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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托业突破“刚性兑付”的必要性及对策

2018-03-28唐楚才

商情 2018年7期
关键词:信托业

唐楚才

[摘要]随着信托业的迅猛发展,其资产管理的规模剧增,超过了十几万亿,超越了证券业和保险业,成为排名第二、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行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近几年来,随着风险项目暴露增多、兑付高峰出现,信托机构所背负的刚性兑付压力越来越大,其弊端也不断显现。而背后最重要的原因则是“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的长期存在,其扭曲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行为和效率,最终将会被市场规则所淘汰。

[关键词]信托业 刚性兑付 兑付危机

信托业的发展对金融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结构的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而在我国,近20多年的整顿和发展经历,昭示了国家对信托业发展的信心,对它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与支持,在行业出现问题时适当干预并介入指导,始终坚定发展信托业的信念。十几年來,信托业设计了各种形式的信托产品,业务涵盖了各行各业,拥有着广泛的活动领域,并吸收了大量的民间闲置资金投入实体经济,起到了对市场有限资本的有效整合作用,同时还培养了资本运作的专门人才,具备着金融创新与资本运作技巧和能力,在推动经济更新转型、保持金融经济的发展活力与先进性的进程中发挥了较大作用。

一、信托业“刚性兑付”的含义与起源

(一)刚性兑付的含义

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在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而当信托资产出现风险、本身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即信托计划发生兑付困难或不能兑付时,信托公司则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关联方资金垫付,亦称为“兜底”处理方式。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必须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二)刚性兑付的起源

在信托业发展初期,监管层为了推动新业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银信理财合作产品),让投资者消除疑虑,增强对投资新产品的信心,同时也为了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避免出现因信托投资亏损而引起的群体性危机事件,于是就要求确保刚性兑付。倘若在拥有庞大的资产规模的行业中出现大面积的无法兑付,其引发的社会效应将会是不可计量,信托公司亦无法承受。而在信托计划出现风险时,任何一家信托公司都不想要首当其冲,不愿成为信托业历史上第一家违约的公司,一旦经营牌照被监管层吊销,就不能再从事信托行业,从这一角度上,信托公司都认为违约付出的信誉成本远远高于刚性兑付的费用。于是,在这种监管思路的允许和信托公司经营许可牌照的压力下,所有的信托公司为了争取生存、维护声誉和规避监管,都默认了信托业的行规——刚性兑付。

回看信托业的发展历史,刚性兑付的存在是偶然转变为必然的结果。最初的刚性兑付是信托业为了生存而选择的经营策略,是自发的、偶然的;往后,在面对同类行业激烈竞争的局面,信托业为了在市场中站稳脚步,扎实根基,占定固有份额并进一步扩展,就继续采取刚性兑付的处理方式,并在全行业中潜移默化,形成了既定的潜规则,也成为了信托业推行的产品的标志性特征,可以说是经济环境和多方利益权衡影响下的必然选择。

二、信托业“刚性兑付”的成因分析

(一)信托业的历史包袱

经过了多次对信托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在严格的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目前市场上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均是在通过银监会严格的考核后获准登记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受到严格监管。可以说,存在大量有问题的信托公司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是有较大成效的,减少问题信托公司常态运用刚性兑付方式对行业的负面影响,也得到了市场认可的。

对于信托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与风险处置规章制度,尽管监管当局及社会各届一直强调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但信托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及增强投资者对其的信任,依旧会无论对错都一概采取“刚性兑付”作为主导的风险处理措施,以致于直到目前为止仍在维系,因此,长久以来难以真正打破“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而这一个对风险未能切实做到防范和控制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导致“刚性兑付”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信托业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信托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等财产管理机构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双重的法律标准。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存在保证收益和非保证收益的分类,换言之,银行业理财产品中存在并接受“刚性兑付”,并在明文规定下规避了《信托法》调整。因此,由于发展的时间晚且短,且市场规则的不统一,信托产品在一开始就难以与它们竞争。而信托公司在当时的环境下,为了生存和发展会借鉴其他金融机构的做法,即便欠缺了合法性,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并能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法律是打破“刚性兑付”最坚实的依据和后盾,而刚性兑付的长期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乏,是导致其难以消除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投资者缺乏对信托的理性认识

信托公司长期以来的实施的刚性兑付,导致投资者认为信托产品是“高收益,零风险”的,没有深究内在的隐性风险和责任;反过来,投资者整体对信托产品的这种认识,导致信托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则继续采取刚性兑付的措施。而这一种循环,在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上直接烙印下刚性兑付的思想,形成整体而广大的氛围,使得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深扎于社会的投资氛围当中。

三、信托业突破“刚性兑付”的对策

(一)完善信托业的法律监管

由于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较为复杂,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关系和利益冲突关系,同时,信托业具有灵活多样的经济功能和适用空间等特性。因此,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切实对信托业务的运行过程进行调控管理。

银监会在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上,需继续采取严谨审慎的监管态度,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监测力度,并指导信托公司关注重点业务区域和风险多发、易发处,强化抵押措施和资金监管,确保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此外,既然已通过颁布《信托法》及其《暂行办法》来规定信托公司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监管机构就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督,定期调查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掌握信托公司的业务全貌,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信托公司处以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牌照等,增大信托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规范行业的行为与发展方向,切实利用法律监管的强制性与权威性突破“刚性兑付”。

(二)调动司法积极性解决信托兑付纠纷

由于信托法律关系构成的复杂性,当出现信托兑付纠纷难以解决时,需要司法的介入,用专业合法的手段来调剂,为此,需要充分发挥司法的积极性。

在信托兑付纠纷的问题上,司法成为了最权威的手段,可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性地执行相关义务措施,或引导纠纷双方平和协商解决问题,或保障相关方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的打破,不再依赖“刚性兑付”来解决纠纷问题,更多的是用权威的司法途径来解决。

(三)多方合作,提高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认识水平与风险意识

大部分投资者都是因为确信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会保证他们预期的利益不受损害,因此将大额的资金投放到信托资产,以致于当兑付危机出现时,投资者会茫然不知所措,投资信心也会受到巨大的打击。如果投资者对信托产品不加以甄别,以收益高低作为唯一参照,则很有可能使自己的财富暴露在巨大的法律和金融风险中。因此,突破“刚性兑付”,还需要投资者建立起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转变对信托产品的既定认识,不盲目轻信信托公司能兜底的许诺,选择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从根本上避免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此外,监管机构、其他金融行业人员等,都需参与到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的教育当中,利用社会整体的市场化氛围来推动突破“刚性兑付”。

(四)完善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组织结构设置,加强风险监管

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托业的信任危机要从加强信托公司自身的财产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人手,因此,完善信托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组织结构设置也是很重要的一步。信托公司应按照自身管理的特点,加强对于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对其进行清晰的职责权限划分,对风险进行全程管理监督,确保净资本的充足率,以满足各项信托计划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信托公司可通过风险管理部门核算信托产品的风险系数,做好风险评估、识别、控制和追踪,抓住对信托产品风险控制的主动权,充分应对风险的不可预测,避免兑付危机的出现,从而减少“刚性兑付”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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