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外新闻管理体制的若干思考
2018-03-27张舒欣
张舒欣
(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上海 200240)
“言论自由”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便由哲学家提出,如洛克、卢梭等人,直到近代随着民主政治和思想启蒙的发展,成为一个自由民主的社会必要的组成部分。目前西方新闻学界普遍认为新闻自由的内涵主要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第四权力理论等,不同的理论发展趋势促进着新闻界关注点的变化。但是在我国,对“新闻自由”的含义仍在争论和研究当中,没有十分准确的定义。新闻自由是民主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础之一,也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以《宪法》为基本纲领,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等来补充说明。
一、“新闻自由”定义的历史进程
“新闻自由”的话题第一次被提出,是在1644年,由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提出。从此以后,新闻自由也被列入民主政治发展程度的考核标准,成为近代民主政治发展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新闻自由没有具体的定义,在不同的时代也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同一时代不同的人也会给予不同的解释,因此很难给新闻自由下一个准确而完整的定义。
直到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才给出一个较为标准的定义。首先,任何人接近、接收新闻都是自由的。其次,新闻能够被自由传播。第三,媒体人可以自由发行报纸,电台、电视台等也可以自由播报新闻。最后,新闻机构能够充分而自由地发表意见,而不被政府控制。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C.Edwin Baker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将新闻自由依照性质分为三种:第一,防御性权力。作为“第四权力”,新闻媒体可以享受免受政府干扰的自由,在诉讼中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可以拒绝作证,政府也不得随意对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进行搜索和扣押等;第二,表达性权利。新闻媒体有权利传播自己的信息,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第三,外求性权利。为使新闻媒体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发挥舆论监督的职责,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有权获得一些独有的机会和准入,以方便获取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二、国外新闻自由制度的确立
(一)新闻自由理论内涵
目前,西方主流的新闻学研究认为,新闻自由的基本内涵包括天赋人权、观点的自由市场和第四权力理论等。不同理论的演化导致了新闻自由含义的发展演变,使新闻自由的定义越来越丰富。
1.天赋人权理论
天赋人权理论强调人生而拥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它和人的其他财产、生命、安全等自然权利一样,都是与生俱来的,完全不可以被剥夺。洛克在《人类理解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也进一步阐述和发展了这一观点。
2.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
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认为,真理不能一言堂,只有在广泛的讨论和辩论中,人们才能辨别哪一方才是真正的真理,真理愈辩愈明,不可偏听偏信。这一理论最早由约翰·尼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提出。正如著名思想家伏尔泰所说:“虽然我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3.第四权力理论
第四权力理论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中,除政府的行政权、立法权与司法权以外,新闻媒体是被赋予舆论监督、环境监管的第四权力组织。新闻界提倡只有新闻有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由权利,并且充分排除政府的干扰,才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监控环境,反映政府力所不能及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第四权力”理论又被称为“监督功能理论”,被社会赋予了重要的社会责任。“第四权力”能否被有效实施,是社会民主政治成熟度的衡量指标之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提出了该理论。
(二)美国新闻自由的标志性案件——曾格案
曾格是纽约的一名印刷者,他印刷了一份名为《纽约周刊》的报纸,报纸中的某篇文章抨击了当时纽约的英国总督威廉·科斯比,科斯比于是指控曾格有诽谤罪。在审判中,曾格的律师认为《纽约周刊》中的文章对科斯比的批评均属事实,但因这一理由不符合当时《反煽动性诽谤法》的规定,因此即使文章所述内容成立却仍不足以为曾格辩护。法官审判结果也正如律师所料。但是,律师恳请陪审员们用他们自己的判断,忽略法官的理由,给曾格以自由,陪审团最终裁定曾格“无罪”。虽然这一审判仍然未对《反煽动性诽谤法》的修正做出重大影响,但在殖民地却引起了一系列反响,后世对于煽动性诽谤的定义也因此重新被考量。
(三)美国新闻自由制度的产生
1776年,弗吉尼亚殖民地的立法机构通过了《弗吉尼亚权利宣言》,宣布保护当地的新闻自由。《宣言》中指出一定要保障出版自由。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在《宪法》的批准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这种分歧主要体现在《人权法案》是否入宪的问题上,并且是在联邦派领袖汉密尔顿和州权派领袖杰斐逊之间展开的。新闻自由写入美国《宪法》是经过激烈的政治辩论,最终以民主主义者、州权派的领袖人物杰斐逊所代表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取得了胜利。杰斐逊不仅关心《人权法案》和新闻自由入宪问题,而且还提出了有关新闻自由的一系列理论。其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新闻自由的“至上论”。于是,新闻自由随着《权利法案》一起成为美国宪政的柱石之一,成为推动美国公民权利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最终,新闻自由本身成为美国公民的一项不可侵犯的权利。
三、新闻自由制度对我国新闻立法的借鉴
(一)我国新闻自由保护体系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保护新闻自由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在我国新闻自由相关体系中缺乏专门的规范性文件,造成在实践中无法真正有效地保护新闻自由。因此制定《新闻法》是必然之选。
制定《新闻法》是保护新闻自由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新闻自由的法律体系中,对新闻工作者的禁止性规范很全面,但相对应的权利性规范则非常少。即使如此,权利性规范也大多停滞在原则性的规定上,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因此授权性规则流于表面,没有真正的可操作性。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但在具体实践中缺乏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指导、约束新闻媒体,新闻媒体也缺乏社会责任感。新媒体的增多,导致媒体准入门槛降低,媒体水平参差不齐,传播内容鱼龙混杂,致使关于新闻的诉讼案件增多,不利于新闻媒体导向作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二)我国新闻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1.把握好新闻自由的界限
对于新闻媒体主体的从业资格、发布内容都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进行规范,确保新闻媒体能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另外,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所以必须谨慎地处理好新闻自由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关系,以及如何做好党的喉舌等一系列问题。
2.借鉴外国司法实践中确立的一些经验
从美国发生的“尼尔案”和“内布拉斯加案”的一些审判经验中可以看出,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和外交等重大国家安全的事务时,新闻自由也应听从政府安排、适当收敛权限,但在涉及其他方面时仍要保护新闻媒介的相关权利。在制定相关的新闻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将本国的基本国情和他国的先进经验相结合,探索出适合本国特点和国情的法律法规。
3.实行适合我国国情的新闻自由制度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自媒体蓬勃兴起,这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流动和群众对社会问题的关注。然而,正因为新闻媒体的准入门槛降低,也涌入了大量并不具备新闻发布资格的人。加之某些新闻媒体自身为了经济利益而忽略社会效益,导致媒体环境充斥着“性”“星”“腥”的新闻。在这种情况下,是必然要加强舆论监管的,确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建立重大案件的新闻发布、辟谣机制,以及事后监管制度。做到从根源上杜绝假新闻的产生、在过程中减少假新闻的传播和事后落实假新闻的处罚。
综上所述,新闻立法不仅保证了新闻界有一个真实、澄澈、自由的空间,也保障了公民获取真实消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