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思考
2018-03-26王晓
王晓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武汉 430200
一、目前基层民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基于法律规定方面,立法存在不足
主要存在三个原因,第一是前提条件过于严格。从裁判结果检察案件受理角度来说,案件当事人申请检察设置了“再审前置程序”,提高了案件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难度。从检察监督启动方式角度来说,案件当事人主要关注的是案件本身的裁决是否公正,判决结果对自己是否有利,对于审判或执行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申请检察较少。第二是缺乏统一的办案规范和检察标准。目前,民行检察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环节,覆盖了诉讼全过程,既包含对诉讼内的检察,也包括对诉讼外的检察。一审裁判结果检察、“两类”检察案件等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工作,但对“两类”案件检察因缺乏统一的办案规范和检察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没有统一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这不仅导致了检察权的滥用,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第三是现有的检察措施缺乏保障。现行的法律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提出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权力,但却没有对人民法院的回复程序和时间限制等进行规范,缺乏后续保障,从而影响了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切实进行。
(二)基于司法实践方面,助推机制建设不全
首先是因为基层检法协同配合机制不够完善。由于基层民行工作进行的时间短,并且长期缺乏重视,所以检法协同配合的机制目前普遍存在不足的地方,导致基层法院法官对民行检察工作认知不够,尤其检察机关对“两类”案件的检察,普遍存在抵触心理,基层民行部门的监督工作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其次是因为目前地考核评价体系不利于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在以考核成绩论英雄的政绩评价体系面前,检察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很难统一。比如说,虽然息诉工作已经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于我国多数省份,都没有将息诉工作成效纳入基层民行考核,这不仅不合理,还会导致基层民行工作人员工作没有成就感和积极性,不利于稳固人心。
(三)基于监督者自身方面,思想认识和监督能力不够
首先是由于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最近基层民行检察工作逐渐被重视起来,但是重刑轻民的思想过于根深蒂固,短期内无法完全扭转。其次,基层民行干警的检查能力有限。随着新形势下构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多元化格局,对民事干警的检察能力也提出了新要求,相比较专业从事审判、执行的法官而言,拥有一支更加专业的民行队伍必不可少,如此才能有效实现高效检察。但是,由于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民行检察队伍人员老化、流动性大等,即使留在民行检察队伍的,民商法、行政法等专业出身的较少,队伍的自身检察能力不足,都直接影响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和完善基层民行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解决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法律适用不足问题
进一步完善检察案件受理的条件,对不合理或者不合适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或者废除,从而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一审裁判结果检察开源,让抗诉的传统优势工作继续发扬。对于“两类”检察案件,案件当事人主动申请检察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适当依法劝说,但是如果当事人强烈的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可以受理开展检察。完善依职权启动检察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有效结合“当事人申请”与“依职权进行检察”两种启动方式,从而解决无案可办或办案不规范问题。
(二)强化机制保障,破解基层民行检察质量和效率低下
进一步完善检法信息共享制度。在目前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前提下,基层民行检察工作需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从而建立健全正常有序的工作机制,实现检法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基层民行考评体系。领导应当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标准,将对案件数量的考核和质量的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应在考核中将息诉、和解等确定一定比重,强调息诉、和解等与其他民行监督工作并重,更加注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敢担当勤作为,破解基层民行检察能力不够问题
深化思想认识,定期组织基层检察长参加培训,引起他们对民行工作的重视。强化办案机制,对于基层民行干警在司法观念、检察能力等方面欠缺的问题,应该整合资源,传授办案技巧,规范办案程序。同时,应加大基层民行干警轮训、培训力度,全面提升干警专业技能。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新形势下,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考验,需要检察人员进一步努力工作,提升自身工作能力,提高自身思想和素养,更好地完善基层民行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