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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宗教40年的变迁逻辑
——宗教信仰方式的公私关系及其转换视角

2018-03-31李向平

关键词:信仰文化

李向平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上海 200241)

中国宗教与其他国家、民族的宗教一样,实乃人类社会生活及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发展深受政治、社会、经济状况影响。1949年以来,中国政治是制约中国宗教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就中国政治与宗教的传统特征而言,这种政教关系、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宗教信仰方式中的公私关系,进而形成中国五大宗教及其不同时代的共同变迁特征。

1978年以来,中国宗教的变迁逻辑,一方面是扬弃了“鸦片论”,经由“适应论”“文化论”“社会论”,直到当下的“中国化”与“法制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问题给予明确定位。其中,主要是中国社会文化之有关宗教的公共管理制度与私人信仰方式的公私特征及其转换,逐步形成了当代中国40年宗教变迁的内在逻辑。正是这种变迁逻辑,方才使1978年以来中国宗教分别在40年历程中呈现了如下不同的时代性特征:公共行政事务、适应社会、宗教文化、慈善公益、私民信仰方式。因此,研究当代中国宗教40年发展历程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通过当代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宗教的变迁规律,认识与把握中国社会变迁的基本规律。本文通过对当代中国宗教40年来的基本演变趋势的总结和讨论,试图讨论把握中国宗教、乃至中国社会的主要变迁及其特点。

一、传统中国的公私信仰方式

中国传统语境之中一直存在着一种公私关系,乃是由朝廷、国家这种共同体的“公”发展而为政治、道德领域中的“公”,在此为公的主轴之上贯穿着无数人的“私”。在此基础上,“私”的联合体能够成为“公”,进而形成以公灭私、崇公抑私、公私之间的对立性。[1]这就使我们无法在中国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中去把握一个作为抽象行动者的个体,以至于存在于家国结构中的无数“人”,并非独立自主,而是无数关系定义中的“存在”,是以“己”为中心的“私人”构成,而非个体化的个人。因此,中国社会中宗教信仰方式始终存在着私人化特征,直接承受公共权力结构的制约,在建构其公共信仰方式、甚至公共管理制度如“天地君亲师”等总体神圣结构之际,同时也相互对应地建构了私人信仰方式。 这就是中国宗教信仰的公私关系及其界限。

这种在国家、私人、社会之间均有一以贯之的、具有“公共形式”的中国宗教,能够适应于各个伦理等级的多种表达方式。所以,这个“公共”的真实内涵,不是public,不是社会团体或者是国家与个人、社会以契约、协调、制度博弈而构成的公共领域;而是communal,是公用的、共同的,制约于中国社会共同体的那种社会意识及其社会功能。

在这种总体公共型的行为方式之中,常常有两种集体主义的行为方式必须加以区分:一种是统计型的(statistical),另一种是公共型的(conmmunal)。所谓统计型的行为方式,是群体中的个人成员独立行事,也就是说个体不具有作为一个群体的行动意识,而群体的行动只是起到个体行为中的某些(粗略的或特别的)功能。这种集体行动时常被称之为“统计型的”。

当集体行为不能分解为个体行为的某些统计型功能的时候,当集体行为被设定为一个特殊的、与众不同的集体性总体代表的时候,这种集体行为则被称之为“公共型的”。也就是说,每一个个体均以同一种被称之为“他们”的行为方式来行事,而这种行为方式是由他们单独的行事方式合并成一种进一步统一的行为方式,即“公共型”的集体主义方式,近似于卢梭那种“政府反映普遍民意”的公共民主概念,[2]甚至于是“政府反映普遍信仰”的公共宗教概念。于是,“总体公共型社会”的公共管理制度及私人信仰方式的概念就得以最后构成。

中国人处理神人关系及其伦理规范的宗教及其信仰方式,大都镶嵌在这样一个“总体公共型社会”之中。无论是儒教,还是道教、佛教、基督宗教、伊斯兰教乃至民间信仰,大都包含有公共管理和私人信仰的对应关系。

其公共管理层次基本取决于国家权力秩序的要求以及根据这个要求所施行的措施,并不局限于某一个具体宗教发展系统,是所有宗教都必须贯彻到底的事情,不得相与违背。它以制度安排的形式落实在儒教层面上。其最关键的地方是,这个儒教思想信仰借助于国家权力秩序的安排要求,往往将自己一家的信仰方式及其要求横加在其他宗教价值体系之上,进而构成“公共的”宗教形式,直接成为中国公共圣性、公共管理制度的主干部分。在此之后,还有佛教、道教在制度层面上的适应和改变,所谓意识形态的官方化和社会伦理儒教化的过程,指的就是佛道教各宗教体系中必定要符合中国宗教这个公共圣性、公共管理的总体要求。所以,这个公共崇拜及其公共管理的构成,实际上就是中国文明体系之中权力秩序的符号象征体系的构成过程。一个无所不在的权力体系必欲要通过一定的社会道德仪式、象征符号等等来获取自己的统治方式,并取得最好的普遍化和内在化结果,转换为每一个被统治成员的自愿要求和精神关怀的核心部分。

就其神圣结构而言,一部分是权力秩序即国家祭天系统,任何他人难以染指;一部分则是儒教对于天性天命的讲求,是每一个中国人无法出离的价值架构。前者是公共特征制度形式,后者是私人化的信仰形式,但它们都构成了一个要求,即无论何种宗教、信仰体系都必须对此有所体现,有所制约,形成一种安于本分的信仰精神状态,使信仰任何一个宗教体系的任何一个人,都难以发挥信仰方式上的独特功能,以其公共管理的神圣性格作为重要方式,既可保持私人信仰,同时又形成了公共神圣的垄断。即使是具有双重特征的民间宗教,同样也可以为私人信仰提供获取公共圣性的社会资本,在社会资本之中来获得公共崇拜所需要的权力、地位和伦理等级等条件。私人性与公共性因此可以相互渗透,其基本条件是公共信仰的方式,以权力、地位、血缘作为基本条件,必须渗透于其中任何一个层面。这就形成了中国宗教、信仰中一个十分独特的现象:公共崇拜成为公共管理的基础,它们与私人信仰彼此渗透、相辅相成。

1949年之后,中国社会中的公私关系经历了1956、1966年期间的以公灭私运动,直至1976年之后改革开放逐步为私正名、引入公共领域与私人范畴、提倡公私之间良性互动的重大变迁。[3]由此说明公私关系始终作为从传统到当代中国社会基本运行逻辑。中国宗教因此开启的变迁历程,自然也承受这种运行逻辑的制约,始终表现为公私关系在精神领域中的具体呈现,呈现为私我或私人对公共管理制度极其强大的依附性,构成私人化的宗教信仰方式。

虽然, “宗教私人化”或“私人化”的宗教信仰方式曾是欧洲社会变迁中先后出现的社会现象[4],但其作为欧洲社会宗教世俗化的结果之一,“宗教不再是‘公共’关系的对象了,它被移植到私人事务的方面”[5],宗教逐渐成为个人化的自主选择,宗教信仰开始成为个体在私人领域的私事。然而,宗教世俗化及其导致的私人化过程,并不意味着宗教的衰落,这只是说明“宗教只能在已经分化了的公共领域内发声”[6]。

值得指出的是,当代中国宗教信仰方式的私人化特征,一方面是源自传统中国的社会、文化运行逻辑,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党管理宗教的基本原则之一。尤其是当立公灭私、以公控私成为一种道德信仰传统,促使公私关系二元对应,这种关系就会呈现出一种结构性的公共管理原则,成为中国宗教与社会交往、服务社会、文化表现等方面的中介机制之一。 正如列宁指出的那样:“……宗教是私人的事情。这句话通常是表示社会主义者对待宗教的态度。但是,这句话的意义必须正确地说明,以免引起任何误解。就国家而言,我们要求宗教是私人的事情。但是就我们自己的党而言,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宗教是私人的事情。”[7]

二、公共行政:制度安排中的宗教事务

回顾40年来中国宗教管理事务走过的历程,宗教政策及其管理层面的制度调整,无疑是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开始从公共行政引导步入到社会治理法制化的轨道。

这一历程始于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它开启了中国当代宗教与社会关系巨大变迁的新里程。在此背景之下,党和政府管理宗教的政策和方法都进行了及时的调整。中共中央颁布了1982年19号文件,奠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宗教政策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提出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政治上团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等主张。与此同时,学术界也对“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传统说法,进行了重新的讨论与诠释。这些讨论的成果大致体现为:所谓“鸦片”是对宗教在阶级在阶级社会中一定条件下所起消极作用的形象化的比喻。历史上的宗教作用因时代、社会条件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律用“鸦片”来概括。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的作用,更不能用“鸦片”来说明。[8]

在此之后,党和国家政府制定有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使当代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一系列法律的保护,得到了司法行政的保障和监督。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法通则》《教育法》《劳动法》《义务教育法》《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告法》等均保证公民的宗教自由。与此同时,国家政府还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为此,宗教信仰自由成为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宗教或信仰的选择自由,有宗教礼拜和信仰集会及设立和保持一些场所之自由,有编写、发行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过宗教节日及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为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

正是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基本解决了“宗教是麻痹人民的精神鸦片”的问题,赋予了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存在的可能性与合法性。中国五大宗教及其信仰体系,因此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宗教工作问题的本质转变成为群众工作,信教群众成为团结的对象;宗教管理工作成为政府行政公共管理事务之一。于是,这就从共和国成立初年把宗教管理视为“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而实行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变迁为宗教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公共行政事务。这就象征着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能够以行政性的“公共事务”管理宗教。宗教事务的公共管理特征得到了初步呈现。

三、适应社会:当代宗教的合法性基础

1978年以来,邓小平提倡的改革开放政策在宗教工作、宗教管理领域的生动表现,标志着改革开放政策对中国社会的全面影响,特别是宗教与国家、宗教与社会的关系上,党和政府构建了政教两界都高度认同的“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充分表明中国社会在政治层面对宗教积极功能的极大肯定,真可谓是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之一。

这正好说明,40年的宗教变迁历程,其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加以重新认识和定位的问题。1985年,萧志恬在《试论我国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协调问题》一文中首先提出宗教与社会之间的“适应论”,认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可以有益于社会主义的事,应是有益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命题。其主要观点如下:

其一,宗教徒和非宗教徒能在党的领导下结成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逐步实现四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富裕、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其二,宗教界在坚持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共同基础上,使宗教的某些思想、信仰、道德和行为适用于新的社会要求,宗教徒在日常生活中爱国守法、服务人群,造福社会;其三,宗教界在宗教学术研究和国际交往等领域内发挥自己的专长和特点,为继承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丰富社会主义文化,为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其四,党和国家以及整个社会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在法律上、政策上和实际生活中,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条件,主要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从宗教方面来说,相互适应的基本条件是,宗教徒爱国守法,同全国人民一起,积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而努力。第二,从党和政府方面来说,这一基本条件是,坚决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9]

学术界的观点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90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江泽民、李鹏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指出宗教工作在现阶段的重要性,对党和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1991年1月,江泽民接见宗教团体主要领导,并重申了中央6号文件精神,指出宗教界是共产党可以信赖的朋友,双方合作的基础是爱国爱教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党和国家一方面要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保障宗教界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宗教界也要接受党的领导,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

1993年李瑞环代表江泽民与中国五大宗教负责人座谈,强调与宗教界合作的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 总之,宗教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规条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可以说,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不仅开启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新时期,同时也对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进行了很大的调整,提出了“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新政策。[10]

这种新政策,认真总结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比较系统地阐明了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实现了宗教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对社会主义社会宗教问题,从理论到实践都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性地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动宗教工作取得了新的成就。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形成了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社会主义的宗教论”。[11]

按照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方法,这种新政策是把宗教神学问题转换为社会问题、现实世界的公共管理问题,把宗教问题视为社会问题,认为宗教信仰的根子在于社会的管理本身,把曾经被视为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宗教问题,转换为私人的价值选择问题。 因此,针对中国宗教管理制度的主要管理对象,实际上就是对具有组织特征的宗教的制度化管理;而中国宗教管理制度的改革,无疑也是对宗教的公共行政管理,这才是当代中国宗教管理制度改革层面最主要的切入点。唯有进入这种公共管理框架中的当代宗教,才会具有行政层面的公共合法性,大众对宗教信仰的私人选择才可能具有自由的可能。

四、宗教文化:协调公私关系的理论策略

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宗教的存在和发展得以合法化、正常化,中国宗教的文化内涵同时得到了很好的关注和拓展。在改革开放逐步扬弃了“宗教是鸦片”这一观念的同时,“宗教是文化”的观念,几乎是同时得到了中国社会普遍的认可,在很大程度上一度取代了“宗教鸦片论”,逐渐成为新时期宗教学研究、甚至是宗教工作的理论策略之一。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一种文化的概念开始得以肯定。这样,“宗教文化论”或“宗教文化说”,逐渐成为新时期宗教工作的重要理论策略。因为,文化能够融合公共与私人之间的异同,宗教文化概念能够很容易地成为协调公共管理宗教与私人信仰方式的中介机制。

毛泽东早就有过“宗教不是迷信,是文化”的说法。邓小平曾在纪念唐代高僧鉴真时,充分肯定了宗教界人士在国际文化交流中的积极作用。[12]江泽民也曾说过:宗教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他甚至还在陪同布什总统去一所大学演讲的时候,表明了他对宗教的浓厚兴趣,他说自己经常阅读基督宗教的《圣经》和佛教的《金刚经》。[13]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宗教是一种文化所给予的充分肯定,不仅仅是出自个人的角度,而且也是从宗教工作的视野和方法论层面,等于强调了宗教现象的历史性和文化特征。历史事实也充分表明,宗教是一种历史文化现象,是人类历史上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各个宗教体系之中,内涵有丰富的文化思想底蕴,也是重要的文化载体,对人类文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宗教表达了人对真、善、美的渴望,及对无限、永恒、绝对终极意义的追求,以一种超尘脱俗的精神来推动人类社会达到公义、和谐、纯洁、道德与圣化。所以,宗教作为一种文化体系,它们吸收了人类文明史上创造的许多精神财富,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广大宗教信仰者的生活方式之一,在社会的各个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协调功能和平衡机制作用,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基本的社会机制。

当中国五大宗教的发展事业被冠以宗教文化的名义,所谓佛教文化、基督教文化、道教文化、伊斯兰教文化……,当各种宗教研究亦同时以宗教文化研究的名义在渐渐发展起来的时候,它们似乎就在告诉世界,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已经能基本容纳宗教信仰、有神论的文化体系了。它在说明,中国社会随着逐步推进的改革开放,已经走出了那种单一的、封闭的社会结构。

至于发轫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宗教学研究,也同时具有一个从“鸦片—文化—伦理”的走势。这是当代中国宗教、同时也是中国宗教研究范式的三段式演进。这个三段式的宗教史或宗教学术史的演进,皆是肇始于80年代初中期那场关于宗教是不是“鸦片论”的争论,继而则以宗教文化的研究形式而陆续展开。

在此语境之中,宗教文化及其研究就变得相当重要。从其特征而言,正好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互为表里。因为,传统社会的整合基础常常是文化(价值的规定);而现代社会的整合基础往往在于社会结构(即社会行动者的权利关系)。现代社会的整合、维持,已经主要不依靠文化、而主要是依靠结构来加以整合、维持。这一基础的转变,正是社会变迁对于宗教变迁规律的内在制约。这一现象至少能够说明,宗教文化的概念与提出,它作为一种协调公私宗教关系及其信仰方式的理论策略与分析工具,能够研究宗教之文化—伦理—社会结构等相关层面的问题。它们作为一种研究单位,能够研究当代中国宗教组织的社会性质、以及中国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问题。[14]特别是宗教文化被关注以及学术界对宗教文化研究的成果,由此获得了中国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关注,这就为中国宗教进一步适应中国社会、超越公共制度与私人信仰方式,提供了一个更加深层的价值基础。随着中国社会的变革,“现代社会融合更依靠结构秩序而非思想文化,但思想文化的整合因素还有神奇的功能。”[15]或者说,1980年代以来中国宗教研究的学术进步有目共睹,其研究范式也依次形成了“文化—伦理—结构”的三大演进模式,呈现了相当的学术影响力。此类宗教研究,大都从文化角度切入,方法论特别讨巧,而时代特征也是极其明显。

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提出后,众多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的儒释道文化中,蕴含着非常丰富的“和合”思想,应该充分挖掘其中的文化精华,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撑,认为“宗教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要发挥宗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16]。特别是有的学者从社会稳定、民族认同以及宗教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等角度,论述了宗教文化在这些方面的积极作用,近年来,也有学者从全球化高度,论述了宗教文化与社会、宗教信仰与国际对外交往的关系。

随着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和工作方式的调整与转变,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呈现出的多样性、复杂性,当代中国的宗教文化也具有相当丰富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宗教学界和相关学术界已经从多个学科、多个角度对宗教文化开展了不同程度的研究,如宗教与文化、宗教与法律、宗教与社会、民族与宗教等。尤其是宗教与社会、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以及宗教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特别功能等等问题,也已经成为学界、政界、教界同时关注的焦点问题。

但是,这些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作为文化研究对象的宗教,常常“被简化为一些与想象召来的超自然作用者相关的信念和实践的集合,那么这里面除了一个相当复杂的心理学现象的聚合体外,就再难看到别的东西了。人们甚至很容易把宗教思想想象为完全是在组织化社会之外发展起来的”[17]。或者是在很大程度上,普遍具有偏向于私人信仰宗教的某些特征。

五、公益慈善:宗教信仰中公私关系的整合路径

40年的改革开放,已使当代中国进入一个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建设问题也由此提上日程。

因此,当《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明确由经济、政治、文化三位一体发展,改变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并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相提并论的时候;当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明确写上“宗教要为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字眼,把“做好党的宗教工作”直接写入了《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时候,中国人民对于宗教发挥积极功能,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曾经有一个更好的期待,直接把宗教视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资源之一。

基于这样一种时代变迁与改革开放的要求,实际上即是在其社会本质层面上,说明了当代中国改革开放的经历,已经逐步进入了一个国家与社会彼此互动、协调发展的新历程。这就在一个相当普遍的程度上,蕴涵了中国宗教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出来的公益慈善作用,日益得到中国社会的认同,党和国家政府亦同时给予了相应的肯定。这是改革开放40年过程中,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一个直接产物。

中国五大宗教基于它们与社会主义社会的相适应,已经逐步形成了一种以宗教信仰、公益事业为基础的社会善行,本是一种发出己愿、利他情操而从事的一种追求公共利益的志愿服务工作,通过神圣关系、社会人伦关系而服务社会、非宗教信仰者的社会-精神资源,甚至是通过社会认同和相互认可而获得的资源。[18]为此,在中国社会各界组办的各类公益慈善的语境之中,中国社会中的宗教资源已经具有一定的积累,宗教界在公益慈善事业中亦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就其服务于社会建设的意义而言,中国宗教本来就是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兴起和发展的一个内在因素。

基于中国五大宗教的公共管理基础,宗教教义教规中有关慈善、服务、和谐、协调的教诲,决定着人们的思想与社会行动。扶贫帮困、服务社会、奉献社会、协调人际关系,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途径。通过为社会举办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宗教向社会展示了真善美的层面,表现了融入社会、服务生活、改善人际关系的方面,从而可以为中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特别是通过公益慈善活动的展开,宗教界弘扬为社会做贡献、为他人献爱心的价值理念,为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提供了助益。

为此,当代中国的宗教界本身所固有的举办公益慈善事业的强烈愿望和积极要求,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及其公共服务尚不发达的今天,宗教界的公益慈善事业,无疑是中国社会公益慈善的重要补充。于是,每一次的社会公益活动,每一次的赈灾济困活动,每一项社会慈善的救助事业,中国宗教界及其相关组织都表现出充分的社会活力及其对于社会公益资源的公共服务能力。

这种公共服务能力,尽管还是局部的,但其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资本,一种民间社会资源。它能够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网络,有效征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社会资源,并能把这些资源成功地运用于社会服务和社会协调之中,特别是运用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各项服务之中。显然,宗教组织能够在服务社会和协调社会人际关系的过程中,建构出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和相应的社会认同模式。

在此基础上,中国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适应性认同方式的建构,以及它所常常具有的群体主义、个人信仰之间的互动模式,可以使中国宗教及其宗教信仰的本质,不局限于一个场所或一座建筑,而特别致力于一个无形的、社会化的、组织性身份的建构,进而能够以其社会组织的形式去动员和运用各种社会资源,达到协调社会的多种功能。在此过程之中,宗教对社会服务功能成为了社会服务资源之一。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社会,已经真实地认同了中国宗教,分享了各大宗教努力发挥的各种积极功能。中国宗教从私人的信仰方式渐次具有了国民共享的公共意义。

可以这样认为,中国宗教界所提供的社会服务,虽然目前还是处于所谓的“宗教慈善”阶段,但多数宗教团体已经转变为“公益服务”,已经明确了如何发展“宗教福利和宗教社会工作”的方向。所以,中国宗教强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强调服务社会的公共管理制度设置本身,促使中国宗教的公共协调功能得以正常发挥,同时也是对以社会服务为中心的中国宗教发展模式的基本认同。

六、公共规范:宗教工作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公共管理宗教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是中国社会中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者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因此,公共管理规范中的宗教及其信仰方式的私人化,实际上就蕴含着如此一个命题:不再把宗教视为一种意识形态,而是把宗教视为一种文化形象、一种社会现象、一种法制要求,更是“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的题中应有之义。

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才能走出一条正确的发展道路,宗教才能真正发挥社会功能,才能更好地在适应社会、参与社会、建设社会中,实践其自身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充分协调中国五大宗教之公共管理规范与私人信仰方式的双重关系。

宗教发展的中国化方向,是新时代我国处理宗教事务、和谐宗教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问题重要讲话的精神所在,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不断变化、调整与适应,是对中国国情及其现实问题所做出的回应。

宗教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宗教工作必须要提高法治化水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以及新形势下提高宗教工作水平的基本法则。其中,至关重要而又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中国宗教发展中国化与宗教工作法治化这两大原则的相辅相成。

比较而言,传统中国的宗教信仰方式之中,普遍性的公共信仰不是依靠制度、法制建立的,而是通过道德楷模的示范,如君子、圣贤、英雄予以示范。而当代中国的私人信仰问题,主要是在于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人际信任和传统道德,而法制性、社会性的公共信仰形态还没能有效的建立起来。联系中国宗教中的公共管理及其法制化要求,信仰宗教的私人方式问题,它可以悬在空中,也可以真正落地,从而跟进相关的法律、制度的支持与解决。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人就是要在公共领域活动,要展现自己的公共关怀。

2013年,华东师范大学主持有一项全国社会学问卷调查,其调研结果发现,当代中国人对宗教及其信任对象的选择,人们最信任的是自己,其次才是对政府的信任,再次是上帝,接下来依次是对佛教菩萨、儒教孔子、祖宗、民间财神、基督宗教的教会等方面的信任。[19]

这个调研数据表明,中国人的信仰宗教方式主要还是私我的、人际关系的信任方式。这就是一种私人信任方式。人们首先是相信自己,相信自己身份、地位、相信自己的熟人圈子,相信自己获得财富的各种方式,在此之外,人们才是以信任自己、信任熟人与朋友的方式去建构、去理解对国家的信任,乃至去形成其他方面的信任。

但是,私人与国家之间的连接是如何构成的?是否具有其他中间环节?假设没有其他环节与关联方式的话,那么,人们就将局限于私人化、处理私人关系的各种方式去理解国家、定义国家权力,甚至是替代国家权力的公共性与正当性。在民主制度健全尚未完善的基础上,由此也会影响到国家政府机构中的具体成员,自觉不自觉地也会采用私人信任方式,去信任身边的其他成员。私人关系的连接方式,可能就会成为私人与国家之间的连接方式。一种特殊主义的信任关系也许就会建构为具有普遍主义机制的价值共识,由此可见私人化信仰方式的深刻影响。

处于中国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及其制度定义的私人信仰方式,在缺乏法治思维方式所理解与认同的背景下,它们就很容易流失于个人的神秘体验、民间信仰中的私人信仰方式就有可能变迁为秘密宗教。相反,宗教信仰方式的法治化能够使私人信仰不流于巫术、迷信、宗教秘密,而成为社会交往的价值规范之一。联系国家层面的宗教工作就是群众工作的社会本质来说,私人信仰及其构成的私性群体恰好会对此类群众工作形成一定的阻碍。宗教工作的群众工作性质如果无法把握,这就很难使目前中国的宗教信仰方式能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适应,同时也会给宗教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的可能性带来釜底抽薪式的困难。

所以,这种私人化的宗教信仰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下中国社会、中国宗教的发展与存在要求。尤其是在建构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宗教与社会、国家的法治界限,实现宗教发展的中国化、宗教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建构中国宗教的“五大认同”等重大问题上,必须在中国宗教信仰方式的公私关系协调之中具有中国化与法治化的双重视野。

唯有在宗教管理的公共规范基础上,才能实现中国宗教发展中国化与宗教工作法制化的建设目标。

注释:

[1] 刘泽华、张荣明等:《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66-393页。

[2]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4页。

[3] 参见刘泽华等:《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06-409页。

[4] [美]桑内特:《公共人的衰落》,李继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

[5] [美]T.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梁向阳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242页。

[6] 李华伟:《卡萨诺瓦的新世俗化理论与公共宗教论》,“宗教社会学2015北京论坛——宗教的功能与公共性”论文集,2016年。

[7] 列 宁:《社会主义和宗教》,中共中央编译局编:《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9页。

[8][9] 罗竹风:《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69-175,123-130页。

[10] 陈金龙:《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的宗教问题——关于党的宗教政策的历史考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40页。

[11] 秋 石:《社会主义的宗教论》,《求实》2003年第9期.。

[12] 邓小平:《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人民日报》1980年4月19日。

[13] 江泽民:《 论宗教问题》,《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耿大海:《中国宗教政策及其执行状况》,http://blog.niwota.com/a/558358.htm。

[14][15] 李向平:《中国当代宗教的社会学诠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7,2页。

[16] 方立天:《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宗教的作用》,《中国宗教》2005年第7期。

[17] 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第6页。

[18] 林 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2页注3。

[19] 童世骏教授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2&ZD012)“2013年现阶段我国社会大众精神文化生活调查研究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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