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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林地确权的实践与反思
——基于农户的满意度评价

2018-03-27张自强

江苏农业科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林改林权异质性

张自强

(贵州大学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我国集体所有的林地面积为18 246.61万hm2,占总体的 60.06%,到2010年年底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1]。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20世纪80年代林业“三定”的延续,自福建省率先推动新一轮林改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2]。然而,福建省林改所取得的成效并不能完全归因于改革激励,而且更重要的是改革产生了社会排斥,普通农民并没有享受到改革收益[3]。林改存在加剧村庄内部的社会分层、贫富分化与不平等性的改革风险。现有文献主要是通过对比集体林改前后现状来反映改革成效,一方面基于对林改试点省份如福建、江西、浙江等地的调查,比较林改前后农户经营造林面积、木材采伐量和林业收入等多方面的变化[4];另一方面利用林业相关的统计数据对比林改前后的经济效益如林业投资与林业产值,生态效益如森林灾害、覆盖率与蓄积量,社会效益如林农收入与就业等方面[5]。除了利用描述性统计分析的评价方法外,还运用Probit模型验证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农林业收入的提高具有显著影响[6];利用双重差分模型(difference-in-differences,简称DID)实证分析了林改对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的影响[7];采用Heckman两阶段估计得出,林改通过明晰产权释放了农民的林业生产能力[8]。然而,林改的影响是长期的,改革成效须要长期观察。通过对新一轮林改成效的反思认为,林改的初步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林业的市场化改革与政府的减税让利,新一轮林改的影响仍须长期观察[9]。尽管改革成效的显现具有滞后性,但新一轮林改仍然受到了广泛肯定。现有研究大多集中在林改成效的客观事实方面,就农民对林改的主观评价方面的关注不多。一是以不同改革方式为依据的满意度评价。基于主体改革的背景,分析了农户对不同改革方式的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10]。二是不同利益主体的满意度评价。构建林改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评价体系,运用模糊数学原理评价得出普通农民的评价度最低[11]。实际上,已有研究开始注意到农民对林改主观评价的差异性。李怡调查发现,不同改革方式下农民对林改的满意度评价存在显著差异[12]。骆耀峰等调查发现,同一林改方式下林农的异质性对改革评价影响显著[13]。可以认为存在“Easterlin悖论”,但悖论本身并没有关注个体异质性,那么,不同农户差异化林改评价的内在逻辑又是什么,农民对林改的主观评价与自身资源禀赋有关,可能存在参照依赖性。新一轮林改对农民异质性一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对此,探寻农民对林改主观评价差异的内在逻辑,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不容忽视的政策启示。

1 材料与方法

1.1 研究假设

从认知层面看,幸福感就是生活满意感,是依据自己所持的准则对自身生活质量的总体评价[14]。自“Easterlin悖论”提出以来,关于满意度的研究就开始受到广泛关注。通常以某一标准进行比较判断,一方面以他人进行横向比较,向下比较感知幸福,相反则感知不幸福[15];另一方面以自己的过去为标准进行纵向比较,比过去更好则感知幸福。比较标准的选择通常以收入为依据,按照个体的相对收入与绝对收入进行比较。根据Kahneman和Tversky的前景理论可用公式表示:Pμ=α(x-μ),当x>μ时,感知受益;当x<μ时,感知受损。可见,造成“Easterlin悖论”的关键因素在于参照于某对象相对收入的变化,也就是包括以自身收入为参照和以他人收入为参照。

首先,农民对林改的满意度评价以自身收入为参照,农民自身收入的差异表现在个体异质性上。异质性表现在农村社区文化习俗、宗教、林地资源禀赋和对林业的依赖度等方面。由于同一省份内受访农民的文化习俗差异相对较小,本文通过农民的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以及林业经营面积来反映林农的异质性,分析农民异质性对林改主观评价是否存在显著影响,判断参照依赖性。对此假设1:农户相同林业依赖度(林业收入)下(x-μ)一定,低林业收入(或低依赖度)表示α相对较小,农民对林改的评价度也就相对较小,即Pμ(x)越小。

其次,农民对林改的满意度评价以他人收入为参照。个体满意度评价也依赖于与他人收入的比较,而比较又取决于收入的“示范效应”与“相对剥夺效应”。当收入的“示范效应”大于“相对剥夺效应”,个人的满意度评价就相对越高。显然,个人获益能力的差异决定了2种效应作用的大小。不同林改方式下,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和社区精英等不同农民群体的获益能力却存在差异。农户对林改的满意度评价不仅取决于收益分配,关键在于获取收益能力的改善。新一轮林改前广东省有超过50%的集体林地仍由集体统一管理,已流转的近20%,本着尊重历史、维持稳定的原则,广东省对集体管理的山林实施“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简称“均股均利”)的改革方式,将集体收益的70%以上均分到农户,已经均山的集体林延续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户继续拥有承包经营权。在“均股均利制”方式下,集体林经营的招标对普通农民形成了隐形排斥,而且以流转租金为农民的股权收益形式,制约了普通农民的获益能力,降低了农户的未来收益预期。相比而言,“均山制”改革更能满足农民的土地诉求,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对此假设2:同一农民群体表示(x-μ)一定,“均山制”下α相对较大,从而农民对林改的评价相对越高,即Pμ(x)越大。

1.2 数据来源

改革效应包括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改革政策包括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2方面。2008年《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和落实责任是改革的主要任务,林权流转、采伐制度和林业社会服务等是完善改革的政策措施。现有研究通常认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主体改革,完成改革的政策措施是配套改革[16]。采用李克特五点量表,运用1~5的分值打分,表示“非常不满意”“不满意”“一般”“满意”和“非常满意”,改革成效评价从1~5分别表示“很小”“小”“一般”“大”和“很大”,具体评价指标见表1。主体改革与配套改革的评价指标选择参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测报告(2010)》。

表1 评价量表

调查数据分别来源于2012年和2013年的7至8月对广东省梅州市、韶关市、河源市、茂名市、顺德区的调查,共发放800份问卷,收回764份问卷,有效问卷721份。本研究根据农户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和经营林地面积,以两者的平均水平为界限区分农户为高低4个群体,即高依赖度与低林业收入、低依赖度与低林业收入、高依赖度与高林业收入、低依赖度与高林业收入,分别用A、B、C、D表示,不同群体的比重分别为26.3%、35.5%、16.7%、21.5%。

1.3 评价方法

由于主观评价指标的定量描述困难,其评价结果具有较强的模糊性,模糊评价法处理这类问题具有优势。为了避免主观赋权的随意性,本研究利用能够相对充分挖掘数据信息的熵值法对评价指标进行确权。

2 结果与分析

2.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评价

2.1.1 指标基本信息 根据本研究构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值为1~5。不同改革方式下的各指标基本信息如表2所示。

2.1.2 指标确定权重 根据熵值法确权原理,得出不同改革方式下各指标的权重(表3)。

2.1.3 综合评价结果 运用模糊评价法可以得出,不同改革方式下农户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评价结果(表4)及其比较情况(表5)。对评价结果进行排序,从总体上看,C>A>D>B,其中A与D很接近,但C与B的差异比较大。一方面在同一改革方式下,不同农民群体对林改评价度的存在差异,在农户对“经济效应”的主观认知上,B群体与D群体的评价结果存在差异,A群体与C群体相近;在农户对“社会效应”的主观认知上,C群体与B群体的评价结果存在差异,A群体与D群体相近;在主体改革评价中,A与B很接近,C与D较明显;农民对配套改革的评价差异较小。而且,在同类林业收入和同类依赖度下,总体上分别呈现出A>B、C>D与C>A、D>B的评价格局。另一方面,在不同改革方式下,同一农民群体对林改评价度的差异较较大。另外,不同农民群体对同一项评价内容的主观评价呈现出“均山制”>“均股均利制”的评价格局,而且差异也较大。农民对林改评价度结果的差异是否存在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须要进一步验证。

2.2 参照依赖性分析

2.2.1 单因素方差分析 利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检验农民对林改的评价结果是否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一是基于农户异质性,分析不同林改方式下农户异质性与农户主观评价结果之间的关联逻辑,以此检验研究假设1;二是以不同改革方式为参照,即以“均山制”与“均股均利制”为因素,引入农户产权行为能力,分析农户对同一林改内容评价度的差异性,进而检验研究假设2。从方差齐性检验结果看,农民对林改的评价度具有方差齐性(P2值>0.05),可做进一步的方差分析。一方面,在同一改革方式下,农民异质性对林改的评价度存在非常显著的影响(表6),即农民对林改的评价存在以自身资源禀赋为参照点,研究假设1成立。表明农户对集体林权改革评价结果的差异具有内生性,并不由改革本身控制。另一方面,在同一评价内容下,农民对林改的评价度会受不同改革方式的影响,而且也较为显著(表7),即农民对林改的评价存在以不同改革方式为参照点,研究假设2成立。表明广东“均股均利”改革加剧了农户获益能力的差异,使普通农户的“相对剥夺感”较强,农户的“不平等感”加剧,可以判断,尽管林改促进了农民增收, 但农民对改革的评价度取决于参照某个因素的相对收入的变化。值得强调的是,以往研究注意到农户异质性与农户评价之间的关联,进而认为在林改中不同农户群体的获益水平存在差异,但这一分析结果是在不区分不同改革方式下得出的[17],本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到不同林改方式下农户异质性与改革评价关联的内在逻辑,引入产权行为能力,分析在不同改革方式下不同农户群体在获益以及获益能力上的差异对改革效应和改革政策主观评价的影响机制。

表2 不同改革方式下的各评价指标信息

注:“——/——”表示“均股均利制”/“均山制”。

表3 不同改革方式下各指标权重

注:S表示熵值法确权权重;Z表示组合权重;jg和js分别表示“均股均利制”和“均山制”,下表同。

表4 不同农户群体的评价结果

注:P、I分别表示评价指标得分值、权重;U表示综合评价值。

表5 林改评价度的比较

表6 同一改革方式下的方差分析

注:***、**、*分别表示在0.01、0.05、0.1水平上差异显著。原假设为组间均值无显著差异,P1<0.1表示拒绝原假设,下表同。

表7 不同改革方式下的方差分析

3 结论与讨论

以广东省为例,本研究利用熵权与模糊评价法的组合方式,反映农民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观评价,并运用单因素方差分析验证评价结果的参照依赖性。研究认为林改实现的相对收入变化决定了农民对改革的主观评价,而这种相对收入变化又依赖于农民自身资源禀赋和在获取收益能力上同他人的比较。首先,从农户林业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和经营林地面积2个维度将农户划分为4个群体,从表5中综合评价的排序结果发现,在相同林业依赖度或林业收入下农民的林业收入越高或对林业的依赖度越高,农民对林改的评价度就相对越高,相反则越低。而且,从表6中P1值的结果看,不同农民群体对林改的评价度存在显著差异。其次,集体林权制度的不同改革方式对农民的评价度具有显著影响。农民对“均山制”改革的评价度明显高于“均股均利制”改革,而且在“均股均利制”的改革方式下,高依赖度与高林业收入的农民群体相对于其他农民群体具有更高的评价度。

可见,突显效率的“均股均利制”改革迎合了林业经营大户的利益需要,却未能满足普通农民的权利诉求,制度安排的利益协调与权力平衡都须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诚然,由于已租赁和流转的集体林地比重较大,广东省以“尊重历史”推行“均股均利制”的改革方式相对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是制度安排的次优选择。特别是在广州市等城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农民的林业经营意愿较弱,集体林地以要素入股、外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企业或公司,农民享受股份分红的增值收益,林地要素的生产性功能让渡财产功能,“均股均利制”切合当地实际,农民的评价度较高。然而,在林地要素的生产功能仍然突出的山区,“均股均利制”加剧了集体林内部成员间林地资源的不平等,集体林经营的招标程序对普通农民形成了排斥,农民的相对剥夺感较强;而且股权收益难以满足农民的利益愿望,集体林承包经营权的利益表达方式受限,隐藏着社会风险。集体林地的“确权、确股、确利”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实现有效组合最大程度地降低改革风险,以实现制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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