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新闻侵权的规制
2018-03-26刘慧娟
刘慧娟
商水县广播电视台 河南周口 466100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出现,人类社会真正进入了一个资讯时代。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在内的各种新闻媒介快速而便捷的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新闻媒体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不仅满足了公众对社会发生的新鲜事件及时了解的需求,同时也可以通过对一些违法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的报道,让大家及时了解真相,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舆论逐渐成为“第四种权力”,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特别是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以来,网络新闻的传播更加迅速、及时,新闻报道的主体也不再局限于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在自媒体时代,个人也可以通过微博、空间等新的媒介形式,随时随地发布消息,-新闻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影响更深、更广。但是,在传播信息方便人们生活、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一些社会问题,如一些新闻工作者和新闻传播机构为吸引受众的“眼球”,做出一些夸张甚至是歪曲事实的报道、低俗的报道,还有的以偷拍、抓怕等方式爆料他人的私生活,甚至是“艳照”等,如“艳照门”事件,如此新闻,妨碍了私人的生活,也有的造成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民事权益的损害。也有的泄漏他人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机密,给他人、社会和国家造成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在我国,从1985年发生第一起新闻诉讼以来,我国的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以每年六百到八百余件的速度增长,新闻侵权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因此,探讨新闻侵权规制问题刻不容缓。
一、新闻侵权的界定
关于新闻侵权的定义,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新闻界至今都还没有达成一个共识。有学者认为:“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还有学者认为:“新闻侵权是发生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害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以上定义可见,新闻侵权行为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而它也应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损害事实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行为主体在主观存在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新闻侵权的特征
与其他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相比,新闻侵权行为又具有其特征:
(一)侵权主体的特殊性
新闻侵权的主体主要是从事新闻工作的机构和个人。新闻机构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闻网站及手机新闻网等,个人包括在新闻机构从事新闻采写、编辑、发布、出版等活动的相关人员。另外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还包括自发地向新闻媒体投稿的作者以及向新闻媒体提供资料和线索相关人员。
(二)侵权客体范围的扩展性
新闻侵权从侵害最初人格权中的名誉权扩展到了现今的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此外,新闻侵权的客体还包括商业秘密、著作权等。而随着新闻业的持续发展,还有可能会出现更多更复杂的客体。
(三)侵权后果的不可估量性
由于新闻传播具有时效性、广泛性、公开性、连续性等特性。因此,一旦出现一些不实失实的报道或过分涉及他人隐私的文章就会在短时间内通过广泛而迅速的传媒让不特定的多数人所知晓。而这样的传播效果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也是难以弥补和恢复的。
(四)侵权途径的狭窄性
新闻侵权主要是在新闻媒体中通过传播具有侵权内容的作品来实现,而且侵权的作品还必须公开发表,不然就只有可能构成一般民事侵权。当然也还存在有其他途径,但在实践中并不常见。
(五)新闻传播载体的多样性
从最初的报纸、杂志等纸质载体发展到现在的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上网终端等传媒载体。其从有形、纸质逐步跨越到了现如今电子化的有线传媒和无线传媒。
三、新闻侵权行为的规制
新闻侵权对受害者的影响深远,因此,必须进行规制。
(一)完善新闻侵权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在新闻侵权方面的立法层次低,且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因此要提高新闻侵权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就要立足我国的立法状况,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从法律上对新闻侵权进行界定,明确新闻侵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减少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使新闻侵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
(二)依法界定新闻侵权责任
对于新闻侵权,无论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还是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明文的规定。至于新闻侵权的概念也只是理论界在研究新闻侵权时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下了个定义。而随着新闻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增多和新闻媒体的飞速发展,新闻侵权的形式也表现出呈多样化、特殊化的特点,在审理新闻侵权案件时所依据的及其少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己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界定新闻侵权,在法条上明确新闻侵权的界定标准。
(三)健全新闻媒体内部的相关制度
要切实有效的减少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不仅要出台专门的新闻法规,依法界定新闻侵权责任主体,还需新闻媒体内部制定相关的制度加强对其内部的管理,对新闻报道从采访到发表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全面的规范。这种内部制度的健全不仅需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加强新闻媒体自身的行业自律,还需要明确新闻媒体监督的合理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