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解决方式之调研报告
2018-03-28韩洋
韩 洋
一、纠纷解决方式之概要
新闻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原因在于它侵权主体的特殊性、所侵害的权益、所适用的法律,包括发生纠纷或争议时各方当事人所采取的的解决方式,都与一般生活中常见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在新闻侵权这个大家庭内,有一名成员叫作新闻侵害隐私权,这是新闻侵权中最主要、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引发的纠纷也是较多的。
关于解决该种纠纷的方式,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务、司法领域都一直在探讨、关注甚至是摸索,其原因主要在于从当前我国社会社情出发,我国公民在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有点单一化,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
具体而言,就是普遍的、广泛地采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予以解决。所以,目前我国司法界,抑或是学术界,都急需寻找、尝试、引进、摸索一些多元化的解决方式,来更好地处理这一类极为特殊的纠纷,同时对于构建这类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也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发生民事侵权行为,或因民事侵权行为引发纠纷、争议当事人要主张自己的权利,采取的方式一般为调解、诉讼两种。原因在于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当下人们所选用用以维护自己权益的主流选择。
而除了这两种方式以外,解决纠纷的方式还包括仲裁、和解以及私力救济。至于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纠纷解决方式,大多数人都只会想到诉讼,从而忽视了调解、仲裁等方式的应用。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对于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一问题,认为该类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调解的占69.44%,包括仲裁的占47.22%,包括诉讼的最多,为77.78%,包括和解的为52.78%。同时,选择诉讼作为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的解决方式的,为58.33%。选择调解作为该类纠纷解决方式的,为19.44%。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分析出以下几点信息。一是诉讼作为解决该类纠纷的最主要的、最常采用的一种方式,稳居第一位。紧跟其后的是调解、和解、仲裁。二是就是无论是何种纠纷、争议,诉讼与调解是最为被人们所熟知熟悉的,也是人们最经常选择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从中也可以推知诉讼与调解在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中,也是应用最为广泛、普遍的。
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实际上是有深刻原因的。我国的司法机关,虽说是有诸多机构构成,但法院承担了很大的司法压力。这是因为在人们的朴素观念中,法院是最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或争议的司法机关,同时也是扮演着维权的绝对权威机关。在百姓心目中,法院象征着公平、公正,因此这也是人们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都喜欢选择诉讼这种方式,偏好通过法院来进行解决的原因所在。
二、纠纷解决方式之仲裁与和解
至于仲裁、和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其实在国外解决新闻侵害隐私权或其他新闻侵权纠纷时,已经采用得十分普遍。比如在国外,发生新闻侵害隐私权或其他人格权时,都会选择当地的一些新闻纠纷仲裁机构或新闻调解机构(如记者协会、媒体协会,法院下设的新闻调解机构等)。
我国在解决新闻侵害隐私权这一类纠纷时,如果可以引入一些特殊的调解机构,比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新闻专门委员会、新闻行业中存在着非政府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协会、记者协会、行业组织)来进行纠纷的解决,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为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如果采用调解,会呈现出节约成本、程序效率更高、救济手段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丰富的优点。[1]
当然,如何构建调解机构,调解机构中的人员的储备、选拔与吸收等,需要较长时间的筹备、摸索。并且,在我国采用调解这种方式存在着诸多困境与问题。首先是设立新闻侵权调解机构,这需要专业调解人员的选拔组建,还要有设立的依据以及其他方面的配合。其次,更难的是新闻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时,程序、做出的结果的救济事宜,所依据的法律根据,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周期,来一一予以演变成熟。最后,新闻调解机构在进行调解时,经费的保障,及时拨付又是一个难题。原因在于我国各项经费都有严格的用途,使用方面也有规定和限制,在当下费用紧张、耗费过度、滥用乱用的情况下,新闻调解经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对于节约成本、节约资源是极其不利的。
再来看新闻侵害隐私权中的仲裁。仲裁其实作为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在其他领域运用较多,但是在新闻侵权纠纷尤其是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则应用得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前文中已经提到,都会选择诉讼或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因在于仲裁的耗时过长,程序也复杂,也不为人所熟知。
当然,如果在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中采用仲裁这种解决方式的话,也有可行性。因为民事仲裁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大部分都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新闻侵害隐私权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侵权方新闻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与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中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通常没有隶属关系,一般也不会产生上下级的管理、管制关系,这就说明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就有可仲裁性。
采用民事仲裁作为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除了上述的仲裁自身的可行性外,还有出于一些其他因素的考量。为了构建多元化、多种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必要在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中引入民事仲裁制度;还有为了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程度,也极为有必要让民事仲裁介入该类纠纷中,这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同类纠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节约了成本。
但由于新闻侵害隐私权中的民事仲裁,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仲裁,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筹划、准备。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下,有着不小的阻力与实施的困难。当然,仲裁机构人员的选拔、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闻仲裁的所需经费、司法审查与司法保障这五个问题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最急需解决的。
由于新闻仲裁机构是一个具有特殊智能的机构,它所要解决的是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纠纷,这就决定了它的成立要比一般机构要更加专业化、特殊化、行业化。但我国目前不具备成立新闻纠纷仲裁机构的条件。
既然是新闻仲裁机构,其工作人员,肯定要具备有新闻行业从业经验、深谙新闻行业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制度,同时还要具备很好的法律工作素质与能力,这等于是大幅度增加了仲裁工作人员的条件,也带来这类人员的选拔、挑选难度。
还有新闻仲裁的程序,是依据民事仲裁那种程序,还是另外进行规定,都需要相当谨慎的考虑和设计。程序如果设计得过于烦琐,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如果设计得过于简易便捷,则又显得不严谨,不能很好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因此,如何将这种特殊程序设计得妥当,更是难上加难。
同新闻调解一样,新闻仲裁也面临着经费的保障问题。这一笔庞大的花费与支出,如果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倒也可以。如果经费不能及时保障,那不利于新闻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进行,也不利于新闻侵害隐私权的纠纷的顺利解决。
三、纠纷解决方式之透析
在对于构建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多种解决方式的机制这个问题,有80.66%的人认为是有必要的,只有19.44%的人是认为没有必要的。从中就可以看出,有多种方式可以用来解决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这是大多数人的一种心理需求,也是符合未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熟这一趋势。
因为在我国,一直以来,诉讼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也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这与高效便民、效率原则、节约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精神是相悖的。所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比如调解、仲裁、和解甚至是协商,都是符合上述精神、理念的。如果构建多种解决方式的机制可以在不久的将来予以落实,则以诉讼为主,多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格局就会形成。无论如何,这也会很好地起到缓解法院的压力、减少遏止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浪费、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节约方便当事人以及司法工作部门的成本的作用。
除此以外,在诉讼、调解、仲裁、和解等纠纷解决方式中,有69.44%的人选择诉讼是可以起到最好的保护隐私权的一种方式。接下来,分别是61.11%的调解,和33.33%的仲裁,最后才是和解。其实这也和我国目前的情况大体上相符。原因在于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拥有着神圣的审判权,同时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活动的象征与代表,最能维护人民的利益,也最能保障及维护人民的诉求的实现,所以诉讼才会成为各类纠纷中各方当事人维权时的首选。
其实,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中,由于侵权方的性质较为特殊,加上所处的行业又极具敏感性,采用诉讼未必是一种很好的方式和选择。因为新闻行业承担着舆论监督权,如果经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纠纷,这会引起舆情舆论的浪潮,也会产生很高的负面效应与不好的社会影响,这样不利于社会的良性运作与健康发展。所以将调解、仲裁、和解等方式用来解决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是有好处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这在前文中都已经分析过。
新闻侵害隐私权这种侵权行为的出现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高发、常发,是有深刻的原因的。当然,这原因是多方面的。新闻媒体或新闻行业从业人员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遵守行业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是首要的一个原因。当下,有些从业人员为了抢新闻、找素材、博眼球、挖隐私、赚取不法钱财,不顾一切偷拍、偷录、跟踪、随意进入他人私生活领域等,无所不用其极,这就导致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隐私权频频遭受侵害。还有,新闻行业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工作做得差人强意,我国有关法制工作(比如立法工作)做得不完善等,也是重要的原因。这些因素的存在,多少会不利于多种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解决方式的建立与介入,因此也有必要做好各种制度的衔接、协调工作。
在诉讼、调解、仲裁、和解这几种纠纷解决方式中,毫无疑问,诉讼是当今社会中人们发生纠纷时,采用最广泛最普遍最多的一种。这就决定了诉讼是纠纷解决方式的首选的位置,这地位无可撼动。而调解、仲裁、和解又都属于非诉讼解决方式,一般处于纠纷解决方式的次要地位。这三种方式中,调解又稍微重要,因为它也是发生纠纷时,人们选择较多的。这种情形格局同样适用于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至于说仲裁与和解,虽说是运用较为少见,但可以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储备方式,用来解决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
所以,在各方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可以考虑引入解决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的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和解制度,让诉讼成为主力军的情况下,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分解诉讼所承受的压力。同时,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化的选择,更高效方便及时地解决这种纠纷。另外,这三种方式也可以配合诉讼,以达到更好地保护纠纷中当事人的权益的目的。
除此之外,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相互衔接,如果纠纷中当事人想要选择调解、仲裁,甚至是和解,法院完全可以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考量,采用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来使得纠纷审理、解决得更加顺利。这也达到了节约成本节约资源,高效便民的要求。这几种纠纷解决方式只要相互配合、衔接的好,则新闻侵害隐私权纠纷一定可以出现一种全新的面貌、一种新的格局。这种格局是值得期待的。(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
[1]李俊良,徐芳.新闻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