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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报道与司法审判的界限

2018-03-27张梦钰沈阳师范大学

传播力研究 2018年33期
关键词:新闻媒介司法机关新闻媒体

张梦钰 沈阳师范大学

一、媒介报道

媒介报道从定义上来说,是属于一种社会舆论的监督,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是对当前社会的一种舆论风气。对于媒介报道来说,如果报道事实正确,能够有效的向社会大众传递事情所发生的由来,必然会得到社会大众以及司法的认可;但如果媒介报道不正确,是依据媒介自身的想法进行报道,扰乱了大众的视线,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那必然会受到公众以及司法部门的制裁。因此,对于媒介报道来说,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向大众传递事情的真相为目标,代表广大群众进行社会监督。

二、司法审判

司法审判有其特殊性,在我国,司法审判必须要依据各部门的法律进行审判,而且必须要是要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对所发的事情进行客观的审判。

三、媒介报道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一)司法审判对媒介报道的作用

司法审判能够保证媒介报道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新闻媒介来说,采访权是其最基本的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对其进行了报道监督,以法律的形式对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采访权进行了法律保障,除此之外,司法还对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还有相关的义务进行协助,当新闻媒体工作者在采访时,遇到相应的问题时,可以求助司法部门的协助,在司法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媒介的报道。司法审判对新闻媒介报道的保驾护航,能够位新闻媒体事实真相的传达提供保障,在这期间,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就成为了联系社会大众与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桥梁,通过媒介的报道,社会大众能够清楚的了解到该事件所发生的情况,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媒介向大众传递对该事件的审判情况,真正做到公正执法,让社会大众监督。

其次,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限制媒介的报道。对于司法审判来说,有一些必要的环节与事实需要向社会大众传递,但是对于一些重大事情,亦或是对于案件的审查暂时需要保密的事情就无需向社会大众传达,在这一点上,司法机关就会限制新闻媒介的报道,对于一些隐私性以及保密性的内容需要进行限制,但如果此时新闻媒介没有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超出了这一警戒线,此时的新闻媒介就要对自己所做的事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二)媒介报道对司法审判的作用

媒介报道作为社会大众的另一只眼睛,能够对于司法机关的审判起到舆论监督作用。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这句话正好符合了当前媒介报道与司法审判二者的关系,司法审判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公平、公正的进行,也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因此新闻媒介介入司法审判,能够让司法审判工作在阳光下进行,更能够体现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开与透明性。这一点来说,所有的司法审判机关以及工作人员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都要承担社会大众会带来的舆论压力。换言之司法审判机关和相关人员就必须按照法律的相关制度进行审判。

(三)媒介报道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在社会舆论与传递事实中,新闻媒介的报道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而司法审判是以查明事实的真相为原则,二者在本质上并不冲突,都是为了事实的真相。这就要求了在一个事件的处理中,要有新闻媒介的报道,但是要符合相应的标准,不能超越相应的界限。因为,新闻媒介与互联网一样,都是一把双刃剑,都有其自身的两面性,新闻媒介如能准确向大众传达事实真相,能够让社会大众了解到时期的本质,但如果没有依据事实,大肆进行报道时,就会误导社会大众,给司法审判造成不小的舆论压力与负担,严重影响事情真相的查明。因此作为新闻媒介,在进行事件报答时,心中要有度,在报道事件时,必须要准确的把握住报道中的“度”,既要向社会大众传递事情发展的经过以及司法审判的相应工作流程及内容,又要保证司法机关的正常进行,不能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

四、总结

总之,新闻媒介与司法审判二者是相辅相成,二者既有联系,又相互制约,正确运用新闻媒介,能够对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以及事情真相的传达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反之,则会造成舆论的恐慌,引起更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明确,网络媒介是一把双刃剑,尤其是媒介报道中是舆论效益及媒介审判,会严重的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因此,就必须在它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正确引导媒介审判与司法审判走向平衡,以实现二者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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