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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以“保基本、均等化”为首要目标

2018-03-27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8年23期
关键词:国民待遇事权均等化

●本刊评论员

党的十八大以来,决策层围绕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这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内容,不断推出相关改革方案。今年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标志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

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逻辑应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现代国家对人民的有用性。这种有用性就是国家要回应人民的诉求,追求善治并为人民提供与其财政汲取能力相对称的公共品和公共服务。二是现代国家追求公共利益的真实性,要避免马克思所批评的公共利益“虚化”和“异化”,要求公共利益不能停留在书面上、口头上,要有实现公共利益的可循路径。各级政府要有法定之责,对应的法定财权、事权也要有保障,履行职责才有可能。三是政府责任的有限性,不能追求全能政府,政府要自我约束不得随意扩权,也不能推卸国家责任。四是各级政府在自己责权范围内,对每一个阶层、每一个公民实行国民待遇,全国性的公共品要公平地惠及全国人民,地方性的公共服务同样要公平地让本地公民分享。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充分考虑到一国范围内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合理划分央地事权与支出责任,确保国民待遇原则在财力较弱的区域也能得到落实。

过去存在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不够清晰、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没有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和方式不尽统一和规范等问题,实则有违财政治理的基本逻辑,容易导致“有权有钱的没事干,有事干的无权无钱”,最终使公共利益落空,而且由于各级政府责任缺乏刚性约束,使财政分配面临较大的寻租风险,劣化财政资源配置。“跑部钱进”、追求部门利益、对部分群体提供“过度服务”而基本民生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财政支持(超国民待遇与非国民待遇并存)等现象都是其表征。如今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有了“定范围、定标准、定支出责任和方式”的自觉,这是财政观念的重大突破,也是财政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巨大突破。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体现人民性,兑现公共利益,就必须抓住社会的主要矛盾,求得全社会“最大公约数”。中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保基本、均等化”为首选目标,率先推动与人直接相关的最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符合上述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逻辑。正如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所说,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大举措”。

有了包括《方案》在内的政策精神,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达成“保基本、均等化”的首要目标,仍有很多具体任务。对改革的认识理解问题需要解决,制度的配套完善工作要加快推进,政策的权威性要得到彰显,执行力得以落实面临的障碍需要突破,更要消除改革过程中既得利益的拖累。从长远看,还需要在认真落实改革方案的基础上,将行之有效的意见、政策、方案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在财政领域更好地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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