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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与实践对中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启示

2018-03-29苟兴朝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结构性供给农民

苟兴朝,苏 畅

(1.长江师范学院 财经学院,408100;2.长江师范学院 财经学院,610065)

一、引言

合作行为在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自有人类活动以来,就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现代合作经济始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之欧洲,1844年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的成立标志着现代合作经济正式登上人类的历史舞台。西方现代经济合作思想孕育于莫尔、康柏内拉等人的早期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尼姆学派和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派的合作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吸收西方合作思想合理内核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合作理论。其后,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等对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进行了长期艰苦的践行与探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教训,形成了有别于西方国家的农业合作理论。此理论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自2015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官方文件和主流媒体中出现频率不断攀升。长期以来,在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供给效率低、供需错位、城乡居民生活需要未得到有效满足等现象,农业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的挑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经济新常态下中国政府在准确把握世界农业发展总趋势以及把脉我国农业发展深层次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农业发展与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当前我国宏观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是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合作实践的一般性原理和方法论指导,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我国关于农业发展与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二者有何内在关联性?原苏联和新中国都曾在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指导下进行过农业合作实践,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这些经验与教训对于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又有何镜鉴意义?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思考,这里将首先概述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的主要内容,然后探讨此理论在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并在此基础上考察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之于当前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二、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概述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主要集中体现在《资本论》以及《法德农民问题》等论著中。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既有对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合作社思想的继承,又有对社会改良主义者合作理论的批判与吸收。概括地讲,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主要由为何选择合作道路、如何走合作道路以及合作的原则与方法等内容构成。

(一)农民阶层唯有选择合作道路才能避免灭亡的命运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日渐式微的农民阶层注定要走向灭亡,因此,他们的唯一出路就是走合作道路,特别是加入合作社。恩格斯指出:“无论大农和中农都同样无法挽救地走向灭亡。我们的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他们是未来的无产者。”[1]502因之,必须通过改变财产占有方式和生产方式来改造小农,使之适应现代社会大规模生产并在无产阶级支持下走上合作道路,从而摆脱灭亡之命运。

(二)在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基础上通过多种途径建立合作社

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必须通过在国有土地上建立合作社的方式对原来的大地产所有制进行改造。他分析了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多样性问题:首先,小农、中农和大农应该通过不同的途径进入合作社;应该通过示范和为其提供社会帮助,使其逐渐接受并加入合作社以改造小农。同时,通过合作社把中农和大农联合起来。其次,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形式到高级形式的渐进过程,要使由小农组成的合作社从个体所有制跨越到集体所有制,必须借助于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这一中间过渡形态;对于中农和大农组成的合作社,必须联合各个农户组成合作社且尽力帮助他们过渡到新的生产方式。第三,合作社可以建立在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一开始并不排斥土地国有化,但后来意识到立即国有化小农土地有可能引致社会风险,因此他们主张通过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方式来改造小农。

(三)必须坚持自愿、示范、国家帮助以及反对剥削的原则

恩格斯认为,在建立农业合作社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绝对不能剥夺小农。“当我们掌握国家政权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在改造小农经济时,一定要借助于宣传教育、典型示范以及提供帮助等方式,实行大规模的现代化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充分显示合作社的优越性,从而引导小农自愿地实行合作生产,联合劳动。对于中农和大农,“也将拒绝实行暴力的剥夺”。同时,必须坚决反对雇工剥削。“消灭一切剥削和消灭私有制一样,都是共产党人的经济目的。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1]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实践及其经验与教训

(一)苏联农业合作理论的实践及其经验与教训

1917年十月革命前,列宁主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思想;十月革命后,面对复杂而又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他提出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农业生产上推行“共耕制”,没收和改造消费合作社为消费公社。1920年后半年,随着“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弊端日益暴露,列宁意识到大规模“共耕制”并非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良方,合作社计划才是新的途径。他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全面、系统、深刻地阐明了通过合作社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步骤。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开展了群众性的集体农庄运动。1927-1932年,先后建立集体农庄20多万个,60%以上的农民加入集体农庄,耕种了占全国70%以上的土地。

列宁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精髓基础上,紧密结合当时的具体国情发展了农业合作理论。他意识到,集体农庄超越了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广大农民的觉悟程度。在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必须走一条迂回曲折的道路,而不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因此,在俄共“十大”会议上,列宁建议取消“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而实行新经济政策。从此,在列宁领导下的农民合作实践得以纠偏,由集体农庄回归到更符合实际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事业重新得到发展。然而,列宁逝世后,斯大林严重背离了列宁的农业合作思想,罔顾其具体国情强势推行集体农庄制。具体表现在:首先,列宁要求无产阶级国家要在物质上帮助农民,引导他们逐渐走上互助合作道路,而斯大林将解决工业化需要的资金和粮食作为农业集体化的出发点,要求农业合作化服务于国家工业化;其次,列宁认为改造小农个体所有制是一个渐进过程,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而斯大林违背了“自愿、示范和渐进”原则,要求通过政治运动方式在短时间内实现农业全盘集体化;最后,列宁认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形式、步骤与速度须因地制宜、逐步过渡,而斯大林却采用千篇一律、一刀切的激进方式。企图“直接过渡”的激进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偏离了马列主义农业合作思想,使农村生产力遭到极大的破坏,农村社会矛盾曾一度被激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业合作理论的实践及其经验与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农业合作实践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以下简称为“三中全会”)为界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三中全会以前的农业合作实践包括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化阶段、高级农业合作化阶段、人民公社化阶段;三中全会以后的农业合作实践主要指分别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各届领导集体所推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

1.三中全会以前的农业合作实践及其经验与教训。1951年12月后,我国农业生产合作运动迅速展开。这一时期的合作运动首先以临时性互助组形式出现,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起常年互助组,其后一些发展较快且较为巩固的常年互助组扩大为初级农业合作社。截至1955年,全国已有农业生产合作社65万个。1955年后出现了发展过快的状况,一些地方农业合作社出现了诸如干部管理水平较低、缺乏科学的管理经验、责任制度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激励与监督机制、民主意识缺乏等问题[2]。1956年6月后,大部分初级社先后转为高级社。其后,各地竞相开展了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以及群众性的农具和耕作制度改革。这一时期的合作运动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由于操之过急且搞“一刀切”,违背了自愿互利原则,很多地方相继出现了土地纠纷、消极怠工,甚至部分农民退社的现象。更要紧的是,这些现象非但没有引起重视和得到矫正,到1957年,在极左思潮影响下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展开。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公社统一核算,对社员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分配上搞绝对平均主义。在此体制下,加之自然灾害的侵袭,1958年社员生活出现了严重困难,干部群众情绪极为低落,合作事业遭受了严重挫折。后通过体制调整,确立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生产才得以恢复和发展。

整体来看,我国这一阶段的农业合作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首先,农业合作实践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列宁所言:“合作社还不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但这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须而且足够的一切。”[3]其次,通过合作实践,我国农业生产力得以迅速恢复与发展。合作化以来,各主要农产品产量大幅增长,农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最后,合作化为国家工业化积累了大量资金,有力地支援了国家工业化建设。此阶段的农业合作实践之所以能够取得这些成绩,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制定和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不照搬苏联的土地国有化模式,而是通过合作化途径实现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在初级农业合作社阶段有效贯彻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原则、“农业合作化与社会主义工业化同时并举”的方针,创造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渐进过渡形式、提出了依靠贫下中农,限制和逐步消灭富农阶层的稳妥政策。

此阶段农业合作实践的教训也是深刻的:首先,在高级社特别是人民公社化时期,违背了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基本经济规律。在高级社阶段,集体无偿占有农户土地,重要生产资料被作价转为集体公有;全社收入在进行一定的扣除后以工分制形式实行按劳分配。在人民公社阶段实行“一大二公”的集体所有制和“政社合一”的行政化管理体制,在分配制度上工分制和供给制相结合。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阶段的农业经营体制脱离了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对农业发展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4。其次,违背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的合作原则。在高级社特别是人民公社化时期,不少地方甚至采用政治运动方式强迫农民进行义务劳动,人民公社无偿调用生产队的资金、物资和劳动力兴修水利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兴办社队企业。其结果是粮食产量急剧减少,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恶化,农村社会矛盾集聚。

2.三中全会以后的农业合作实践及其经验与教训。三中全会后,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方面,中国共产党全面清理了“左”倾思想与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农村经济调整与改革。从邓小平到习近平时代,历届中共领导集体都紧密结合当时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马列主义农业合作理论进行着不断的开拓与创新。

邓小平同志提出了“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两个飞跃”以及建立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设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开创了中国特色的农业合作化新道路,是对人民公社旧有生产关系的革新;“第一个‘飞跃’即取缔人民公社制度、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即发展适度规模经营。”[5]江泽民同志提出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继续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他多次强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要性,要求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而且多次提到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胡锦涛同志要求开创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思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出了培育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系列新举措。他一直高度重视培育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并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习近平同志鼓励农民兴办多元化、多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并要求构建专业化和组织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纵观三中全会以来的农业合作运动实践,中共历届领导集体秉承马列主义理论精髓,结合各自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农业合作实践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形成了宝贵的农业合作经验。首先,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邓小平同志吸取毛泽东同志农业合作实践的经验与教训,一再强调生产关系必须服务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江泽民同志深刻地认识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所以发挥出了极高的制度效率,根本原因在于其符合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其次,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利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过程中,始终如一地遵循农民合作理论的自愿原则,坚持农民入社和退社全凭农民意愿的工作方针,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在推进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方面,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要在自愿原则下进行,坚决反对一切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最后,坚持使用市场化改革办法推进农业合作。三中全会以后的农业合作运动之所以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主要在于历届领导集体坚持了市场化原则,用市场化改革办法推进农业合作实践。尽管这一时期农业合作运动有政府干预之烙印,但还是市场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也正是由于此,具备经营规模大、经营管理能力强、资源利用效率高、市场适应能力强等特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了迅猛发展,农业合作实践也才得以取得较大的成就。

四、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及其实践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启示

(一)马克思农业合作理论及其实践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联系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是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农业合作实践的一般原理和方法论指导。农业合作化的目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到三中全会后的优化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其落脚点都在于变革农村生产关系以适应和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其着力点在于创新农业经营模式、优化农业产品结构、优化生产要素组合,提高全要素生产力。作为农业合作运动的组织载体,农业合作社演化成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当前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力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培育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本质上看,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及其实践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是围绕农村生产关系、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等展开的调整与变革,两者联系紧密。

具体而言,两者的内在关联性表现在:(1)都强调变革或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无论是原苏联的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农庄制度,还是新中国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以及其后历届领导集体推行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本质上都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与调整。当前推进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原因之一正是形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且延续至今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必须变革和创新农村生产关系与农业生产经营模式。(2)都强调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马克思主义认为农民阶层生存之道就是走合作之路,有组织地进行农业生产(即农业合作化)具有小农经济不可比拟的优势。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着力点就是改革当前的分散经营模式,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以提高农户的市场竞争力。(3)都重视优化配置农业生产要素。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强调通过改变生产要素组合方式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实质就是重新组合生产要素,提高农村生产力。当前我国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之弊端倒逼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即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4)都重视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原苏联的农业合作社和集体农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初级社、高级社以及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及其后出现的各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是农业合作运动实践的主体,农业合作化运动都曾主要依靠这些经济组织的大力推动才得以展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急迫的三大任务之一即为形成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生机勃勃的新型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是农业合作运动的组织载体和经济实体,又是当前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力军。

(二)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及其实践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镜鉴意义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特别是在近年来发展现代农业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及其实践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指引作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项牵涉面广而又繁杂的任务,涉及到供给主体培育、产品结构优化、区域结构调整、降低供给成本等问题。既然两者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性,那么,农业合作理论及其实践的经验与教训必然对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启示和镜鉴意义。

1.努力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改善农业生产组织结构。在我国农村已存续近30年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虽然名义上为“统分结合”,但实际上“分”的成分远大于“统”。分散经营模式尽管具有充分调动农户生产积极性、增强生产经营灵活性等优点,但越来越不能容纳当前更高水平的农村生产力。而且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化经营拼投入轻产出、重数量轻质量,在国内外市场上竞争力日益减弱。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过低导致农户各自为政、盲目生产和无序竞争以及农产品供给结构失衡。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是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增强农民市场竞争力以及优化农产品供给结构的必然选择。为此,当前推进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水平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与选择,切忌行政干预过多、一刀切和拉郎配等行为。具体路径是:发挥好龙头企业的凝聚带动作用,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发挥好各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作用以及各种专业协会的服务作用;充分发挥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引导和拉动作用以及涉农信息平台的作用[6]。

2.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改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供给结构。我国当前农业供给侧低端供给、农产品结构性过剩与结构性紧缺并存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农业生产要素配置失当所致。因此,优化农业资源配置是我国当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所在。优化农业资源配置的路径主要是:其一,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改革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确保农民利益;培育农村土地市场,鼓励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7]。其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既有利于农业规模化经营,又有利于高效利用劳动力资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有赖于城乡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以及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其三,积极培育农村金融市场,优化配置金融资源。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必须坚持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扶助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强化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贫困和边远山区的金融分支机构实行补贴制度,完善农村支付体系建设;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引导担保机构加大支农惠农力度[8]。

3.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培养新型农民和农业合作社管理人才。列宁曾指出:“在农民中进行的文化工作,其经济目的就是合作化,没有整个的文化革命,要完全合作是不可能的。”[9]429列宁所谓的“文化工作”和“文化革命”,就是指培养具有农业技术的管理人才,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素质。当前,我国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离不开有知识、有文化、有技术的新型农民,更离不开懂经营、会管理的农业专业人才。因此,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不断加大农业人力资本投入。当前,培养新型农民和农业合作社管理人才的举措是:加大财政投入,通过职业教育模式培养新一代的农业人口,提高其生产技能、创业本领和整体素质;整合地方中职、高职学校教育资源,整合政府各部门培训项目,确保农民能接受学习培训、掌握实用技术;重点培养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骨干,对它们开展有针对性的产加销以及贸工农等方面的专业培训[10];着重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和核心管理层的管理能力。

4.坚持用市场化改革的办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实践的成败得失,昭示着市场化是农业合作运动顺利推进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新中国建立以后至三中全会前,我国农业合作运动遭受挫折的主要原因之一即为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忽略了市场法则,导致农户丧失生产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以致“谈合色变”;三中全会后市场适应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强、资源利用效率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之态势恰恰是在市场环境下形成的。相应地,当前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须遵循市场化原则,用市场化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性调整,“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应主要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完成,而政府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及时地做出制度供给,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并完善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02.

[2]张庆忠.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与中国农业合作制的实践[J].中国农村经济,1991(10):17-24.

[3]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82.

[4]于金富.马克思农业合作社理论与中国现代农业经营体制[J].社会科学辑刊,2014(3):75-79.

[5]沈红梅,霍有光.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化理论在中国的历史实践及其基本经验[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91-97.

[6]陈玉光.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的路径选择[N].农民日报,2014-05-30(3).

[7]王丽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选择[J].学习论坛,2017(1):42-44.

[8]蒋国政.金融服务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考——以湖南永州为例[J].金融发展评论,2016(8):50-58.

[9]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29.

[10]江维国.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4):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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