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一笑事件”的伦理学解读
2018-03-28韦炯文
韦炯文
一、“罗一笑事件”呈现的伦理学困境
(一)网络慈善伦理失范
伦理学是指研究道德现象与道德规范的学科。网络慈善是指慈善事业以网络为核心媒介,运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慈善活动,最终帮助求助者走出生活困境的一种新型慈善方式。本文主要探讨的网络慈善是指“网友自发型”网络慈善,它是指个人在发生困难时,通过相关网络技术和网络平台向广大网友发出求助信息并得到资金援助的一种救助形式。
与传统慈善环境相比,网络慈善更加复杂,时常出现伦理失范问题,“罗一笑事件”就是网络慈善伦理失范的一个典型。该事件中父亲罗尔在微信朋友圈“卖文救女”,塑造罗一笑可爱可怜和父亲负责无奈的形象,博取公众的同情,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在短短几天内朋友圈大量转发,微信打赏金额高达百万元。但不久,网友挖出罗尔目前正在一家杂志社上班,且在深圳有三房两车,这与救命文中的窘境完全不相符。顷刻间,声讨和谩骂铺天盖地。事件中网友被罗尔的惺惺作态打动,在朋友圈奉献自己的“爱心”,并呼吁网友人人参与“爱心”接力。得知真相后的网友恼羞成怒,纷纷口诛笔伐,一度罗尔诈捐的新闻令罗尔处在风口浪尖上。源于同情的慈善行为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持久性,缺少对现实的考量和相关事实的确认,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一旦真相被揭露,势必打击大家做慈善的积极性,破坏慈善在大家心中的形象,致使网络慈善环境遭受破坏和污染。“罗一笑事件”显示了我国当前网络慈善在伦理方面缺乏有效约束和规范运行。
(二)个人救助伦理失信
个人救助是指自身或者其家庭成员出现困难,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发起求助。从个人救助的角度来看,“罗一笑事件”的槽点主要有三点:筹款过程不够公开透明;没有说明筹款金额;隐瞒医疗费用。在此次事件当中,父亲罗尔没有真实客观地公布相关人员身份、家庭财产状况、医院住院证明等准确信息,相反,他把有关信息夸大,从而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和同情,这种做法误导了公众。在整个受捐过程中,罗尔没有说明所需金额,而且在款项超额的情况下,没有告知网友事实情况,这不得不让人们怀疑罗尔救女的真相背后,是不是有着诈捐揽财的嫌疑?有网友透漏,事实上,罗一笑的医疗费大部分是可以报销的,而且医疗费也没有这么高。罗尔的这些做法违背了诚信伦理。个人诚信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的基本伦理准则,失去诚信,个人救助系统就是一个布满陷阱、危机四伏的地方。
(三)媒体舆论伦理失真
媒体舆论是指通过媒体的信息传播活动而产生的一种社会舆论,它包括各种传播媒体,尤其是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信息传播产生的社会舆论。本文中的媒体舆论主要是新媒体舆论。新媒体舆论主要指通过QQ、微信、微博、网络论坛等各种新媒体产生的社会舆论。我国法律规定,“媒体应坚持客观公正地报道,平衡报道,不得有所侧重;新闻用语应当坚持中性语言,不能用感情色彩强烈的词语,不得擅自定罪、定性、定刑,更不得发表对案件实体问题有倾向性的评论,以煽动激发一边倒的舆论”[1]。媒体利用“罗一笑事件”的话题,在议题设置、新闻报道中大作文章。从2016年11月底“罗一笑事件”的新闻刷爆朋友圈,到12月24日罗一笑离世,在短时间内给人们上演了一出出舆论反转剧。媒体炒作导致假新闻肆虐的事件从来都不新鲜,然而,经有关部门证实,这些信息从头至尾都是虚假的。但这些假新闻造成了一定的舆论洪流,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有的无端遭受白眼、指责甚至人身攻击,有的因无法忍受舆论压力被迫辞职,却也无法改变舆论一边倒的局面,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罗一笑事件”生成的伦理学剖析
(一)基于慈善伦理对“网络救助”的剖析
1.慈善伦理的内涵。在我国,慈善思想由来已久,儒家“仁爱”的思想、道家“尊道贵德”的思想和佛家“慈悲”的思想,都包含着关照他人的意思。伴随着现代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慈善开始产生,出现网络救助这种新型的慈善救助形式。
2.网络救助的内涵。网络救助相对于传统救助有新的特点。首先,顾名思义,网络救助发生在互联网上,它的渠道比传统救助更符合时代的发展潮流,使用的人群更为广泛,救助覆盖面更广,网络救助更凸显它的平民性。其次,网络救助更加简单便捷。只要有需要帮助的人在网上发布自己的求助信息即可。相比传统救助方式的一系列复杂流程,网络救助的速度之快是传统救助无法比拟的。一个完善的网络救助体系应该既能满足群众需求又符合法律规章制度的。事实上,我们生活当中很多人因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陷入绝望,他们对得到救助的渴望十分强烈,网络救助日益成为未来慈善发展的一种趋势。为了满足广大民众对获得救助的迫切需求,政府对完善网络救助体系有着不可懈怠的责任。
3.网络救助中“慈善”的缺位。慈善是个体自愿奉献爱心与援助的行为,慈善的根本目的是扶弱济贫。网络救助属于慈善的一种,完善的网络救助体系能够使求助者得到及时的帮助,从而回归正常的生活。网络救助作为慈善的新形式,然而目前还没能够达到规范运行,网络救助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求助者失信、监管平台监督不力、捐助者过于感性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求助者网络犯罪等严重行为,例如明星李小璐遭遇网络骗捐这些打着求助的口号却行着欺骗好心人的犯罪行为。同时,再加上网络救助并没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网络救助还未形成一个健全体系,也只能是一盘散沙而已。事实上,只要有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网友踊跃捐款捐物就可以称之为网络救助了。这种简单、粗放的网络救助常常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这样很容易透支社会的资源,打击公众做慈善的信心,从而,不能达到慈善救人的目的。
(二)基于社会伦理对“网络诈捐”的剖析
1.社会伦理的内涵。“社会伦理是区别于个人道德的伦理学范畴,社会伦理以社会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以人的自由为目的的关于社会自由以及实现条件的社会公正的理论。”[2]社会伦理之所以与个人道德相区别,是因为社会伦理是以社会本身作为研究对象,产生与个人道德相对应的运行模式。社会伦理关注的是社会整体的存在方式,从宏观的角度出发,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要求且规范个体应该如何行事。社会伦理是个人日常生活的规范和社会发展的导向,社会上出现了网络诈捐等影响社会和谐的事件,迫使社会各界加强对社会伦理的关注和研究。
2.网络诈捐的内涵。“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人在交往过程中可以使用匿名制,虚拟身份、多重角色、真实表现自我为特征来实现自我进行人的交往,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规范和习惯而无法表现真实的自我,虚拟的身份有利于消除各种厉害关系和顾虑。”[3]网络诈捐的行为人利用虚拟的身份骗取钱财,行为人通常会在某个网络平台蹲点进行陷阱布置,或者利用小号散布各种虚假消息,从而达到掩人耳目的效果,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他们一般都深谙网络文化、网络信息传播方式,了解最新的网络消费习惯,他们巧妙地钻网络监管的漏洞,对网络救助造成巨大威胁。也正是因为网络慈善存在着巨大的潜力和需要,所以网络诈捐在我们生活中才能时常发生。网络诈捐令人深恶痛绝,伤害了公众的感情,所以我们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防控。
3.网络诈捐“诚信”的缺失。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诚信能够促进交往,诚信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虚拟的网络世界更需要诚信。互联网时代充斥着大量形形色色、天马行空的信息,受众容易被混淆视听。所以,对于信息发布者来说,对信息负责、诚实守信是弥足珍贵的。为什么会发生网络诈捐?是因为仍然有人心存侥幸,不顾他人的利益,利用自以为很高超的手法进行作案,缺乏起码的诚信理念。网络诈捐体现了网络诚信的缺失。网络诈捐给和谐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首先,网络诈捐伤害的是一颗颗善良的心,捐赠者不仅失去了钱财,而且还失去了对做慈善的信心,对慈善事业会变得漠不关心。网络诈捐所带来的严重危害警示我们,诚信伦理对调节和规范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诚信缺位是网络诈捐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基于媒介伦理对“舆论反转”的剖析
1.媒介伦理的内涵。国外学者认为“媒介伦理是关于职业传播者在他们的行为可能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行动的指导方针或者道德规则,主要围绕着准确性或真实、公平与处置责任、以及媒体主体的隐私”[4]。目前学界关于媒介伦理的名称尚没有统一,有“传媒伦理”“新闻伦理”等提法,关于媒介伦理的定义说法也不尽相同。而本文认为媒介伦理是是指媒介从业人员、媒介组织、受众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是维持媒介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依托。现实中,虚假新闻、新闻腐败、舆论反转等屡见不鲜,而虚假新闻则是舆论反转的重要原因。
2.舆论反转的内涵。“舆论反转是指在新闻报道或舆情扩散的过程中出现的报道倾向、情感态度突然发生逆转的现象。”[5]剧情反转往往使受者大跌眼镜,抑或是喜出望外,媒体则是陷入了尴尬的境地。然而,吸引舆论反转的不是事实本身的真伪,而是让人们瞠目的剧情转变和公众对此事态度的反转。互联网时代,传统的传播顺序与格局被改变,新旧媒体交替带来的冲突成为舆论反转的重要原因。新媒体的出现使受众的话语权得到提升,受众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新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使自己的情感得到充分的释放。网络媒体的即时性不仅加速了网络舆论的形成,使得事件的发展充满变数,舆论反转几率增加。媒体的虚假报道、网络的碎片化阅读和夸张的表达手法也是舆论反转的重要成因。
3.舆论反转中“表象”与“真相”间的割裂。多元化的现代媒体决定了公众表达意见渠道的多样性,在这交错纵横的网络社会中,表象与真相并存。虽然某一事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只是少数人,而由于媒介从业人员的夸张和放大的媒体手法,加上媒介的即时性,媒介受众者的特殊情感往往瞬间被点燃,纷纷加入媒体舆论的大军中去,键盘侠在电脑前表达着义愤填膺、或怜悯同情的情感。但是,事实的真相到底是怎样?常常无从得知。网民从七零八落的报道中获得认知,他们往往不假思索,迫不及待地在微博、微信、论坛上发表自己独特的见地。殊不知,他们看到的往往是加工过或者已经完全脱离了事实的假象。媒介从业人员从自身利益出发,为博取浏览量和关注度,他们不惜利用自己设置议题的权利,制造虚假新闻,导致一出出舆论反转剧上演,而受众者却天真地陷入了他们设计的圈套之中。与此同时,媒体的新闻报道往往容易使用“媒介审判”,先入为主,在司法程序没有对事件调查清楚之前,抢先做出任何偏离事实真相的结论,误导民众,使结果离真相越来越远。
三、“罗一笑事件”规避的路径探索
(一)网络募捐立规
社会主义社会是法治社会,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网络世界,都需要法律法规制约和规范。随着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现实世界的“衣食住行”已经渗透到网络中去,网络募捐便是突出表现。但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网络募捐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非常少,网络募捐运行还很不规范。只有上海、北京等发达地区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从全国来看,却是“无法可依”。“网络法的责任是维护网络秩序,通过确定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以法律的手段解决不可避免的纠纷,对网络的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6]政府作为公共慈善的保障者和支持者,故此,政府应当尽快推动专门的慈善法规出台,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利的环境支撑和制度保障。而目前法律规定,只有红十字会和法定基金会有募捐的资格,传统的慈善募捐由慈善基金会运作。随着时代发展,网络世界也应该建立网络慈善基金会,通过各种形式的基金会,保证网络捐助的良性发展。政府应起到主导作用,制定网络募捐网站审核法,明确民间网络捐助必须在专门专业的网站上发帖求助,且这类网站必须依法审核合格后才能运行。政府是网络监管主体,应设立专门慈善捐助监管机构,对网络募捐进行规范而有效监控,促使网络募捐日益纳入法治轨道。
(二)网络捐助建档
为了保证网络捐助公开透明和真实可信,就必须建立各方信息档案,包括网络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受捐者的个人信息、家庭情况、财产情况以及款项的使用明细等。网络募捐建档工作应由具有公信力的组织机构来承担。目前,网络捐助过程基本没有建档环节。由于没有建立信息库,导致网络捐助的真实可信受到严重的影响。网络建档对网络慈善捐助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公众有权知道受助者个人信息、款项使用明细等情况,而这更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有利于增强捐助者做慈善的信心。网络建档有利于鉴别受助者的真实情况,随时了解款项使用动态,而网络上出现的诈捐、骗捐事件往往是因为没有走建档流程,为网络募捐失真提供了温床。同时,网络募捐建档有利于网络捐助运作模式完善和成熟,使网络捐助更加便利快捷,让更多有需要救助的人得到及时的帮助。网络募捐建档运作需要资金保障,除了政府投入,也应发挥市场运作机制,向社会组织和公众筹集。
(三)中介平台构建
善款处理是网络救助的重要环节。善款使用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运用第三方平台进行善款的收支管理。第三方平台是介于捐助者和受助者的第三方,相对于捐助者和受助者,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更具有公信力和说服力。第三方平台可以是具有善款管理资格的网络慈善组织、基金会等。因为涉及资金的敏感问题,第三方的参与使得整个慈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真实规范。构建第三方中介平台,就好比在捐助者和受助者之间架构了一条公正的沟通桥梁,使善款的来源以及去向清晰明了。假如没有第三方平台的参与,就会出现类似“罗尔事件”的情况,捐赠善款的数额大大超出了受捐者的需要,而公众却对此一无所知;剩余的善款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无处安放。故此,构建第三方管理平台对网络募捐规范运行具有重要的维护和促进作用。
(四)舆论有效监督
舆论监督不力扩大了“罗一笑事件”的不良社会影响。为了促进网络募捐健康运行,网络舆论监督机构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舆论监督,形成健全有效的舆论监督机制。网络慈善救助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形成网络舆论,真实健康的网络舆论对网络募捐有促进作用。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的形成也有了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的特点,网络舆论已出现了新的局面,事件一旦引起公众的“情感共鸣”,网民就开始纷纷开始投入到事件讨论中去,新的网络民意引发主流媒体关注,然后在网上形成更大的网络舆论。这种螺旋式上升的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促成网络募捐目的快速成就,也可能使网络募捐失真失信。所以,网络舆论监督机构应介入到网络募捐的运行中去,时刻关注舆情的动态发展,把控好舆情走向,促进网络募捐健康有序发展。
[1]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2]高兆明.“社会伦理”辨[A].南京:东南大学,2000.
[3]张震.网络时代伦理[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10):71.
[4]刘晶.媒介伦理研究的源流、理论与视角[A].浙江:浙江大学,2013.
[5]田卉,柯惠新.网络环境下的舆论形成模式及调控分析[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0(1):41-45.
[6]吕本修.网络道德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9):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