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商的激励制度设计探讨
2018-03-29张娇娇邹希
张娇娇 邹希
[摘要]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阐述了晋商中代理人的激励机制并进行评价,发现以身股制为主的激励机制有效的避免了两权分离下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等代理问题。本文以晋商对代理问题的制度回应为基础,得出对解决现代我国企业中的代理问题的启示,为研究现代企业代理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
[关键词]晋商 委托代理理论 身股制
一、引言
晋商,俗称“西商”、“山贾”,指的是兴起于明中叶,活跃于明清时期的山西商人。晋商在我国商业史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至今仍留存着山西商人善于经商的佳话。
晋商的财东在经营商号或票号的时候,创造性的采用两权分离制,即掌柜与财东的合作,财东出资,掌柜出力。根据现有的代理理论,财东和掌柜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同样也会产生逆向选择和代理人的道德风险等代理问题。晋商是如何在动荡的环境下实现高度的两权分离并避免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又是如何避免可能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本文将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从激励机制的角度出发阐述晋商对上述问题的制度回应,并对上述机制实际效果进行评价,阐述其优越性和局限性。而我国的特殊环境决定了我国的企业并不能直接应用外国的经典的企业理论,研究晋商对代理问题的制度回应有利于为研究现在企业的代理问题提供新的研究思路,为现代的企业的代理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理论基础
代理理论起源于人或团队间的风险共担的行为,被广泛的应用到经济、会计、金融、组织理论等多个领域。代理理论建立在一系列人性假设、组织假设和信息假设的基础上,强调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的不一致以及两者之间对风险不同的归因产生代理问题。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可以调整这种不一致,因而代理理论关注的核心在于哪种契约形式是更加有效的。这种契约的导向包括行为导向的契约(如工资等)和结果导向的契约(如股票期权等)。委托代理理论是代理理论的发展和延伸。
代理问题通常分为机会主义和逆向选择。逆向选择即在契约签订之前,代理人占据信息优势,委托人并不了解代理人的真实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可能出现弃优取劣的情况。机会主义即在契约签订后,代理人利用信息优势采取委托人难以观察的行动,不按契约所规定的努力水平办事。这些代理问题的产生导致了代理成本的产生。
按照詹森和梅克林的定义,代理成本可分为以下三部分: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即委托人激励监控代理人,使代理人为委托人尽利益的成本;代理人的担保成本,即代理人用以担保不会采取损害委托人行为的成本,以及采取之后的赔偿成本;剩余损失,即委托人因代理人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价值损失。
企业通常可以通过制定有效的契约来降低代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代理问题:首先通过有效的信息系统,缓解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如Fama提出可以有效的资本劳动力市场,通过外部就业的机会和内部晋升的机会使得代理人更多的关注其自身的职業生涯。董事会也是缓解有效的信息系统方式等其次是有利的结果导向的机制。如外国的一些研究证实总经理的股票持有有助于减轻代理问题。
三、问题提出
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在商号或票号中,财东和掌柜之间即是委托代理关系,也同样存在着机会主义和逆向选择的代理问题:①道德风险。财东在和掌柜签订合约之后,就不干预一切经营事务,这使得财东和掌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②逆向选择。在古代,经理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使得挑选一个合适的经理人成为一个极为棘手的问题,评价一个掌柜的能力品德也成为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这些代理问题也导致了如下代理成本的产生:①风险成本。包含两部分,一个是财东选择掌柜后掌柜可能并不满足需求的风险成本,还有一个是财东让渡部分经营控制权和一部分剩余索取权可能导致的风险成本。②激励约束成本。财东为了让掌柜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去行事激励掌柜而产生的成本。
依照委托代理理论,高度的两权分离必然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然而晋商中的代理人却很少产生贪污、携款潜逃等代理问题,晋商高度的两权分离体制下,为什么没有产生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晋商采用了怎样的机制去降低代理成本,抑制代理人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四、制度回应
(一)制度内容
身股制,是晋商中极有特色的制度,类似于现在的给予职业经理人的股票期权,即商号或票号中的伙友以个人的劳动力入股,最低一厘,最高一股(即为10厘),每逢账期,与银股平等参与分红。
掌柜可以获得一定的商号或票号的身股,由财东和掌柜共同协商决定,一般不会超过一股。但这种身股不是固定不变的,会随着掌柜的能力和业绩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增减。在账期末的时候,缴纳一定的积累所需的资金后,若商号盈利,银股和身股一起参加分红,一般为平均分配。若出现亏损,身股者不需要承担,东家则需负无限责任。一般而言,身股依附于劳动者个人,但对于掌柜而言,财东还会给予他们的家人一部分的故身股,即在掌柜去世后其家人仍然有一定年限的分红的权利。
除上述物质激励外,晋商中还有一系列的精神激励制度。财东对掌柜充分放权,日常不加干预,对掌柜充分信任,这种信任和充分的授权为掌柜提供了强有力的信任和权力的激励,满足了掌柜控制他人和施展才能的需要。
(二)制度评价
晋商的激励机制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代理人的最优激励,符合詹森和梅克林提出的给予代理人股票期权的制度设计。身股制度的设计,在满足掌柜对物质利益的需求的基础上,把掌柜的个人利益和商号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从而有助于“实现了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一致,把委托人的外部监督内化为了代理人的自我选择”,让掌柜在一定程度上既是企业的所有者,也是企业的经营者,有利于激励掌柜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减少了监督的成本,降低了代理成本。
身股制度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激励代理人更关注企业的长期利益而非短期化的行为,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机制。身股制在账期末根据利润分红,同时盈利情况会影响掌柜的股数,以此来鼓励掌柜更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减少短期化的行为。
故身股的存在有利于解决代理问题中的管理者在职业生涯最后时期激励机制作用减小的问题,掌柜在后期是否努力工作决定其家人是否能拿到故身股,同时也决定了其他人对其下一代的评价,实现了对代理人职业生涯后期的有效激励。
五、制度局限
晋商的治理机制有效的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等代理问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在清朝末年晋商开始走向衰败。
晋商的激励机制设计中,存在权责利失衡的问题,在晋商经营的后期,掌柜的身股逐渐增多,开始出现权责失衡的趋势。银股在一开始大大多于身股,身股几乎只有银股的三分之一。但在后期,银股开始超过身股。而财东对亏损承担无限责任,掌柜不对亏损承担责任却可分得红利。盈利共享,亏损却不共同承担,因此可能导致掌柜的冒险的机会主义行为。掌柜不需要承担亏赔的责任就可能产生冒险行为,尤其是在战乱频繁和市场竞争激烈使得票号面临亏损的前景的时候,代理问题愈发严重,原有的激励机制开始失效。
六、启示
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从若干问题出发,阐述了晋商中代理人的激励机制,并对晋商的激励机制进行评价。得出了如下结论:晋商以身股制为主的激励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代理人的最优约束,将委托人的外部监督内化为了代理人的内在选择,有效的激励代理人按委托人的利益办事。
晋商的制度设计对解决现代企业代理问题的启示是:企业要建立多层次的激励机制。晋商的身股制度允许人力资本入股,充分体现了晋商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认可。身股制、信任激励和权力激励等物质和精神激励结合是晋商多层次激励机制的代表。现代企业也应当认可人力资本的价值,尤其是对企业的发展经营有着关键和突出作用的职业经理人。由于我国外部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并不完善,现代企业尤其是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借鉴晋商的身股制度,把人力资本转化为实物资本,让经理人也可以凭借自己的劳动力入股,建立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充分肯定经理人的人力资本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