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者,所以便事也
——商鞅以“法”入“礼”之礼论观探析
2018-03-29刘力
刘 力
(重庆师范大学 学报编辑部,重庆 401331)
学界对于先秦早期法家思想代表——商鞅的研究多侧重于其法家思想与变法主张,而鲜少就其“礼论”予以探究。虽然其时大争之世已然礼崩乐坏,但周礼依旧为以孔孟为代表的王道主张者所崇奉。商鞅入秦,率先向秦孝公兜售的即是“王道”,虽然该主张不为秦孝公所喜,但由此可知,商鞅对于王道以及王道主张核心内容的周礼,当是熟知的。观之其后商鞅在秦的变法思想与主张,其对“周礼”的态度更多的是秉持“更化”而非完全的“拒斥”。换言之,商鞅的“变法”思想是与其对于周礼进行“更化”相关联而推行的。即是说,商鞅的“变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更礼”。本文即意欲由此视角探究之。
一、“更礼”之主张
自周公制礼作乐,将“事神”的原始巫术宗教仪式演化为“事人”的礼乐制度,起源于原始宗教祭祀和原始氏族行为规范的“礼”遂发挥着“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左传·庄公二十三年》)的功效。然时至战国,周室衰微,“诸侯力政,争相并”[1]《秦本纪第五》,致使礼崩乐坏。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欲变法以治,更礼以教百姓”,但是又恐遭“天下之议”,故交付廷议。商鞅针对其时兼并以为战的格局,立足于秦富国强兵的现实之需,明确主张“贤者更礼”。商鞅所要更化的“礼”,当是其时业已在秦国政治社会生活中产生相当影响的“周礼”。商鞅从历史、现实、人性诸方面阐释“更礼”之必须。
首先,从历史发展而论,商鞅认为历史发展进程所呈现出的是一种“三代不同礼而王”的轨迹与样态。商鞅指出,自“天地设而民生之”[2] 《开塞第七》伊始,人类社会就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依阶段可划分为“上世”“中世”“下世”:
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上贤者以道相出也,而立君者使贤无用也。亲亲者以私为道也,而中正者使私无行也。此三者非事相反也,民道弊而所重者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2]《开塞第七》
商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时异”,社会风尚会出现差异变化——“世事变”,故所采取的治理措施也应不一样——“行道异”。“上世”奉行“亲亲而爱私”;“中世”之时,民众因“争”与“讼”而“莫得其性”,故治者“上贤而说仁”;“下世”亦即当世,鉴于民众以“爱利”为务,为了解决由此而引发的“分定而无制”,故在位者“立官”“立君”尊之贵之。由“亲亲”到“上贤”再至“立君”,治道的差异化,取决于不断变化的“世事”:
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杀兽,人民少儿木兽多。黄帝之世,不麛不卵,官无供备之民,死不得用槨。事不同,皆王者,时异也。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女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殁,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由此观之,神农非高于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时也。[2]《画策第十八》
由昊英之世到神农之时,再至黄帝之政,事虽不同,然“皆王者”,其要在于“适于时也”的 “因世而为之治”,即所谓“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故才有“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正是由此,商鞅总结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业,不循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2]《更法第一》
既然历史发展呈现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面对战国时期“万乘莫不战,千乘莫不守”[2]《开塞第七》的格局,故于“周礼”进行“更化”也就成为“时势”所需。对于“周礼”,商鞅主张“便事”而更化,“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2]《更法第一》。即是说,“法”与“礼”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功用是“强国”与“利民”。为达此目的功效,施政者无需因循旧礼,亦可以不法故习。
针对其时秦内部反对变法更礼的声音——“圣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变法而治”“法古无过,循礼无邪”[1]《商君列传》,商鞅用其矛攻其盾,以伏羲、神农、黄帝、尧舜及周文王、周武王等“先王”“明君”为例证,用以说明“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2]《壹言第八》,由此论证其“更礼”的历史合理性。
此外,就“礼”自身形成发展进程而言,亦在不断的“损益”之中。孔子言:“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这里,孔子一方面说明了“礼”在夏、商、周之间的相沿性,但其“损益”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从夏礼到周礼是存在更化的。既然“周礼”本身就是在夏、商之礼的基础上经“损益”而来,故依据时势变化的需要对“周礼”进行“更化”也就顺理成章。
其次,从现实层面而论,商鞅认为,礼当适应时事所需,“礼者,以适于时也”。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其时秦正面临严峻的内外局势:在外,“河山以东强国六,与齐威、楚宣、魏惠、燕悼、韩哀、赵成侯并”,淮泗之间,亦有“小国十余”。其中,“楚、魏与秦接界。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有上郡。楚自汉中,南有巴、黔中”。在内,因“往者厉、躁、简公、出子之不宁,国家内忧”。纵观其时格局,秦可谓处于卑弱之境,“三晋攻夺我先君河西地,诸侯卑秦”。[1]《秦本纪第五》
为了让秦摆脱内忧外患,进而实现国富兵强,称雄于诸侯,秦孝公继位伊始即向天下求贤问计,“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1]《秦本纪第五》。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商鞅去魏西向至秦,向秦孝公进献“强国之术”。
商鞅认为,其时秦所处时代,是“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力功争强,胜者为右”。即是说,其时是一个凭“力”求生存,凭“力”获发展的时期;而“力”的内涵,则主要在于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即所谓“耕战”。
在诸侯倚强凌弱的兼并战争面前,商鞅认为,儒家所秉持宣扬的周礼不仅无益于富国强兵,且还会削弱国家实力:“国有《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国。”[2]《去强第四》故作为意欲有所作为的统治者,应该深刻认识到“辩慧”“礼乐”等的盛行对于其时国家的危害:“辩慧,乱之赞谒。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2]《去强第四》
既然作为周礼主要内容的“礼乐”“慈仁”不适应其时以“力”方能获胜方能谋生存的社会时局,故商鞅主张更礼变法,用法生力,用法求强。在诸侯纷争的时局下,“力”是基本的要件,更礼变法即是为生力服务的。商鞅的基本构思是“刑生力,力生强”[2]《说民》而“强必王”[2]《去强》。故对于周礼予以“更化”,也就是“以适于时”的应然抉择了,这是其所处时代之必然的抉择。
再次,商鞅主张对周礼进行“更化”,是建立在其对“民之求利,失礼之法”的人性认知基础之上的。
相较于周礼所主张的道德本位,商鞅更为关注强调人的生物属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2]《算地第六》此属性决定了民众“好”与“恶”之性情:“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2]《算地第六》“显荣”即“名”、“佚乐”即“利”,是民众之“所务”,也是民众生与死所最为计虑的两方面,“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2]《算地第六》。
在人的生物属性择取之下,以道德为本位的“礼”则变得虚悬:
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奚以论其然也。今夫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下失臣子之礼,故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2]《算地第六》
为了获得功名利禄,民众往往不惜违背礼法,冒犯“所禁”,即便是“名辱而身危”,依然不止。究其根由,即是“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2]《算地第六》的人性使然所致。故而为政者应该由此审慎地对待利用之,“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审也”[2]《算地第六》。
既然人性好利,导致“礼”之失常,唯有重“法”以治之,“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2]《错法第九》。具体言之,一方面应利用“爵禄”(名和利)的赏赐来顺应满足民众之“所务”;另一方面,则又当用“刑法”举措来引导约束民众基于生物属性的所欲,避免由“民之求利”所导致的社会失序,从而实现社会整体上的有效控制。
依照商鞅的认知,在其时社会剧烈变革与转型的年代,既然周礼已经难以有效规范民众对于名与利的逐求,那么就应当用“法”来引导约束民众的好与恶。具体而论,即摒弃传统周礼所规定的单纯凭借血缘宗法就可获得的爵位名利,变而让民众由耕战中获得功名利禄,“利出于地,则农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这样不仅顺民性,而且还可以实现国家的富强。“故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2]《慎法》“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搏出于兵,无有异施也。使必尽力以规其功,功立而富贵随之。”[2]《错法第九》。
二、以“法”入“礼”的更礼论
商鞅基于对历史、现实的总结以及人性的认知,阐释了其对周礼之态度,即必须予以“更化”。“更化”的原则,当以“所以便事”为是。在此原则下,商鞅提出了“更礼”的具体内容主张。
其一,以“刑无等级”代替“刑不上大夫”。
“刑不上大夫”和“礼不下庶人”是周礼基于血缘宗法维护其上下等级制的一个核心原则,其所揭示的是因身份的不同而实行的“同罪异罚”原则,即“大夫以上的贵族即使违法犯罪,一般也可以享有司法特权”[3]22。虽然商鞅强调“权制断于君”[2]《修权第十四》的主张与强调等级制的周礼没有实质上的冲突,但是在对于“君王”之下的社会秩序的控制与整合方面,二者却呈现出差异。与周礼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集团整体利益不同,基于变化了的时势以及“抟力”的需要,商鞅主张在“君”之下,用“刑无等级”来更化周礼之“刑不上大夫”。
商鞅认为,法是治国的根本,“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2]《君臣第二十三》,“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2]《定分第二十六》。国家依法而治,民众依法行事。法令畅行的保障在于“立法分明”和“不以私害法”。[2]《修权第十四》为此,首要的就是应废除周礼所主张的“刑不上大夫”,否定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即“刑无等级”:
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免。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诚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2]《赏刑第十七》
当然,商鞅主张的“刑无等级”,其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内涵实质上是有差别的。首先,“刑无等级”是可以“以爵抵罪”的。“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2]《境内篇》爵位在二级以上的人犯了罪就降低爵的等级;爵位在一级以下的人犯了罪就取消爵位。对此,高敏先生认为,前者属于“降爵赎罪”,后者是“以爵抵罪”。[4]163均是给予爵位者依据爵位等级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体现。其次,商鞅“刑无等级”是为了伸张君主的绝对权威,故而“刑无等级”是不涵盖君王这一层级的。《史记·商君列传》载:“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嗣君也,不可施行。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面对王位继承人——太子的犯法,商鞅承续的依旧是周礼“刑不上大夫”的思维路径。也正是如此,商鞅的变法思想为专制统治者所倚重,并为其后封建君主专制和等级制提供了一种新的运行方式。
对于商鞅主张的“刑无等级”,有学者指出,其虽然主张“刑上大夫,但并不反对等级特权”[5](P32)。“在君与法之间,君处于至上地位,法处于从属地位。……无论是法所面对的人具有等级性,还是人所面对的法具有等级性,都意味着礼的再次‘介入’。”[6]这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商鞅对“礼”的态度是更化而非拒斥。
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虽然在立法上保留、肯定了周礼所主张的法律特权的存在。但与周礼所不同的是,商鞅在君王之下的社会官僚秩序中,要求令行禁止,任何人不得例外。为此,其要就是让法令通晓于天下,即把法令明白公布于众。商鞅认为,其时社会混乱,问题关键在于法之明未定,吏、民均不能依法为治。为此,君王应“为法令置官”,设“主法令之吏”: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宝来之法令学问并所谓。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2]《定分第二十六》
君王“为法令置官吏”,旨在“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主法令之吏”的职责在于让吏、民皆知晓法令。吏、民对于法令有任何疑惑不解,均可“问法官”,“法官”须得“以法之罪告之民”。如若“主法令之吏”未能很好地履行这一职责,致使民众犯法获罪,则“皆以吏民所问法令之罪主法令之吏”。商鞅认为,这样在“吏”而言,其“知民知法令也”,故“不敢以非法遇民”;在民而言,“民又不敢犯法”。商鞅希望通过“主法令之吏”而为“天下师”,“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如此则吏、民均循法“定名分”,从而“明白易知而必行”,其结果则“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用一铢”。[2]《定分第二十六》吏与民各依法令以行事,君王只需循法令以察验问责,即可实现“天下大治”。
这样,商鞅所主张的“刑无等级”尽管在立法上规定了有爵者的法律特权,凸显了与“周礼”在维护等级制方面内在的关联性。但是,在司法上却主张严格适用法令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出法律的特权。即便是权贵也要严格依法定罪量刑,绝不为权贵去曲法。对此,有学者评价到,“法家把西周时期来源于隐秘司法且具有随意性的法律特权变为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的法律特权,使法律特权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贵族与平民一样,都要依法定罪量刑,开启了一个‘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新时代。”[7]
其二,以“军功爵”制代替宗法血缘的分封制。
“周礼”的核心是等级制度,实行礼治的要义就是“正名定分”,要求等级成员各在其位,各司其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爵位制即是礼治下的产物。为了社会秩序的有效整合,尤其是为了体现上尊下卑,商鞅同样主张实行爵位制。但与周礼依据宗法血缘“亲亲”的原则颁行爵位制不同,商鞅则主张按军功而非依宗亲来论爵行赏: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1]《商君列传第八》
商鞅基于人性认为:“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2]《赏刑第十七》,继而提出“富贵之门,必出于兵”,“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2]《赏刑第十七》尽管“凡战者,民之所恶也”[2]《画策第十八》。但是由于“战”是获取富贵利禄的唯一渠道,故而就会促使“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2]《画策第十八》。
与周礼的世卿世禄不同,商鞅主张将军功、爵位、利禄捆绑在一起:
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而口短兵,能一首则优,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已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2]《境内第十九》
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裹,就为不更。故爵为大夫,爵吏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故爵为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其县四尉,訾由丞尉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任隶朴。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已下,有刑罪,则己小失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2]《错法第九》
在周礼世卿世禄亲亲原则下,其勋爵往往只局限于少数人群体,相较之下,军功爵制所涵涉面要广泛得多,其不但级别更多,而且普及度亦更为广泛,“直接达到最基层的社会秩序——里中,使人数众多的普通民众成为可以享受法律特权的有爵者”[7]。
商鞅主张军功爵制,其旨在于为鼓励秦人在诸侯争霸过程中奋勇杀敌,从而求得功名利禄,“凡民之所疾战不避死者,以求爵禄也”[2]《君臣篇》。“明君之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物也。”[2]《君臣篇》舍此别无出路。商鞅认为,实施军功爵制不仅有助于富国强兵,更是有助于社会控制与整合。从君王角度而论,官爵成为君主驾驭民众,促使民众为国尽力的资源与重要手段。
官爵者,所以劝功也。……故君子操权一政立术,立官贵爵以称之,论荣举功以任之,则是上下之称平。上下之称平,则臣得尽其力,而主得专其柄。[2]《算地第六》
明王之所贵惟爵,其实不荣,则民不急,列位不显,则民不事爵,爵易得也,则民不贵上爵,列爵禄赏不道其门,则民不以死争位矣。[2]《错法第九》
商鞅认为,“爵位”是君主手中所掌握的最贵重的东西,君主应该充分运用以有助于国家的兴盛强大。“凡民之所疾战,不避死者,以求爵禄也。明君之治国也,士有斩首捕虏之功,必其爵足荣也,禄足食也。”[2]《君臣篇》民众在战场上拼死而战,只是为了求得爵禄。商鞅为了提高军功爵的政治地位,甚至提出了“不官无爵”“富贵之门,必出于兵”[2]《农战篇》的原则,即将军功作为唯一的升迁渠道。
在笔者看来,商鞅所倡导的军功爵制与周礼所主推的世卿世禄制两者间的差异更多的应是过程与手段不同,最终殊途同归,都旨在建立维护一种身份秩序,进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化运转。所不同的是,商鞅主张的军功爵制在其时更为符合历史发展趋势。军功爵制一方面使秦在诸侯争霸过程中脱颖而出,为最终的统一六合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则是实现了对老百姓的有效控制,“秦汉民爵制度的机能就是要在社会的最基层——里中确立一种身份秩序,从而把国家的权力渗入到最基层,实现对基层百姓的控制,法家人士正是通过军功爵塑造一个新社会”[8]358。
其三,崇尚耕战,拒斥诗书。
商鞅更礼变法,力主耕战,即主张通过发展农耕经济,以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发展军事,以期在兼并战争中胜出。商鞅认为,其时是一个靠“力”生存,靠“力”取胜的时代。治国者的首要任务在于“抟力”。“抟力”之首要在于“归心于农”,“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2]《农战第三》农耕是一个国家富强的基本要件,农战成功才能国强。“国好生金于境内,则金粟两死,仓府两虚,国弱。国好生粟于境内,则金粟两生,仓府两实,国强。”[2]《农战第三》
为了“归心于农”,商鞅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其一,制定系列奖励农耕的政策。为了让民众安心于农耕,商鞅提倡赏以官爵,“粟爵粟任”[2]《去强第四》,即用粮食换官爵:“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2]《勒令第十三》实行用粟买官爵,商鞅认为这样既可以让国家获得大量粮食,又可以防止民因富而佚。其二,抑商以重农,“使商无得籴”,“商不得籴, 则多岁不加乐;多岁不加乐, 则饥岁无裕利;无裕利, 则商怯, 商怯, 则欲农”。[2]《垦令第二》其三,不贵诗书游学。“无以外权爵任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声服无通于百县……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2]《垦令第二》商鞅认为,诗书游学,声色淫佚都有碍农耕,故在上者不应以此为贵,更不能以此任爵与官,从而杜绝民众由此疾农。
除了重视农耕外,商鞅还强调战争的功效:“国强而不战,毒输于内,礼乐虱官生,必削;国遂战,毒输于敌,无礼乐虱官,必强。”[2]《去强第四》认为国家强盛后而不用于角逐争雄,必然会导致国内“礼乐虱官”这一毒瘤的滋生。为此,商鞅主张运用战争来消耗国家民众多余的力量。
然则,在商鞅看来,其时社会现状却是“夫民之不农战也”:
夫民之不可用也,见言谈游士事君之可以尊身也,商贾之可以富家也,技艺之足以糊口也。民见此三者之便且利也,则必避农。避农则民轻其居,轻其居,则必不为上守战也。[2]《农战第三》
而造成其时商贾诗书游说之士遍地的起因却在于“上好言而官失常”,“今上论材知慧而任之,则知慧之人,希主好恶,使官制物,以适主心,是以官无常。国乱而不壹。辩说之人而无法也”。上行下效。民既然见上者有此喜好推崇,则必然纷纷效仿焉:
民见其可以取王公大人也,而皆学之。夫人聚党与说议于国纷纷焉,小民乐之,大人说之。故其民农者寡而游食者众,众则农者怠,农者怠则土地荒。学者成俗,则民舍农,从事于谈说,高言伪议,舍农游食,而以言相高也。故民离上而不臣者成群,此贫国弱兵之教也。[2]《农战第三》
商鞅认为,在兼并以为战的时代,须得用“耕战”来谋求国家的兴盛强大,“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2]《农战第三》而单纯的诗书游学言谈只会造成国家贫弱空虚,最终导致国家败亡。“故事诗书谈说之士,则民游而轻其君;事处士则民远而非其上;事勇士则民竞而轻其禁;技艺之士用,则民剽而易徙;商贾之士佚且利,则民缘而议其上。故五民加于国用,则田荒而兵弱。”[2]《开塞第七》“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国。国无有十者,上有使战,必兴至王。”[2]《去强第四》
为此,商鞅主张应积极培养耕战文化。“夫民之从事死制也,以上之设荣名,置赏罚之明也。不用辩说私门而功立矣。故民之喜乐农而乐战也。见上之尊农战之士,而下辩说技艺之民,而贱游学之人也。故民壹务,其家必富,而身显于国。上开公利而塞私门,以致民力。”[2]《壹言第八》
三、礼、法殊途同旨
自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创制“周礼”伊始,历经数百年的延绵发展,周礼已然深入人心。至商鞅所生活的战国年代,虽然出现了所谓的“礼失求诸野”的礼崩乐坏,然则周礼作为社会深层结构的思想影响力依旧存在。商鞅虽然是法家思想家,但生活于其时,其思想体系中无疑会涉及对“周礼”的认知与思考。换言之,“周礼”在一定程度上是商鞅思想体系形成的大历史背景。一如葛兆光先生所指出的,“一个思想家的思想常常受制于那个时代的一般知识水准。它可能不是思想的精髓却可能是思想家们的出发点,思想史的真正背景就在这种普遍的知识土壤之中。”[9]34即是说,商鞅虽然以法家身份显名,但其思想体系并非完全纯粹的弃礼而言法。
在周礼体系中,虽然血缘性(亲亲)是其核心原则,但同样也包含有“刑”的,只不过“刑”居于“礼”之体系内部。所以有学者认为,“以后‘法’即是从原礼制中的有关‘刑’的部分演变发展而成。”[10]309由此,我们可以可到,礼、法之间原本存在一种近乎“源”与“流”的关联性。两者不同之处则是,在周礼治域下,更多的是要求社会个体成员自觉主动的践行,尤其是对内在情感的诸如敬、忠、仁、义、诚的要求,所谓“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管子·心术上》),周礼所追求和强调的是基于内心情感的个体自觉性。相较之下,“法”(刑)“更多是以暴力对个体的强制执行,为了使惩戒处罚可资比较而展示公平和正义,它追求更为明确和整齐的形式确定,要求避免情感因素的渗入”,即所谓“怒不过夺,喜不过予,是法胜私也”(《荀子·修身》)。周礼强调“亲亲”,而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严而少恩”[1]《太史公自序》,因为在法家看来,“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2]《开塞第七》。要之,诚如李泽厚先生所总结的,“理性的形式化原则战胜情感的实质原则乃是‘礼’‘法’区别的要害之一。”[10]310
尽管有着上述分歧与区别,然就实质言之,无论是“礼”亦或“法”,都是在位者拟实现社会控制与整合的手段。作为最终的旨归,二者实则都欲实现天下之治。正是基于此,对于商鞅的“更礼”以及塞法入礼,有学者以为,“战国时期,由于现实政治的原因,儒、法之间有相互的攻击,但从理论上讲,法家也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礼。法家认为,礼、法都是因时而制,与时俱变,因此他们主张要‘更礼’、‘变法’,变礼与变法在实质上是一致的。”[11]169
孔子在面对春秋礼崩乐坏的社会现状前,虽然竭力倡导、捍卫“周礼”,“郁郁乎吾从周”。但同时也适宜地对其有所“损益”,着重表现为以“仁”入“礼”。孔子通过以“仁”释“礼”,且又将“孝”“悌”作为仁的基础,把“亲亲尊尊”作为“仁”的标准,从而在思想史上对“礼”完成一个提升华变,即将“礼”由“外在的强制性的规范转化为一种源于人内心的诉求和意识形态上的自觉”[10]18。要言之,以恢复周礼为毕生己任的孔子,为重建“天下有道”的社会秩序,同样主张对“礼”因时而有所“损益”。其与之后商鞅的“更礼”所不同则在于“损益”的立足点是基于道德性、伦理性。
在商鞅的变法思想中,虽然主张对“礼”予以更化,但“礼”作为一种社会秩序规范的实质没有改变,亦或以礼作为社会整合秩序整合的功效没有改变。其最为显著的特点即是立足于现实之需,谋求现实的功效,主张一种实用性的功利主义的“礼论”观。这与孔子基于道德层面对周礼的损益是两种不同的路径,然殊途同归,其目的都在于对社会现状给出基于自身立场的看法主张。不同的路径源于两派不同的思维与不同的历史、人性认知。商鞅强调主张的更化之“礼”更多体现在制度层面,为法令所保障与彰显。而孔子以“仁”入“礼”,更多的作用于社会道德人伦之间。商鞅基于其法家务实事功立场,认为道德不过是理想,而其所主张的“法”才是能为秦带来现实的功效。故其“更礼”变法的宗旨就在于以法定的制度性的“礼”更化甚至取代儒家推崇的道德之礼。这是商鞅作为法家的“法治”主张与儒家“礼治”的区别,同时也是二者的交汇点。
纵观商鞅的“更礼”论,其保留了周礼中用以维护强调君臣上下的“尊主卑臣”,舍弃基于宗法血缘的分封原则,而代之以“刑无等级”;强调农耕为本,而鄙弃礼乐诗书;以斩首军功作为奖赏的唯一标准,“壹赏”,从而打破周礼所倚重的“亲亲尊尊”。其“更礼”的一个最为核心的原则是使之“所以便事”,即立足于诸侯争霸的政治格局,在以血缘宗法为旨归的周礼中塞入法的要素,谋求以“法”入“礼”,拟图用法的“客观性”取代周礼中基于血缘宗法的“亲亲”的主观性,从而让“礼”发挥“抟之以力”的现实功效。即是说,商鞅的更礼,更多的是基于其时社会时局形势的变化而实施的一种对症下药,是一种便利之举。
商鞅实施变法更礼之初,不仅遭遇同僚反对,亦为百姓所不喜,“甘龙、杜挚等弗然,相与争之……百姓苦之”。然随着其功效的显现,“居三年,百姓便之”。[1]《秦本纪第五》“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1]《史记?商君列传第八》
正是基于商鞅的变法更礼,秦的发展由此进入一个转折点,由先前的“诸侯卑秦”一变为 “诸侯毕贺”。这一时局的出现充分实现了商鞅“更礼”论所主张的“礼者,所以便事也”的原则与目标。同时也呈现了经过商鞅塞“法”入“礼”的“更礼”变革,不仅在继续保留传承了“礼”作为“安国家定社稷序人民”的基本功效,避免了因礼崩乐坏而可能致使的消亡之境,同时还伴随着秦王朝的强大而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即是说,商鞅基于法家精神所实施的“更礼”亦为后世封建王朝提供了一个运行的蓝本,“商鞅之更礼,为封建君主专制和等级制度提供了新的运作范式。后世封建王朝无不承袭经商鞅改更之后的秦礼制的核心精神——尊君抑臣,从而使其成为维系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重要支柱。”[12]就此言之,商鞅的“更礼”论是具有历史进步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