命周期》,赵睿译,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第76页。;达夫特将其分为四个阶段,即创业阶段、集体化阶段、规范化阶段和精细阶段⑧理查德·达夫特:《组织理论与设计》,李维安等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第48页。;格林纳则将其分为五个阶段:创业阶段、聚合阶段、规范化阶段、成熟阶段、再发展阶段或衰退阶段;后来这一模型被修正为六阶段,即创造阶段、指令阶段、授权阶段、协调与监督阶段、协作阶段与外部组织解决方案阶段。虽然学者们对社会组织发展的阶段、周期划分没有达成共识,但是他们普遍认同不同阶段的组织结构、领导方式、管理体制、与外界资源的互动以及面临的危机和问题都各具特点,组织目的的最终实现需要认识和利用生命周期发展规律。⑨李圣鑫:《两种组织形式的生命周期及其研究意义》,《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基于当前学术界在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研究方面存在的弱版,本研究主要借助组织生命周期理论的分析视角,基于对社会组织发展阶段不同特性、需求和组织目标的理解,分析政府培育模式下社会组织的生长路径的特点以及其与政府的关系变化。

三、案例背景

众所周知,社会组织的核心功能是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为社会提供各类服务。基于此,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在我国进展得如火如荼,不仅在实践领域,在研究领域亦是如此。①王名、乐园:《中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模式分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4)。由于社工类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一线服务性等特点,使他们成为典型的社会服务机构,也是主要的购买服务的承接组织。如岳经纶教授在调研中发现的②岳经纶、郭英慧:《社会服务购买中政府与NGO关系研究——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东岳论丛》,2013(7)。,“ (G市规定)承接服务的机构主要是专业社工类NGO”。面对旺盛的购买服务需求,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刻不容缓。本案例中的B市于2009年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党的新的组织机构——社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工委”),并建立了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的行政机构——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为社工类社会组织找到了名副其实的“娘家”。所以,B市及下辖各级社工委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培育,不但在全国走在了前列,而且形成了自身的特点。M机构(社工类社会组织)脱胎于一家企业,其前身是企业的社会责任部门,主要承担一些公益项目,为企业社会形象服务。M机构的创办人小Z毕业于社会工作专业,曾经任职于这家企业的社会责任部。2010年,响应B市某区社工委的号召,小Z在该区创办了M机构。发展至今,M机构已经发展为拥有专职工作人员30余人、在社区治理和服务方面有独有的品牌服务、在B市甚至全国社工类社会组织中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4A级民办非企业单位。M机构从创办到之后的发展,无不是在政府(具体是B市某区社会工作委员会)的支持与管理之下,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培育模式”。本文便是以此为背景,以B市某区社工委培育的M社工事务所为案例,以解剖麻雀的方式对不同生命周期中社会组织的成长路径、发展策略以及其与政府的关系进行分析。③笔者围绕本论文主题于2016年2月至6月带领课题组成员对M社工事务所、B市某区社工委以及其服务落地的社区进行了深度访谈,积累了丰富的田野调查记录。

如上文关于组织生命周期的描述,无论五个阶段抑或六个阶段,都是对完整的组织生命周期的描述,而M机构从2010年发展到现在,还远远没有完成它的生命周期,无法应用格林纳或者其他学者的完整的生命周期理论。因此,本文基于M机构的现实情况以及生命周期理论,将M机构至今的发展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创造阶段、指令阶段、授权阶段以及外部协调阶段。M机构生命周期的第一阶段即创造阶段,指机构得以注册成立的过程;指令阶段指机构的“幼年”时期,其规模小、组织内部关系简单,对政府的指令依赖性强;授权阶段则指机构的壮大阶段,其人员增员、机构管理日趋复杂,组织目标的实现依然需要政府的授权得以完成;外部协调阶段则是M机构发展壮大后,遭遇的外部影响需要外部协调治理。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四个阶段是笔者为了使本文的论述方便而进行的人为划分,并无清晰严格的界限。实践中,在我国社会组织整体发展发育尚不成熟的背景下,很难界定说M机构已经完成了成长壮大阶段。所以,现实中,M机构可能经历的是这几个阶段的重合,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几个阶段所描述的现象或者问题却是真实存在的。

四、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成长路径分析

(一)创造阶段:政府培育的优势

根据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合法财产、办公场所。其中,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等体制内的单位,它和民政部门共同构成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双重管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化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成立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①乜琪:《民间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用与存在问题分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5)。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针对备受诟病的“双重管理”,B市于2013年开始推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新政”,但是由于执行细则不明确,民政部门对直接登记的控制十分严格,真正实现直接登记对多数社工类社会组织来说是可望不可及。当然,对于2010年成立的M机构来讲,寻找业务主管单位的支持原本应该是最“头疼”的问题,但是在政府培育模式下,变得很容易解决:

(区)社工委给了我们场地支持,解决了我们的办公场地问题;在注册方面,虽然只需要三万块钱的注册经费,但要走民政局的注册流程,审批流程中第一就是要有办公场地,第二要有业务主管单位,怕你不可控制,社工委就当我们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帮我们联系民政局,帮助我们走绿色通道,反正特别快,一个月我们就走完了审批流程。②来自2016年4月20日作者对M机构负责人的访谈记录。

可见,M机构不仅依靠政府扶持快速解决了身份合法化问题,而且得到了办公场地的支持。实际上,不仅办公场地,办公电脑、桌椅、水电等基本设施也是由政府无偿提供的。在前文提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所需的五项条件中,社工委至少向M机构直接提供了三项。并且,在M机构成立初期,社工委的作用还远不止于此,用社工委的话来说,他们提供的是“保姆式服务”:

社工委帮我们共同定位机构的主营业务,那时候(B市某区)有五家社工机构,政府希望差异化发展,有人做青少年,有人做老年人,有人做残疾人,分到我们的时候呢,几个人群基本上已经定了,你能不能以社区为发展方向呢?其实最初是政府给我们制定的方向,它只是希望它扶持的这几个队伍别在不成熟的时候“打架”,所以就给我们分了一个社区方向。③来自2016年4月20日作者对M机构负责人的访谈记录。

如果将M机构的成立比作婴儿出生的话,区社工委则是助产士。合法身份和办公场地等为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硬件基础,业务范围的定位又帮助M机构避免了初创期的同行竞争,以便机构的日后发展。这些优势,尤其是合法身份的获得,由行政资源的稀缺性决定,是其他社会组织培育主体很难完成的任务。所以,在创造阶段,政府培育模式下的政府角色,是在一定程度上将社会组织从无到有地创造出来,并且为其指明发展方向。

(二)指令阶段:政府培育的劣势

政府培育模式下的社会组织,在成立阶段能够充分享受到行政资源带来的便利。在成立之后的成长阶段,通常仍然依赖于政府的资金支持和行政指令,有学者称此为“非对称性依赖”④徐宇珊:《非对称性依赖:中国基金会与政府关系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08(1)。,直接的结果是造成社会组织的“依附性成长”。⑤文军:《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角色困境及其出路》,《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1)。M机构也不例外,粗略计算,M机构与许多政府培育的社会组织一样,资金基本95%以上来自政府。政府资金包含两种形式:岗位制与项目制。岗位制指政府出钱购买M机构的社会工作者岗位,按每年四万元人头费发放,由B市政府直接划拨。但是,岗位制资金并不能覆盖全部的机构工作人员,而且一年四万元的标准也不足以承担一个工作人员的全年福利开支。所以,项目制成为M机构获得政府资金的主要形式。无论岗位制还是项目制,本意都是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但从社会组织自身来讲,尤其是项目制,却为其生长发展带来弊端。具体表现为:

第一,社会组织自主性受损。社会组织被政府购买服务,一个项目就是一个指令,必须按照政府的意图行事。根据黄晓春和嵇欣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的三维界定①黄晓春、嵇欣:《非协同治理与策略性应对——社会组织自主性研究的一个理论框架》,《社会学研究》,2014(6)。,M机构在活动地域的选择上没有任何自主性,只能在B市某区内活动;在活动领域通常也没有自主性,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进行②在岗位制下,机构在活动领域方面的自主性稍微宽泛,但也有限,本文对此不做展开讨论。;至于运作过程,则是机构唯一有自主性选择的方面,但也十分有限。因为项目的进度是要时时接受政府检查的,竞争、嵌入型过程监督更有利于政府的权力监控,不仅如此,项目细化、专业化也造成了社会组织分割。③王向民:《中国社会组织的项目制治理》,《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5)。所以,M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下的自主性,通常表现为将机构的使命和愿景部分地、有选择地嵌入到政府项目中去,他们形象地称之为“溜缝儿”。实际上,这还是比较理想的情况,更多政府培育下的社会组织,疲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甚至无暇顾及自身组织目标,真正沦为了工具。

我们只能把自己的想法和理念顺到政府的项目里,比如政府跟我谈的是志愿慰老服务项目,那我来做,第一我要带着社区志愿者评估居民需要,第二,我要整合社区志愿者资源,给他们培训,让他们回馈需要;这是社工的助人自助。就是你给我的活我既能完成你跟我要的成果,但是,我就要用我的理念我的方法往里“溜缝儿”。④来自2016年4月20日作者对M机构负责人的访谈记录。

第二,阻碍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根据福利多元主义理论⑤彭华民、黄叶青:《福利多元主义——福利提供从国家到多元部门的转型》,《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在国家与市场之外,第三部门(社会组织)也是主要的福利主体之一。社会组织基于民间性⑥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萨拉蒙教授提出,非营利组织必须满足五性: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特点,善于从下而上的社会治理,与政府的自上而下管理形成互补,并且在基层动员、居民自治等领域具有专业经验与方法,应该成为政府的智囊机构与政府失灵的补充。用M机构自己的话来说,他们在在基层的社会治理中比政府“干得精”“干得明”,“比政府更知道老百姓的需要”。显然,在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培育模式下,社会组织的长处没能得以充分发挥。在依附性成长模式下,社会组织拿着政府的钱,做政府指定的事,没有与政府讨价还价的话语权与地位。项目的类型各异,项目的非延续性,以及评审、评估等诸多环节⑦关于购买服务程序给机构带来的困扰,在岳经纶教授《社会服务购买中政府与NGO关系研究——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一文中有较为详细的论述。,碎片化了社会组织的专业性和精力,一方面限制了社会组织真正的作用发挥;另一方面阻碍了社会组织本身的能力建设。如M机构以专业社区工作见长,掌握专业的社区工作方法,了解居民需求,本应该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咨询对象,但现实是,M机构为了生存不得不为街道以及政府做许多琐碎的、补充性工作。

政府给我4万元养一个人,但是我想留一个人要7万元,那3万元我怎么挣?我就要跟基层街道政府去讨价还价要钱,要钱你就得按照人家的决策去走……认为有一些活可以政府花点儿钱,雇个公司来做,只是这个公司叫社会组织……界定我们就是一个“人力公司”……⑧来自2016年4月20日作者对M机构负责人的访谈记录。

实际上,社会组织一旦陷入“人力公司”的角色,工作内容完全奉献给政府,自身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受到威胁,从而难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和行业获得社会认同。没有行业和专业认同,各级尤其是低层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理解大多只停留在帮政府承担公共事务的层面,这就又回到了“人力公司”的角色,形成恶性循环。实践中,社会组织不仅作为政府的“人力公司”,在政府主导的培育模式下,由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不对称的地位,社会组织甚至会遭遇行政化的风险,而丧失自身的社会性。对这一点,M机构负责人并非没有知觉:

政府给了你钱,给了你场地,你帮我干点儿事不行?可是这一点点的事积累起来,我马上要变成居委会了。我们的机构一旦变成居委会了,那是不是意味着我们要行政化?因为你把我最专业的时间全都攥在你手里。①来自2016年4月20日作者对M机构负责人的访谈记录。

(三)授权阶段:政府培育的机会

在当前的社会组织研究中,一直存在着“公民社会”与“法团主义”两大视角,试图描述社会组织在“国家与社会”二元框架中的位置。显然,无论哪一种维度都无法完全“处理复杂的事实”。②纪莺莺:《当代中国的社会组织:理论视角与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13(5)。但是,法团主义的核心主张之一,即国家(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占据相对强势的主导地位,在本文的案例中是得到了充分验证的。不仅如此,张钟汝等提出的修正概念“庇护性国家法团主义”和“层级性国家法团主义”③张钟汝、范明林、王拓涵:《国家法团主义视域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关系研究》,《社会》,2009(4)。,前者认为社会组织依赖政府提供权力和资源,后者则认为社会组织实际上成为了政府的非正式下层序列。这两组概念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M机构与政府的关系:政府培育模式下,M机构得到政府的“庇护”是必然的,如前文提到的,正是在政府“庇护”下,M机构得以快速登记,获得法律上合法身份,并且得到场地等资源支持;在M机构日常运作中,更多互动的是街道甚至是居委会等低层级政府,为了服务项目的落地运行,M机构必须与当地居委会协调关系,争取街道的支持,可称之为行政合法性的获得。如高丙中教授对社团合法性的研究④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2)。,社会组织进入社区这一相对封闭的场域中,从事与居委会有竞争性的活动时,仅具备法律上的合法性是不足的,还必须具有上级政府的行政许可。作为对街道、居委会让渡空间、配合工作的回报,M机构通常要“顺带帮助”完成二者的工作。从这个角度讲,M机构也可称为是政府的非正式下层序列,或者通俗地叫“政府帮手”。

正是在做“政府帮手”的过程中,M机构锻炼了自身能力,也让政府看到了机构的专业性与有效性;对于街道和居委会,作为国家行政序列的末梢,承担着大量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分派的行政工作,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它们疲于应对,乐于M类机构的帮忙;加之,作为单纯的社区服务的活动领域,也正是政府乐见的。基于“分类控制”⑤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社会学研究》,2005(6)。原则,M机构既对政府没有挑战能力,又提供了政府想要做但自身做不了、做不好的公共物品,得到的应该是鼓励而非控制。这一背景下,M机构类的社会组织走向壮大,至少在两个方面需要政府的授权:一是赋予M类机构更大的活动空间,而不是像现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一年一周期,还要定期检查,严格监控;二是在购买服务的价格,或者说机构提供公共物品的报酬上,也应该加入机构的意见,而非现在的政府说了算。这也正是M类机构所追求的“话语权”,对于M类机构来讲,同温州的行业协会一样,讨论公民社会的“独立自主”也并不适切⑥纪莺莺:《当代中国的社会组织:理论视角与经验研究》,《社会学研究》,2013(5)。,能够获得政府授权、协助政府实现治理目标,或许是更为现实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这是政府培育社会组织带来的重大机遇。笔者认为,政府培育模式下,社会组织获得的政府授权,不仅是自身成长的重要一步,也是政府让渡空间、培育社会领域的表现。在这方面,M机构已经有了一定的觉悟与尝试:

我今年下半年必须要推出几个核心的品牌来,我拎出这几张牌来去说,就是我要做一个产品手册,这个产品手册政府可以来选,可以来买单,可以来挑,但是对不起,这些产品是我的产权,我去注册或者怎么着也行,不能再是……我们出来的东西淹在政府服务里了。①来自2016年4月20日作者对M机构负责人的访谈记录。

(四)外部协调阶段:政府培育的风险

政府培育下的社会组织,原则上应该获得政府的认可与推动。但在实践中,情况未必都是如此。通常,高层级政府机构制定政策,能够在较高层面对社会组织有明确的定位。但像M机构这样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最终要落到基层社区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或者是街道办事处领导的认识往往起决定作用。这是我们国家行政领域典型的“一把手”现象,由于宏观行政指令的模糊性,操作细则缺乏,地方行政裁量权限较大,领导的态度起着相当的决定作用。这也成为政府培育社会组织落地执行项目时通常会遭遇的风险之一,即基层“一把手”的认同。以M机构为例,在B市乃至区县层面都受到重视与鼓励,被要求“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但一到街道乃至社区,当级领导又会存在社会组织“到底能干嘛”的疑问,从而落入被边缘化的境地。针对社会组织这一新兴事物,开明并且“有理论高度”的“一把手”会为社会组织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事半功倍;反之,会事倍功半,甚至停滞不前。同样,基层“一把手”的变化也会为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带来巨大困扰,甚至直接影响社会组织工作的开展情况。

遇到一个明白的社区书记太重要了……现在的领导明年怎么做,后年怎么做 ,他有前瞻性,但是这太挑人了……真的是换一个领导换一个思路,服务今天蜻蜓点水,明天又要给领导做品牌,太急了……现在这个项目因为换书记都停了半年了……领导变化太频繁。②来自2016年4月20日作者对M机构负责人的访谈记录。

政府培育社会组织遭遇的另一风险,是组织生态良莠不齐。由于缺乏有关社会工作行业的服务规范,导致许多社工类社会组织并不注重专业理念与技能,以做项目,甚至是项目资金为目标,不仅损害了社会工作的专业性,而且破坏了社会组织发展时期的生态。以B市为例,当前政府培育的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法人代表基本可以分为四类:企业家、高校教师、社工专业毕业生和退休公务员。不同的法人代表背景,带给机构不同的社会资源。比如退休公务员,基于业缘关系,在政府购买项目招标,以及检查评比中,通常更有优势:以最少的社会服务,拿更多的项目资金;取得更好的政府满意度。对处于政府培育阶段的社会组织来说,不正当的竞争,不但损害初创时期的组织生态,更打击真正有志于社会服务的草根社会组织,甚至损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的行业美誉度。在这样的环境下,M机构也深感忧虑,陷入专业使命与现实生存的挣扎。

我们没人脉啊,别人拿到好干的活,人家十万块钱写一篇报告就完了,我十万块钱得做100场活动,确实不对等。所以我期待着政府赶紧出台一行业规范,把这些混事的赶紧过滤掉。因为再这样发展下去,会影响这些真正扎根在社区真正在做事的人,你让这些人没有生路了。③来自2016年4月20日作者对M机构负责人的访谈记录。

五、结论与讨论

政府培育是社会组织尤其是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的重要发展途经之一。本研究显示,在社会组织成长的四个生命周期阶段,都体现了政府的作用,而不同发展阶段,社会组织的成长路径、与政府的关系与SWOT模型形成了某种程度的耦合:在创造阶段,政府培育可以提供优势,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合法性,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但“依附性发展”又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组织的成长,成为政府培育的劣势;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磨合博弈,促进了政府在公共事务上的放权,为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乃至社会的壮大提供了机会;但也需要看到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风险,所谓“一把手”现象的制约和组织的不良生态,这些都需要外部协调来解决,以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针对政府培育社会组织模式下社会组织生长路径的特点、其与政府关系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政府培育社会组织应该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加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这主要包括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进一步简政放权,让渡社会组织活动空间这两个具体的层面。M机构能够成长壮大,得益于当地政府的重视,但是这种重视会随着领导意志的转移而转移,所以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支持应该形成固定制度,可以复制扩散;“让空间”则是社会组织培育成熟后能够壮大的前提,没有活动的社会场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第二,加强外部协调治理,防范政府培育社会组织中的风险。对此,一方面应该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宣传,主要是针对公众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他们是社会组织能否得到社会认同的直接决定者;另一方面,尽快制定并健全行业规范,尤其针对社会服务类的社会组织,比如社会工作行业;最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中的专业性审查,鼓励社会组织有序竞争,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淘汰、自我组织净化。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由于受研究资料等所限,本文的研究视角主要从社会组织出发,对政府的逻辑立场,文中涉及较少。所以,从政府角度分析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是后续研究有待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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