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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包拯法律文化的现实意义

2018-03-27朱迪

时代青年·视点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文化资源包拯

朱迪

摘要:包拯法律文化是在包拯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尤其是其司法思想及审判技巧等内容,经过长期演变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识色彩的东西。通过对包拯法律文化的研究,一方面我们能对它背后传统刑事法律思想有一定的认识,使传统法律及其代表的法律文化能够有所传承。另一方面也能够发现它所具有的新内涵,从而达到为我国的社会法治进步推波助澜的作用。包拯法律文化作为一种文化资源,也是旅游资源,对其加以良好的包装利用,不仅可以提升受其思想影响深刻的地域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该地域整体形象的提升。

关键词:包拯;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文化资源

一、前言

法律文化是法律的文化解释,它意在发现法律现象的意义结构,包拯法律文化也是这样,就是对包拯这一历史的法律现象运用文化解释的方法进行意义结构的发掘。“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包拯为官二十余载,在他的一生之中,有着非常多的功绩,像七弹王逵,弹劾张尧佐宋庠等人。正是因为这样,作为包拯主要为官之地的开封,也为世人所知晓。我此次调研选择了位于开封的开封府和包公祠两个景点进行。

二、调研内容

在开封府调研时,刚好遇见折子戏表演《铡美案》,我就和开封府内表演折子戏《铡美案》的陈世美的表演者进行了短暂的交谈,《铡美案》是在上午十一点播出的,由于时间紧,所以未能做更深入的交流,以下是整理的谈话内容:

问:“像这样的表演天天都有么”?

答:“时间是固定的,像我在这只要上班的话,都会去表演”。

问:“你对你扮演的陈世美的角色了解么”?

答:怎么会不知道,陈世美是个抛妻弃子,为了富贵忘恩负义的小人,后来被包青天给铡了。

问:“你对刚刚说到的包青天有什么印象”?

答:“包青天是个大清官,铁面无私,谁都不怕”

问:“你觉得包青天杀陈世美做的对么”?

答:“包青天肯定不会冤枉人,我觉得杀他没有什么问题”。

问:“你觉得现在需要包青天这样的人么”?

答:“这样的大清官正是我们现在需要的”。

以上就是谈话的大概内容,除此之外,我在开封府和包公祠的附近做了问卷式的调研,不出意外的,几乎所有的游客都是为包拯这样一位亦人亦神的著名清官所吸引而前来游览。在我所调研的100名游客中,有20名来自廣东,15名来自江浙一带,五名来自河北,6人来自四川,其余54名都是来自河南省内,其中省内的游客占到了所调研游客总人数的54%,仍然占了很大一个比重。在所调研的100名游客,知道包拯,包青天名字的人,是100人,达到了100%,能详细说出包拯主要生平的人有55人,占到了总人数的55%,能说出有关包拯的一些故事的人是100人,达到了100%,其中《铡美案》是所调研的100人都能说出来的故事。除此之外,在备选的有关包拯人物性格描述的词语中,选择率最高的词语是“铁面无私”,达到了95%以上。而在有关包拯法律思想的描述的词语中,“公正”这一词语则是选择人数最多的,达到了90%。而在对于像包拯这样的官吏的期望上,全部的人都表示如今的社会需要更多的像包拯一样的为官之人,达到了100%。以上所述,即为这次调研活动所得到的信息,虽然不尽完善,但是仍有可以参考之处,下文将分析之。

三、调研分析

(一)包拯形象的公众认知程度不断深化。

从“铁面无私”、“公正”、“不畏强权”等用词可以看出,大部分人对于法律的认识还是以最原始、最朴素的法感情、法心理为主,毕竟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的人还是数量不多的,可以说对于包拯及其法律思想的认识,与一千多年前的人们比起来,我们并没有太多的变化和不同。在民间传说里,包拯是个断案能手,料事如神,除了有民间创作之中“文曲星下凡”的加持外,更重要的是这些特征无一不是体现了在当时的技术手段与证据制度都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底层的细民社会关于上层的法律及其制度的想象。至于这种想象在细民社会受欢迎以及产生的原因,我觉得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一书中就有很好的解释,“在没有发达的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没有与形式司法的科学有关的技术,要发现审判所需的基本事实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十分困难,但是一个社会不可能因为有这些困难就不惩罚犯罪了,他必须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尽可能准确的发现犯罪,惩罚犯罪。”正是由于这种现实中的冲突矛盾的激化,无法有效的妥善解决,才导致了当时的社会关于法律的想象都或多或少的要借助于超自然现象和鬼神的元素,来增加可信度。

相比较之下,如今我们的证据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确立以及各种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我们已经有自信去尽量的发现、使案件事实接近事情的真实情况,因此我们现在的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已经提出了超自然的因素,更多的是一种朴素的自然法思想。具体到对于包拯这一法律人物身上就是说,人们所注意的点已经不再是过去那种将包拯作为“司法之神”来看待,而是就如考古发现的那样,包拯的形象已经由过去的神明形象还原为一个真实的人,因为人们之所以敬仰爱戴包拯,不是因为他是“司法之神”,而恰恰是由于他是一个一身正气、品德高尚的人。

(二)包拯法律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仍有开发的余地。

包拯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元素,其价值不仅仅限于学术上传统法律文化的阐释与再现,更重要的是也要对它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予以极大地重视。据《开封日报》的报道,开封市在2015年的春节假期期间,开封府接待游客7.66万人次,包公祠接待游客2.86万人次。与去年相比较,增幅比较明显,这说明有关包拯元素的法律文化资源,正在慢慢地为更多的人所接触,其吸引力也在不断加深,但是就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对于包拯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还是不够的,就拿开封府来说,其给人的感觉更像是一种陈列式的展览,人们去参观,所见的只是一个个静止的、孤立的建筑物与小摆件,而不能给人一种活的、动态的、连贯的感觉。在包拯的法律文化元素的利用上也只是几场文艺表演就结束了,给人一种急促的感觉,下面是我所接触到的开封府的文艺表演节目单:1.开衙仪式;2.包公断案:铡赵王;3.太极表演;4.演武场迎宾;5.折子戏:铡美案;6.水榭琴韵。单从节目单来看,给人的感觉确实如我所描述的,给人一种“拼盘”的感觉,能体现包拯法律文化的似乎就是两个关联不是很强的有关断案的文艺表演。这样的话,对于包拯法律文化资源的利用是不够的,我觉得以开封市为例的话,如果能够通过资源整合,打造一个以包拯法律文化为主题的文化公园,可能会在游客吸引程度、资源利用率上收到更好的效果。

四、总结

虽然这次调研的各方面资源都是有限的,但是通过这次调研,我觉得仍然获得了不少的发现。第一个就是普通民众对于包拯这一法律人物的认识,正在逐渐加深,除了对于包拯个人的人格魅力有新的认识外,对于和包拯有关的传统法律文化,也有一定的认识。第二个就是对于包拯法律文化等传统内容,还有进一步对他们进行发掘和发扬光大的必要,因为就我的调研情况来看,很多人对于包拯的认识还是不够深入,只是停留在初步的了解阶段,相对于发扬传统法律文化,这远远是不够的、第三个就是从文化传播的主导者层面来看,要把文化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都抓好,经济效益是短期的,它是经由资源投入就能迅速看得见,抓得到的效益,也最容易出成绩,而文化效益则不然,文化效益的获得是一个长期的、漫长的过程,它需要经过几代人甚至更多的人去努力才能有所成效,但是它所带来的效益也是影响深远的,它关涉到一个国家、民族的兴旺和未来。相信在多方的努力下,不仅仅是包拯法律文化,更多的传统文化的内容都将会有充满希望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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