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春洋米免税令在广东的实施及其波折
2018-03-30田锡全
田锡全
(华东师范大学 政治学系,上海 200241)
1930年代前中期,东南亚洋米谷的巨量进口是当时中国粮食国际贸易方面令各方瞩目的突出现象。围绕洋米谷进口是否征收进口税及如何征税遂成为南京国民政府与粤闽诸地方政府、长江中下游米粮产区与粤闽销区、国米商与洋米商等各方之间产生利益分歧的焦点之一。1936年11月到1937年4月,因广东免征洋米进口税一事引发的争论即长达半年,激起朝野上下颇大的风潮。①国内外学术界对此一问题已引起相当的关注,代表性的成果有:吴春梅《抗战前夕广东洋米免税风潮述论》(《中国发展》2010年第6期);盛波《税制调适与利益博弈——以抗战前夕的粤省洋米免税之争为视点》(《鲁东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韩]姜抮亚《1930年代广东省的财政政策——中央·地方·商人三者关系为中心》(日本东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Seung-joon Lee, Gourmets in the Land of Famine: the Culture and Politics of Rice in Modern Canton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p. 203-209)等。关于此风潮演进始末与幕后纠结、长江中下游政商各界对于洋米免税案的反应、折冲情形以及利益分歧实情诸环节,笔者已有专文加以探讨,②参见拙作:《多重利益分歧与广东免征洋米税风潮》,《社会科学》2016年第8期。因限于篇幅,未能论及洋米免税令在广东具体实施情状。本文兹就1937年春洋米免税令在广东实施遇阻及其最终解决作一专题研究,以揭示广东省政府内部、米商内部围绕免征洋米税产生的分歧及其动因。
一、 广东洋米免税令之由来
自明朝中叶以降,广东就逐渐成为一个米粮匮乏的省份,并且缺粮的态势在有清一代日趋严峻,进入民国之后亦是有增无减。③霍新宾:《抗战前夕广东的米粮市场及其管理》,《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为满足省内民食需求,广东当局分别从国内其他省份和外洋运入粮食加以解决。其中,19世纪中叶以前,广东与东南亚之间已有很长一段时间的粮食贸易,但是在规模上远不如国内或省内贸易。而1860年以后,来自东南亚安南、暹罗等国的洋米则逐渐主导了广东的米粮贸易市场。*吕绍理:《近代广东与东南亚的米粮贸易(1866~1931)》,《“国立”政治大学学报》第12期(1995年5月号),第37页。另外,南京国民政府之前的中央当局均沿袭了晚清政府奖励洋米进口、抑制国产米粮出口的做法,长期对洋米进口实行免税政策。这实际上为洋米来华倾销打开了方便之门,广东遂由此成为中国在抗战前从东南亚进口洋米谷最多的省份。
南京国民政府对于洋米谷征收关税始于1933年底。1912~1932年间,中国米粮对外贸易一直处于入超地位,经常保持1 000余万担的高额,*巫宝三:《中国粮食对外贸易:其地位趋势及变迁之原因(1912~1931)》,南京:参谋部国防设计委员会印行,1934年,第33页。加之中国自1929年取得了关税自主权,于是采用征税办法限制洋米谷进口就被视为当然的举措。自1929年至1933年,上海、安徽、江西、湖南等长江中下游米谷产区政商界即曾多次呼吁征收洋米税。1932年秋,南京中央政府财政部也曾酝酿征收洋米税,*《财部将收洋米进口税》,《申报》1932年10月21日,第9版。因以广东为主的西南方面反对没能付诸实施。1933年后半年,在征收洋米税已成大势所趋的情况下,广东当局一改其反对征收洋米税的态度,先后于9月16、19日布告在全省开征洋米、洋谷进口专税。*《征收洋米进口税救济农村》、《布告抽收洋谷入口税》,《广东省政府公报》第237期,1933年,第57~58、65~66页。同时广东当局撇开海关,另外成立舶来农产品专税局,征收舶来农产品入口税和洋米专税。这一做法实际上使洋米税从“国税”变为地方性的“专税”,由此洋米专税就成为广东的地方财政收入。福建省政府也于10月4日决定开征洋米、洋谷进口税,*《闽省府征收洋米税——并取消茶叶出口税》,《申报》1933年10月9日,第7版。由此洋米税被纳入福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年12月16日,国内各海关开始征收洋米税,作为洋米进口大户的粤、闽两省因情况特殊致使洋米税政未能统一起来。*《洋米麦进口税今日起征》,《申报》1933年12月16日,第10版。之后,皖湘等产米省份及上海粮商屡次向中央提议对广东、福建统一征收洋米税。福建洋米税最终于1934年3月由海关统一征收,*《闽厦洋米税局撤销》,《申报》1934年3月14日,第8版。广东洋米税政统一问题则一直悬而未决。
及至1936年夏“两广事变”后,南京国民政府控制了广东政局,中央政府遂于7月下旬将广东洋米进口税归由海关统一征收。稍后中央财政部对广东洋米进口税采取减半征税的变通办法,此项办法执行到8月底。*《粤征洋米进口税办法》,《中国农民银行月刊》第1卷第8期,1936年8月30日,第119页。所以,迟至1936年9月1日,广东洋米进口税率始与国内其他地区统一起来。然全国洋米关税政令统一未几,步入是年11月份,广东各地米价高涨声浪纷然四起,后逐步演化为影响颇大的米荒风潮。因广东方面舆论一致认为洋米税统一征收对于洋米入口造成了相当大的影响,于是粤省各界遂将免征洋米税作为救济米荒的主要途径。广东军、政、商各界先后向中央呼吁免征或减征粤省洋米税,而国民政府中央关系院部最初均不赞同广东免征洋米税,对于广东米荒主要考虑从国内予以接济。得悉广东政商各界向中央请免洋米税后,长江中下游湘鄂皖赣苏沪六省市粮食业、商会等团体即先后致电中央予以反对。
为救济民食,广东省财政厅除电请中央信托局代购皖米两万石运济外,还响应宋子文之前莅粤时的建议,*郑兆松:《关于顾翊群》,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经济金融》(4),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31页。于12月29日成立广东省调节民食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节民食会”),由黄慕松、余汉谋、省财政厅长宋子良(兼省政府委员)、顾翊群(广东省银行行长)等15人充任委员。调节民食会办事地点暂设广东省银行内,并聘省财政厅秘书熊理担任秘书处主任。*《民食调节会昨日正式成立》,《广州民国日报》1936年12月30日,第2张第3版。因黄慕松、宋子良在该会成立前后均有病在身,故分别由省政府参议、宋子文妻兄张远南和熊理作为代表出席调节民食会。而这一政府与金融界联合组织的机构,后来成为免税洋米能否顺利进口的关键。
广东各界的呼吁在1937年元月20日初见成效。该日行政院副院长兼财政部部长孔祥熙主持行政院会议,议准广东采办30万公担洋米,半税记账。*《救济粤省米荒政院通过之三项办法》,《中山日报》1937年1月22日,第1张第4版。洋米减半征税后,广东方面仍以进口成本过高为由,继续吁请中央完全豁免洋米税。为此,26日晨召开的行政院第298次例会议决将粤省购运洋米数额增至100万市担,关税半数记账。*《政院通过粤购洋米数额增至百万市担》,《中山日报》1937年1月27日,第1张第3版。在半税洋米数额增至100万市担后,广东方面仍然不以为足,继续吁请中央全免洋米税。3月15日,财政部应广东省政府请求,准许洋米、洋谷各200万市担免税进口广东。*《粤免洋米税问题政院重加讨论》,《中央日报》1937年4月6日,第1张第4版。汉口、芜湖、上海、长沙等地米商闻讯,即向中央当局致电呼吁予以制止,并向地方政府和中央当局展开请愿及斡旋活动。
4月2日,粤海关接财政部命令(时称“四一免税令”),广东获准自4月1日起免税进口洋谷、洋米400万担,免税期限截至8月31日,由调节民食会负责办理,商民采办洋米须向调节民食会领取进口许可证。*《洋谷米免税运粤》,《申报》1937年4月3日,第4版。同日,广东省政府、粤海关在接到财政部正式电告后,即布告全省。*《财部核定免税洋谷米进口日期》,《中山日报》1937年4月3日,第2张第3版。至此,广东洋米谷“四一免税令”正式公布周知。长江中下游各地以粮食业同业公会为主,再加上商会、农会等团体以及地方政府,闻讯群起奔走呼号,力促中央收回免税成命。面对长江中下游各地政商界的反对,财政部、实业部在经历了游移、动摇之后,最终于4月23日对“四一免税令”稍作变通后坚持了成案。*《洋米免税运粤案财实两部已呈复政院》,《申报》1937年4月24日,第4版。在大局已定的情况下,上海各粮食业公会、市商会则继续向中央力争予以制止,但局势已无可挽回。
二、 洋米免税令在广东遇阻
除长江中下游政商各界的反对之外,洋米免税令在广东的实行还遇到了来自内部的阻力。广东方面,因洋米入口许可证核发机关迟迟不能确定,导致洋米谷不能顺利进口。
前述广东军政当局请准财政部暂免洋米入口税后,当地米商即纷纷采购安南、暹罗米进口,因进口洋米没有领取入口许可证,被海关阻止。于是米商向调节民食会请领免税米入口证,但调节民食会推诿无权发给免税米入口证,声称该会即将结束,请省政府、绥靖公署另行组织机关,负责管理免税洋米入口及办理登记事宜。*《免税洋米输粤搁浅》,《申报》1937年4月18日,第8版。这表明调节民食会不赞成洋米免税进口广东。
调节民食会的这一立场可谓事出有因。之前,在1937年元月份,广东省政府与上海、广东银行界商定,将此前针对调节民食会购米运销的信用借款改为抵押借款,以购办邻省谷米运济广东,借款总额为400万元,并指定广东省财政厅为借款担保机关。*《沪粤银行界合组米粮押款银团》,《申报》1937年1月27日,第13版;《粤省各界积极救济目前米荒》,《申报》1937年1月28日,第9版。于是,调节民食会从各大银行贷款近百万元购运芜米、赣米、桂米入广东调节民食。之后,虽有大量国米运销广东,米荒有所缓解,但米价并不低廉,米店因无利可图也不愿承售。为此,广东各界救济民食会(由国民党广东省党部、广州市党部、省商联会、市商会、米业公会、杂粮公会等19家团体于1937年1月23日联合组成)还曾致函调节民食会,要求降低售价。救济民食会还准备筹款举办平粜,大有取代调节民食会之势。当时有舆论认为,调节民食会很难独立承担起调节民食的任务。
3月底,调节民食会奉省府令管理洋米进口,即由秘书处拟定管理办法,提请30日委员大会讨论。各委员以调节民食会机构不适宜管理洋米为由,呈请省府、绥靖公署另设机关或指定其他机关办理。这表明,有能左右调节民食会会务者并不赞成洋米免税进口。呈文去后一个多星期,调节民食会仍未接到军政当局批复,即在4月8日召集委员大会讨论可否再予管理,各委员以呈请另设机关在先,仍当听候批示,遂决议再呈请省政府。直至4月22日该会改组,尚未接奉批示。*元:《民食调委会舞弊案感言》,《循环日报》(香港)1937年5月1日,第1张第2版。在此期间,该会于4月19日议决即将结束。*《粤民食调节会结束》,《申报》1937年4月20日,第4版。至当月22日,省政府召开临时会议,决定将调节民食会改组,但为尊重中央法令起见,调节民食会名义仍予保留。改组后,调节民食会各部迁入省政府办公,只留购运国米(购运组)及会计部分(会计组)仍附设于广东省银行。*《免税洋谷米运粤案告一段落》,《申报》1937年4月27日,第8版。原秘书处主任熊理辞职,由李大超继任。这一系列改组,意在使调节民食会摆脱顾翊群主掌的省银行控制,同时也意味着省政府对调节民食会及其秘书处之前作为的否定。为此,熊理去函《中山日报》报社为秘书处开脱,称调节民食会不发许可证,“非秘书处绝不任受,自有任其过者”。*《民食会决定划一免税米赚价》,《中山日报》1937年4月27日,第2张第3版。这实际是在暗示,应当承担调节民食会不发许可证之责的另有其人。联系改组前,熊理曾两度请辞主任秘书一职,加之4月22日调节民食会改组后,该会总务组组长郑岱青(名兆松,字岱青)往访熊理拟劝其辞职,未及申明来意,熊氏已自动表示“常委我可不辞,惟秘书处主任则决辞去”,*《关于熊案郑岱青答复熊理函》,《中山日报》1937年4月1日,第2张第4版。说明他在会内办事遭掣肘,另有难言之隐。
关于调节民食会的工作成效,4月16日(即吴铁城莅任广东省政府主席当天)召开的广东省政府第七届委员会第52次会议议事录中有如下记载:会议主席吴铁城提议“查本省粮食问题关系甚大,所有调节民食委员会最近办理情形应如何整理案”,议决派员前往“调查具报,以凭整理”。*广东省档案馆编:《民国时期广东省政府档案史料选编》(4),广州:广东省档案馆印行,1987年,第489页。吴铁城上任第一天,即将整理调节民食会所办事项作为解决民食问题的要务,说明他对调节民食会之前的作为并不满意,并已多少获悉来自调节民食会的阻力。在此前后,因免税洋米入口许可证问题争持多日没有解决,调节民食会逐渐成为外界指责对象,并被举报、揭发出会内存在舞弊情事。
据吴铁城派往调节民食会调查的省政府参议张远南呈报:该会主任秘书熊理私开米店12所,勾结米商盈利,该会之所以迟迟不允发放洋米免税入口证,恐会妨其私利,致使广东人多吃了近一月的贵米。*《粤海关发出首批洋米免税证》,《申报》1937年4月28日,第3版。至此,调节民食会内部舞弊情事东窗事发,熊理成了调节民食会舞弊案的主要嫌疑人。但是,细查张远南在关于调节民食会改组前弊端报告中对熊理的各项指控,均属推测、疑似之词,并未坐实。对于调节民食会不愿负责免税洋米进口的原因,张氏在报告中声称自己“因未能到会,故不能详举其要”。*《张远南报告民食会未改组前弊端》,《中山日报》1937年4月28日,第2张第4版。这份报告表面上是在揭露调节民食会内部舞弊行为,但极易使人将此案与该会不允许发放洋米免税许可证联系起来,并得出因“恐会妨其私利”而阻挠洋米免税入口的结论。熊理随即在29日分函各报社声辩中,将张氏对自己的指控逐条予以反驳。*《处置熊案办法省府今日可公布》,《中山日报》1937年4月30日,第2张第4版。另外,关于调节民食会舞弊案,郑岱青后来也有所记述。*郑兆松:《关于顾翊群》,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经济金融》(4),第32、33、32页。但张远南、郑岱青对于熊理的指控均有避重就轻之嫌。调节民食会内部发生舞弊行为,作为该会主任秘书的熊理无疑难辞其咎。但是,区区一调节民食会主任秘书,就能操纵该会阻挠洋米免税入口,则于理不通。当时即有舆论认为熊理作为秘书实难左右全会事务。*《省府彻查熊理舞弊嫌疑案》,《中山日报》1937年4月29日,第2张第3版。当时,控辩双方都避免提及的舞弊案另一涉案人顾翊群,在张远南举报之初,“极力袒护熊、王,愤愤地替熊、王抱不平,后来看到事已无可奈何,就装着没事人一样”。郑兆松:《关于顾翊群》,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经济金融》(4),第32、33、32页。加之,王昌曾在销售组里公然对部下说:“顾太太那里交不了账是不行的!常委会的决议能算什么!”郑兆松:《关于顾翊群》,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经济金融》(4),第32、33、32页。这样看来,熊理被举发出来,显然是作为以顾翊群为首的调节民食会舞弊案的替罪羊,并可能是举报人张远南为了转移舆论视线而采用的手法。
据熊理指控,张远南应为阻挠洋米免税进口的真正主谋,其目的一为掌握调节民食会用人权,一为控制赣米、湘米运销广东。《处置熊案办法省府今日可公布》,《中山日报》1937年4月30日,第2张第4版。之后,熊理又进一步提供了张远南阻挠洋米进口的证据,并进而明言应负责任的是张远南。因平时调节民食会呈文到省府,主管科长必跟代表黄慕松主持会务的张远南会商后,才能办理。而张远南对上述两次呈文均阻令不批,导致延迟了二十多天。*《舞弊疑案熊理作第三次申辩》,《中山日报》1937年5月2日,第2张第4版。熊氏对张远南的反控,显示张远南不仅能左右调节民食会内部事务,还在省政府内部上下其手。
另外,关于洋米免税进口广东遇阻一事,程天固(时任国民党第五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实业部次长)后来的回忆称:
……适粤省因中央某部长之舅周某,用高压手段,垄断入口食米,以致全省顿闹米荒,民情愤激,向中央请求严办,我乃奉命赶程回粤查办。我到港时,周某亦畏罪远逃,此事无形中已解决了。*程天固:《程天固回忆录》,台北:龙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第307页。
程天固的回忆存在诸多问题。1937年4月,程氏赴广东调查米荒,于16日上午抵达香港,后乘车于当晚转赴广州。*《程天固到粤着手调查》,《大公报》(津)1937年4月17日,第1张第4版。程4月16日抵达香港时,调节民食会舞弊案尚未被举报、揭发出来,故“此事无形中已解决”一说不成立。程到广州十余天后,报纸上开始报道调节民食会舞弊案,而熊理(当时报纸上有关于熊氏案发后离穗的消息,并不属实*另有研究指出:熊理并没有渎职,他之所以遭冤枉攻击,是因为他对米商的投机倒把采取了强硬的态度。参见[韩]姜抮亚:《1930年代广东省的财政政策——中央·地方·商人三者关系为中心》,第100页。)和张远南均在广州,两人也都不符合“畏罪远逃”的说法。而张远南作为宋子文的妻舅,则符合“中央某部长之舅”的说法,且拥有“用高压手段,垄断入口食米”的条件。据此,可以推断回忆录中的“周某”,应指代张远南。程氏这样处理,当属记忆不确或有意隐去其真实姓名。
此后,吴铁城得知调节民食会舞弊案后极为震怒,决定严办此案。省政府、绥靖公署决定组织联合委员会彻查此案,省政府派李大超、张远南(4月30日省港报纸上才刊出熊理对张远南阻挠洋米入口的指控),绥靖公署派丁培纶负责办理。*《首批洋米昨已到粤》,《申报》1937年4月30日,第4版。另有消息称,5月初,熊理仍在广州,外传已畏罪潜逃及被通缉均非事实。财政厅代厅长曾养甫已批准熊氏辞去财政厅秘书及财政人员训练所主任两职,并将晋京“对熊案亦向中央有所陈商报告”,熊案将有扩大蔓延之势。*《民食会舞弊案熊理又作三次答辩》,《循环日报》1937年5月2日,第3张第2版。但之后,媒体上再无关于调节民食会舞弊案的后续报道。这样,该案以熊理、王昌两人的去职收场。涉案的张远南、顾翊群二人则没有受到影响,张随即再次被委派为省政府参议,*《令派张远南为本府参议》,《广东省政府公报》第366期,1937年,第16页。顾翊群后来还在1938年12月升任广东省政府委员兼财政厅长。
三、 洋米免税进口证明机关之确定
去除了省政府内部的阻力,接下来的要务是尽快确定洋米免税进口证明机关。然而,在海关和调节民食会两者中究竟由何者作为证明机关这个问题上,又出现了不小的波折。后几经磋商、反复,广东军政当局与财政部、粤海关就此事终于达成一致,洋米免税进口证明机关问题始告解决,免税洋米始得以进口运济广东。
如前所述,鉴于调节民食会不愿承担免税洋米进口证明之责,省港米行、商会等团体遂吁请广东地方和中央当局尽早予以解决,广东省军政当局也于4月10日联电中央请示洋米免税进口证明办法。13日,广东省政府接财政部复电,洋米谷免税进口照前次洋米半税记账办法,由海关直接办理登记。*《财部邀集会议商洋米免税问题》,《申报》1937年4月14日,第3版。签证问题,仍需待吴铁城赴任与南下的程天固商洽之后,才能决定。*《免税进口洋米海关办登记手续》,《中山日报》1937年4月16日,第2张第3版。接到财政部复电后,广东省政府14日即批复广州市商会,指定粤海关为洋米免税进口许可证核发机关。但因财政部、实业部正在讨论此案,又令海关暂缓发放许可证。
南京中央方面,为解决洋米免税进口问题,全国粮食运销局和实业部先后派员赶赴广东。先是沈国瑾奉全国粮食运销总局之命于10日抵达广州(据郑岱青回忆:沈此行另有查办调节民食会舞弊案的使命*郑兆松:《关于顾翊群》,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经济金融》(4),第33页。),沈与全国粮食运销总局、粤海关商定,由余汉谋、沈国瑾联电财政部请示改由海关负责办理。同时,曾长期在广东任职的程天固,也奉派赴广东调查民食状况,并咨询关于洋米免税运粤纠纷,以作为彻底解决该问题的根据。*《实次程天固昨晨抵港谈救济粤粮食两种办法》,《工商日报》(香港)1937年4月17日,第3张第1版。程天固于16日晚抵达广州,此后几天,即先后与当地军政商各界商洽广东粮食问题解决办法。
16日,吴铁城通电接任广东省政府主席且开始视事,并于当天上午召开省务谈话会,决定致电中央指定海关为洋米免税入口证明机关,迅速放洋米进口。财政部提出由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同时电复广东省府及海关。*《财部准免税洋谷米一百万担先运粤》,《中山日报》1937年4月21日,第2张第3版。20日上午,吴铁城主持召开省务会议,决定由粤海关办理洋米谷免税入口登记事宜,一切手续等与海关商妥即正式公布。④《财部准免税洋谷米一百万担先运粤》,《中山日报》1937年4月21日,第2张第3版。同时,还决定调节民食会结束后,其事务由省政府会同绥靖公署办理。*《洋米运粤案财实两部左右为难》,《申报》1937年4月21日,第4版。后经与粤海关商定,决定先将滞留大铲关及香港的130多万担洋米谷免税运济广东。至于洋米入口许可证问题,如海关能迅速办理发证手续,即交海关负责,否则由省政府派员指导调节民食会发证。*《洋米运粤登记办法海关商定后今日可公布》,《申报》1937年4月22日,第4版。
之后,洋米免税进口证明机关又发生变化。据中央社21日电,对免税洋米谷入口一事,广东省政府为简便起见决定仍由调节民食会发给许可证,再通知海关放行。⑦《洋米运粤登记办法海关商定后今日可公布》,《申报》1937年4月22日,第4版。21日,广东省政府议决仍以调节民食会名义发放许可证,但由省政府和绥靖公署派员负责签证登记。*《粤省府会议议决免税洋米分批入口》,《申报》1937年4月23日,第4版。22日,广东省政府召开临时会议讨论免税洋米入口问题,为尊重中央法令起见,决议责成调节民食会主办签证登记事宜。*《粤对洋米入口决取紧急处置》,《大公报》(津)1937年4月23日,第1张第3版。当天,广东省政府正式下令,由调节民食会负责办理免税洋米谷进口登记、发证、分配、管理各项手续。*《令调节民食会负责办理免税洋米谷进口之登记发证分配管理各手续》,《广东省政府公报》第364、365期,1937年,第39~41页。可以看出,在洋米谷免税入口证明机关问题上,广东省政府极力与中央保持一致。23日,广东省府就免税洋米谷进口登记、发证等手续交由调节民食会负责办理之事,除电呈行政院查核外,并电达财政部、咨函粤海关监督,及布告粤民知照。*《调节民食会通过管理购运免税洋米谷办法》,《中山日报》1937年4月24日,第2张第3版。
然而,最终被确定为洋米免税进口证明机关的仍为海关。据中央社22日电,财政部已指定由广东省政府负责办理商民购办洋米谷登记。*《粤洋米谷进口免税案政院催缴复议结果》,《中山日报》1937年4月23日,第1张第3版。财政部的这一做法,实际是将此事的决定权下放给广东当局。23日,省政府、粮食运销局与粤海关税务司三方人员会商决定:为便利商民计,遵照财政部22日电示办法,所有登记签证事宜由海关负责,调节民食会派员驻海关协助,省府并通告米商知照。*《粤免税洋米进口照财部电示办理》,《时事新报》1937年4月24日,第1张第2版。《调节民食会通过管理购运免税洋米谷办法》,《中山日报》1937年4月24日,第2张第3版。至此,几经磋商、反复,广东军政当局与财政部、粤海关就此事终于达成一致,洋米免税进口证明机关问题终告解决。
24日,调节民食会派员驻广州海关开办免税洋米登记事宜,惟须审查后始可发放入口证。*《粤洋米免税开始登记》,《申报》1937年4月25日,第4版。25日,海关以尚未接奉财政部令,未便发放免税洋米入口证。*《粤免税洋米尚未入口》,《申报》1937年4月25日,第14版。据此可知,免税洋米谷入口,调节民食会和海关各有分工:调节民食会负责登记、审查,海关负责发放入口许可证。26日,广州海关发出第一批洋米免税入口证。*《免税洋米输入广州情形》,《中山日报》1937年4月28日,第2张第3版。28日晨,首批8000包免税洋米由省港夜轮运抵广州。*《免税洋米证延缓签发原因》,《中山日报》1937年4月29日,第2张第3版。次日,首批洋米已开始应市。至7月10日之前,广东各海关总计进口免税洋米1 304 147.455公担、洋谷389 882.16公担。因新谷登场,米价低落,洋谷价格比土谷价格高,商民不愿再购运剩余免税洋谷,调节民食会遂提前结束了免税洋米谷进口事宜。*《调节民食会呈报办理洋米谷免税进口经过》,《广东省政府公报》第377期,1937年,第35~36页。
四、 结 语
综上所述,广东省政府内部、米商内部因利益格局不同,对洋米免税有不同的认识,导致洋米免税令在广东的实施出现波折。对于洋米免税入口,广东政府内部和米商内部自始即有不同意见。1936年12月初,在广东军政当局致电中央请求免征洋米税时,省建设厅长刘维炽则强调:粤省“今年虽告歉收, 但邻省丰收, 彼此互相救济, 实为调剂及充实粮食之唯一办法。但最近有一部人, 则主张减收洋米入口税, 俾外米充分入口, 借资调剂, 但兄弟仍以为以邻省运米来粤救济一项, 较为妥善。”*《粤建厅长刘维炽谈粤省建设》,《申报》1936年12月10日,第 9版。1937年3月,广东获准洋米免税进口后,又发生调节民食会阻挠洋米入口一事。这其中,既有调节民食会内部的人事纷争,也反映了国米商与洋米商之间的利益分歧。当“四一免税令”公布之时,调节民食会采办的不少芜米未能脱售,银行垫款也未收回,洋米免税进口势必影响该会购存芜米的销售。当时即有评论指出:免税洋米进口实际是对调节民食会的一个打击。*《免税洋米输粤搁浅》,《申报》1937年4月18日,第8版。
米商方面,4月初六省市粮商代表反对洋米免税时,部分经营湘米、芜米的广东米商,因之前购运的国米尚未售罄,对于财政部洋米免税案也加以反对,一方面阻止洋谷米免税入口,另一方面与五省代表联络,以期财政部将所拟意见撤销。*《五省代表反对粤洋米免税后粤一部分米商竟亦附和》,《工商日报》1937年4月2日,第2张第3版。洋米免税令公布后,汕头有南北港商人“竟亦起而反对,与四省米商呼应”。*《潮海关已颁布洋米免税令》,《工商日报》1937年4月8日,第2张第3版。广州市米糠业公会所属一部分米商,因储存国米颇多,也对洋米入口问题态度极为冷淡。*《省市商代表昨谒程商洋米运粤问题》,《中山日报》1937年4月19日,第2张第3版。因利益攸关,广东国米商反对洋米免税入口,实属情理中事。
从免税洋米进口管理的便利性来说,无疑应由海关办理洋米免税进口许可证事宜。在吴铁城就任广东省政府主席且对调节民食会进行改组之后,广东当局为与中央政令保持一致,曾一度考虑由调节民食会负责办理。当财政部将决定权下放广东后,海关最终被确定为洋米进口证明机关,调节民食会协助办理,免税洋米始得以进口运济广东。其中的曲折反复,实则折射出南京国民政府维持广东局势稳定的意图以及对该省的控制力显著增强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