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诺斯悖论”问题探析
2018-03-27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350)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与政府职能转变的推进,购买服务已经成为政府工具箱中的重要工具,也成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具有公益性、志愿性、灵活高效等优势,从而成为现代公共服务体系中政府部门的重要合作对象。早在1995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了向上海基督教青年会购买服务的工作,是我国最早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1]事实上,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了重要而复杂的影响。如何认识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间的关系成为一种新的理论与实践命题,而经济学领域中“诺斯悖论”的概念和理论架构为我们更好地理解这一命题提供了解释性的基础。
一、“诺斯悖论”:理论溯源与一种引申
“诺斯悖论”是制度经济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以下简称诺斯)提出了“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2](P20)这一论断,其核心观点在于描述了国家与社会经济相互联系、相互矛盾的关系形态。“诺斯悖论”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的双重目标:一方面,国家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更多的税收;另一方面,国家又向不同的利益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以寻求更多的租金。然而这两种目标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使国家行为产生的弊病在经济长期发展过程中凸显,从而引致经济发展的衰退。
有学者认为,如果不做苛刻的要求,不一定要按照概念提出者赋予的既定意义去使用概念,而是在某种相近的意义上展开分析,并用于新的分析对象,这或许会延长该概念的分析链条,并使这一概念有更宽广的意义。[3]“诺斯悖论”缘起于对国家与经济发展间关系的分析,而通过延展其应用场景,可能对于其他近似问题的解释和理论自身的发展都是有裨益的。当前已有学者拓展了“诺斯悖论”的分析框架,将其延伸至对多种社会问题与现象的讨论。如丁煌等将“诺斯悖论”的概念应用到对海上救援领域多元主体参与效用问题的解释,[4]黄晓俊等将“诺斯悖论”的概念引入对竞技体育职业化领域政府介入影响问题的分析。[5]研究发现,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行为与社会组织发展之间同样呈现为一种复杂且矛盾关系: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是推进社会组织发展和成长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政府购买服务也可能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以此为基础,本文尝试将“诺斯悖论”的概念引入对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间关系问题的描述,并对这一问题的发生机理以及纾解路径进行探讨。
二、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诺斯悖论”问题的表征
(一)政府购买服务是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动力
首先,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了资金支持。克莱默(Kramer)认为,借助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资助,很多社会组织得以维持或扩大规模,并能够使常规服务变得更加多元。而如果没有政府资助,这些都不大可能实现。[6]对于我国的社会组织而言,资金短缺往往是影响其发展的瓶颈问题,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成为社会组织获取发展资金的重要渠道。2011年,广东省社会团体因承担政府委托、转移的职能而获得的省级政府补助金额达1.2亿元[7];2012、2013年,中央政府连续两年安排2亿元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项目[8];2014年,江苏省财政厅布置了39个省级政府购买服务重点项目,整体金额达16.7亿元[9]。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财政资源向社会组织的输入能够缓解社会组织的资金匮乏困境,为社会组织扩大规模和提升组织服务能力提供了基础。
其次,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了活动空间。政府购买服务不仅是一种政府行为,也意味着一种制度变革。通过购买服务,政府从某些公共服务直接提供领域退出,而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承担起了更多的公共服务递送任务。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认为,现代政府应是起催化作用的政府,其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10](P1)政府购买服务使政府职能在回归“掌舵”的同时释放出一定的“划桨”空间,社会组织得以在部分原先由政府部门垄断的领域内开展活动。随着我国政府购买服务频次的增加、规模的增长和范围的扩展,社会组织将会获得越来越广阔的活动空间。
最后,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合法性资源。合法性是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赖以维系的重要资源,而囿于社会传统、公共政策和特殊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我国的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体系中扮演的角色有限,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同不足甚至是怀有疑虑,从而使其面临一种合法性困境。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确认了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资格,使社会组织得以借助政府行为所附着的合法性符号实现自身合法性的建构。对于新成立或是进入陌生环境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而言,这种合法性资源为其提供的便利和支持尤为重要。
(二)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组织发展产生消极作用
首先,独立性衰退:组织主体附庸化。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一种合作活动,而有学者认为跨部门协同导致的可能后果之一就是社会组织自主性的丧失。[11]事实上,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参与服务项目不仅为社会组织获取资源提供了契机,同时也可能是社会组织对政府部门依赖加深的过程。这种依赖可能使得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间的互动逻辑由协商性的对话异化为行政性的服从,社会组织可能沦为政府部门的“下级单位”,组织成员有异化为“街头官僚”①的风险。这一现象将干扰社会组织作为独立主体的发育,使社会组织出现对自身身份认知的错位,甚至可能在与政府部门的互动中进行没有底线和原则的迎合。独立性衰退的社会组织可能成为政府意志的传达媒介和工具,使其在相应利益表达问题上失语,在面对政府部门的不当干预时更多地选择接受而不是拒绝,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观可能被不断膨胀的科层体制吞噬和湮没。同时,依附式发展可能使社会组织无意或无力寻找到新的替代资源,组织独立成长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被消解。因此,在与政府部门的合作过程中,如何保持自身的独立自主身份是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其次,志愿失灵:组织服务低效化。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在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情境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中,却同样可能因服务低效而陷入一种志愿失灵的困境。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指标的追逐使社会组织忽略了服务实效。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往往通过一系列的指标对社会组织的服务进行评价和监测,以保障购买服务的有效性。然而,这种评价活动却可能会对社会组织形成一种不当激励,使社会组织的服务供给行为呈现出一种功利化倾向:对于容易产生绩效的指标事项多做,反之则少做、甚至是不做。其结果是,一个出色完成服务指标的社会组织却可能放弃了对服务工作的专业判断,社会组织应秉持的公益精神迷失于服务指标的实现过程中,使其偏离了公益导向的组织价值定位。另一方面,干扰性因素牵制了社会组织的精力。在开展指标考核的同时,政府部门往往也通过审阅报告、检查台账等方式了解和掌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情况。但这种科层体制赖以维系的文书工作却可能使社会组织疲于应付。为应对政府部门的检查评估,有些社会组织对成员任务进行了分工,一部分成员负责具体服务工作,另一部分则专事报告的撰写工作。在一些案例中,甚至出现了“专业人员写报告,一般人员做工作”这种本末倒置的局面,[12]使组织的服务工作趋于低效。
再次,结构性排斥:草根社会组织边缘化。我国社会组织的生成路径呈现出体制内生与社会自发育的分野。前者一般由政府部门主导建立,被称为官办社会组织;后者是通过社会自组织的方式所建立,一般被称为草根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草根组织)。当前我国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往往对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区别对待,政府对合作伙伴的选择明显偏好于官办社会组织,而草根组织往往处于边缘化地位。有学者研究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在确定购买服务项目后,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成立相应的社会组织并进行服务的定向购买。[13]在这一模式下,草根组织无法或者很难进入相应的合作体系之中。而即使是以公开招标形式发包的公共服务项目,也存在对草根组织的排斥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在公共服务的招标过程中,为官办社会组织量体裁衣式的制定招标标准,通过设置隐性门槛的方式将草根组织排除在外。如在上海市的一次招标活动中,共有116家中标单位,其中多数单位属于体制内组织,只有10余个组织可以归类为草根组织。[14]尽管这其中可能有草根组织能力欠缺因素的存在,但这种强烈的反差不得不引发对项目发包过程中身份歧视问题的思考。
最后,结构性失衡:组织发展同质化。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尚未形成完善的项目结构和体系,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品目具有选择性和侧重点。其中,养老、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等是主要的购买事项,而对于较为专业和特殊的服务项目则鲜有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通过资源的分配形成一种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导向作用,由于项目资源是稀缺的,部分社会组织为获得发展资源可能选择放弃自身专长以适应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使“追随项目”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策略。[15]“追随项目”对于很多社会组织而言是一种理性选择,因为不通过这一策略获取相应的资源,可能组织的生存都将是问题,更勿论发展。在实践中,社会组织的这一策略又被形象地称为“曲线救国”。但问题在于,对“曲线”发展策略一旦形成依赖,社会组织将形成新的发展路径和行为惯性,从而偏离原有的发展轨迹。长期来看,“追随项目”的发展策略可能使社会组织向部分服务领域“扎堆”,引发社会组织发展的同质化问题,使社会组织系统面临一种结构性失衡的困境。
三、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诺斯悖论”问题的生成机理
(一)内在张力:政府行为的复杂逻辑
经济学领域“诺斯悖论”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双重目标间的冲突,而购买服务同样体现出政府行为的两种不同逻辑——效率理性与政治安全,且两种逻辑之间形成了一种张力。前者注重务实的成本节约和服务效能导向,是地方政府在财政压力下的资金节约需求和压力型体制下的政绩追求,表现出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积极性与热情;后者则以控制和消除不确定性因素为行为准则,注重对政治风险的规避,强调维护稳定和“不出事”,对社会组织的发展秉持控制与限制等保守策略。这种逻辑间的张力使政府始终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与加强相应控制间徘徊和摇摆,形成政府购买服务背景下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与应然图景间的反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逐渐放宽了社会组织成立和开展活动的条件,放松了计划经济时期对社会的全面渗透和管制,但“宏观鼓励、微观约束”仍是我国社会制度环境的典型特征之一:宏观制度环境对民间社会以鼓励为主,微观制度环境基本导向就是对社会组织进行控制和约束。[16]政府一方面希望通过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完善提升其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缓解公共服务供给压力、提升服务供给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政府又希望尽可能增强对社会的掌控能力,以防范形成挑战自身权威的集体行动力量。因此,政府在肯定社会组织作用的同时却又不太愿意下放行政权力,或是将其下放至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社会组织,确保社会组织在自己的掌控范围之内。[17]这也就能够解释当前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倾向于优选官办社会组织作为合作对象,并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对社会组织活动的干预等行为。
(二)规则阙如:合作契约的失位
在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契约应是规范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行为的主导性规则安排。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国际主流表达语词方面,不论是契约式服务购买,还是契约外包,都体现出契约作为关键规则要素的重要地位。然而,当前我国的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存在规则化程度不足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合作契约的失位。
首先,契约真空。政府与社会组织往往在缺少契约规范的环境中进行合作活动,缺少对合作主体间权责义务关系的框定,使合作过程及主体间关系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王浦劬等通过调查发现,不少地方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并没有签署合同,政府与社会组织在购买服务方面的合作,常常是建立在熟人关系或者感性认知基础之上的。[18](P35)建立在“关系”而非契约基础上的合作所携带的随意性特质为主体间良性合作关系的建构和维系埋下了隐患,而利益受到侵害的社会组织也难以通过制度化的规则体系获得相应的救济。
其次,契约失范。契约文本的规范性对于契约的指导意义和履行具有重要影响,失范的契约很难对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形成有效规制和保护,甚至会产生负面效用。当前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契约文本往往存在条款粗糙、内容模糊等问题,在服务内容、标准要求、评价方式、付款周期、主体权责、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等方面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说明,为政府行为的“越界”和行政权力的膨胀预留了空间。
再次,契约“空转”。合作主体对契约的遵守和维护是契约产生效用的关键,然而契约精神缺失和契约管理的失效却可能使契约面临“空转”的风险。当前我国政府部门的行为方式尚未完成从行政手段依赖到契约管理的转换,政府部门往往缺乏充分的履约意识,使契约很难得到尊重和认真履行,甚至有被替代和随意更改的风险。由此,契约可能蜕变为形式化的一纸空文,使合作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脱离契约调节的轨道。
(三)权力②失衡:非对称性的相互依赖关系
权力关系是组织间的一种基本关系,是认知和分析组织行为的重要维度。盖兹利认为,相对于制度性的安排,组织间实际的内外部权力安排和互动可能更为重要,[19]而组织理论法国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埃哈尔·费埃德伯格也将权力作为组织行动的重要动力。[20](P310-328)两位学者的洞见可谓道出了组织间行为运作的真实逻辑。尤其是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语境中,由于契约规则的失位,组织间的权力关系实际上扮演了规则替代者的角色。科斯顿在对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关系的研究中提出了权力的平衡性概念,并认为紧密合作的组织间的权力倾向于平衡,而非合作性的组织间则往往呈现为一种失衡的权力关系。[21]从资源依赖理论的视角出发,权力关系取决于组织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当一个组织的依赖性大于另一个组织时,权力与控制就会显现。[22](P62,63)
资源禀赋结构与总量的差异使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呈现为一种非对称性的相互依赖关系:一方面,政府与社会组织间是相互依赖的。政府需要社会组织所拥有的服务供给能力等资源,社会组织需要政府蕴含的财政资金、活动空间、合法性等资源。另一方面,这种相互依赖关系是非对称性的。“全能主义”传统使政府部门具备通过行政体制进行资源动员供给服务的基础和能力,同时社会组织间的竞争降低了政府部门对某一社会组织的依赖。而政府购买服务形成了单一的封闭市场,政府往往是市场中的唯一买家,使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远远大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依赖。这种非对称性的相互依赖格局形成了政府与社会组织间失衡的权力关系,权力强势的政府部门在合作过程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而作为权力弱者的社会组织则因权力空间的压缩而更多扮演被动服从的角色。社会组织对政府资源的依赖使其对行政权力的干预有很高的容忍度,在政府要求与组织使命、价值观念相左时可能向前者妥协。
四、“诺斯悖论”的纾解: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向
(一)更新认知图式:“伙伴”关系的认知生产
主体的行为是其思维认知在客观环境中的投影。受“全能主义”思维遗产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往往沿袭行政权威依赖的行为惯性,倾向于将社会组织视为对自身权威形成挑战的力量,缺少治理范式所要求的合作意识与契约精神,对社会领域存在一种不自觉的干预冲动。据此,政府部门需要更新对政社间关系的认知图式,认识到现代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应是政府与社会部门的共同“在场”而不是科层体制封闭化的自我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应呈现为一种以互惠互利为基础和特征的“伙伴”式关系。正如美国著名行政学家彼得斯所言,政府的改革之道,就是运用它的力量去培育创造出更多的第三部门,并通过指导这些组织使之符合公有社会的价值要求,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23](P50)因此,社会组织的兴起和在公共事务治理领域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并非意味着对政府权威的消解,政府对待社会组织的态度应实现从控制、限制到包容、鼓励的转向。在“伙伴”关系认知生产的基础上,政府需要进一步突破对社会组织身份与功能定位的认知藩篱,给予社会组织,尤其是草根组织更多的发展空间和资源倾斜,消除草根组织进入公共服务合作供给领域的隐性障碍,从而实现对合作“伙伴”的有效培育。同时,“伙伴”关系要求政府进一步深化职能转变,主动重新界定自身职能和行为边界,注重对法规与契约的自觉遵从,尊重社会组织的独立主体身份和运行逻辑,不干预社会组织的内部运作,鼓励社会组织保持其社会内嵌性。
(二)规则强化:合作契约的复位
对于国家与经济发展间的关系难题,诺斯开出的第一剂处方即为制度处方——为产权提供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而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语境中,以完善契约为主导的政社合作规则的建设是促进社会组织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只有通过强化主体间的合作规则,才能有效规约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行为方式和行为边界,提升主体行为的可预期性,抑制强势行政权力的扩张冲动。首先,确立契约作为行为规则的主体地位。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签署契约的方式进行,用规范化的契约规则排除“关系”等非制度化的运作逻辑,使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间关系的发展走上正轨。其次,完善契约文本设计。以权责对等、权责统一为原则,通过合作主体的平等协商,制定规范化的契约文本,减少履约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可操作空间。契约文本需要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标准要求、评价方式,明确违约行为和相关争议的解决方式,确保合作主体分工明确、权责明晰。最后,强化契约管理。契约必须被充分尊重和严格执行才能发挥其规范性价值。需要通过有效的契约管理使合作主体行为符合契约设定,对于违约行为,要按照契约规范对违约者进行及时而恰当的惩戒,并对正当权益受损的主体提供有效的补偿和救济。契约文本的修改须通过协商的方式征得合作参与主体的一致性同意,并进行书面变更。
(三)均衡性权力关系的形成:社会组织的权力强化
强化主体权力是社会组织平衡与政府部门间权力关系、抗衡和缓冲政府不当干预的重要策略。基于权力弱势的现实格局,社会组织并非处于一种完全被动的状态,而是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行为建构自身的权力基础,以与政府部门开展更为平等的对话。其路径主要包括:首先,建构组织专业权威。专业能力是社会组织的核心资源和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其与政府部门协商对话的重要资本。在与政府部门的合作过程中,社会组织需要通过强化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用优质、高效的服务形成政府部门对自身的依赖,从而建构主体的专业权威。对于当前处在发展阶段的我国社会组织而言,其专业优势往往并不突出甚至存在缺陷,这往往使其在与政府部门的互动中陷于被动。因此社会组织需要吸引和培育专业服务人才,为组织成员提供合理的薪资报酬和良好的职业前景,激励组织成员的职业自豪感,从而形成专业、稳定的人才队伍,提升服务供给的专业化水平。同时社会组织需要采取差异化发展策略,能够在政府部门难以深入或涉足的公共领域提供紧缺的服务,并综合志愿性、灵活性等组织服务属性,实现服务水平的精进,形成与政府服务供给的比较优势。
其次,提升组织财政自主性。资金匮乏是我国社会组织对政府部门产生依赖性的主要原因。如前文所述,组织间的权力关系是建立在资源相互依赖的基础上的,而遵从理性原则的行动主体会通过组织间依赖关系的管理来建构主体权力。因此,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寻求社会捐赠、基金支持以及适当的会费收入和项目营收等方式实现组织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提升组织资金来源的稳定性,降低对政府部门资金的依赖性。
最后,创造组织声誉。“获取声誉是赢得权力的‘最廉价’的办法。当环境要素认为与一个组织的交换有助于提高其声誉,则该组织就获得了对该要素的权力而无需作任何的承诺。”[24](P40)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分析,具备良好声誉的社会组织更容易成为政府合作的对象。因此,社会组织需要排除各种噪音、诱惑的干扰,专注于组织使命和公益价值,规避组织活动可能存在的志愿失灵问题,并注重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形成规范化的人事、财务规章制度,提升组织活动过程的透明度,以维持其良好的公共形象,塑造组织的社会声誉。
注释:
①“街头官僚”是指处于基层、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他们是政府雇员中直接和公民打交道的公务员。此处意指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被行政体制所吸纳并失去原初身份特征的一种现象。参见:叶娟丽,马骏:《公共行政中的街头官僚理论》,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②此处的“权力”是组织间关系语境中的一种概念,指权力的本质属性——一种行动能力或影响能力,其主体可以是作为行动者的任何组织或个体。行政权力是政府部门专有的公共权力,往往表现为一种强制性权力,应属于权力的一种形式,但在组织间关系的语境中被认为是“权力的极度病态形式与反常的极端形式”。因此需要注意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权力与组织间关系中权力内涵的差异性。本文在讨论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权力关系时采用的是对权力本质属性的界定。参见:[法]米歇尔·克罗齐耶,埃哈尔·费埃德伯格:《行动者与系统》,张月,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亦可参见:[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张月,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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