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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化”视域下提高法律传播效果的策略分析

2018-03-27王学嘉河北医科大学

传播力研究 2018年36期
关键词:传播者受众法律

王学嘉 河北医科大学

一、“分众化”法律传播简介

“分众”这个概念是相对“大众”而提出来的,顾名思义,它是指在特定的一段时期里,由社会中存在着共同需要和特征的个体所组合而成的一类人群。“分众”的落脚点是受众,所以此理念一经提出,就首先被传媒界所应用。在一般的传播学领域研究中,通常把大众传播的受众在本质上看做是同质化、无差别的“大众”的观点曾经产生过广泛的影响,这种观点也是传播效果研究史上以“魔弹论”为代表的强效果理论的依据之一。

从人口统计学角度来看,受众分属于不同的性别、年龄、学历、民族、职业、居住地等,在社会群体归属特征上,又分属于不同的家庭、学校、单位、阶层以及社团党派、宗教团体和文化群体,甚至在心理学特征上,受众成员的个人差异也是非常明显的。

再来看“分众观”的核心内容:(1)社会结构具有多样性,是多元利益的复合体;(2)社会成员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其态度和行为受群体属性的制约;(3)分属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受众个人,对大众传播有不同的需求和反应;(4)在大众传播面前,受众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存在,他们在媒体接触、内容选择、接触和理解上有着某种自主性和能动性。

二、法律传播效果探析

传播效果问题是与传播实践结合最密切的研究领域。人们的传播都是有目的性的,传播不仅是个人、群体、组织和国家实现自己的目标所必不可少的手段,而且在确保人类文化的历史传承、实现社会系统各部分的协调与沟通、维持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法律传播活动的效果如何,怎样才能获得良好的传播效果等问题就不能不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

从法律关系主体职责方面来探讨法律传播效果问题。“法律关系主体”这个概念属于法学的范畴,回归到传播学领域,它指的就是法律信息传播活动的传播者。古往今来,法律传播行为很早就具有丰富的组织特性。《韩非子》说过: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可以看出,古时候,君主就是法律的传播者之一。现在国家有专门的立法机构,这也是法律强有力的传播者。

从法律意识方面来探讨法律传播效果问题。传播效果与传播主体、传播受体、传播方式、传播媒介等有很大关系。意识会反作用于行为,也会影响行为,所以说,法律传播意识是影响法律传播效果很重要的因素。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法律传播意识需要传播者积极主动、全面灵活和内外兼顾。

从法律的自身传播特征来探讨法律传播效果问题。法律信息也就是在传播过程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讯息,它是法律传播过程中最核心的内容,任何传播要素都要围绕它。信息的定义为“消除受信者随机不确定性的东西”,那么基于此,法律信息也就带有了信息最基本的特征:可识别性、可存储性、可扩充性、可传递性、可压缩性等。

三、“分众化”视域下提高法律传播效果的策略分析

1.传播者:针对不同人群进行特殊宣传

传播者一般是立法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他们在法律传播过程中扮演着“意见领袖”的作用。制定法律是在立法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那么制定完法律,就该思考如何进行有效传播。“分众理论”将受众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了划分,这就使得接受法律信息的群体存在“多元化”趋势,传播者要处理好“一元主导”与“多元共生”之间的关系,明确自己的主导地位,并切实负好责任,有原则地去迎合受众需求,坚决杜绝“一刀切”式法律传播。

2.接受者:利用“使用与满足”理论,增强学习主动性

“使用与满足”理论也是基于“分众理论”的一种传播学模式,它是将受众看成是一个有这特定需求的个体,他们不断接触各种知识,从而使得需求不断得到满足。这个理论运用到法律传播过程中,就需要受众在对自身进行合理划分的同时,还要具有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观能动性。“选择性机制”也会作用于受众,不同的受众应学会选择性接触、选择性理解、选择性记忆,针对不同的需求去有效接触法律知识,从而使得自身不断提高。

3.信息与反馈:避免过强的“专业性”,注重受众反馈

制定法律是发生在传播过程之前的一环,制定法律者要充分考虑到传播过程的难易度,要适当把握法律信息的专业化程度,不要太“高大上”,而要“接地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得受众易于接受。同时,受众也要积极反馈,反馈是衡量传播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只有传播者得到了反馈,才能适时调整传播方式与手段,从而取得更好的传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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