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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障与代际公平:为什么家庭重要

2018-03-29

南方周末 2018-03-29
关键词:代际正义公平

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模式最大问题就是,它的道德推理模式从开端上就越过人类生活处境的一个根本向度,即脆弱与依赖,而养老问题恰恰是从这一处境中生发出来的

需要国家制定实质性社会政策来保障家庭养老,提供家庭养老的税收优惠政策、社区支持系统等等

王珏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养老保障领域中的代际问题也愈加凸显出来,代际公平与正义已经成为当前养老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的背景和推动因素。在代际公平的视角下,养老制度的本质,是一个在经济上活跃与已不活跃的成员之间,如何分配资源的伦理和政治问题。

代际分配危机

具体而言,我国养老领域中的代际分配危机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从宏观层面上看,在人口老龄化加速行进、少子高龄化现象并存的条件下,工作的一代人需负担的退休一代人的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多,负担的时间也越来越长,结果必定是代际之间负担越来越不公平。如果无法有效平衡代际之间的负担,现行养老保障制度总有一日会面临收不抵支、无法为继的局面。

微观层面上的代际分配危机,表现为家庭内部的传统反馈模式愈加失衡。早在上世纪80年代,著名社会家费孝通就指出,“养儿防老”是均衡社会成员世代间取予的中国传统模式,并指出,中国家庭结构的“反馈”模式,不同于西方的“接力”模式。然而越来越多的社会学研究发现,传统的反馈模式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市场化和理性经济人的交换逻辑,侵蚀和扭曲了作为反馈模式基础的反哺意识。

上述状况表明,代际公平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养老保障制度迫在眉睫的危机,在这一点上,中国学者与西方学者有着高度的共识,即代际公平应当成为现代养老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基础。

西方学者解决代际公平的思路

从国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看,代际公平是近几十年才兴起的前沿研究领域。在发展早期,代际公平理论集中在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议题上,主要关注当代人与尚未出生的后代人之间,如何公平地分配各种社会和自然资源的收益和成本,以及分享发展的平等机会。但随着近几十年西方社会老龄化,人口结构的改变所带来的抚养比的改变,使得作为代际契约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性和互惠性都受到了挑战,现在工作的一代,很可能无法期望在老年时得到他们现在所提供给老年人的给付水平,这就引发了同时存在的不同年龄组之间的代际公平与正义问题。

虽然问题的焦点有所改变,但主导讨论的自由主义框架并无变化,养老领域中的代际公平问题,依然被表述为如何在世代(generation)之间维持公平契约的问题,并导向两种代表性的解决路径:一条是古典自由主义式的,主张“私有化”养老责任;另一条路径则是坚持在代际之间确立罗尔斯式的契约论,试图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解决不同年龄群组之间公平比率问题。作为自由主义框架下的解决方案,虽有细节上的分歧,两条路径的共同点其实是非常明显的,都是以个人主义为出发点,将家庭及家庭内关系(比如孝道)排除在道德考量之外;并且都主张将养老领域中的代际公平辩论仅仅局限于福利国家的公共分配制度领域,亦即,代际公平被看作主要是一种制度德性,而与亲子关系上的具体德性无关。

美国生命伦理学家诺曼·丹尼尔斯的代表作《我是我的父母的照管者吗:论老年人与青年人之间的正义》,可谓上述思路的典型代表。在书中,丹尼尔斯用审慎的生命周期账户(prudential lifetime account)重构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以解决养老领域中的代际公平问题。他从如下一个基本事实开始他的理论构建:我们都将衰老。从生命周期的角度出发,不同年龄组之间的财富转移,应当被理解为同一生命不同周期之间的转移,即使分配表面上采取了代际转移的形式。一个罗尔斯式的审慎思虑者必须会选择这样一些分配原则,这些原则将确保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公平地分配社会基本善。并且,丹尼尔斯强调审慎生命周期账户仅仅适用于福利国家层次,即代际公平的达成完全不需要考虑孝道等家庭内正义的要求。

家庭内的代际公平

然而在中国研究者视野中,养老从来不是一个单纯的社会保障问题,养老秩序达成与否,直接关联人伦秩序的存废。与西方同行相比,中国学者似乎同等关注,甚至更关注家庭内的代际公平。

不同的关注点背后,所反映的是对代际公平问题的不同理解框架。以丹尼尔斯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实质上遵循的是一种个人本位的代际平等模式,而中国学者在讨论代际关系与代际公正问题时,往往带有一种更重视家庭、重视代际互动与团结的视角。

比如中国著名社会家费孝通,就将均衡社会成员世代间取予的中国传统模式概括为一种“反馈模式”,并将之与西方社会的“空巢家庭”或者说“接力型社会”作对比。用公式来表示的话,西方的公式是F1→F2→F3→Fn;中国的公式是F1←→F2←→F3←→Fn(F代表世代,→代表抚育,←代表赡养)。区别于西方,我们可以把这种带有明显东方文化,特别是儒家伦理色彩的思考模式,称作是一种家庭本位的代际团结模式。

不难看出,两种模式的分歧点在于,对家庭在代际关系与代际公平中角色和地位有不同理解。当前中国正面临着改革养老保障制度以实现和谐、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历史任务,如何理解两种模式的分歧,将对中国养老改革道路的选择产生深远的影响。笔者认为,得益于对家庭在人类生命周期和伦理生活中基础地位的深刻认识,家庭本位的代际团结模式具有明显的理论和实践优势,应当成为中国养老制度改革的主导范式。

反馈模式:家庭是人的根本结构

具体而言,这些优势主要凸显在家庭本位代际团结模式的三个代表性主张上。第一个主张是孝道应当成为养老保障制度的价值基础之一。自由主义者将孝道排除在代际公平的讨论领域之外时,所秉持的最大理由就是,孝养的道德义务无法以理性的方式证成。父母对子女的道德责任,是由他们选择成为父母这一行为所附加的,但子女没有对等的行为(即子女并没有自由选择成为子女),因而子女并不欠父母任何东西,包括孝养。

这种论证的逻辑,实质上是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还原为对等的原子式个体之间的关系,并抹杀了父母与子女的生命通过代际演替而深度联结在一起这一生命的事实。与之相反,儒家对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理解,已经预设了一个在时间中缘构的、相互依赖、相互关怀的共同体。家庭就是这样一种共同体的最自然、最基础的原型。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道德义务,正基于在这一关怀共同体中关怀者角色的交互性,而非对等性。《论语》中的一段著名评论,“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可以看作是上述伦理思路的直观展现。中国传统的反馈模式F1←→F2←→F3正是上述逻辑的制度化落实,其中每一个Fn都是一个责任主体,通过交互责任实现代际之间的依赖和团结。

实际上,代际公平问题的提出已经以下述事实为基础:即,人的存在根底上是相互依赖、休戚与共的;就基于孝道的代际团结模式可以更充分地回应这一生命最基本的事实而言,它比褊狭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模式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代际团结与老年的意义

代际团结模式的第二点代表性主张是,家庭是我们理解老年的意义、理解世代的定义,理解世代关系构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语境。

通过与自由主义模式的对比,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为什么家庭在代际公平讨论中如此重要。丹尼尔斯契约论模式的一个前提是生命周期账户应当可以不偏不倚地对待生命的每一个阶段,因为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制定出所有人都一致同意的分配方案。然而不偏不倚地对待生命每一个阶段的前提,是能够将生命诸阶段理解为一个整体。而为了把生命诸阶段融为一体,我们所需要的不仅仅是所谓的想象力,更重要的是共同的词汇和实践以把握生命历程作为总体的意义。对后一个任务而言,显然家庭是最重要的语境之一,只有参照它,个体的生命历程才能获得完整的意义,也才能具有公共可理解性。

儒家反馈模式的一个理论优势就在于,它将主体的年龄变化与他在一个给予与接受的共同体中伦理地位的变化联系在一起,而形成统一的叙事;只有通过嵌入这种叙事的结构中,人生才能获得完整的意义,代际关系也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费孝通先生对西方“接力型社会”的一个批评就是: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人心总是无法得到最终的安顿,因为这个社会没有在它的整体结构中为人生的老年阶段留下位置。正是这样一些关切,促使他提出反馈模式作为均衡社会成员世代间取予的中国传统模式,以对抗西方接力模式。

对照反馈模式,我们不难看出,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模式最大问题就是,它的道德推理模式从开端上就越过人类生活处境的一个根本向度,即脆弱与依赖,而养老问题恰恰是从这一处境中生发出来的。处于探讨核心中的个体,本应当是一个活生生的人:曾经的孩子,如果活得足够长的话,也必将成为年长者和体弱者;人生的整个历程都包裹在交互照料网络之中,年龄的变化必将表现在交互网络中照料与被照料者角色的变换中。如果抽离于这样的交互网络,用原子式个体代替在家庭关系中的人,结果必然导致代际公平辩论流于抽象、苍白,而不足以指导实践。

始于家庭:不仅是代际公平的起点

由以上批评,我们可以引出代际团结模式的第三点主张,即对代际公平的探讨应该“始于家庭”。“始于家庭”口号的第一重含义是要求突破自由主义正义论对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严格区分。自由主义者认为,正义理论仅仅与国家公共生活相关,但养老等与人的生老病死密切相关的议题,恰恰暴露了这种视野的狭隘,因为在这些问题域中我们必须对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作一个整全的思考,才能实现正义的实质要求。

如美国著名伦理学家麦金泰尔指出的,当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以抽象的社会而非家庭或学校为背景时,它忽略了两个重要的私人领域因素:首先是,家庭成员的需要;其次是,每个人为家庭的共同事业所做的贡献以及随之应得的利益。两者都为分配利益提供根据。一旦我们将上述两点纳入视野中,我们就会发现,代际之间公平分配的原则不应当仅仅是个人的权利(right)与应得(entitlement),或者说最重要的因素不是权利与应得,而是我们相互交织的生命与责任,如反馈模式所展示的。因而,定义养老领域中“代际公平”的最佳语境并非个体自身,而是个体衰老和世代更替过程中的一些共享的期待和义务,并且后者会随不同社会文化与伦理而有所不同。

由此出发,“始于家庭”的第二重要求就是,公平的代际关系和代际秩序,应当实现在一个以家庭为中心和基础的正义社会结构,并从其置身的文化伦理传统中得到支撑。对中国人而言,无疑儒家思想是最重要的伦理支持资源。儒家理想中的正义社会,正是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在传统社会中,家庭兼具生活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角色,同时也是社会伦理秩序的起点和培养个人德性的最适当的场所,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虽然现代化进程分离了家庭所承担的生产功能,但是这并不改变家庭始终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分配领域的事实。家庭有属于自己的正义原则,并将影响力持续延伸到其他领域之中。

对儒家而言,这一点尤其重要。在儒家看来,一个正义社会的秩序应该以始于家庭的仁爱关系为基础,并向外推扩至整个社会,最终实现对所有人的全面关怀。具体到代际之间的正义关系,儒家会认为照料老人首先是家庭的责任,并且家庭是否胜任这份责任也是衡量社会是否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准。

政府有责任帮助家庭积累适度的物质资源、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去完成照料老人的责任,这被看作是一个正义社会的首要任务。儒家在分配正义上导向家庭的倾向最清楚地表现在《孟子》的这段话中:“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儒家的反馈模式事实上支持了家庭内部服务和资源的双向流动,不仅仅是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供养,父母所拥有的资源,包括他们从社会养老保障系统获得的资源,也会以迂回的方式回流到子女及后代。在儒家传统中家庭通常被看作是休戚与共、痛疾相救的亲密共同体,所谓骨肉之亲。

从这种传统的代际关系中衍生出一种可以称之为“责任伦理”的机制。不仅子代对父代负有孝敬、赡养的义务,而且老年人到了需要帮助的时候,出于尽量减轻子代负担的责任感,他们也会通过降低生活标准,减少需求等途径,达到减轻家庭的养老负担的目的。这种双向的交流,可以帮助减轻国家福利制度内部的代际不公的压力。相关的社会学研究已经表明,家庭养老的存在使得不同代际的利益冲突有了在微观层次上沟通和调和的可能性,即家庭可以作为福利制度的缓冲带和减压阀。相反,如果片面依赖国家福利制度,而一味削弱家庭的自主、自治结构,我们就有可能在将来陷入巨大的制度风险之中。

结语

综上所述,将家庭带入到代际公平辩论的中心,为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开辟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道路,既有着不同于西方的伦理视野、道德承诺,也有着不同于西方的制度资源和改革愿景。

在政策层面上,本文所探讨的家庭本位的代际公平理念,支持构建一种以家庭养老为中心、国家福利制度为主导、社区服务为依托的养老保障体系。这也与政府在养老问题上的基本国策相一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已经提出,今后一个时期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的目标是: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

合理建构的家庭养老模式不仅可以延续中国传统,而且可以有效沟通养老制度的宏观与微观层面,缓和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起到减压阀的作用。虽然在当代变化的社会条件下孝道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但这并不意味家庭养老已经过时了,而只是意味着家庭养老需要社会力量的更多支持。例如需要国家制定实质性社会政策来保障家庭养老,提供家庭养老的税收优惠政策、社区支持系统等等,也包括通过教育树立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

总之,实现养老领域中的代际公平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这需要我们在养老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中,就充分考虑到代际团结与冲突的辩证因素,在最理想的状态下,国家应当是家庭责任的安全网和支持体系,而家庭则充任国家福利制度的减压阀和调节机制。

(作者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哲学系副教授,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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