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监管问题分析
2018-03-27贾冰
贾 冰
河北大学经济学院2015级金融学专业 河北保定 071002
一、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以其突出的便捷性、经济性和有效性,获得了广泛的客户基础和持续的内生动力。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丰富包容性金融体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对此应顺势而为,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和鼓励其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和金融监管体系,与美国和欧盟地区有较大的差异,难以直接套用某一国家的监管模式。建议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构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规律的监管体系。一是采取适度谨慎的监管原则。考虑到我国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应在确保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重点促进健康发展。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存的模式。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格局下,机构监管是必然的选择。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实行业务监管有助于避免监管缺位。三是由相关部门联合监管。基于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如果由单位部门进行监管,将导致部分环节的监管缺位。四是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一方面,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修订补充现有法律制度,适时调整监管要求;另一方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发布专门的指引规则。
三、界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和明确监管重点
一是明确界定业务范围。从资本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合理设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发放牌照。二是分类确定监管重点。在总体上,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都要着力加强安全监管,防止黑客非法侵入与干扰。对第三方支付业
务,要积极探索建立非现场监管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对网络借贷业务,尽快将其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引导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控体系。
四、自律性监管和他律性监管相结合
一是由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
监管重点在于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向符合条件的网络借贷公司开放征信系统,创造有利于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商业环境。二是依托行业协会形成自律规范。监管重点在于完善风险管理和技术标准。例如,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便投资人掌握风险状态,建立和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标准,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性,提高交易系统的可靠性。
五、在流转环节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在流转环节,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对一般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提供的应税劳务征收。一是对一般金融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征收范围包括:贷款(包括典当、透支等特殊贷款形式)、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所有权的行为)、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贴现、再贴现、押汇、银行结算、担保)。二是对中央银行,只对其遗留的一般经营行为征收,征收范围包括:企业贷款业务、代理发行、兑换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对中央银行发行货币、向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向金融机构贴现、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外汇以及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六、互联网金融应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纳税
虽然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但本质上是纳税人之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资金划转或融通业务,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其交易行为适用的基本税制要素是明确的,从事互联网金融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规定纳税。
七、结合“营改增”改革,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及管理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税收征管尚未完全跟上。下一步,应按照既符合“税收中性”和“税负公平”原则,又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税收政策及管理。一是对业务规模小、处于初创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二是应结合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税收政策。较理想的方案是将其纳入增值税链条,与其他行业一样就其取得的收入缴税并正常抵扣进项税。三是研究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税收征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