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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网络道德绑架的问题及应对

2018-03-29程艳芳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新媒体数据研究院研究助理

传播力研究 2018年16期
关键词:网民舆论道德

程艳芳 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华东政法大学新媒体数据研究院研究助理

新媒体尤其是即时消息传播平台微博和微信的广泛使用,在拓展了新闻传播渠道的同时,也使得受众拥有更多的表达权,人们个人话语在公共空间的表达已成为一种常态。网络道德绑架多数是基于某一社会道德现象以网络平台为载体,善恶评价为标准,给当事个人或群体产生具有广泛影响力且带有道德倾向性舆论压力的行为。例如范玮琪晒娃事件、马云被逼捐事件、西安医生手术自拍事件等,这些事件通常是最先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形成热门话题,经过网友的点击和跟帖评论,在短时间内形成舆论的热潮使事件放大化。当前,“道德绑架”现象屡见不鲜,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笔者认为深入研究网络道德绑架的特点、后果,进而提出相应的规避策略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道德绑架的特点

在新媒体时代,随着网络的发展,以及传播渠道的增加,道德绑架的发生土壤已逐渐转移到网络物理空间,在道德绑架的传播中具有独有的特点。

(一)具有道德标准不一的特点,以网民评论的非理性表达进行

一是表现为一种“过度的道德想象”。即由我们头脑中所有情感、智力综合形成的对于是非对错的习惯性反应能力。古斯塔夫·勒庞认为,群体经常会表现出很高的道德境界,而这种道德境界常常幻化出强烈的道德优越感。[1]在道德绑架舆论形成过程或结果来看,网民根据不同的事情,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标准。二是网络上充斥着大量非理性言论。网民对于发生的事件所表达的是一种情绪宣泄,而这种情绪表达就潜意识的包含了一种非理性的态度倾向。由于网络降低了舆论传播门槛,也给网民提供了一个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和表达态度的平台,加上事后审查的网络控制规则让各种网络意见更容易以公众舆论的面目出现。言论多表达这样两种倾向,一是越是强势群体成为网民攻击的对象,二是对未做到符合大众道德行为以及对于拥有特殊岗位职业道德的人却未做出符合社会道德的行为道德绑架。在社交平台弱“把关”的情况下,这种非理性评论进一步聚集和引爆网民的非理性情绪,使这种道德绑架变成只宣泄情绪、不表达理性诉求的网民狂欢。

(二)含有善恶评价的特点,以善而非其他名义进行

一是从道德的含义看来,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俗和内心观念,以善恶评价为标准来调节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的总和。”[2]随着网络道德绑架“类现象”的增多,纵观道德绑架评论的言论的“类言论”,大多可以看出评价的观点和态度明确性,要么是善或恶的冲突和对立,要么是出现舆论反转倾向如由善转向恶或由恶转向善。二是从对道德绑架的态度倾向来看,主要体现在这两种类型的媒体或网民:一是身处困境的个人或群体;二是积极反对违背大众舆论倾向行为。因此,从这两方面来看,网络道德绑架大多是出于善的目的,而不同于以其他名义进行的,所要求的是从事与道德相关的行为。也即,针对道德现象,道德舆论的旗帜是出于传统道德美德为出发点,以此形成的一个对道德绑架者道德的声讨。当网络上有关道德问题出现,有些网民或媒体便会借助这个舆论热点进行新一轮的道德绑架,引起相关“类问题”增加,以表达某种“类诉求”的态度。扩大这种善的名义的舆论表达,变成一种对道德绑架者“恶”的一种道德声讨。

(三)具有软约束的特点,以社会舆论压力的方式进行

李普曼认为:“舆论基本上就是人们对一些发生的事实从道德层面上加以解释和经过整理的一种看法或态度。”[3]道德作为传统文化中最稳定的成分,对人的影响是一种深层次的认识,始终作为一种潜意识形态存在人们的意识里,而网络道德绑架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受这种潜意识道德的软约束力进行传播。这种软约束性所形成的“意识气团”对事件的当事人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它会迫使人们做出符合网络道德绑架所期望的行为。其二,道德绑架之所以具有软约束性特点,在于其相对于法律层面上的硬约束性而言,是一种软暴力性质的行为。所形成的舆论对事件的当事人具有至于“道德高地”去评价,以隐形话语形态对当事人施以压力。而这一话题一般是隐藏在网络空间,一旦发生诸如有违他们认为的道德伦理的事件,这个“物理空间”所提供的隐形话语迅速集聚,以显性话语方式呈现出来,表现出对被道德绑架者的一种谴责、一种不满,被绑架者受舆论的压迫而不得不做出符合大众舆论的倾向。

二、网络道德绑架所导致的后果

(一)造成网络道德失范

传统的舆论形态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受到潜在的传统价值观、道德规范等某种社会力量的制约,或者没有足够的社会影响力,只能以潜在的意识气团存在,没有形成显在舆论。而网络传播的出现,这种潜在的意识气团一旦有刺激他们心理的诸如有关道德类的事件发生,便会形成极端的舆论倾向,随着这种表达情感倾向的舆论愈演愈烈,可能会使网络空间蔓延到现实社会,网络空间的情感表达可以在现实社会中找到情感表达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因此,当这种非理性的言论一旦在网络空间中出现,集群效应扩大化之后,很容易对现实环境造成产生一定的破坏性。纵观整个网络道德绑架分析,网民对于被绑架者的道德准则同时也反应了一种社会盛行的心态问题,或许刚开始是出于善意的动机,但随着舆论的发展,这种动机逐渐演化为一种打着道德的旗帜任意滥用。情绪的宣泄助长道德的权利,但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他人的权利的伤害,也是对自身道德水准的践踏。通过对“类事件”的比较使得网民感性的道德标尺被抬高,为下次相关事件再发生提供标准,而形成的这种只升不降的道德标准极易造成网络道德失范。

(二)助长非理性舆论

通过观察舆论的走向,网民情绪化和偏激化态度倾向对网民非理性评论具有一定的煽动作用,同质性群体转变成一种情绪排气阀及非理性的价值导向,助长非理性网络舆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潜在非理性舆论转向显在非理性舆论。当这种潜在非理性舆论和主流舆论相接近,人们便会以几何扩张的速度把这种意见扩散开来,经过意见的聚合和交流讨论,公众便会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和看法,这种意见通过集群效应扩大化,进而转化为公开的显在舆论。这种显在舆论助长了舆论形成中的负面情绪,增加舆论的非理性因素。二是主流媒体回应的滞后性助长这种情绪性舆论评论负面化。受到传统媒体科层制的限制,在回应出现的道德绑架舆论,表现一种回避状态,提出的“黄金4小时”在实践操作中出现偏差。往往是公众舆论已经形成,进而才采取被动回应,当主流媒体对当前阶段做出回应时,舆论转而已经转向下一个阶段,这种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这种负面情绪性舆论。再者,非理性网民评论可能会误导网民,从而产生错误的价值判断,特别是一些较为激进的网民,长期热衷于发帖、点评,聚集了一批所谓“追随者”,在网络道德绑架的传播过程中造成不良舆论走向。

(三)背离法律思维

一是表现为道德至上意识。两千多年传统封建文化浸润下的法律文化观念仍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法律认知的错位、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参与能力的不足一直是当下社会的问题。而由传统媒体时代下由公权力所架构的道德观与新媒体时代下由私权利所架构的道德观所有不同,道德绑架也就是借助于强调“人治”这一传统儒家文化和在网络环境下“法不责众”的心态下扩大以道德的名义进行口舌之战。二是表现在法律权威受到挑战,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和扩散性使得网民的法律底线使得道德问题发生质变,舆论把法律和道德问题交叉化,使得法律不再是唯一准绳,无独有偶,一件事情的特殊化,下次再次出现,网民便会再次通过网络道德绑架用道德标准来绑架法律,甚至是绑架司法审判。网民对于案件的判断一般都是根据道德观念或个人经验主义,而司法审判应该是以法律为准绳,当这两者之间发生冲突时,网络道德绑架所形成的舆论有时会对司法机关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做出与法律原则相违背的判决,导致司法问题道德化。

三、网络道德绑架的引导策略

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网络道德绑架的传播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与广泛性,针对网络道德绑架所形成的特点及后果,如何进行有效的舆论引导成为必然趋势。

(一)自律与他律:媒介社会化的道德建设

第一,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网络行为,强化道德他律。网络是一个虚拟开放的大环境,其生态传播系统的沟通性、扩散性较强,道德绑架借助“道德情感共同体”极易造成群体极化。需要对网络平台、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布者进行相应的规范。因此,要充分利用法律、规范等他律手段来规范网络参与者的行为,如果网民的言论严重侵犯了一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那么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法律充分保护合法的网络言论,但是法律不保护不合法的网络言论。第二,强化网络道德建设,提升道德自律。一方面是对网络媒体从业者的自律,发布客观且真实的新闻事件,对新闻事件不作舆论引导与价值评判;另一方面是对“意见领袖”的自律作用;因为网络有不同的圈群构成,这些圈群中的意见领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舆论活动的发起能力和推动能力,在网络空间呈急剧扩散效果,从而推动舆论的传播,甚至影响事件本身的发展进程。第三,净化网络生态环境,推动自律与他律的互动。在保证社交媒体上网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管理网民互动中发表的不当言论,实行责任制度,让个人形成自律。因此需要法律和网民共同营造网络道德环境。

(二)明确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第一,道德和法律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范畴,不应存在替代关系。梁治平先生曾言:“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行变得徒具虚名。”[4]而道德绑架的频繁出现,无疑是人们放大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忽视法律应有的地位,往往把法律权限范围内的救济演变成道德的救济。第二,澄清道德义务与司法的界限。法律范围内人们享有公开表达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前提是不损害别人的利益,而在新媒体环境下,网络的匿名性扩大了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例如道德绑架滋生出来的“人肉搜索”行为在法律行为上已经侵犯了一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第三,明确网络道德绑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道德绑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比如因公交车让座以道德之名而对不让座位的人实施暴力,甚至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行为。诸如此类种种事件一旦违背了法律就应该纳入法律的范畴对其实施相应的处罚。

(三)网络媒体摆正自身角色

网络媒体是网络舆论中道德绑架的主要实施者,凭借传播速度快和受众基数大的优势,易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攻势。网络媒体在道德绑架舆论的形成过程中要摆正自身的角色,要允许不同声音的表达,当然是在确保这种舆论与主流价值观相一致的情况下,把这种舆论不一律引导到主流舆论上,发挥议程设置功能。一从议程设置的渠道来说:既要发挥传统媒体的优势,注重内容的权威性,做深度报道,又要发挥新媒体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强调实效性,交互设置议题。二从议程设置的导向来说:做好提前预判和监督机制,发布免疫性信息,注重不同的声音,表达不同的诉求,在此基础上,注重每个阶段的快速回应,以引导道德绑架的正确走向。三从议程设置的受传关系来说:新媒体下的社会公众既是传统媒体议程设置的影响对象也是议程设置者,注重双向的互动,不仅要设置议题,更要使议题成为受众讨论的话题,使公共舆论在每一个阶段都有互动的动态发展进程。

四、结语

新媒体时代,随着网络越来越深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对于道德的话题,在借助网络平台的传播后迅速成为网络公众关注的热点舆论议题,网络道德绑架作为网络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深入认识网络道德绑架的特征、后果,对我们当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1][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版,第29页。

[2]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3][美]李普曼:《舆论学》,林珊译,华夏出版社1922年版,第82页。

[4]梁治平:《寻求自然秋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修订版,第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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