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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8-03-28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

曹 云

(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国际贸易学院, 合肥 230031)

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普及改变了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对社会产生了变革性的影响。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互联网为创意产品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但同时大量的作品通过网络流通,也容易发生严重的侵权问题。因此,互联网时代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一、互联网时代的文化创意产业

(一)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

顾名思义,文化创意产业是在传统文化产业的基础上,结合创意产业的概念糅合而生的全新概念。在这一概念中,文化和创意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共同成为一种经济增长模式。作为新时代的经济增长点,它带动国民经济突破性发展,对于激发经济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文化产业的发展来说,它是以文化产品服务为内容的产业形态。文化产业的概念早在20世纪就已经被提出,并对其定义进行了科学的解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文化统计框架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文化产业的振兴往往能够给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带来新的变化,为经济发展模式注入活力。常见的文化产业有网络游戏、电视节目、动漫动画等。我国对文化产业的认知,更多是将其视为文化娱乐活动的集合[1]。创意产业是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而诞生的概念。创意是指一个人的思维、技能和才华转化为他人没有的独特创意,并且能够运用在生产实践当中产生新的经济价值。这样一来,个人的潜能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激发,创意这一虚幻的概念也能够变成实体,为社会生活提供服务。常见的创意产业包括动画、广告、音乐、建筑、设计、电视、图书、大型咨询和解决方案等。由于创意产业十分重视创造力和独特性,因此对其版权的保护要求十分严格。这既是为了保护创意者的劳动成果,也是为了保障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将文化和创意结合起来形成的文化创意产业往往兼顾了两大产业的基本特点,呈现出较强的市场竞争力。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精神享受的追求也越来越多。文化创意产业正是为产品增加附加价值的最好方式,也是能够满足大众文化心理需求的重要手段。各国各地都日渐意识到了文化创意产业在未来市场中的广阔前景,因此给予了大量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在这样的环境下,文化创意产业结合其他产业的经营,得到了飞速发展。

(二)互联网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任何产业的经营与发展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网络世界的影响,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及其知识产权保护也一样。互联网到底对文化创意产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就需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来进行分析。从优点来说,互联网作为一种先进的技术手段,能够为文化的交流和创意的展示提供宝贵的平台,使更多观众看到文化创意的力量。互联网可移动性强、操作方便等优点也能够提高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速度,从而扩大文化创意的传播范围。从缺点来说,互联网是新生事物,在版权保护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发达的网络传播使得信息分享更为便利,这就容易引发信息源的混乱。一旦知识产权遭到侵犯,甚至很难找到问题的源头。比如,因为网络的发达,一些在电视台尚未播出的节目会通过网络渠道提前泄露,从而引起电视台收视率的下降。而这种行为通常都是网民自发的、群体性的行为,很难追究其侵权责任,也不可能全面阻止信息的泄露[2]。可见,互联网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有利有弊,利在提供了更加宽广的传播途径,弊在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困难。因此,文化创意产业的网络发展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趋利避害,以实现文化创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优质文化创意产品缺乏

我国的独特性创意数量和质量都有待提高,这与我国忽视创造力培养的教育理念有关。具体来说,我国文化产业中有部分不是原创作品,存在借鉴甚至抄袭其他国家或者个人创意的现象。这也就导致了我国各种山寨产品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举例来说,美国著名手机品牌苹果以其独特的文化创意占领了各国市场中不小的份额,而一旦苹果手机出了新款,在中国就会立刻出现很多模仿该手机的产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仍然存在着创新不足的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漠视也经常使得中国卷入国际商业纠纷之中,从而树立了一个爱抄袭的不良形象。中国制造仍然是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主要标签,而中国创造还需通过长久的努力才能实现。

(二)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

随着中国文化产业的兴起,的确也出现了很多富有创意的产品。但即使在中国市场上,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也很难得到有力保护。在大量低成本山寨产品的竞争下,原创产品反而容易因为成本高昂、特点易被复制等原因失去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正当的竞争手段,应该普及于各领域的产品竞争中。而小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不能实现对创意产品的保驾护航,反而容易导致创意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因此,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深入社会生产的方方面面,使知识产权意识成为一种普遍共识[3]。

(三)本土文化创意资源流失严重

由于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一些外国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夺取我国文化资源,将其转化成文化产品,并对部分享有高知名度的文化产品申请专利并进行版权保护。我国企业要获取这类文化创意产品,就不得不向外方支付高额的版权使用费。例如梦工厂拍摄的《功夫熊猫》、迪士尼拍摄的《花木兰》等动画电影都是取自我国的文化资源,但是我国在消费据此衍生的文化创意产品时,却要向美国支付高额的版权保护费用。我国在保护文化资源方面,存在明显的短板,使得外国公司不经文化资源来源地国家知情同意,便进行文化产品开发,并申请版权保护,进行出口,获得垄断利益。

三、文化创意产品侵权频发的原因

(一)文化创意产品复制成本低

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著作权保护的冲击是震撼性的。首先,版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作者创作完成的同时,版权就自然产生了。这与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产生的知识产权有所不同,这种自动生成的知识产权给保护增加了难度。另外,版权的创作面广,它的使用领域也极其广泛,这既增加了这种知识产权的使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性,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很多文化创意产品存在创作难、投入大但是复制很容易的问题,再加上盗版成本极低,高额利润使得侵权者铤而走险。

(二)公众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意识的有无,与权利是否易被侵害有很大的关系。赵桂芬[4]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现状所做的实证调查与分析显示,公众整体上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处于“一般了解”和“听说过”之间。在生活中,公众经常会面临文化创意产品知识产权问题,如弄不清自己购买的文化创意产品是不是盗版或侵权假冒的。在现实生活中,盗版、侵权假冒的文化创意产品价格相对于正版来说更低廉,很多消费者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在消费侵权、盗版产品时心安理得,这种行为进一步导致了侵权行为的扩大。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与个人的物质利益发生冲突时,公众更多考虑的是个人的物质利益。公众及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造成文化创意知识产权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文化创意产业市场体系和制度规范欠缺

知识产权制度对不同规模和不同行业的企业作用不同。文化创意行业知识产权通常被大型跨国公司或者大型企业持有,而我国文化产业普遍集中在中小型企业,市场规模、企业规模都不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统文化创意产业面临着很多正当或者不正当的知识产权竞争,这就出现了国内外很多大型文化公司在高端科技文化产品领域进行专利布局,使得国内外中小型文化企业在大力推广互联网时代的文化产品时,面临这些大型文化企业的侵权调查,不利于国内中小型文化企业的科技创新。另外,文化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得到的发明创造不一定适合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来界定保护,同时这些新发明最终也不一定能转化为知识产权,对互联网时代新兴文化成果缺乏一个明确、权威、有效的法律规定。

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

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给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许多新问题,主要涉及作品及录音制品的数字化及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对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技术保护、权利管理信息保护、数据库保护、网络环境中的商业标记保护等。对此,我国政府可以根据如今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状况,并借鉴国外在网络文化产业方面的成功立法,来制定符合我国文化产业实际状况的保护法规。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个人智力成果的保护,必须首先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使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公正客观地执行。

一是要扩大法律覆盖的范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出现在了更为广阔的领域中。传统的电视电影、商标著作等自是知识产权法律应该重点研究的对象,但同时对于一些新兴的或者是容易被忽视的领域,也需要从立法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网络世界的侵权为例,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大多是以国家或者地区为基础的,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本国以外授予的知识产权。而互联网四通八达的特点打破了地区的限制,使得信息资源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流通。这样一来,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和追究就变得十分困难。就算是在国内,对互联网上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立法也十分欠缺。做不到有法可依,就会产生很多法律漏洞,部分人就会利用这些法律漏洞来窃取他人的创意,且逃避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建立起全面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文化创意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二是要明确法律规范。尽管当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对于诸多侵权行为的界定及相应的处理措施都缺乏详尽的规定。模糊不清的规定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很容易引发纠纷,难以真正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因此,必须使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尽量明晰化、合理化,从而增强法规的实用价值。另外,要使我国的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就必须建立健全与之密切相关的制度,对文化资源进行保护,不仅能使文化得到更好的传承,而且能对文化资源进行更好的开发和利用。

(二)强化保护措施

除了做到有法可依,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侵犯知识产权所需负担的法律成本较低是侵权案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如果空有法律体系,而在执法体系和保护措施的落实方面出现问题的话,也无法产生积极的法律效应。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司法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各自负责好分配的工作,同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为避免机构冗杂、责任重叠造成的效率低下,应该整合机构设置和资源分配,努力打造一个流畅高效的执法体系,切实促进互联网下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5]。

同时,也要以开放积极的心态学习和借鉴国外优秀的执法经验,以促进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尽量增加与国际上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从而逐渐缩小我国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6]。

(三)加强宣传教育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仅仅依靠立法和执法,社会层面的努力也很有必要。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来说,知识产权意识的树立十分关键。一方面,行业内部必须注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企业的努力来保护员工的创意。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创意的保护也有积极作用,如果员工的智力成果能够得到肯定和保护,则能够激发员工发挥创造力和想象力的动力,使企业拥有良好的创意氛围。创意正是文化创意产业活力的源头。互联网时代对员工的智力成果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7-11]。另一方面,企业以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还应该积极进行宣传教育,通过各种主题活动的开展,提高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了解。例如,知识讲座、宣传标语、电视节目、网络讨论等形式。当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的时候,人们才会自觉回避侵权的行为,主动约束自身言行,避免造成违法后果。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人们,才会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观念的宣传能够从多方面引导社会大众的言行,推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关注,从而建立起尊重创意、尊重知识的社会环境[12-17]。加强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一样重要,非正式约束能有效降低正式约束的运行费用。加大意识形态方面的投入,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与宣传,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和生活习惯,从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促进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四)加大对侵权的处罚力度

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在司法审判中,注重保护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加大对盗版等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相关机构应灵活运用现有法律保护优秀文化创意产业的原创力。一方面,依法积极采取诉前禁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制止侵权盗版行为,防止盗版证据灭失,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必须提供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的规定,将是否得到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侵权者,使盗版者难以逃脱法律的惩处。最后,应该灵活运用损害赔偿确定规则,建立更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制度。

综上,在互联网时代,中国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只有真正做到尊重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才能真正做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完善立法,制定适合互联网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必须加大处罚、打击和监管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规制与保护;必须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真正实现全社会尊重文化创意的知识产权,才能解决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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