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两汉媵婚制度诠释的演变研究
2018-03-27万根宁
万根宁
摘 要: 梳理先秦两汉对于媵婚制度进行诠释的文献可以发现,就现存的文献而言,在先秦时期对媵婚的诠释中,媵婚多体现在嫁女之国送女从嫁上,且从嫁之女数量及地位都没有很严格的要求。而汉代则有明确媵女数量、地位和未有严格要求两种诠释方式。
关键词: 媵婚 诠释 先秦两汉
一、引言
在讨论媵婚制度的诠释史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媵”这個字的含义。查其本源,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人”部“亻关”字下提到:“送为媵之本义。以侄娣送女乃其一端耳。”[1]377而杨筠如在《媵》一文中,从文字学的角度,分析“媵”字本义为“将送”,引申为“送女”,再引申为“侄娣及二媵”通用的名称,最后变成二媵的专称。“媵”字由宽泛的“送”、“寄”等义项,引申为与“送女出嫁”有关的义项如“媵婚”、“媵器”、“媵臣”等,再进而引申为“妾”之义,在这一过程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媵婚”作为一种制度的具体内涵。
查历代文献及现当代论文著述中对于媵婚的描述,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大致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意见:
(一)媵婚制度具有相当严格的规定
这种意见主要见于汉儒对媵婚的诠释中,后世的礼学研究及制度史研究著作多有因袭。例如《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壹聘九女,诸侯不再娶。”[2]289即认为媵婚是一国嫁女于诸侯,此外二国送女为媵陪伴出嫁,且这三名出嫁女子的侄女与妹妹也要跟随同嫁。此外,虽然一次要娶九个女子,但是诸侯仅能娶一次。
(二)根据文献记载重新梳理的媵婚制度内容
这类意见从方法上来说,都是结合多种文献记载并加以推测,指出其矛盾及不合情理之处,证明自己所赞同的观点。但就具体制度内容而言,还有一些方面未能达成共识。
如杨筠如在《媵》中,分析了“媵”的意义、媵制的起源及产生与消灭的原因,结合礼学文献、《春秋》经传及后世注文,判断“周制天子一取十二女,诸侯一取九女,较为可信”[3]77,并具体阐述了二国来媵以大国为尊、今古文家就嫡死媵可否立为夫人存在不同意见等媵婚制度的细节问题。而顾颉刚的遗著《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1983)第一节中,则是通过按常理推测和以史实反证的方式来反驳一些《公羊传》及汉儒的观点,如天子后妃数量、家族继承人、来媵国数量等,并在文中对媵婚是否是一种定制表示了怀疑。
此外还有一些研究则是通过与铭文结合的方式,对前人书中所言媵婚制度进行再思考。如曹晓伟《春秋时期媵婚研究》(2014)用春秋媵器铭文证明媵婚和异姓来媵的存在,并在文中提出春秋时期“异姓媵的数量远大于同姓媵”[4]106、“当时社会更加易于接受同辈之间的婚姻,异辈婚正在逐步受到排斥”[4]107。
(三)对媵婚制度真实存在与否的思考
还有一些学者则对媵婚制度是否真实存在过表示怀疑。
明代焦竑在《焦氏笔乘·续集卷五》中提出,“媵”应只表示“送”的意思,而不指为妾,理由有三:一、鲁共姬嫁于宋,来媵三国卫、齐、晋势力都很强大;二、以侄娣为妾不合理;三、《楚辞》“鱼鳞鳞兮媵予”及历史上伊尹为媵送女,其中的“媵”不可解释为妾。而竹添光鸿的《左氏会笺》提出,解“媵”为妾是公羊、郑、杜之误,媵是送嫁之人,是“妇人之知礼者”[5]1028,凡嫁女之家必有送嫁之人,而娣则是卑幼者自称,并不是指往嫁之女的妹妹,娣非富贵之家不能有,送嫁后即遣返,并不是以娣为妾。
如上所述,在媵婚是否存在、应当如何定义媵婚这个概念、媵婚制度中的某些具体要求究竟是强制规范还是社会习俗,以及在媵婚的一些具体细节要求上,目前都还存在许多争议尚未解决。这些争议中,有的是由于对先秦的时代背景和社会习俗有隔膜,有的则是因为各家所据材料以及对材料的理解有差异。
文本不仅是对其所记录的内容的直接反映,还是对作者所处的时代以及作者自身各种观点的间接反映。后世的解说不能代替前人的叙述,某几位前人带有既定观点的叙述也不能代替一个演进中的鲜活的历史。在媵婚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着两方面的历史的痕迹,一方面是这个概念的演变,另一方面是现实中这种制度的发展(这个过程中不同地域间还可能存在着差异性)。对于后一个方面需要进行系统而全面的史实梳理,然而不妨在这里先就前一个方面作一个简单的呈现。虽然相对于祭祖礼、丧礼等礼学问题来说,媵婚仅仅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小制度,但是历代对媵婚制度的诠释仍然需要较大篇幅进行梳理。之所以本文选择汉代作为重点论述的对象,一是因为汉代去古未远,当时的儒生和史学家能够见到许多今天已经亡佚已久的典籍,二是汉儒在时代不同、材料有限的情况下难免对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做出一些改动或增益,使其变成今天我们所见到的格局,特别是由于汉代谶纬学说的流行,这种改动或增益可能会具有一定的时代独特性。又因先秦的记载更能接近媵婚制度的原貌,对先秦文献记载的分析能够加深我们对汉儒作出的增益的了解,因此不得不有所提及。
二、现存先秦文献中对媵婚的描述
现存的先秦明确提到媵婚的文献,有《春秋经》、《左传》、《尹文子》、《尸子》、《列子》和《韩非子》等。下文将按其所属时期进行粗略划分,并进一步加以阐述。
(一)春秋时期
对于“媵”这个问题,《经》与《左传》总共只有一句明确的解释,即《左传·成公八年》:“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6]840-841是年夏宋使公孙寿纳币,冬,卫人来媵,《传》曰“礼也”[6]840,九年二月鲁伯姬归于宋,夏,晋人来媵,《传》曰“礼也”[6]844,十年五月齐人来媵,无传。按照《左传》的解释,在一次诸侯国间的婚姻关系构建中,其他同姓国家来媵是“礼”的体现,而异姓国则没有这种必要。而就事实来说,鲁国同姓之国不止卫晋二国而《经》《传》不书他国来媵,则实际上并非同姓国皆来媵;鲁成公九年鲁伯姬嫁宋及鲁襄公二十三年晋嫁女于吴而齐皆媵之,说明实际上异姓也并不是不能媵之,以上两点是很明确的。至于为何鲁嫁女数次而唯独此次书媵,恐怕并不是由于伯姬之贤闻于诸国,《左氏会笺》认为是由于鲁其他几次书嫁女都是嫁与小国的缘故,言之有理。此外,从这三国来媵时间来看,伯姬嫁后数月,晋人来媵,又嫁后一年余,齐人来媵,说明在这里,媵这种形式很有可能是送礼物于嫁女之国或者派使者表示祝福,并不是媵者先到嫁女国然后跟随送嫁队伍到达娶妇国。按常理推断,此处是不太可能有他国送女陪嫁的,即以齐国来说,因为齐鲁相距不远(由鲁庄公二十四年《经》有“夏,公如齐逆女。秋,公至自齐。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6]228可知,齐鲁间往返不过数月),断无鲁伯姬出嫁一年有余而齐女才到达鲁国然后出发前往宋国作陪嫁之理,也不可能是鲁伯姬出嫁一年多之后齐女才从齐国到达宋国作陪嫁;若说齐女须待年而嫁,则既然齐国本来就是不必非媵于鲁的国家,齐女又何必专待一年而后给鲁女作媵妾?也就是说,至少并不是所有来媵国家都是送女做陪嫁的。
虽然就《经》及《左传》的文本来说,并没有明确说明他国来媵是送女陪嫁,但本国送女陪嫁的事例却不在少数。既然一般对于“媵”字的解释更侧重于“以侄娣从”这部分,则本国送女陪嫁也应算作媵婚,那么本国随嫁之女在对方国家是怎样的情况?
首先,就数量而言,《经》及《左传》所记载的事件中,有过陪嫁四人的情况,见于文嬴嫁晋文公;也常有娣或侄从嫁,如骊姬有娣生卓子,颜懿姬有侄鬷声姬;诸侯多次娶夫人也是常事,如晋献公娶于贾,又娶二女于戎,郑文公娶于江,又娶于苏等。其次,《春秋经》与《左传》中夫人侄娣的身份要贵于诸妾。书中凡明确提到某人是某夫人之侄娣的,侄娣之子都有优先继承权。最明显的证据在鲁襄公三十一年穆叔之言“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6]1185“非適嗣,何必娣之子?”[6]1185可见夫人娣之子具有优先于其他庶子的继承权,则娣之身份较贵可知。至于侄的身份较贵,可于鲁襄公十九年齐灵公欲废鬷声姬之子而立诸子之子,仲子以为“废常,不祥”[6]1048得到佐证。最后,虽然许多情况下都是夫人有侄娣从嫁,但是与一些媵婚制度的传统认识不同的是,并非只有夫人才有侄娣从嫁,如骊姬有娣从嫁,卫共姬有少卫姬从嫁,敬归有娣齐归从嫁。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归纳出关于《春秋经》及《左传》中关于媵婚的以下几点:一,《左传》中所述“同姓来媵,异姓则否”之礼实际上会因现实形势而做出变通;二,并不是所有来媵国家都送女陪嫁,且他国来媵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来”而不是随嫁;三,本国从嫁之女数量不定,夫人姪娣的地位优于其余诸妾。
(二)战国时期
先秦提到媵婚的文献,《春秋经》及《左传》上文已详细论述,《尹文子》、《尸子》、《列子》三者真伪未定,不可轻信,惟《韩非子》中所提及的媵婚,与《春秋》经传或秦汉文献中所描述的情况有所不同,可备一考:《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楚王谓田鸠曰:‘墨子者,显学也。其身体则可,其言多不辩,何也?曰:‘昔秦伯嫁其女于晋公子,令晋为之饰装,从文衣之媵七十人,至晋,晋人爱其妾而贱公女。此可谓善嫁妾而未可谓善嫁女也。”[7]286-287从这段话中可以得到以下几点信息:其一,这段话中所提到的媵女,也是由嫁女的诸侯国送出的陪嫁;其二,媵女是以妾的身份从嫁的;其三,与《春秋经》及《左传》中零星提到的姪娣从嫁相比,《韩非子》中的媵女人数很多,这不由得让人想到《诗经·大雅·韩奕》中的“诸娣从之,祁祁如云”[8]1809。(因为此处没有明确说明这些数量众多的女子究竟只是送嫁还是从嫁,所以本文没有列为分析的重点。)但是无论是《韩非子》中的“七十人”,还是《诗经》中的“祁祁如云”,都不能排除艺术夸张的情况,若说是确指,那么可以推知的是,这七十名从嫁的媵女不可能全是公女,也不太可能全是宗室之女。
三、汉代媵婚制度文献梳理
流传至今的汉代提到媵婚的文献有《毛诗》及郑笺、《春秋公羊传》及何休解诂、《春秋谷梁传》、《仪礼》及郑注、《礼记》郑注、《白虎通义》、《释名》、《春秋繁露》及《史记》等。这些文献中都没有再提到《左传》中所言的“同姓媵之,异姓则否”的问题,相对而言,更关注的是媵婚中参与女子的数量及地位尊卑问题。其中除《谷梁传》及《释名》没有提及媵与妾是否有所区别之外,其余文本皆表示媵为妾之一种,如董仲舒《春秋繁露·顺命》:“妾不奉君之命,则媵女先至者是也。”[9]412此外除《春秋繁露》和《史记》没有提及之外,其余文本皆认可姪娣从嫁一事,如《释名·释亲属》:“姪娣曰媵。媵,承也,承事嫡也。”[10]49此外,关于媵婚制度的具体内容,又有一娶九女、二国往媵、娣尊于姪等说法。又因《毛传》郑笺、《仪礼》郑注和《礼记》郑注皆为郑玄一人观点,故下文将这三种合而称郑玄的观点,而不再加以区分。兹整理如下:
(一)诸侯一娶三国九女
即诸侯仅娶一次,娶夫人而另二国亦送女从嫁,皆以姪娣从,共九女出嫁。持此观点者有郑玄及《公羊传》、《白虎通义》二书。《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壹聘九女,诸侯不再娶。”[2]289可以说是现在能看到的这一观点的最早提出者。郑玄是兼治今古文經学的学者,而《白虎通义》也是今古文经学家论争的结果,那么很难说是在汉代本来就另有这样的观点存在,还是《公羊传》影响了这二者。
(二)媵及姪娣的尊卑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郑玄认为两媵尊于姪娣,而姪娣之中则以娣为尊。《诗经·大雅·韩奕》:“诸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笺》云:“媵者,必娣姪从之,独言娣者,举其贵者。”[8]1809此外《仪礼·士昏礼》有“虽无娣,媵先”。这一句语义比较模糊,很难说在这里娣为媵之一种还是娣优于媵。而郑注则明确了娣为媵的一种这个方面的内容:“古者嫁女必姪、娣从,谓之媵。姪,兄之子。娣,女弟也。娣尊,姪卑,若或无娣,犹先媵,容之也。”[11]129《礼记·内则》郑注:“五日一御,诸侯制也。诸侯取九女,姪娣两两而御,则三日也。次两媵,则四日也。次夫人专夜,则五日也。天子十五日乃一御。”[12]859诸侯娶九女而五日一御,天子十五日一御,不知当娶几十女,但应与《白虎通义》中“天子诸侯一娶九女”[13]469及“或曰:天子一娶十二女”[13]469皆不同。此外可以知道的是,虽然郑注认为姪娣从嫁者皆谓之媵,但称“两媵”时则显然媵指二国从嫁者,且在诸侯所娶九女中,两媵地位尊于诸妾,娣又尊于姪。
《白虎通义》则没有提到姪娣之间的尊卑,而是着重说明了二国之间的地位区分:“二国来媵,谁为尊者?大国为尊。国同以德,德同以色。质家为天尊左,文家法地尊右。”[13]471这种区分方式可谓极其严密,绝无疏漏了。在一般情况下,大国嫁出的媵女为媵中最尊者,若二国国力相同,则以女子德行区分,若再无法区别,就按照女子的容貌区别。殷周左右媵地位不同,周代尊者为右媵,殷则尊者为左媵。
而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则更对夫人之姪娣、媵、媵之姪娣、姪娣之间的尊卑地位,都有详细的解说:“古者一娶九女。一嫡二媵,分为左右。”[2]16“礼,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姪娣。嫡姪娣无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无子,立左媵姪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2]18与郑玄不同的是,何休认为姪尊于娣,因为娣是亲者而姪是尊者。而与《白虎通义》又相似,此处何休也认为右媵为尊。此外,两媵的地位要尊于夫人的姪娣(这一点与郑玄的观点相似),夫人的姪娣又尊于两媵的姪娣。
(三)其他相关内容
可以看出,以上两类对于媵婚制度有着详细的数量及地位规定的诠释,主要见于《公羊传》及治《公羊传》的学者、郑玄以及《白虎通义》。而除以上两类重要问题之外,汉代学者关于媵婚还有一些其他的解释。
《白虎通·嫁娶》中“论天子嫡媵”一节对媵婚制度有着比其他现存汉代文献都要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上文已经列举其主要内容。此外,此文还提出了“待年于父母之国”的观点:“姪娣年虽少,犹从适人者,明人君无再娶之义也。还待年于父母之国者,未任答君子也。《诗》云:‘姪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公羊传》曰‘叔姬归于纪,明待年也。”[13]470即不论需要从嫁的姪娣是否年幼,都要按照制度从嫁,但是在夫人出嫁的时候,年幼的姪娣应当继续在娘家生活,直到适婚年龄再去往夫家。
而与以上种种不同的是,《史记》没有提到关于媵女数量及地位的规定,《楚世家》中的媵婚,只在一国之内,且并没有要求媵者一定是姪娣:“又谓夫人郑袖曰:‘秦王甚爱张仪,而王欲杀之,今将以上庸之地六县赂楚,以美人聘楚王,以宫中善歌者为之媵。楚王重地,秦女必贵,而夫人必斥矣。夫人不若言而出之。”[14]2078-2079秦国嫁给楚王的女子并不是要作楚王夫人,而媵女也仅仅是宫中善歌者。前者令人联想到《左传》昭公二年的少姜,后者则与《韩非子》中的七十名媵女相似,都既没有明确的身份要求,也没有提及其他诸侯国送女从嫁的事情。
四、总结
从上文的梳理和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总的来说,先秦至两汉,文献中对于媵婚的诠释有着许多的不同,先秦文献中媵婚涉及的女子数量都没有很严格的限制,有时仅提到一姪或一娣,有时会有四个女子从嫁,还有时甚至可能有七十个女子从嫁。此外《左传》还提到“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6]840-841的说法,但这一说法并没有明确他国来媵的是女子还是其他(比如可能是奴隶,也可能是器物)。就现存的汉代文献而言,汉人普遍认同媵女是从嫁之妾的概念(当然此时已经有“妾媵”仅表示“妾”的情况,但这属于语言学的范畴,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内),但是在媵婚的具体内容方面,则主要有两种明显不同的观点存在。一种观点以《公羊传》、郑注和《白虎通义》为代表,认为诸侯一娶三国九女,九女之中又有非常明确的尊卑区别。而另一种则以《史记》为代表,可以说其中涉及的出嫁女子的地位及从嫁女子的数量和地位都与第一种观点大相径庭。如果说仅仅依据上述材料就断定其中某些观点之间存在着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尚过于武断(比如我们可以推测郑玄与《白虎通义》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受到了公羊家的影响,但这种影响还很难得到确切的证明,也很难说战国时期的媵婚是否与此前时代有所不同),那么在史实尚不能被完全证实的情况下,将这些材料贸然地混为一谈而不说明其中可能存在的时代和地域的影响,是否也是武断之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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