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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2017年度科研报告(上)

2018-03-29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归流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创新团队

(长江师范学院,重庆 408100)

2017年,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的研究发展稳健,态势喜人。本年度有几个情况值得高度关注:第一,基金项目立项。数目虽不及2016年,但也可圈可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有长江师范学院葛天博的“清代云南地区土司的法律监控研究”、中山大学谢晓辉的“清代湘西地区改土归流与开辟苗疆的比较研究”、西北民族大学王晓珍的“甘肃鲁土司图像文化研究”、楚雄师范学院杨甫旺的“中国彝族土司史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有三峡大学赵秀丽的“土司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女性精英的危机应对与家国情愫”、曲靖师范学院沈乾芳的“明清时期云贵地区女土司社会角色研究”;国家民委后期资助项目有长江师范学院李良品的“中国土司学导论”,这必将对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的研究起到推动作用。第二,论文发表数量基本持平。2017年以“土司”冠名及相关主题的200余篇论文,主要发表在《中国史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中南民族大学学报》《青海民族研究》《吉首大学学报》《长江师范学院学报》《遵义师范学院学报》等刊物,《中国经济史研究》和《清史论丛》也发表了一定数量的论文,这些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土司制度、土司文化、改土归流、国家认同、国家治理、边疆治理等方面。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四川师范大学、华中农业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吉首大学、北方民族大学、湖北民族学院等高校13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集中研究了永顺、唐崖、播州、乌撒、桑植土司的相关问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熊晓辉的《明清时期土家族土司音乐制度考释》一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舞台艺术》2017年第5期全文转载;李良品发表于《民族学刊》2017年第3期的《土司研究取向的新视野》一文被《新华文摘》2017年第21期论点摘编。第三,出版“中国土司学”专著。重庆市“十三五”重点学科民族学负责人、长江师范学院李良品出版的《中国土司学导论》,为中国土司问题研究增添重要成果。该专著洋洋洒洒46万余字,较系统地探讨了中国土司学的发生机制、研究对象、构建路径、研究方法等问题,具有宏阔的学术视野、较高的学术水准,是“中国土司学”的发先声之作,必将对“中国土司学”的建构起到指导作用。第四,举办两次土司研究学术研讨会。其一是2017年11月1-3日,长江师范学院举办了首届“中国土司论坛”。此次学术研讨会由长江师范学院和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共同主办,重庆民族研究院、涪陵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联合承办,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云南大学、云南保山市博物馆等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文博单位的7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学科理论与研究方法”“国家治理与地方回应”“土司个案”“土司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与交流。本次论坛呈现了当前中国土司问题研究“理论焦虑前提下的学科理论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土司政治”“遗产保护视野下的土司文化遗产”“‘整体史’视域下的多学科融通”的特点和趋势,对于“中国土司学”理论构建、资政服务、遗产保护等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其二是2017年11月3-5日,于西南民族大学成功举办第七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此次学术研讨会有来自海内外高校及科研院所的13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提交了120余篇论文,以“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及其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研究”为主题,围绕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土司文化遗址保护与利用研究、土司制度与地方社会治理研究、四川平武县土司文化暨土司建筑遗产——报恩寺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及保护与利用研究等内容展开了深度的讨论与研究。此次国际学术研讨会对于促进中国民族史与民族文化、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以及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推进作用。

一、“中国土司学”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

2017年“中国土司学”基本理论构建与方法研究不断深化与发展,李世愉、马大正、李治亭、李良品等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吉首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开辟专栏展现其研究成果。

(一)“中国土司学”基本理论研究

长江师范学院李良品的《中国土司学导论》一书是为“中国土司学”的构建而著,其目的在于总结元明清中央王朝的治边策略和历史经验教训,这对国家治理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中国土司学导论》始终以国家治理为主线,探讨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国家治理下逐渐实现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特别是“齐政修教”“因俗而治”“以夷治夷”等章节能够为当前在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和智力支持。《中国土司学导论》总结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治理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历史经验,用“治国先治边”的治国理政观分析强边固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把握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的现实问题,有助于建构中国土司学的学科体系。从主要内容看,该书包括学术概念、国家治理理念、多学科视野以及中国土司学的研究对象、理论体系、研究内容、基本路径、研究方法、注意的问题等,由“国家治理”这一理念纽带串联组合,在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中国土司学导论》的架构体系。该书不仅能够填补该领域的学科空白,而且有利于促进中国史、民族史、边疆史研究的深入发展,有利于推进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社会发展与建设。这是因为“中国土司学”事关国家的西部发展战略、外事战略、边疆国防战略。构建“中国土司学”对于促进土司文化、土司制度、土司现象等方面的研究走向深入和系统,对于促进土司文化、土司制度、土司现象等研究理论化和综合化,对于丰富和提高土司研究者对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及土司现象的认识和理解,对于促进民族地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均能提供借鉴[1]自序。

李世愉在《期待“土司学”的实至名归——论构建“土司学”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一文中指出,土司学是以土司制度推行运作的历史为背景,进而研究与之相关内容的一门专学,它与土司制度、土司文化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一个研究领域能否称“学”,取决于内在条件和外在因素。土司研究的对象具有独特性、重要性、广博性和现实性,说明其本身具备称“学”的基础。土司研究的状况,无论是研究的历程,还是当前发展的趋势,都显示出其外在条件臻于成熟。可见土司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而专门领域研究的需要、多学科共同研究的需要,更突显出构建土司学的必要性[2]。成臻铭在《“土司学”的提出与推进》一文中强调,“土司学”的提出以及推进的速度和力度需要总体考察与评估。“土司学”最初只是明清时期学校教育实体的一种名称,自从作为一个专门学科概念被阐发以后,便引起了政界和学界的重视,取得了类似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的扶持、土司遗产成功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等良好的社会效益。然而,“土司学”推进的力度仍然有限,这需要在加强土司学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和重视土司资料发掘整理和研究内容视野拓展两个着力点上取得突破[3]。马大正的《论深化土司问题研究与“土司学”的构建》一文认为,土司问题研究正成为史学研究的热点,构建土司学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当前土司问题研究应强调历史大视野,因为土司制度的推行、改土归流的实施都是在极具中国特色的历史大背景下的历史现象和历史存在。同时,研究土司制度也需要有历代边疆治理的大视野,毕竟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治理边疆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治理模式。但土司问题研究要力戒泛化,努力追求研究的深化与创新。在此基础上,应加快推动土司学构建的进程。另外,要重视开展土司学构建的理论研究,注意土司研究社会基本功能的发挥,尽快组织力量,集思广益,广泛调研,启动《中国土司学概论》的研究与撰写,则是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事实上,土司学的构建,并不是土司问题研究的终结,而是一个新的起点[4]。李治亭在《论“土司学”的独特性》一文中认为,任何一个专业研究领域,都有它的独特性。土司学的形成,不仅是土司研究长期发展的产物,更在于它有独特的学术内涵。这源于独特的土司制度史。自元以来,土司制度就是西南地区重要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它对西南诸省的治乱兴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研究西南各省之历史,土司制度的研究是不可替代的。土司制度的独特性表现是代表了一种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土司作为世袭的地方官,其承袭、朝贡、征调等规定,与流官完全不同;特别是作为边疆地区的管理制度,土司制度与明代东北的卫所制,清代新疆的伯克制、蒙古的盟旗制也有明显的差异;现存众多的土司遗址、土司文化遗产更集中表现了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的独特性。可以说,没有独特的土司制度,就没有土司学的独特性[5]。综上所述,由“土司学”自身具备独特性,因而构建“土司学”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学界广大同仁应齐心协力深化土司问题研究和推进“中国土司学”的构建,并使之不断完善。

(二)“土司学”主要方法研究

基本理论研究是构建“中国土司学”的基础,方法论的创新与总结则能使构建“中国土司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017年“土司学”研究方法的总结与创新,李良品可谓成果众多,他认为2013年至今,土司研究取向呈现出一种新视野,具体表现在4个方面:第一,土司机构与职衔研究方面,土司机构利益的谋取、土司机构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土司机构权力的法律监控,将成为新常态;第二,土司制度研究方面,土司制度的结构与功能、土司制度的专项制度等研究,已成为新取向;第三,土司区治理方面,将在土司区的国家治理、地方治理、边疆治理等开拓新领域;第四,土司文化方面,将在土司文化的理论、土司遗址、土司衙署(庄园或官寨)等方面呈现新视野。对土司研究取向视野作回眸和前瞻,以期深化土司相关问题的研究[6]。其次,在《深化土司研究的十个问题》一文中,他指出,在未来的土司问题研究中,学界应根据历史文献、地方志书、各地档案、土司志、土司谱牒等文献记载,高度关注土司建置、土司职官、土司规建、土司地区经济、土司军事、土司教育、土司人物、土司地区习俗、土司文史、边地土司等问题[7]。在对现存土司遗产进行田野调查研究方面,他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在《土司遗产田野调查的多维度探索》一文中认为,运用历史人类学的方法对现存土司遗产进行田野调查,既有助于各类人才培养,促进原土司地区经济发展,也有助于推动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土司遗产田野调查可以通过对土司遗产涉及的“人”“事”“产”“境”“文”“史”“值”等7个维度进行仔细观察、深入分析和综合研究,不仅能深度认知和理解我国土司遗产的文化本质,而且能将土司遗产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纳入“文化制衡”的“民族生境”中进行探讨[8]。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及西南等地土司政治与土司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日渐得到学界的关注和重视。土司研究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学术架构,成果不断增多,在专学化发展过程中,社会影响不断扩大,国际化趋势明显。彭福荣在《政治属性与服务意识:中国土司研究不应回避的取向》一文中指出,中国土司研究不应回避政治属性和服务意识,专家学者在强化中国国家认同、中华民族与中华文化认同及推进制度创新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当下,研究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及西南等地土司政治,利用历史积淀的制度文明,推进制度创新,建构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可为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和深化土司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解决我国国家统一、边疆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化繁荣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学理支持和历史镜鉴[9]。

总之,2017年“中国土司学”的理论建构和方法论总结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是土司学界众位专家学者众志成城、共同努力取得的成果,我们应予以充分的肯定;但对“土司学”的研究我们不能止步于前,还须不断推陈出新、精益求精,从而推动中国土司学继续全面、高速、健康的发展。

二、中国土司制度研究

土司制度是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依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采用的一种统治方式,也是中央王朝对这些地区统治政策的具体体现。2017年专家学者们继续加强在土司制度方面的研究,学术成果更加侧重于土司制度理论和方法上的研究,土司制度与国家、地方、民族、宗教文化等诸方面的关系探究,土司制度与政治、军事、法律的相关研究,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地方治理、社会治理、边疆治理研究以及土司时期的社会变迁、社会关系研究等。

(一)土司制度理论与方法上的探究

2017年土司制度研究在理论上的探究主要表现为对土司制度早期学术研究体系的梳理、对“土司”一词的演变和对土司制度功能以及影响等方面的深度探讨。土司制度研究方法上的探究主要注重对比较法、实证法、田野调查法和历史文献法等方法的运用。

1.土司制度理论上的探究。(1)土司制度发展研究。罗维庆、罗中在《土司制度早期学术研究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一文中指出,20世纪上半叶的土司制度早期学术研究,历经了关注国内安全、服务行政区划改革、基本概念探讨、研究体系形成等既是相对继承但又相融交错的发展阶段。李根源将土司研究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佘贻泽运用田野调查与文献考证相结合的方法,创建了理论研究体系;凌纯声、林耀华、陈永龄、江应樑等学者的努力促进了土司制度研究体系的发展和完善。早期学术研究奠定了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但也留下了土司制度自治性、民族性研究力度不够,相关概念尚未形成共识的缺憾。对土司制度早期学术研究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进行探讨,有助于学术研究的顺利发展[10]。自2009-2015年,国内总共举办了7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内(际)学术研讨会。蓝武认为“年会”已成为汇聚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者的重要阵地,同时也是展示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系列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他的《年会视角下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进展近况及其多元特征探析》一文以“年会”为视角,系统梳理了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进展近况,并对其特征进行全面总结,既有助于推动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的深入,也有助于将来中国土司学的构建[11]。

(2)“土司”一词演变研究。武沐、张锋峰在《再释“土司”一词的演变》一文中认为,“土司”一词究竟如何界定,学界至今仍然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将“土司”一词在明、清两朝的演变细细梳理一番,则“土司”一词在不同时期的所指亦有脉络可寻。嘉靖时期“土司”一词开始在一些朝廷命官的奏折中使用,但使用频率较低。万历至明末,“土司”一词开始普及,其所指与嘉靖年间大体相当,但也有个别例外。清朝以来,“土司”一词普遍泛化。无论是文职土官,还是武职土官,亦或藏族、维吾尔族部落首领均可称为“土司”。由此导致在《大清会典》中,吏部既管辖文职土官,也管辖文职土司;同样兵部既管辖武职土官,也管辖武职土司。清代“土司”“土官”两词虽可混用,但吏部与兵部的管辖职责却是清晰的[12]。

(3)土司制度的功能研究。李良品、廖钰在《论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功能——学理层面的诠释》一文中认为,明清时期国家成文的土司制度既是国家政权主导、土司政府配合、土司辖区民众积极参与而形成的产物,又是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与各地土司互动与博弈、认同与调适的必然结果。明清时期国家成文的土司制度具有政治、法律、管理、文化及社会等功能。土司制度功能的学理性主要体现在工具性和稳定性两个方面。从学理层面探讨和诠释土司制度的功能,能为“土司学”的构建以及制度创新提供理论支撑[13]。

(4)土司制度的影响研究。马利亚认为,渝东南地区长期由石柱土司和酉阳土司统治,对渝东南土家族传统民居特征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4]。蒙丹妮的硕士学位论文《文化调和与制度整合——以广西土司制度为中心》尝试以政治学理论为基础,选取广西土司制度为个案,意在解决广西土司制度的演变与中华民族统一的关系;广西土司制度是在怎样的政治文化下形成的;中华民族“大一统”政治文化是如何影响广西土司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等问题。她在文中认为,无论土司制度如何变迁,在土司地区的政治文化和中华民族“大一统”政治文化相互影响下,国家主权不变,使整个政治系统长期保持统一和稳定[15]。

2.土司制度研究方法上的探究。近年来,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应用新的研究方法是一个重要原因。方铁在《土司制度研究方法述论》一文中指出,应用新方法,有助于研究者变换视角,开拓新领域,探讨深层次的复杂的问题。在土司制度研究方面,2017年学术界对比较研究法、考证法、田野调查法、历史文献法的应用较多,成效亦较显著[16]。

(1)比较方法的运用。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西南、中南及西北地区实施的土司制度,因朝代、民族、地域之间的差异,在地方行政中也存在不同的特点。罗中在《同中存异:元明清土司制度的变化与发展》一文中认为,元代土司制度的特点,是没有完整的系列条例规范其自治权,土官在一定的空间自主行事处理其民族内部事务。明朝土司制度的特点,是具有较完整的强制性规章制度,土司在其约束下行使自治权。土司制度的复杂化及非自治性土司的出现是清代土司制度的特点。通过对元明清土司制度的异同特点进行比较研究,探索其变化规律,应是土司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17]。文海在《羁縻制度与土司制度关系新探》一文中分析了羁縻制度与土司制度其实质都是土官制度,二者的区别在于羁縻制度是土官制度的初级阶段,而土司制度是土官制度的高级阶段。虽然土司制度是对羁縻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但两者之间并不是自然而然递嬗的关系,除了经济因素外,还需要其他的具体的条件和因素[18]。方铁在《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及当代启示》一文中将土司制度与羁縻治策相比较,其意义在于明确区别边疆地区与邻邦并以不同政策分别应对不同情况;开创中原王朝因地制宜制定边疆统治制度的先河;为朝廷管理和开发少数民族地区创造了有利条件。他还指出,研究土司制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同时可以对当代社会提供有益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有助于了解中原王朝尤其是元明清王朝的统治逻辑;有助于了解南方少数民族群体性格的形成及演变;对研究土司地区的社会文化具有重要意义[19]。明朝后期爆发的两起著名的土司叛乱——“播州之乱”和“奢安之乱”,对西南地区政局和民族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极大地削弱了此后明代朝廷抵御后金南下和镇压中原农民起义的实力。颜丙震、崔晓莉在《明代“播州之乱”与“奢安之乱”比较研究》一文中指出,因发动两起叛乱的土司关系密切、地域相邻,两事件又彼此相因,因而对两起叛乱及平叛过程进行比较分析,可以揭示明后期政局与土司政策的诸多新特征[20]。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汉族世家大族大多“五世而斩”。但在西北地区,众多的藏族土司家族却历千年而不衰。齐德舜的《“五世而斩”与“绵延千年”:汉藏家族对比研究——以北宋真定曹氏家族和唃厮啰土司家族为例》一文,通过对宋朝初年兴起的汉藏两大家族——真定曹氏家族和唃厮啰土司家族的分析,对比汉藏家族不同的发展道路,揭示了“五世而斩”和“绵延千年”的深层次原因[21]。

(2)考证方法的运用。土司时期是土家族重要的历史时期。土家族土司始于元代,但相关的文献记载并不多,且相互矛盾之处多见,使元代土家族土司历史一直较为模糊。田敏的《元代鄂西南土家族诸蛮洞及土司史迹考》一文,通过对最为典型的鄂西南土家族土司的元代史迹、史料进行爬梳、整理,对记录土家族蛮洞活动与土司设置的诸多矛盾史料进行较为充分的考据,较为清晰地勾勒出了元代鄂西南土家族蛮洞分布与土司设置的格局[22]。明初水西土官宣慰使霭翠归附明朝,是贵州土司与明王朝之间的重要事件,也是明朝水西土司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然而,由于文献记载的歧异,对于霭翠的归附时间,存有洪武四年与洪武五年两说。两说并存,未加甄别考辨而辗转传抄,习以为然,导致长期以来学界在这一问题上认知的混乱。谢孝明的《明初水西土官宣慰使霭翠归附明朝时间考辨》一文,通过对相关文献史料以及研究著述的梳理与辨析,以期厘清该问题的疑义与分歧,意在解决明初水西土司研究中某些“熟视无睹”“习以为然”的现象,回归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严肃性[23]。岷州攒都沟后土司向来被认为是甘青地区的重要土司家族,与明封大智法王班丹扎释同出一族,历来受到学界的关注。在已有史料中关于其家族世系大致有5种记载,各史料相互之间亦多有抵牾。李志明、洲塔的《岷州攒都沟藏族土司世系及相关史事研究——以新发现的“攒都沟后土司宗图”为中心》一文,以新发现的“攒都沟后土司宗图”为核心,对该土司的世系及相关史事进行分析研究,初步厘清了后氏土司的世系、品级等相关问题[24]。余庆毛氏入黔已有千年,有科举功名人物记载自清始。据各种文献统计,有清一朝,有功名者达百余人,占余庆县科举人物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他们中为官者造福一方,居乡者为地方乡贤。赵青在《余庆毛氏清朝科举人物考》一文中认为,对清朝毛氏取得科举功名人物的考察,至少说明余庆取得功名的毛氏有相当一部分是土司后裔。余庆毛氏大批科举人物的出现,表明余庆土司对科举这种国家制度的充分认同。作为地方表率,这一群体维护了地方稳定,推动了地方经济文化发展[25]。

(3)田野调查法的运用。鱼通位于康区东部多元文化接触区域,山神信仰作为地方社会的重要资源,将家屋、村落和区域社会连为一体,形塑了社会秩序。郭建勋在《山神、庙宇、土司与康东社会秩序——基于四川康定鱼通地区的田野调查》一文中指出,在山神信仰的基础上,在土司的作用下,各式庙宇及相伴而来的宗教、神灵以及组织与区域社会发生关系,并与原有的山神和社会结构叠合。一方面,因元代中央王朝力量的进入,土司与寺院主导的地方历史与原有的社会结构相嵌;另一方面,运用既有的传统信仰来建构历史发展过程中遭遇的不同事件,同时这些不同事件又产生不同的意义,使原有的社会结构得以保存和调整。在地方宇宙观与外来的普世宗教观接触中,山神代表的早期社会结构、元代后萨迦派庙宇对当地社会结构的调整,因土司制度的引入和连接,使社会呈现出更复合的形态,体现了藏边社会特点[26]。甘孜藏族自治州位于青藏高原的东南部,地理位置特殊,受到历代统治者的关注,尤其是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也因此在这里留下许多宝贵且保存相对完整的土司官寨遗址。薛登峡的《四川省甘孜州土司文化考察报告》一文,主要以民族学的调查方法对该州所存的官寨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遗址现状,探索土司的沿革历史,并对官寨遗址的保护提出若干建议[27]。巴底土司官寨位于四川省丹巴县巴底乡邛山村,距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是丹巴县保存相对完整的土司官寨遗址。这里因高山峡谷的阻隔以及土司制度的统治,至今还保留了一些古老的文化现象。其中嘉绒藏年有着特殊的记岁方式和庆典仪礼,是当地甚为隆重的岁时节日。田茂旺在《巴底土司官寨“嘉绒藏年”的仪式文化调查研究》一文中认为,嘉绒藏年的仪式文化蕴藏着丰富的符号系统,以祭祀为民除害的阿米各冬为主体,表达了人们与自身及他人和谐相处的美好愿景,克服困难、乐观向上、健康高雅的生活态度,以及对神灵的崇敬,对日常规则的强化,对当下生活的赞美,可以让人在躁动中恢复平静,从而收获内心的平和[28]。李晨的《没落的古堡——巴底土司官寨调查报告》一文,主要以民族学的调查方法对官寨进行了实地考察,探索了巴底土司的沿革,并对官寨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29]。

(4)历史文献法的运用。在以历史学为学科理论的土司研究中,土司历史文献是最基础、用途最广泛的资料。李良品、吴晓玲在《土司历史文献的类别、特点与运用》一文中指出,土司历史文献可分为档案、史籍、志书、史料汇编、笔记和文集等类别;土司历史文献具有多元性、丰富性、地域性、民族性、批判性和创新性等特点;运用土司历史文献开展土司研究的基本步骤有四:其一是确定土司历史文献范围;其二是明确文献检索工具;其三是厘清阅读土司历史文献的程序;其四是加工整理有用的土司历史文献。只有选取适用于土司研究的文献,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土司历史文献进行最恰当的分析和最有效的使用,才能在土司研究中收到最佳的成效[30]。

(二)土司制度相关关系研究

土司制度作为中央王朝治理少数民族及地区特殊的政治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必然与国家、地方、民族、宗教等因素息息相关。因此,土司制度与国家权力、地方社会、民族关系、宗教文化等方面的关系研究一直为土司研究者所关注。

1.土司制度与国家。李超在《民国时期的土司与土司政治》一文中认为,民国时期,土司制度并未彻底废除,土司政治依然存在,主要表现为:土司制度得以延续;改土归流持续推行;土司权威依然强大3个方面[31]。潘先林、白义俊在《民国时期的土司政策——以云南为中心的讨论》一文中指出,民国时期,无论是从制度、立法层面考察,还是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土司制度显然是封建残余,只能废除,实行改土归流;但在实际社会中,土司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事关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需要正面应对。因此,各级政府在“废除土司”“改土归流”的大旗号下,根据各地区、各民族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不断发展,推陈出新,磨合适应,力求找到适合自身实际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改良土司行政,为延续几百年的土司制度在民国国家体制中找到一个合法的制度性、政策性存在。这些具体工作和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政策的制定积累了宝贵的经验[32]。

2.土司制度与地方。龚义龙在《武陵山区蛮酋大姓与羁縻州郡、土司制度》一文中指出,秦汉以降,廪君蛮、板楯蛮、盘瓠蛮一直活动在武陵山区,并在唐宋时期发展成为武陵山区的著姓望族。唐宋时期是中原王朝实质性经略武陵山区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主要表现在唐宋王朝在武陵山区设置羁縻州郡,利用当地土著大姓首领管理当地,元代将羁縻州郡制度发展为土司制度[33]。长官司是元明清时期级别较低的地方政权机构,中央王朝对此实行自治政策。该制度的落实,较好地解决了宜山县由“割地事件”引发的长期民族动乱问题。韦美兵在《韦广与明代宜山土司制度》一文中以明代长官司制度为切入点,阐述了韦广提出长官司制度的历史背景,让人们了解长官司制度对当时社会治理的推动作用[34]。王希礼的硕士学位论文《明朝在甘南藏区的制度建设研究》指出,为实现对甘南藏区的有效治理,自河州归附不久,明王朝便开始在河州地区设卫,以加强对其地的管控。随着明军西征任务的完成和明王朝在甘南藏区统治的确立、稳定,明王朝随即仿效其在中原及其他民族地区实行的制度开始在甘南藏区进行适应性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土司制度、卫所制度、金牌信符制度、僧纲制度。以上制度虽不是甘南藏区独行的特殊制度,但明王朝无不结合甘南藏区客观、具体的民情、社情对各项制度进行了整改、变通,使其适应了甘南藏区的特殊情况,并有别于其他地区而具有了一定的地区特色。通过上述的制度建设,明王朝逐渐将甘南藏区纳入到自己有效的管辖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明王朝的西北边防,促进了甘南藏区的社会发展,同时也为明王朝与包括青海、西藏在内的广大藏区联系的加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35]。石小川在《清代湘西土司辖区的法律移植——兼论湘西土司的平民化进程》一文中指出,清朝在确立了对全国的统治权后,湘西永、保两大土司被纳入到新的中央王朝的大一统格局之中,史称“改土归流”,这被认为是满清朝廷对湘西土司辖区的一次法律移植。他认为在此进程中,原有的等级森严的贵族制度为清朝的大经大法所取代,这种变化首先体现在满清对湘西地区的立法上,进而深入到司法领域,而原湘西土司辖区的各族人民也在这样的社会进程中内地化,这一过程也是湘西土司从特权阶层转化为平民的过程[36]。中国西南民族地区族群共融和文化认同问题是很多西方学者关注的话题。陈季君、安齐毅在《西方学术视野下土司地区的民族融合》一文中指出,我们从西方语境下所反映的历史信息和理论价值,借鉴西方学者文化主义关于中国民族融合的观点,从另一视角对中国土司地区的文化认同与民族融合进行探讨,可以拓展对西南土司地区民族融合和文化认同的认识。土司地区民族融合的过程是这些民族和汉民族的涵化并逐渐融入中华民族的过程。土司地区伴随着文化认同的力量,激发人们共同的信仰,促进了民族融合[37]。

3.土司制度与民族。在民情复杂的边疆地区,如何保持边疆的稳定是考验中央与地方治理智慧的重要命题。傣族土司制度能在边疆地区存续七八百年,这本身就是对边疆稳定的重大贡献。这也说明,土司制度是中央与地方反复博弈后接受的制度选择,是最符合当时现实的治理策略。者荣娜的《傣族土司制度可持续的非制度因素分析》一文,重点探讨了在中央王朝与地方土司的反复博弈中,中央的治理策略是什么,哪些因素制约着中央在傣族地区推行中原的郡县制等问题。这不仅有利于我们明白边疆治理中因地制宜的重要意义,对完善边疆治理策略也有一定的启发作用[38]。赵国威的硕士学位论文《明清时期鄂西土家族与中央政府关系研究》,基于明清时期鄂西土家族与中央政府关系的实证研究,深入分析二者在政治互动、文化交融和经济交流等方面产生的积极影响,密切围绕当时的历史背景,探究中央政府如何做到国家统一、社会发展与民族融合之间的协调统一,这对当前我国政府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借鉴与指导作用[39]。四川白马藏族偏居西南边陲之地,其发展受到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面临饱腹需求与生命安全的双重挑战。黄梅在《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化夷策略——以四川白马土司对白马藏族“化夷”之道为例》一文中指出,四川白马藏族偏居西南边陲之地,其发展受闭塞的地理环境和复杂的社会环境的影响,面临饱腹需求与生命安全的双重挑战。自南宋理宗时期起,中央王朝开始对白马藏族实施土司管理,历任白马土司推行了一系列安民富民、兴学化夷的政策,促使白马藏族逐渐与中原文化相连接,四川白马藏人的认知水平和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提升[40]。另外,她的《论四川白马藏族的生存境遇——兼论白马土司的家国观念》一文通过对白马藏族闭塞的生存环境以及时常遭受番夷侵扰的外在状况的论述,揭示了白马藏族艰难的生存境遇。认为白马土司在730多年的管理过程中,形成了忠贞爱国、遵从大势的家国观念,旨在保境安民、保有辖域管理职权[41]。冶福龙的《民和冶土司与冶姓回族》一文就有关民和冶土司的由来以及冶土司与青海(中国)冶姓回族的族源关系进行了探讨[42]。

4.土司制度与宗教文化。明清时期在甘肃和青海的土司中,连城鲁土司是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一员,它统治时间长,封土面积大,对永登地域内藏传佛教寺院的兴建和宗教传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杨建军的《连城鲁土司与永登藏传佛教寺院考略》一文认为,永登现存的藏传佛教寺院,都与鲁土司有着直接的关系,是研究永登及周边地区藏传佛教传播的重要依据[43]。

(三)土司制度与政治、军事、法律相关研究

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因其既是地方管理制度,又是纳入政府官制体系的一项行政制度的双重属性,所以,它必然与政治、军事等密切相关。

1.土司制度与政治。(1)土司承袭制度研究。葛天博在《清代土司承袭的国家法律控制》一文中指出,承袭制度是土司制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清代运用承袭制度不仅实现了规范土司权力延续的稳定性,而且经由承袭资格、承袭程序与承袭惩罚制度体系的法律化,辅之以文化教化和流官责任的严肃惩戒,实现了清王朝通过承袭制度控制土司权力的政治目的。清代土司承袭权力逐渐被弱化,直至被剥夺,为流官全面进入蛮夷地区、实施地方治理奠定了社会基础,改土归流最终成就了国家统一的政治策略[44]。

(2)土司朝贡制度研究。朝贡制度作为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既是中原王朝统辖周边少数民族的主要制度,也是封建王朝处理与周边国家外交关系的基本模式。深入研究历代边疆民族的朝贡关系及其制度建构,对于梳理与揭示朝贡制度兼具对内与对外层面的多层次性与复合性,意义重大。罗群《“慕利”与“慕义”——论西南地区土司朝贡的制度建构》一文以西南地区作为考察对象,分析探讨了边疆民族地区土司朝贡形成与发展的制度轨迹,揭示了朝贡制度在中国古代边疆治理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作用[45]。彭福荣在《元代土官朝贡及其制度化》一文中强调,元朝继承政治文化遗产和制度文明,在大一统历史框架和地方行省管理体制下,以强大军政势能为基础,延续羁縻统治传统,地方治理中参用土人为官,允准、接纳和认可西南等地民族首领的主动朝贡,通过引导性朝贡带动元代土官朝贡实现制度化发展,成为元代土司制度的重要方面。但是,元代土官朝贡制度因政治吸附与文化吸引及制度草创而未充分发展,为明清土司制度与中国土司朝贡制度的健全完善留下了空间,相关研究值得深化[46]。李子倩、聂晓莉的《明代西南地区土司朝贡制度初探》一文依据相关史料,对明初土司朝贡制度的形成、朝贡制度的具体内容、朝贡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介绍[47]。她们还在《明朝中央对于西南土司的管理——以土司朝贡为例》一文中指出,为了保证朝贡体制的顺利实施,明朝对土司朝贡的贡道、人数、贡品、回赐等均有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土司进行惩处。朝贡体制自明初制定后变化不大,然并非一成不变,这些变化使中央更加有效地治理西南土司[48]。邹建达、杨晓燕在《笼络与控制:川西北土司“年班制度”的建立及首次朝觐》一文中指出,“金川之役”后,为确保包括大、小金川在内的川西北土司地区的长治久安,清廷制定了一系列的善后措施。其中,将之前成功施行于内外蒙古和回部王公的“年班制度”用于川西北土司,仿照回部年班之例建立起川西北土司的“年班制度”,川西北土司成为西南众多土司中唯一享受朝觐殊荣者。而川西北土司的首次朝觐,人数之多,在京时间之长,被接待规格之高,参与活动之丰富,获得赏赐之丰厚,都是极其罕见的。他们认为川西北土司年班制度的建立和首次成功朝觐,既是清廷对在征剿大、小金川战争中支持清军各土司的奖励,并藉此加以笼络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各土司实施控制的重要制度安排[49]。

(3)土司制度其他问题研究。陈文俊在其《军卫体制下陕西行都司土官身份考察》一文中指出,明朝之所以在河西、河湟采用完全的军事建置而非民事建置是由其严峻的边患形势决定的,陕西行都司就是为了应付西北边患而存在的,而行都司得以建立和运行的基础是明初大量归附的土官军民;明朝利用军卫体制将这些土官牢牢控制在军户范畴,土官亦利用明朝的制度发展壮大了自己的家族力量,至清而成为甘青土司;也正是因为行都司土官卫所军户的身份,他们没有像西南土官一样的行政独立权,至少在明代还不能被视作“土司”。他认为明代以陕西行都司稳固西北的举措是比较成功的[50]。明初,鄂西地区土司叛服不常。洪武二十二年、二十三年,鄂西土司掀起了明代土司史上最大的一次反叛,明廷派遣大将蓝玉率大军征讨鄂西土司,对其进行了残酷的镇压。为防止鄂西土司再次反叛,明廷省施州入施州卫,增设大田所,甚至一度废除了鄂西土司建置,鄂西土司发展陷入低潮。陈文元在《论明初蓝玉征鄂西与鄂西土司社会变革》一文中认为,明初蓝玉对鄂西土司的血腥镇压既是鄂西土司与中央朝廷之间关系的一个再调整过程,也是对鄂西土司的一种震慑[51]。周永健在《输纳、蠲免与赏赉——论明代国家权威在贵州土司属地的经济性表达》一文中认为,国家权威通过土司朝贡、土民输纳象征性赋税与方物等经济性手段予以自下而上的弥漫式表达。朱明王朝在物质性的奖惩、社会危机中的蠲免等施政形态中,居高临下地折射出国家权威在贵州土司属地的经济性表达[52]。齐德舜在《从赞普到土司:唃厮啰家族家国之间的政治嬗变研究》一文中指出,唃厮啰家族自宋朝初年进入西北地区之后,历经宋、元、明、清直至民国,其政治身份随朝代的更迭不断嬗变,从宋朝初年的河湟吐蕃赞普一步步转变为明清时期“五土之首”的赵土司。认为唃厮啰家族政治身份的嬗变是历史的必然,是时代变迁的大背景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是国家、民族、家族三方互动的必然结果[53]。

2.土司制度与军事。土司兵是土司对外征调的重要军事力量,特别在明朝晚期,土兵征调维护了边疆稳定。覃芸的《〈王阳明全集〉所见明晚期永保土司兵的征调》一文以《王阳明全集》所见明晚期永保土兵的征调为出发点,以永、保土兵征调的环节及其特点为重点,对征调背后土兵的战场配置、犒赏、土兵的善后等问题进行论述,旨在更深入地了解土兵在明晚期的征调[54]。李莹、李雨衡指出,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制夷”的土司制度,土司统治者设定“世统其兵”的土司军事制度,主动利用土司军事武术来组军征战,捍卫疆土,以维护其世袭地位。故而,土司武术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多服从于土司军事战争的需要。土司注重军政建设,同时也推动和促进了土司军事武术的发展与繁荣。她们在《土司军事武术的发展研究》一文中对具有鲜明土司特征的土司军事武术项目——“傣族武术”与“壮族武术”进行个案分析研究,探讨了土司军事武术形成的历史背景、特征及其作用[55]。

3.土司制度与法律。“圣谕宣讲”是清代统治者宣扬统治思想、统一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顺治年间,为加大对云南武定彝族那氏土司地区的社会控制,清政府令地方官员将“圣谕六条”及宣讲内容写入“乡规全书”,令专人定期宣讲,作为当地最高行为准则和治理规范。王虹懿认为圣谕宣讲以“礼法结合”“出礼入刑”的传统法律思想为核心,利用大清律法的严酷维护圣谕威严,震慑乡民使其不敢逾越礼教,无形中加深了乡民对大清律法精神和内容的认识。他指出:圣谕宣讲以宣扬礼教之形式,得法律教育之实效,是清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是清代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法制统一”的思想原则的反映。同时,宣讲活动在形式和内容上表现出的对少数民族传统权威以及文化的重视,也反映清朝统治思想中“以民治民”、灵活变通的法律思想[56]。葛天博在《清代四川宁远地区土司权力的国家法律调控研究》一文中指出,土司权力是“以夷制夷”政治策略下的产物。元、明、清三朝对待土司权力的总体态度是既能落实朝廷的职责部署,又能“听我驱调”,朝廷管控土司权力的意图不言而喻。清朝通过土司承袭制度法律化,治安责任刑罚化和土司地区律例适用的统一,采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责任分配以实现土司权力逐渐被弱化,直至被剥夺的政治目的,并在土民地区建立中央权威,利用国家法律内在的正义有效地调控了宁远地区土司手中的权力。法制统一象征着国家权力在土司地区的全面介入,辅助贯彻清朝改土归流的民族政策,完成了土司权力从“王”的安抚到“皇”的统一[57]。方悦萌在《清朝的法治及在南方土司地区的法治建设》一文中指出,清朝将法治提到巩固统治、改造社会、收揽人心的高度,强调法治应符合实际,“人治”与法治相结合,法治建设应具有连续性,因此进入古代法治建设的成熟期。并认为在南方土司地区的法治建设方面,上述特点得到充分的体现[58]。明代中央对云南土司的管辖整体上是逐渐加强的,汉法在云南地区的实施亦较之前更为广泛。程彩萍在《明代云南土司境内犯罪处罚规定与司法实践》一文中指出,由于云南土司云集,明律在推行过程中,形成了很多适应当地司法环境的特殊规定。一方面对云南土官、土民等审判程序进行调整,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率;另一方面明代云南地区的司法控制遵循了政治上“以夷制夷”的思想,不论刑罚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方面,多对世袭土官有所宽容,以示朝廷的“抚夷”之道[59]。

(三)土司时期的社会关系研究:

土司时期的民族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类型有五:其一是中央王朝与土司政权的关系;其二是流官、卫所与土司政权的关系;其三是土司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四是土司政权与辖区民众的关系;其五是多民族之间的关系。祝国超在《土司时期乌江流域民族关系与社会发展研究》一文中强调,民族关系对社会发展有着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而影响地区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于民族关系中的民族权利是否平等、民族发展是否均衡和民族利益是否公平。土司时期乌江流域各民族只有与中央王朝之间形成信任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推动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反之,则阻碍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破坏民族团结稳定[60]。乌撒土司地处云贵川三省的交界处,是元明清时期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占据一方的大土司,在西南地区有很大的势力和影响。吴旋涛的硕士学位论文《乌撒土司与中央王朝关系研究》以乌撒土司为中心,期望通过对乌撒土司与中央王朝政治、文化、经济及其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探讨,从而加深中央王朝对乌撒土司在不同时期关系发展的认识。并从乌撒土司地区民族关系的处理和民族之间的交融影响等方面,考察乌撒土司作为镇守一方的大土司,在处理民族和安抚一方之间关系的实际作用及历史本相,以期深化对中央王朝在土司发展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与历史影响做出解读和认知[61]。赵长治、石硕的《第二次金川之役前后大金川土司与周边土司关系研究》一文以大金川土司这一与周边嘉绒藏族土司、中央王朝存在频繁互动关系的典型个案为研究对象,尝试讨论第二次金川之役前后大金川土司与周边土司的政治宗教关系与发展变化过程。他们认为:随着中央王朝权威在嘉绒地区的逐渐深入,众土司与大金川之间的联姻与宗教联系并未成为抉择彼此间关系的最终因素[62]。吴晓玲在《明代中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关系研究》一文中认为,明代中后期,酉阳土司与永顺土司关系时而友好,时而冲突。其友好关系主要表现为联姻、结盟;冲突关系主要表现为因争夺大木、袭位和土地引起的仇杀。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关系,有政治、经济、社会3方面的原因[63]。颜丙震在《明代永宁宣抚司承袭之争与黔蜀关系》一文中指出,明代万历年间的四川永宁宣抚司承袭之争,历时近30年。因永宁宣抚司与周边土司世通婚姻,且这些土司分属黔蜀两省,因此围绕永宁宣抚司承袭之争,黔蜀两省之间产生了诸多纠纷[64]。邹立波的《明清时期嘉绒藏族土司关系研究》一书,首次运用大量的第一手的藏文文献,结合历史档案馆、台湾故宫博物院所藏档案及相关汉文资料,力图在综合中央王朝与土司地方视角的同时,改变研究路径,主要从嘉绒藏族的本土视野出发,围绕嘉绒藏族土司之间的关系,从多层面深入剖析这段历史,既重新审视和探讨明清时期中央王朝治理西南边疆土司区域的策略、嘉绒藏族土司关系的特点及其演变趋势,又揭示出两者间复杂的内在互动关系,为土司问题的研究开拓出新的思路和空间[65]。

(四)土司制度与国家治理研究

土司制度是一种“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制度,它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国家治理理念下逐渐实现国家统一与地方自治有机结合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齐政修教”是明清时期中央政府治理土司地区的一种方略。李良品、葛天博在《齐政修教:明清时期土司地区国家治理方略》一文中认为,“齐政”作为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目标,主要体现在土司地区与经制州县政务的“齐政”和土司地区的土司相关制度“齐政”。“修教”是国家治理土司地区的举措,具体有二:其一是土司地区建立多种学校;其二是强制土司及子弟入学读书。“修教”的绩效十分显著:不仅加速了主流价值在土司地区的广泛传播,改变了土司地区民众的习俗,而且维护了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改土归流在土司地区的顺利实施[66]。“因俗而治”是明清统治者根据土司地区少数民族实际情况制定的民族政策。李良品、谈建成在《“因俗而治”:明清时期土司地区的国家治理政策》一文中认为,明清中央政府的“因俗而治”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其一是在行政体制方面实施“多轨制”;其二是在管理制度方面体现“差异化”;其三是在司法制度方面注重“变通性”。地方土司政权的“因俗而治”主要是通过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司法制度得以实施。明清中央政府实施“因俗而治”的前提是必须维护中央王朝的统治,凡无碍于中原王朝统治的风俗习惯可“因俗”,而有碍于中原王朝统治的各种制度则不能“因俗”。“因俗而治”政策的实施效果极其显著:既推动了边疆土司地区的内地化,又推动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渐进化。明清时期的“因俗而治”政策是适合土司地区少数民族社会生活实际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67]。

(五)土司制度与地方治理研究

土司制度的地方治理是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所关注的问题之一。葛天博在《回顾与展望:西南地区土司法律制度与地方治理研究》一文中指出,土司法律制度既是皇权视野下实施地方治理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土司与中央政府之间调和政治利益的手段之一。土司法律制度与地方治理之间内在的机理贯穿在皇权实现大一统政治设计与运行的图景之中。他认为以往的研究止步于土司制度与地方治理效果的诠释学,随着土司学这一学科的确立,需要深入研究土司法律制度与地方治理机理的急迫性应然而生。土司法律制度与国家制度之间的渊源差异、土司法律制度与村规寨契之间的效力衔接、土司司法与国家司法之间终裁权设计是该研究视阈的主要内容。土司法律制度与地方治理研究的深入亦推进学界对土司学研究方法论的关注,从而突破传统的“论从史出”[68]。代少强、魏冬冬在《清代贵州土司区地震灾害及其社会应对研究》一文中指出,有清一代,贵州各大小土司有的虽经改土归流,然诸多府州县仍置有众多土司,可谓“实土”流官区。查阅历史典籍,发现在这样的区域内,地震灾害较多,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对此,官方和民间都采取了积极的应对策略,有力支持了土司区灾后重建[69]。

(六)土司制度与社会变迁研究

社会变迁是一种社会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进程。李良品等在《论贵州锦屏县亮寨龙氏土司家族的社会变迁》一文中认为,亮寨龙氏土司家族的社会变迁分为土司时期、改土归流之后到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至今3个时期;亮寨龙氏土司家族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呈现出政治地位下降、社会结构变迁、生产方式改变、风俗习惯嬗变、饮食文化巨变等特点;国家行政力量保障、宗族组织引导、多元文化主导,3种力量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推动了亮寨龙氏土司家族的社会变迁[70]。雍正朝改土归流后,不理村寨的土司大量出现,土司的实际职责与其职衔出现了分离,为应对这种名实不符并逐渐增多的不合理现象,乾隆朝终于出台了土司职衔改授的相关政策。尤佳在《从不理村寨与非世袭的土司看雍正朝以后土司制度出现的新变化》一文中指出,这些土司初年皆管理村寨、掌理地方,后逐渐不负地方管理之责,这体现出雍正朝改土归流之后土司势力的不断削弱与中央对土司地区控制力的进一步增强。同时,雍正朝以后非世袭土司的数量也出现了较大规模的增长。对部分土司世袭权的剥夺明显地体现出清朝统治者对土司,尤其是武职土司的警惕与防范,力图通过多种措施来限制、削弱其势力[71]。王春桥的《土流并治与地方社会权力变迁——以民国时期南甸土司为例》一文指出,民国创建,以流官政权为代表的国家体制渗透到滇西土司地区,土司地方社会权力发生了改变,出现土流并治的格局。这种格局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土官和流官共同管理,而是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博弈和冲突。受土司统治的汉族实力派人物为获得地方话语权,掌握地方政治权力,并使之合法化,开始靠拢流官政权,挑战土司的统治权力,逐步取得了“绅”的身份和地位。他们的介入及其“绅“身份和地位的获得,使得原本复杂的土、流对角关系转变为土、流、绅多角关系,从而形成了纵横捭阖的权力困局,展现了边疆地方社会的变革动态和充满矛盾的现实场景。滇西沦陷前,在第一殖边督办的干涉下,土、流、绅表面达成和解,但这一困局未能最终解决,一直持续到20世纪50年代,对西南边疆地方社会权力结构和族群关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72]。

三、改土归流研究

明清时期,中央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改土归流可谓是中央王朝巩固自身统治的有利举措。2017年,改土归流研究主要集中在改土归流的目的、改土归流后的变化、改土归流与地方个案研究和改土归流的影响等方面。

(一)“和平改流”的原因、途径及善后研究

“改土归流”是明清时期朝廷依法对土司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举措。马国君、李红香认为改土归流从实现途径看,大致分为“武力改流”与“和平改流”两类。“和平改流”主要指朝廷通过非暴力手段,将自愿呈请改流以及违规、无嗣等土司废除,并在其领地内置流官府州县,派驻流官加以管理,最终实现从土司治理到流官治理的行政转型。此类转型由于是不流血的“和平改革”,故有利于地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交流等。因此梳理、分析这一改流途径、原因及善后举措,对于丰富和完善土司学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73]。

(二)改土归流的目的

对雍正朝改土归流的目标与性质,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议。方悦萌的《雍正朝改土归流是为了完善法治》一文分析了雍正帝、鄂尔泰通过改土归流贯彻法治的思想以及完善法治目标的确定,认为雍正朝进行改土归流,主要是出于加强法治管理的需要,由此确定了改土归流的思想与方略,并据此进行施治。雍正朝的改土归流并非彻底取消土司制度,而是出于适应清廷强化对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造[74]。

(三)改土归流个案研究

晚明,面对贵州水西土司相继出现叛乱及宣慰使绝嗣的情形,明廷并未按惯例对其进行改流,而是在贵州巡抚朱燮元的主持下,分别采取了削地贬秩和分土世官的处置措施。颜丙震认为,这说明晚明水西土司改流的条件尚未成熟。水西土司内部独特的政治制度,及土目汉把维护土司统治的意愿使改流面临巨大阻力;另外,内忧外患、财政匮乏等困境的制约也使明廷无暇亦无力改流。因此,朱燮元在水西土司改流问题上的举措乃审时度势之举,实为一种渐进式改流,意在逐步削弱水西土司实力、瓦解土司内部制度、增强卫所实力的基础上实现彻底改流[75]。李如海在《论六盘水市彝族历史上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一文中指出,历史上六盘水市彝族的土司制度,其具体形式有则溪制度、营长制度,均为封建领主制度。则溪制度,为元至清初水西安氏彝族土司统治形式,具有政权与族权合一的特点;营长制度,为明代土司制度在普安州的具体形式,具有血缘关系与地域关系相结合、行政组织与军事组织相结合的特点。明末清初,由于多民族统一封建集权国家巩固发展,已不容土司制度继续存在,相继施行改土归流,废除原来世袭土司和土官,改派流官。改土归流后,境内交通、教育、农业和手工业等均有了新的发展。由于境内存在许多边远地带,流官的行政权力难以全面覆盖,改土归流并不彻底,朝廷仍沿用当地“头人”“寨老”等作为流官助手,为其巩固统治[76]。金筑土司为元明时期贵州的重要土司之一,领地位处黔中要地。元明时期,该土司积极上贡、招抚周边民族,在稳定西南边疆诸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备受朝廷重视。万历年间,朝政腐败,西南动乱,金筑土司却主动“乞改土归流”,得到朝廷赏识,后辈得以重用,一直到康熙二十三年,才彻底被罢废。李红香认为研究金筑土司史,对探讨元明清时期西南边疆形势有积极意义[77]。韦美兵、施铁靖的《清代宜山“改土归流”简论——以宜山永定土司为例》一文认为清雍正年间徐嘉宾宜山“改土归流”是成功的,此举受到了宜山壮乡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其“分而治之”的改革方式,适应了清代宜山民族社会发展方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政治效果,值得研究和借鉴[78]。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深化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研究,是许多学界同仁的共识。民族整合作为多民族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考察土司制度建立以及改土归流中的一个较为新颖的视角。张传跃从民族整合的视角,以湘西地区为主要考察对象,首先探讨“修教齐政”与“因俗而治”的对立统一关系,引出土司制度确立对湘西民族整合的促进作用和存在的隐患;其次,具体分析改土归流对湘西苗区、土司区不同措施对民族整合的影响;最后说明在“后改土归流”时代,湘西民族整合表现出的新特征:其一是整合对象的重点由土司区转向了苗区;其二是整合的目标开始由传统的民族关系向近代民族关系转变[79]。颜丙震在《明代芒部(镇雄)土知府承袭纷争与改流问题》一文中强调,明嘉靖初年,芒部土府因嫡庶争袭仇杀而被改土归流,但不久便革流返土。万历年间,镇雄土府因水西安尧臣冒袭土知府引发黔蜀纷争,在安尧臣归水西后,明廷亦有针对镇雄府的改流之议,但终未施行。通过明廷对芒部(镇雄)两次土知府承袭纷争的处置措施,我们可以看出,改土归流并非明廷一厢情愿之事,而是受到周边土司态度、土司重视血脉传承、土司地区险恶的地理环境和独特的风俗民情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也正因此,明廷在土司改流问题上的态度愈加慎重和务实[80]。覃芸的硕士学位论文《清代桑植土司“改土归流”研究》对桑植土司改土归流的研究,主要从桑植土司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桑植土司‘改土归流’的背景、过程、特点及其影响等5个方面进行论述[81]。李文龙在《王朝与地方的博弈——乾隆朝车里土司的“复流为土”》一文中指出,目前学界对“复流为土”关注较少,通过梳理乾隆时期车里宣慰使司从“改流”到“复土”事件的微观过程,阐明其从“改流”到“复土”是由其土司统治基础、自然生态条件和王朝治理策略缺失3方面原因综合作用所致。车里土司的“复土”也展现了中央王朝在建构其统治秩序的过程中,与地方秩序所产生的交锋、调整与妥协,土司制度本质上是中央王朝与地方的妥协与合作[82]。

(四)改土归流后的变化

改土归流并不意味着土司权威的终结。莫代山在《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土司权威的遗存与调控》一文中强调,在土家族地区,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司权威在社会管理、教育、宗教信仰等方面依然具有重要影响。土司权威遗存有历史积淀、现实社会需求和改流中制度设计3方面的原因。流官政府则通过打击破坏社会稳定行为、稀释土司家族优势地位、淡化土司权威文化基础对其进行调控[83]。侯官响的《明代楚雄府改土归流以后的吏制建设及其影响》一文指出,明政府平定云南后,有针对性地在一些区域进行了改土归流,楚雄府即在此列。从洪武十五年流官初设,到嘉靖末年,楚雄府已基本为流官所治理。在改土归流基础上,以流官为主体的地方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政策,提高了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84]。他和石丽雄、周明武还认为,在改土归流治理模式下,明政府通过推广儒学培养人才,在此基础上,汉族移民和当地少数民族、中原文化和边疆文化有了全方位的融合[85]。土家族文学家族在“改土归流”后声名鹊起,从雍正时期至清末的200年中,出现了湖北长阳彭氏、湖南永顺彭氏、湖南永顺唐氏、重庆石砫(柱)冉氏、重庆酉阳冉氏、重庆酉阳白鹿山庄陈氏、重庆酉阳陈氏7家,共计34人,虽为后起之秀,但家祚绵长,代有文人,在文学领域取得了一定的实绩。多洛肯通过对土家族这7个文学家族的家世梳理,整理出家族的世系、成员、生平、著作等,从家族角度来阐述其文学群体的成因和文学创作活动。在政治变革、地域文化、家族文学的多重背景下揭示其崛起成因,回顾家族的文学创作活动,总结其文学特征,肯定其在地方史、民族史、文学史上所作出的重大贡献[86]。翟慧敏以清“改土归流”以来贵州麻山地区苗族植麻业为例,就麻的引种与贵州省麻山地区的社会文化与生态变迁进行研究,认为清“改土归流”前,麻山苗族沿袭传统生计方式,与当地自然环境耦合演进。“改土归流”后,清廷向贵州省麻山地区大规模引种麻类作物,无意中触动了当地生态系统的脆弱环节,进而引致了相关生态系统的人为改性,以及麻山苗族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和当地生态环境的迅速变迁。对此变迁的揭示,不仅对认识麻山地区苗族文化的近代变迁有重要意义,而且也适合于对其他地区和民族类似变迁的探讨[87]。摆手舞作为土家族的民族舞,具有鼓舞土兵士气、拔除不祥等功能。在土司统治时期,土民通过跳摆手舞来祭祀已故的土司王。郗玉松的《改土归流后土家族摆手舞的嬗变与传承研究》一文指出,改土归流后,为了肃清土司的影响,流官禁止土民跳摆手舞。当地土民在跳摆手舞前不再祭祀已故土司王,流官对土民跳摆手舞也就听之任之了。摆手舞的功能发生了变迁,成为土家村寨间的竞赛舞,土家族的摆手舞以此得以传承。摆手舞的传承是国权与民俗双向互动、制约的结果[88]。李亚在《改土归流后酉水流域市镇的发展与分布》一文中认为,改土归流后,酉水流域地方社会变革,区域社会由封闭走向开放,区域开发进程加快,诸多因素促使酉水流域市镇兴起,在乾隆初发展,到同治年间走向繁荣。区域内市场广为分布,从市场位置的选择到总体分布等均呈现出地域性特点,同时相似的地理环境使区域内各县的市场位置呈现出极大的相似性。市镇的发展为民众提供了多重生计选择,市场活动激发社会各群体的互动与交融,社会各阶层在商品贸易中分工与合作加强,促进了酉水流域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89]。

(五)改土归流的影响

改土归流是明清时期中央王朝为巩固国家边防对边疆少数民族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直接影响了滇西北地区的政治、军事、文化等一方面的发展。在纳西族文学发展史上,改土归流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高烈明、和福禧在《论改土归流对纳西族作家汉语诗文创作的影响》一文中指出,改土归流的出现不仅使纳西族学习汉文化,打破了土司的垄断,在文学创作上也冲破了木氏作家群一枝独秀的局面,从而涌现出了一大批清朝纳西族著名作家,为纳西族文学创作的繁荣奠定了基础。他们还认为对改土归流以来的纳西族文学创作发展脉络及改土归流前后创作特征进行比较,分析改土归流对纳西族作家汉文创作的影响,将对纳西族文学发展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90]。清雍正朝的“新辟苗疆”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的重视,“新辟苗疆”与改土归流的关系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李世愉在《试论“新辟苗疆”与改土归流之关系》一文中指出,雍正朝改土归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流土俱不受的“化外生苗”的征服,这些地方多设厅,清政府称之为“新辟苗疆”。因此,开辟“苗疆”不仅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一大特点。将“新辟苗疆”的研究与推行改土归流的原因、目的、方针、政策联系起来考察,无疑会使这一研究更加深入[91]。杜冬冬在《清代边疆政策与民族视野中的赵尔丰康区改土归流研究》一文中指出,赵尔丰的清末川边改土归流对清末川边和西藏政局有深远的影响,对其进行研究,应将其置于清代边疆政策和民族视野中考察,特别是与雍正朝的改土归流进行对比考察。通过对两场改土归流的发起背景、发起人、手段和效果等方面进行比较,探讨了赵尔丰清末川边改土归流的得失与教训[92]。陈文元在《改土归流与土民身份转型——以鄂西南容美土司为例》一文中认为,革除土司后,流官的行政干预与移民运动引发了土民社会的深刻变革与转型。土民身份转型是土民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表现为政治身份、文化身份、社会身份的转型。土民身份转型,是地方社会变革的动态转变,反映了地方社会逐渐整合进王朝国家的历史过程[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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