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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理论分析

2018-03-31熊光清

关键词:民主制阶级资产阶级

熊光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北京 100029)

马克思、恩格斯对民主理论进行了相当深入系统的研究,为后来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自诞生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充实,并对后来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民主是一种具有阶级性的国家制度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经常在不同层面上使用“民主”这一概念,如政治制度、人民权利、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等。但是,更多时候是在政治制度层面上使用“民主”这一概念。在政治制度层面使用这一概念的时候,马克思把民主理解为一种国家形式和国家形态,即民主制度和民主政体。[1]他认为,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其特点在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他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度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2]“民主制独有的特点是:国家制度在这里毕竟只是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政治制度本身并不构成国家。”[3]这样,在马克思那里,民主是人民在公共权力和社会事务方面的主体性的体现和实现形式,体现人民主权和人民意志,体现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和自决权利。

马克思、恩格斯在揭示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的同时,他们对这种国家制度的实质进行了深刻阐述。他们认为,在阶级社会里,不存在不具有专政功能的所谓绝对民主、纯粹民主和普遍民主。马克思认为:“民主制是国家制度的类。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种,并且是坏的种。”[4]两者作为国家制度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丝毫不亚于君主国。恩格斯认为:“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希腊罗马时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5]即使是民主共和国这种资产阶级国家的最高形式,也丝毫改变不了这种事实,它除了直接收买官吏以外,还由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资本家就是这样运用国家权力来维护自己已有的财富并继续对无产阶级进行剥削。马克思认为,在1848年革命中,法国六月起义失败揭示出,“资产阶级共和国在这里是表示一个阶级对其他阶级实行无限制的专制统治”。[6]恩格斯也认为:“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7]

在揭示国家制度阶级本质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揭示了国家制度产生的物质基础。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指出,黑格尔把国家与市民社会对立起来,把一切国家描述为最高的道德的有机体,而极端蔑视作为物质利益领域的市民社会,这样就把两者之间的关系搞颠倒了。[8]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而国家是由市民社会产生出来的。国家不是“道德观念的现实性”,相反,现在的国家制度只是“私有财产的国家制度”。马克思揭示了国家制度与私有制之间的本质联系,明确指出“整个国家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这就是说,私人财产占有制是国家和法赖以建立并存在的现实物质基础。恩格斯在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国家观时指出:“从传统的观点看来(这种观点也是黑格尔所尊崇的),国家是决定的因素,市民社会是被国家决定的因素。表面现象是同这种看法相符合的。”[9]“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10]“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意志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11]因此,并非黑格尔所说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正好相反,在马克思看来,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黑格尔关于君主立宪的观点时提出,要建立一种“新的国家制度”,这种国家制度要能“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实现人民的主权。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针对黑格尔美化普鲁士君主立宪制度,把君主主权看作是人民主权的代表和象征这一问题,运用人民主权思想对此进行了批判。马克思从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出发,把人民主权和君主主权看作是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批判了黑格尔抬高君主主权、贬低人民主权的观点。他指出:“在每个规定都独立存在的国家中,国家主要也惟有通过特殊的个体才能确立。”[12]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国王的主权却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又把民主制作为与君主制相对立的实行人民主权的政治形式进行了阐述。他指出:“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3]“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君主制中,不是法律为人而存在,而是人为法律而存在;在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人是法定的存在。”[14]马克思认为,君主主权指的是在君主身上实现的主权,人民主权则只能是在人民身上实现的主权,这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所谓代表和象征人民主权,最终只能是对人民主权的践踏。因此,马克思明确反对君主制,主张民主制,实现人民主权。他说:“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15]“君主制不能从自身中得到理解,而民主制则可以从自身中得到理解。”[16]人民主权原则的真正实现,又必须在彻底废除私有制,建立“新的国家制度”的前提下才能达到。很显然,这种“新的国家制度”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7]

二、民主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也是实现最终目的的手段

马克思、恩格斯讲民主是目的,是从无产阶级革命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角度出发的。《共产党宣言》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8]“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9]这就充分表明了无产阶级运动对民主的追求。马克思还在无产阶级作为最大多数人获得政治统治的意义上阐发了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内涵,实际上提出了一个超越自由主义民主的新民主概念,即无产阶级民主概念。

马克思和恩格斯还认为,只有推翻了资产阶级的统治,消灭了剥削和压迫,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无产者和劳动群众才能真正获得民主。显然,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是把民主作为目的来看待的。对于未来社会的设想,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指出:“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20]“代替那存在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1]后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共产主义社会,是比资本主义“更高级、以每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22]。在这里,民主的最高体现就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未来的理想社会将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马克思、恩格斯讲民主是手段,主要是从民主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及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的角度讲的。[23]恩格斯在1984年3月24日致爱·伯恩斯坦的信中说:“无产阶级为了夺取政权也需要民主的形式,然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这种形式和一切政治形式一样,只是一种手段。”[24]这就是说,在一般意义上,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把民主视作政治形式,视作上层建筑,视作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手段。[25]对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最终目标来讲,无产阶级革命任何阶段性的民主目标都只能是手段,是为最终目标服务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时,强调无产阶级必须参加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为争取民主而斗争,进而为无产阶级革命创造条件。他们在为德国无产阶级制定的行动纲领《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中,提出了一系列民主措施。例如:“凡年满21岁的德国人,只要未受过刑事处分,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6]“发给人民代表薪金,使德国工人也有可能出席德国人民的国会。”[27]“无偿地废除一切至今还压在农民头上的封建义务。”[28]“武装全体人民。”[29]“彻底实行政教分离。”[30]“实行普遍的免费的国民教育。”[31]此外,《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还提出了一些过渡性措施。例如:“各邦君主的领地和其他封建地产,一切矿山、矿井等等,全部归国家所有。”[32]“国家掌握一切运输工具。”[33]“建立国家工厂。国家保证所有的工人都有生活资料,并且负责照管丧失劳动能力的人。”[34]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参加资产阶级革命、为争取政治制度民主化而进行的斗争,其目的在于为无产阶级革命创造条件。无产阶级不能把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所建立的民主制度作为自己的目的,而只能把它作为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建设发达的资本主义物质文化基础,从而为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准备条件。

三、民主与专政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并且与权威并不冲突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统治的条件下,民主与专政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民主是对统治阶级而言的,专政是对被统治阶级而言的。对统治阶级的民主,即意味着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必须依靠专政的力量来镇压自己的资本家敌人和实行社会经济革命。人民大众剥夺少数剥夺者以创造新的经济形式的必要条件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只要其他阶级特别是资本家阶级还存在,只要无产阶级还在同它们进行斗争(因为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无产阶级的敌人和旧的社会组织还没有消失),无产阶级就必须采取暴力措施,也就是政府的措施;如果无产阶级本身还是一个阶级,如果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存在的基础的经济条件还没有消失,那么就必须用暴力来消灭或改造这种经济条件,并且必须用暴力来加速这一改造的过程。”[35]

但是,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待和解决人民内部的问题则不能用专政的方法、暴力的手段,而只能采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和示范的方法。恩格斯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36]如果经过说服教育,他们仍下不了决心的话,就应该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考虑考虑。在国家制度方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必须从法律和制度上真正体现并保证每个公民具有思想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必须通过媒体和出版物让人民及时获得政府的公务情况和社会各种信息,并据此发表支持或监督政府政策的意见。

马克思、恩格斯重视民主,反对“个人迷信”,但是,他们并不否定在社会中需要权威。恩格斯对权威进行了解释,他说:“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37]恩格斯认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权威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因为,没有权威,活动就组织不起来,越是复杂的联合性活动越需要权威。恩格斯指出:“我们看到,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所必需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的。”[38]资本主义的现代化生产,没有统一的指挥,没有一定的服从,是不可能进行的。无产阶级推翻资本家的统治后,权威也不会消失,只是改变自己的形态。恩格斯还认为:“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是随著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权威和自治都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39]恩格斯主张,在废除权威的条件没有成熟之前,一举把权威的政治国家废除是十分错误的。

四、资产阶级民主有其历史进步性,但是必须认识到其阶级实质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历史进步性进行了肯定,他们指出,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是反对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思想武器,在历史上曾经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舆论先导;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扫除了各种障碍;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为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提供了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权利,使他们从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获得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并且,资产阶级民主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政治觉醒,建立政党,开展解放斗争,都提供了某种有利条件。[40]

但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民主也进行了尖锐的批判。资产阶级在革命年代许下了许多民主、自由、平等的诺言,但是当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这些诺言并没有变成现实。例如:法国到1848年在宪法中规定年满21岁、在当地居住6个月的男女有选举权,实行直接的秘密的投票。法国的男性公民直到1884年才较为广泛地享有了选举权。恩格斯在1843年评述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建立的民主制时说:法国革命为欧洲的民主制奠定了基础,但民主制和其他任何一种政体一样,归根到底也是自相矛盾的,骗人的。他认为,这种民主制所宣称的政治自由、政治平等是假自由、假平等,实际上是一种奴隶制。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民主的批判集中在资产阶级宪法的不彻底性方面。通过考察法国1791年、1793年、1795年宪法和美国《宾夕法尼亚宪法》《新罕普什尔宪法》,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革命所实现的只是一种政治解放,而“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产资格的限制,但是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等差别仍然存在。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等著作中都对法国1848年新宪法进行了评述。马克思说,新宪法一方面宣布实行普遍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在实施细则中将这一自由取消。比如新宪法确认了直接的普遍选举权,但是,在选举法中,政治犯、被认为藐视早已确定的社会舆论和出版法的罪犯都被取消了政治权利,而且实际上规定了居住资格,从而使2/3的法国人不能参加投票,而资产阶级可以不受任何妨碍地享受他们的权利。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民主的这种虚伪性进行了非常深刻的揭示。马克思说:“宪法一再重复着一个原则: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例如,结社权、选举权、出版自由、教学自由等等)的调整和限制将由以后的组织法加以规定,——而这些‘组织法’用取消自由的办法来‘规定’被允诺的自由。”[41]“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想成为民主阶级,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法国真正的‘宪法’不应当在我们所叙述的文件中寻找,而应当在根据这个文件通过的我们已经向读者简要地介绍过的组织法中寻找。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42]当然,也应当看到,尽管对资本主义社会不民主的现实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但是,马克思、恩格斯不仅不拒斥民主权利,反而努力为那此没有民主权利的人争取民主权利。这表现出马克思、恩格斯在民主问题上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的特征。

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无产阶级民主没有转变为大规模的实践活动,但是,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无产阶级民主已经有了一些初步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大规模的无产阶级民主的实践活动至此拉开帷幕,并产生了重要影响和联动效应。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实践活动更是体现出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生命力。

注释:

[1][40] 李铁映:《论民主》,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8,51-54页。

[2][3][4][12][13][14][15][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40,39,49,40,40,39,39页。

[5][9][10][11][24][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2,251,251,251,662,498-499页。

[6][18][19][20][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93,283,293,294,294页。

[7][35][37][38][3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29,286,224,226,226页。

[8][17][23] 徐东礼:《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观》,《山东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683页。

[25] 李铁映:《完整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理论与现代化》2003年第5期。

[26][27][28][29][30][31][32][33]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3,3,3,3,4,5,3,4,4页。

[41][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588,5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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