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神器”还是“侵权凶器”?
——写作软件折射出的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2018-03-28王小米
王小米
“网络文学指以互联网为展示平台和传播媒介,借助超文本链接和多媒体演绎等手段来表现的文学作品、类文学文本及含有一部分文学成分的网络艺术品”。[1]近年来IP创意改编大举进军中国文化市场,刺激着网络文学高速高产。在这个“全民写手”的时代,不少网络写手为追求日均产量而借助所谓的“写作神器”——写作软件进行写作,名为写作,其实有大量网络写手借助写作软件肆意抄袭他人作品或高级仿写,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因此,探讨写作软件中存在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刻不容缓。
一、写作软件功能种类及生成内容的性质判别
在各购物网站上以“写作软件神器”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会出现多达数百种所谓的“码字神器”,价格从几元到几千元不等。这些写作软件中通常包含小说大纲模板、描写语段大全、写作素材、小说写作技巧、写作教程等资料。其所提供的素材多为从他人作品中摘录而得,涉及大量著作权法律问题,故借助写作软件而完成的作品的性质及存在的法律风险值得深思。笔者将根据写作软件功能的不同种类对其生成的的内容性质一一予以讨论。
(一)展现从已有作品中摘录的语段
写作软件的素材库中摘录了大量的描写语段,这些语段多来自他人已有作品,小到报纸,大到世界名著。涉及场景描写、性格描写、外貌描写、动作描写,更分有玄幻、古风、言情、都市、武侠等多种门类以供选择。买家按步骤安装好写作软件后,只需输入关键词,如“shangxinz”(伤心),就会弹出数十条有关人物伤心的描写语段,使用者即可随意复制粘贴。
在这种情况下,若这些语段字数较少,且无法体现出原创作者的独创性,或根据“场景原则”,“因历史事实、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此类主题时这些语段为某类题材小说不可避免”,[2]则这些语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复制粘贴的行为自然也不会被判定为抄袭。但若这些文字片段极具独创性,充分体现了原创作者的个性和风格,是原创作品中的精华或经典语段,且字数较多,在原作品中占比较大,则可将这些语段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粘贴的行为自然构成对原作者的侵权。
(二)填写要素,生成故事梗概
部分高端写作软件如“大作家”写作软件可以根据用户填写的相关要素,运用“智能联想器”,自动生成故事梗概。其实是软件开发者根据所提供的不同要素的自定义组合事先编写好故事梗概,并存储于软件中,当用户输入不同要素的组合后即会出现事先已经编写好的故事梗概,因为此种做法实际上仍为软件开发者的智力创造活动,所生成的故事梗概仍为人类的智力成果,所以在判定其是否构成作品时,不必考虑生成主体不适格问题。所谓的“故事梗概”即为描述主要人物,展现主要事件及故事走向,阐明叙事链条的故事结构。根据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原则,故事梗概作为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三)近义词转化或智能拼凑出一个故事
很多写作软件还带有“同义转化”功能,即为了规避查重,将从他人作品中摘录出来的语段进行近义词转换,同一个意思但换一种说法。这种被称为“高级仿写”的做法在网文圈颇为流行,此做法所生成的内容只是简单地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近义词转化,并未体现作者独创性以及作者在文学、科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成果,所以若作者将这些转化后的语段用于自己的作品中,理应被判定为抄袭,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部分较为高级的写作软件,如前述的“大作家”写作软件,还可根据用户所选择的人物、场景、小说类型等要素,智能生成一个故事,但其所生成的故事实为利用软件已有素材语库中的描写语段“生拉硬拽”,强行拼凑而成,逻辑性与连贯性较差。由于这些故事并不具备独创性,仅为他人作品的语段集合而已,所以不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写作软件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写作软件中涉及的主体主要有写作软件开发者、写作软件的用户、出售写作软件的网络平台、刊载利用写作软件写出的小说的网站。这些主体互相纠葛,都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一)写作软件开发者侵权
具有前文所述几种功能的普通写作软件都从他人作品中摘录整理了大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语段词句,并提供给用户,同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者摘录并提供的作品已经不在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则包括软件开发者在内的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该作品,但必须标明作者和出处以保障原作者的署名权。
但若开发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就擅自摘录仍在保护期内的作品片段并进行传播,则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可能侵犯原作者的权利管理信息受保护权、技术措施受保护权。首先,软件开发者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作品,以数字代码的形式永久固定在软盘上,属于将作品再现在有形载体上,构成侵犯原作者的复制权。其次,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原本属于原作者,故软件开发者通过收集资料并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后,若原作者为防他人复制或下载而对自己在网络上刊载传播的作品设置了技术措施或载明了作品名称、版权保护期等权利管理信息,而软件开发者未经许可擅自规避或破解了技术措施或删除、篡改了权利管理信息,则构成侵犯原作者的权利管理信息受保护权和技术措施受保护权,没有标明作者姓名和出处的,还会同时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二)网络写手侵权
网络写手虽然不是通过公开渠道或自身努力直接对他人作品进行收集整理,而是借助写作软件获得他人作品的,但利用写作软件写出侵权作品仍属于直接侵权,而不是间接侵权,因为写作软件只是起到了帮助作用而已,写作软件的侵权是另外一种直接侵权的法律关系。
这里笔者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类是仅购买侵权软件但未将其内容用于写作的,这种单纯的购买行为可能只是留作自己阅读、学习使用,并非是为了利用软件写作后盈利,所以不构成侵权。第二类是利用购买的侵权软件进行写作并发表盈利的,大量网络写手将写作软件生成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原封不动地抄录到自己的作品中,且不标明出处,而后发布到网络平台上供读者浏览并以此盈利。这种行为可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将他人作品片段抄录到自己的作品中,这种行为导致他人作品片段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再现在有形物质载体——侵权者的计算机硬盘上,故侵犯了原作者复制权、署名权。其次是网络写手将作品进行网络传输,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相关平台侵权
除了写作软件开发者与网络写手侵权外,还存在相关平台侵权状况,具体包括以下两个平台:一是售卖写作软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平台内经营者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为减轻电子商务品台不必要的负担,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避风港规则”(或称“通知移除规则”),所以如果明知平台内的经营者出售的写作软件侵犯著作权或经权利人告知后得知而不采取相关有效措施的则构成间接侵权。二是刊载侵权小说的网络文学网站。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其知晓在其网站上上传的网络文学作品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是相关链接指向侵权内容的,经著作权人告知后,未立即删除侵权内容或侵权链接的则明显具有主观过错,应构成间接侵权。
三、写作软件所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治理路径
在网络文学粗制滥造、泛滥成灾的今天,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日益严重,写作软件的出现更为“文抄手”们提供了便利,针对写作软件侵权泛滥问题,除完善外部法律制度外,更应从写作软件着手,坚持多措并举。
(一)完善版权登记制度
第一,完善我国的版权登记制度。我国的版权登记制度目前主要采用自愿登记制度和形式审查原则,这种制度导致侵犯著作权的部分写作软件竟得以进行版权登记,得到了实质性保护。我国在今后的版权登记中,对于涉及辅助写作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登记申请应当着重审慎对待,加大审查力度。对于已经获得版权的侵权写作软件应当予以撤销版权登记。
第二,鼓励原创作者进行版权登记。现实中,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旦发生,往往维权难、耗时长,就是侵权者涉嫌抄袭的作品种类繁杂,甚至多达几百部。而网络作家分布广,公开的身份信息真实性弱,难以查证并召集,导致诉讼缺乏主体而难以进行,所以原创作者应积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于在日后诉讼中自证身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升级平台防护技术,严格平台审查义务
第一,升级平台防护技术,提高网络文学平台数字技术水平。写作软件的开发者大都掌握了一定的计算机数字技术以破解网站防护来免费下载被保护的作品,其手段隐蔽,技术化程度高。网络文学平台应当提高技术防护水平,建立统一的技术标准,保护作品不被盗用。
第二,严格平台审查义务。对于售卖写作软件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其滥用“避风港规则”进行规制,明确规则适用条件,立即下架侵权写作软件,防止其利用“避风港规则”进行拖延和逃避。对于刊载侵权作品后迟迟不肯删除或拖延删除的网络文学平台应当予以严惩,加入失信名单,必要时关停网站。
(三)建立网络文学作家协会和网络文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写作软件对于写作新手来说确有一定帮助作用,新手可通过其对他人的优秀作品片段进行归纳学习。所以与其一味想着如何打击写作软件,倒不如使写作软件“合法化”。
首先,应当建立网络文学作家协会。建立网络文学作家协会可以加强网络文学创作者之间的联系和纽带,便于统一管理,也为建立网络文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奠定基础。
其次,要想使得写作软件合法化,就要解决其所收集的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软件中收集有大量网络文学作品,而网络文学作家分布广、身份不明,给写作软件开发者获得许可增加了难度,所以应当建立网络文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网络文学作品进行统一管理,这样,写作软件开发者就可通过网络文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使得写作软件合法化。
[1]刘鑫.我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及思考[J].中国出版,2016(8):14.
[2]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