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基层法治工作理念
2018-03-29王佳
王 佳
(长春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人口老龄化是由社会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决定的。由于国情不同,各国的老龄化程度、水平、特点等具有相对差异性。一个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必然给社会各个层面的工作带来一定影响。日本老龄化程度较高,以致产生了灭亡论等观点。由于老龄化给劳动力、社会生产带来直接影响,日本大力投入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和生产,期望以此弥补老龄化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劣势。美国政府也关注老龄化问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还颁布了相关的法案。因此,我国的基层法治工作理念要顺应老龄化背景,不能单一地认为是好事或是坏事。事实上,我们如果能够充分利用老年人的特质,发挥他们的特长,可以为我国基层的法治治理带来积极的影响。
一、基层法治工作的特点
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解,人在其现实性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首先,人不能生活在自己的世界中,要广泛参与社会生活。这就必然带来摩擦和不愉快,需要选择一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和角度。基层法治工作精细化可以将摩擦最小化。任何人只要参与到一定事件的处理当中,就可以增进了解,进而达到共识。让有热情的老年人参与到基层法治工作当中,一定会增进其对基层法治工作的理解和信任。
基层法治工作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其一,琐碎性、民生化。基层法治工作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每个公民的前途命运。家庭生活可能具有实质性差异,对问题处理的理解会出现原则性偏差。
其二,周期性、常态化。基层总会有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工作,问题的解决又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和更多的时间周期。如何在重复性的事务处理中保持敬业的态度是对基层法治工作者自我修养的重大考验。
其三,高负荷、低回报。琐碎而重复的工作会延长基层工作者的工作时间,加重其工作压力,使其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个人的家庭生活当中。
随着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基层法治工作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信息化的时代和技术保障为基层法治工作提供了便利。
二、老龄化背景下基层法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已达2.22亿人,占总人口的16.1%。预计到2035年,全国老年人口年均增长约1000万人,总量将达4亿人左右,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年均增长100万以上。[1]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胡晓义表示,我国几乎不到4秒钟就有一个人进入60岁以上阶段[2]。老龄化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之一。我们要借鉴日本经验,充分挖掘老年人口的劳动力技能、教育经验等人力资本以弥补人口结构变化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劳动力和人口“以质量换数量”的后人口红利效应。[3]如果能够发挥和调动这部分人在基层法治方面的积极作用,必然会大幅度提高基层法治工作的办事效率,全面改善基层群众与政府服务机关的关系,从而提升社会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老龄化现象为基层法治工作带来新的问题。
其一,涉及老年人的基层法律事件相对增多。这是由老龄化人口绝对量大的现状决定的。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经过几年的法治启蒙和宣传教育工作,民众的法治意识大幅度提高。老年人也逐渐丢弃传统保守的观念,主动求助基层法治部门参与家庭关系的处理和解决。此类案件涉及老人赡养问题、老人再婚、遗产处理等事宜,感性因素的复杂和交错成为案件得以有效处理的重要障碍。
其二,涉及老年人的案件处理时间相对较长。与盗窃、抢劫等基层法治事件相比,涉及老年人的诈骗、伤害和纠纷等案件通常不便保留证据和线索,为案件的解决带来困难。同时,贫困、高龄、独居、女性老年人成为重点弱势群体,其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差。高龄老年人不一定能够完全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并且存在不可预知性(如死亡、失忆等情形)。
其三,基层法治案件的双重效应鲜明地体现在老年人生活中。如果案件处理得顺利、满意、迅速,正能量的消息会以最快的方式、最持久的力度得到最广泛的宣传和普及。相反,如果案件处理得不顺利、不迅速,会使某些老年人无法从伤害中解脱,以至于带来无法逆转的精神伤害,更给基层法治工作的开展带来负面作用。
当然,老龄化人口在基层法治方面也具有其天然优势,包括时间优势、生活优势、工作优势和代际影响力。退休人员没有劳动时间的安排,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相对充裕,能够出于主观意愿投入到基层法治工作当中,有利于保证基本法律事实的准确性、人员构成生活背景的相对熟悉度和法律事件处理的协调性,也能够在参与法治宣传、处理法治事件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老年人能够用自己的生命体验,为一些琐碎事件的解决提供参考和咨询,进而保证法治事件处理的相对客观性,减缓矛盾、冲突。法治工作者可以从老年人的行业经验中获取更多的专业性知识。多数老人都有子女,并且在子女的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能够影响到子女对一些法律事件的判断和处理。因此,开发和培育老年人的法治意识,一定意义上会实现法治意识的代际传递效应,这对基层法治工作特别是老龄化社会的基层法治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实的困难,如:是不是可以动员所有的老年人都参与到基层的法治工作当中?对视力下降、听力下降、体力不济甚至文化水平差的老年人,怎样培育他们的法治意识?对为基层法治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老年人,应该以怎样的方式给予报酬?所以,必须将提高和宣传法治意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可以分阶段、分步骤,根据自己地区的特殊性,总结经验,先行尝试。首先,在社区、街道动员一批已经退休的、仍然具有工作热情的老法治工作者,参与法治事务处理。其次,带动一批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愿意参与和从事公益事务的老知识分子,提高和培育其法治常识和法律事务处理能力。最后,感染和帮助一批文化层次不高但工作热情很高的老年人,使他们作出正确的法治判断。
三、老龄化背景下基层法治工作的理念
首先,具有沟通和理解力。按照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必然要进行各种交谈,退出交谈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只要怀疑论者毕竟还活着的话,他用来默默地,然而动人地证明他已经从交往活动中抽身而出的鲁滨逊式的生活,就是不可思议的,即便是作为一种思想实验。”[4]因此,要借助当下的媒体和资源,建立一种联系,保持沟通渠道的畅通,不能将基层的法治工作理解为书面化的描述和法理的解释规范。老年人的生活阅历和工作经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并有利于事件的解决和处理。
其次,从容和淡定的办事原则和方法。这是由法治事件的特质决定的。任何法治事件的发生、处理都要有一定的周期。因此,不能仅通过主观愿望就使事件得以最迅速处理。老年人具有的丰富阅历和稳重有利于对案件发展、处理过程的理解,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便于基层法治工作者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之中。自觉的文化修养是每个人成长和成熟的必然维度,因此,我们应该在各种事件的协调和处理中涵养自己的修为,多一份对他人的尊重和理解,也多一份对自己的约束和警示。
最后,充满信心和信任。要动员各种积极的力量,并将消极力量转化为积极力量,营造良好的法治工作氛围,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至2016年,中国法学会已经连续9年发布《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每年的报告都能够系统、全面地反映当年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和取得的成就,也能够有针对性地体现各年度法治建设的特色和重点。2016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10件,修改法律24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件,作出1个法律解释,凸显了“依法行政”与“简政放权”的主题。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发展迅速。
各种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推进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能够准确反映基层法治工作的内容和效率,进而预测老龄化背景下基层法治工作的特质和方案。在多方面共同的努力下,可以预期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一定会有一个更高质量的飞跃。在老龄化背景下,我们要使老年人顺利和适当地切入到这场法治技术的变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