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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返还之法律规制

2018-03-31

福建开放大学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押金利息单车

徐 武

(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福建福州,350013)

共享单车,被称为中国的新四大发明之一(网购、高铁、移动支付、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从2016年出现在大学校园,之后在各大城市发展非常迅速,大大提高了短距离出行的效率。共享单车的出现,主要基于移动支付、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网络的建设和GPS等技术的成熟。网络技术与传统自行车的结合,共享单车使得单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实现出行方式的及时转换和衔接,极大地方便了出行者,提高了出行的效率,是绿色环保的出行方式。

一、“押金难退”已经成为共享单车的最大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截至目前,在70多家共享单车中,已有34家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倒闭,并留下了超过10亿元的押金未予退还的社会问题。其中,酷骑单车用户大量集中申请退还押金而造成资金链断裂停业,并被投诉超20万人次被作为典型问题企业在2018年“3·15”晚会上曝光。酷骑单车曾经是共享单车第四大企业,出于过度投放单车以及押金沉淀资金可能被挪用等原因,加上用户集中大量要求退款加速其资金链问题的暴露,广大用户的押金至今无法退还。由于单车押金一般不超过300元,一旦单车企业无法返还押金时用户维权积极性不高,部分消费者投诉工商12315后,便无其他的维权行为。

押金难退或不能退款,必然造成消费者对单车企业的不信任和押金安全的担忧,从而不再使用共享单车退回押金,共享单车不可能得到长期健康发展;押金不能退回,消费者心理情绪必然起伏,在投诉无果后,容易出现一些过激行为,如破坏共享单车以发泄情绪或私占单车为己有以补偿押金的损失;甚至埋怨政府对单车企业和押金沉淀资金的监管不力,消费者很可能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感。

二、共享单车押金模式的法律分析

共享单车押金难退现象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道德层面、经济层面以及法律层面的质疑和责难同时存在。共享单车的押金规则形成的巨大押金沉淀资金,被认为是以单车租赁形式进行金融集资的行为,甚至被认为是集资诈骗或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

只有针对共享单车押金模式进行法律分析,才能破解“押金难退”的问题。共享单车的押金规则一般为:用户注册为某共享单车用户时必须缴纳一定的押金,目前由共享单车根据单车的成本和市场情况确定,一般押金数额不超过300元,押金的缴纳通过互联网支付完成。但是,共享单车押金模式和传统押金模式存在显著的不同。传统押金模式,常常出现在房屋租赁“付一押三”、住宿酒店押金、租赁车辆押金等等,租赁合同终结时押金及时归还。但是,共享单车提供的是分时短期多次重复性租赁,用户在使用完单车后可以要求返还押金,共享单车企业必须立即返还押金(有很多单车企业也承诺秒退押金立即退回用户账户)。由于单车的无桩性和数量多,取用方便造成用户使用频繁,因此大多数用户一般会选择押金不退从而大量用户的押金沉淀在单车企业账户;此外,有一些单车企业,还故意设置押金退还的程序,比如押金退还要2-7天才能到账,人为造成用户押金沉淀在单车企业账户中。

由于押金的主动沉淀或者被动沉淀,押金随着注册人数的不断增加而不断增多,由于单车押金未及时退回,押金与租赁物发生分离,即租赁物归还时押金不退,由传统的“一物一押”演变成“一人一押”,单车的押金总额远远超过单车总数的价值。比如,一个单车企业在某城市投放1万年单车,按每辆单车300元计算,其成本为300万元,而其注册的用户不断增加到10万时,以每人缴纳押金200元计算,其可获得的沉淀押金为2000万元。

为了获得更多的注册用户,单车企业必须投放更多的单车,占领城市的每个角落,方便用户随时随地取用单车,因此单车企业间投放单车的竞赛愈演愈烈。单车企业的盈利模式和注册数量密切相关,注册用户多,单车租赁金收益多,同时沉淀的押金也多。目前政府对押金的沉淀资金缺乏监管,单车企业随意利用沉淀的押金进行投资盈利或购买更多的单车投放市场。由于商业风险和资金链等问题,导致许多共享单车企业经营失败或者故意倒闭而无法退回用户押金,甚至为了非法占有而抽调和转移沉淀资金,押金难退问题逐渐成为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三、共享单车押金返还的法律规制建议

不管是传统押金还是利用互联网的共享单车模式下的押金,可返还性依然是他们共同的特性,押金必须返还,是社会的共识和底线,也是法律必须保障的价值。

共享单车模式下的押金,交押金的一方,只在短暂的用车时间占有单车,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占有单车,而单车企业却大量长时间的占用消费者的押金。在共享单车的模式下,交押金一方由于信息的绝对不对称和押金的大量沉淀,交押金一方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押金不能及时返还的社会危害性更加突出,因此针对共享单车押金返还的法律规制显得特别重要和紧迫。

(一)押金的数量尽量少,甚至是无押金模式

没有交押金就没有返还押金的问题,因此,对消费者来说,押金的数额缴纳越少将来损失的可能性越小。目前,各共享单车的押金从99元到299元不等,没有具体法律可依,一般是单车企业根据单车的成本和市场的情况而定。因此,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立法应该规范单车企业的押金数额,考虑到押金不能沉淀太多和押金的担保功能,一辆单车的成本单价为300元,假如一辆单车平均可能注册10人,因此单车押金在30元左右比较合理,即使单车被用户损坏,损坏单车的维修费一般在几十元与30元押金比较接近。现实中,押金用于抵扣损坏维修费用的情况基本不存在也不好操作;虽然单车企业以保障出租单车安全的名义收取,但是实际上以押金进行索赔基本没有,现实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损坏单车的人往往不是缴纳押金的消费者。单车企业以出租单车的名义收取的押金,主要为了利用沉淀资金进行投资和盈利。因此,通过押金的数量限制,防止单车企业通过押金的设置和收取获得太多的沉淀资金,一般认为单车企业的单车总价值应该与单车企业获得的押金总额基本平衡。

有个别单车企业迫于扩展业务的需要,推出了无押金模式使用共享单车,比如ofo小黄车、哈罗单车与永安行等与支付宝合作推出芝麻信用免押金骑车服务。笔者认为,这是共享单车的发展趋势,政府应该立法限制押金数量的同时,大力倡导共享单车企业提供无押金使用共享单车模式。

(二)押金的归还时间应该立法规范

关于押金的归还时间,单车企业各自规定也不一样,单车企业大多规定在申请押金退还的2-7个工作日到账,有些承诺为秒退。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前提是必须消费者在还车成功后主动申请退还押金,程序比较麻烦。“申请退款”和“2-7日退款到账”的规定,都是企业故意设置以便押金尽可能多地沉淀在单车企业。笔者认为,政府应该立法要求共享单车企业押金退款为默认秒退。

(三)关于沉淀押金的利息和监管

关于沉淀押金的利息归属,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利息应该归消费者用户;另一种观点则截然不同认为利息归属单车企业。认为利息归属单车企业的理由为:押金属于担保物权中的动产质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押物的孳息归质押权人,因此单车的押金属于收取押金的所谓质押权人的单车企业。

笔者认为,押金属于担保物权中的动产质权的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动产质权中的动产是指特定物,而押金中担保物为金钱,是种类物。在我国,关于押金没有法律的规定,押金属于动产质权也是一种学理上的判断非法律的明文规定。在美国各州,确实存在押金超过六个月必须支付利息给押金给付一方的法律规定。因此,建议我国立法明确押金利息的归属,并且采取折中的立法政策比较合适,即六个月内的利息归押金收取一方,超过六个月时必须向押金给付一方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样规定可以防止押金收取一方利用优势地位多收取押金和长期占有押金。

押金的利息对于收取押金的共享单车企业来说,不是其追求盈利的最大目标,而对消费者来说,仅仅损失利息也不是太大。由于没有严格的监管,企业随意利用沉淀押金进行风险投资进行牟利,才是造成消费者押金损失而不能返还的最大威胁。相对于利息,押金的监管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必须尽快建立沉淀押金的“专款专账专用”法律监管制度,即押金必须进入专门账户除支付退还押金之外的用途企业不能使用押金专账中的资金。

(四)关于押金的返还救济途径和可操作性

一旦押金不能及时返还,作为消费者来说,救济的法律途径有:工商投诉、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押金一般几百元,数额不大。因为消费者维权时间成本高和维权费用远远大于押金,很少有消费者会为了要回自己的押金而起诉,最多就是向工商投诉后,任其自然、无可奈何。

为了鼓励消费者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要回押金,可以借鉴美国各州关于押金返还的法律保障制度,即押金在请求退还的一定时间后推定为主观恶意不退而判决返还多倍惩罚性押金以及承担原告律师费等。

(五)关于恶意不返还押金的刑事责任

即使在工商投诉和法院起诉后,消费者也无法要回押金的情形是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企业破产、押金被挪用、押金被侵占卷走。如果实行严格的“专款专账专用”的押金监管制度,即使企业破产,消费者仍然可以要回押金。但是,如果企业负责人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监管,挪用沉淀押金或侵占卷走沉淀押金,必须承担刑法责任,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对那些通过设立共享单车企业利用单车押金“一人一押”进行非法集资后卷款的责任人应该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当前国家应该区分不同情况,严格追求失控的押金监管下已经无法退还押金的单车企业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维护押金可返还性的法律价值、社会诚信以及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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