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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政策探析

2018-03-28飞丽花

关键词:文化遗产物质政策

飞丽花,刘 茜

(西南大学 教育学部,重庆400715)

“人既是文化的创造者,又是文化的产物。”[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创造的,是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然而,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族传统文化日益受到冲击,有的民族失去了对自身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和文化自觉,一些仅依靠口传心授的文化遗产正面临窘境,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和人民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教育作为一种文化传递活动,自身就是文化传统的产物,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方式。诚如杜威所说:“一切的教育都是通过个人参与人类的社会意识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便渐渐分享人类曾经积累下来的智慧和道德的财富。他就成为一个固有文化资本的继承者。”[2]然而在实践中,政策的失效与滞后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现状堪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在代与代之间形成“断层”,失去传承下去的根基,有可能逐渐被人遗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政策的发展历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问题是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而引发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各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倡导通过教育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其政策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1950年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出现的“无形文化财产”一词。有学者认为,“文化财产”这个术语将焦点过于集中在所有权、归属权上,缺乏更为广泛的感情和价值承载的细微差异。此后,各种国际文件中都以“文化遗产”替代“文化财产”[3]。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的不断深入,诸多学者指出,以往的“保护”过于注重保存文化遗产的“物质存在”而忽视了那些文物、遗址、建筑群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的价值评估,提倡将更多的非物质因素包含到保护中来。直到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中国昆曲入选其中,“非物质遗产”一词正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中。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并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文件中首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之前“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表述,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了明确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即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与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此外,《公约》第二条“保护措施”条款对“传承”加上“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的说明,这意味着“教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手段。《公约》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通过教育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纲领性、指导性文件,不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也为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指明了方向。

第二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政策的不断健全。近年来,全球化浪潮催生了世界多元文化的融合。2004年8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我国成为《公约》第六个缔约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200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教育的重要作用;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这一系列政策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国家逐步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育人价值以及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性。此后,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的重要意义。这一系列政策法规对教育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政策体系,在加强教育传承的执行力度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贵州省2002年出台的《贵州省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明确指出,把优秀的民间文化作为中小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补充内容,在各级学校中要广泛开展民族非物质文化教育活动;同年12月又颁布了《关于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各民族中小学积极对各种有价值的民间民族文化进行了收集和整理。2008年的《关于大力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民族民间文化教育的意见》更是强调,必须把贵州省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地方中小学教育中。这对促进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表明,从2002年贵州省实施“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活动以来,黔东南州建立了51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学校,从项目学校分布看,最多的黎平县有8所,最少的天柱县有2所;从教育批次来看,首批项目学校有13所,第二批有17所,第三批有21所,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4]。概言之,在这一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政策逐步增多且不断细化,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然而,教育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一种途径。由于缺乏相关经费保障制度和督导检查机制,教育传承难以走向规范化、有序化、常态化。

第三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政策的深化,具体表现为相关教育政策的陆续出台。2002年10月,“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着重探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高校教育体系、合理设置相关课程等问题,并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宣言》,呼吁学校教育应肩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发展的使命,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进入教育域领。2014年,教育部颁布的《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新形势下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是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途径。人作为一种文化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理应纳入现代教育体系之中。教育政策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合理分配教育资源,使受教育者获得身心发展的机会,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提供有力支持。然而,这些文件中未明确提出具体传承方案和程序。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政策的问题分析

各种政策与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导致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目前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范性政策缺乏。政策法规的制定、执行如果过于刚性,会过度限制人们的行为,容易造成人们的逆反和抵抗心理;但如果过于柔性,则会失去其规范作用。通过对相关政策的梳理发现,首先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政策条例中多是以“鼓励、支持、引导”的语言表述,缺少规范性的要求,导致政策主体分散、实质性内容缺乏、政策稳定性较弱等问题,难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起到足够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其次,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有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如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办学形式、教师队伍建设、课程设置等都未做出详尽的规定。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活动的开展,使教育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举步维艰,影响了问题的解决和政策目标的实现,即出现“象征性合作”现象[5]。

第二,评价政策滞后。政策评估是评价一项政策在实现目标方面的整体效果,或者是评价两个或更多方案在实现共同目标方面的相对效果。政策评价可以看作对政策效果的审视、一个事实和价值判断的过程。政策评价对提高政策制定的质量、克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弊端和障碍、判断政策的有效性而言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我们在查找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评价的政策时,发现缺乏相应的评价政策和奖惩制度,也缺少其他配套保障实施政策,出现了政策评价滞后的情况。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未被纳入学校和教师、学生的考核范围,应试教育也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学校教育中的传承。

第三,部门之间缺少协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涉及教育问题,又涉及文化问题。在实践中,由于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导致出现政策断裂等问题。比如,《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明确提出: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编入地方教材,纳入基础教育,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但湖北省的教育部门并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这就使得这一条例难以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缺乏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指导文件。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政策的优化路径

政策导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具有重要作用。教育政策和文化政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支持和保障。目前,一些问题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学校教育中的传承流于形式、缺乏动力。因此,优化教育传承政策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必由之路。

第一,完善教育传承政策体系。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路径来看,主要有两种典型路径:一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相关利益主体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求,自发组织构建教育传承活动,即“自下而上”的内生路径;另一种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外生路径,是基于外部环境压力形成的规范性行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问题是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深入而引发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自2004年加入《非物质文化保护公约》以来才逐步转为政府行为,之前更多属于“自下而上”的民间自觉行为,且现有文件中多是以“鼓励”“引导”等方式表述,缺乏“刚性”政策加以规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要实现常态化和制度化,需要有相应政策和法规将传承活动从随意、无序状态,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稳定、有序、结构化的状态。因此,国家及地方政府应加强“刚性”政策制度建设,在政策出台后制定相应的教育传承实施细则,以明确教育管理者、行动者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措施落到实处。通过国家、地方教育部门的政策引导,调动教育传承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形成“内生”与“外生”相结合的综合、协调式的教育传承体系。

第二,健全教育传承的评价机制。评价机制的建立意味着行动与效果之间有了更加紧密的连接。伴随问责制度、激励机制的产生,行动主体容易形成一种稳定、合理的行为转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需要相应评价体系加以规约和引导。首先,制定相关的检查、监督机制,定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工作的检查、督导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以保证教育传承的有效性和常态化。其次,不断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经费真正用于教育传承活动。最后,建立校内激励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需要相关学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纳入学校的考核、督导、评价体系中,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到传承活动中来,避免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成为教师和学生的负担。

第三,强化政策间的联动作用。文化政策是以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为首要任务。教育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具有公共政策的特性,但同时也具有特殊性,主要是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公共性”的问题给予关注和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既涉及文化部门,又涉及教育部门,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单靠任何一方的政策支持是难以实现的。因此,教育部门和文化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建立共同的政策目标,形成政策联动,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文化部门可以从民族文化保护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必要的梳理和整合,建立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提供支持。教育部门应健全相应的政策传承体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教育,并充分挖掘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育人价值,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课堂、进入教材,培养年青一代对本土文化的认同与文化自觉,有效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新生力量。

四、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丰富的教育价值,理应被纳入现代教育体系,而这一过程的实现需要相关政策法规加以支持。相关政策法规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的重要保障。因此,从教育政策角度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问题不仅为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提供了广阔空间。因此,要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体系,提升政策的有效性,共同守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精神家园。

[1]米夏埃尔·兰德曼.哲学人类学[M].张天乐,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201.

[2]约翰·杜威.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M].赵祥麟,任钟印,吴志宏,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3-4.

[3]钱永平.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及相关问题研究[D].广州:中山大学,2016:23-26.

[4]刘青青.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学校教育研究——以贵州省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5,36(9):236-239.

[5]范国睿.教育政策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1:17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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