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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改革举措

2018-03-26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金彦宇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文书民事裁判

□文/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 金彦宇

为深化裁判文书说理改革,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1为各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的具体制作提供了务实的操作指南。

一、多主体视域下的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功用

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功用是其所固有的可能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的功能和作用,是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这个事物内在的能量和潜力。正是由于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存在,案件当事人间的纠纷才会止息,法院维护市民社会秩序的作用才能实现。

(一)当事人的视角:裁判文书要以理服人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不充分、不透彻、含糊其辞甚至一笔带过,会导致败诉方内心对涉及自身的裁判文书产生极大的排斥,可想而知,案件的执行也会困难重重。中国是一个讲理的社会,因此,一份释法释得充分、讲理讲得透彻的民事裁判文书,能依法以理说服败诉当事人从内心接受不利于己的裁判文书,达到裁判定而案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法律共同体的视角:裁判文书是一份看得见的正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2在法官的法律思维里,裁判文书就是法律之正义的“代言人”。律师们普遍认为,一份合格的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能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正义也就以正当利益的形式看得见。法学研究者偏向从法理论的角度解读正义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关系。立法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分配正义,司法处理个体间的矫正正义。矫正的正义则由司法裁判文书传递给案件的当事人,进而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三)一般理性人的视角:裁判文书要符合社会心理预期

国民以自己纯朴的法感去审视裁判文书的结果及其依据,超出心理可接受范围内的释法说理势必会引起社情民意的哗然。因此,裁判文书只有释好法、讲好理,厘清裁判文书的前因后果,一般理性人才会接纳一份裁判文书。大众情绪的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才会持久下去。

二、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现存问题

近年来,最高法发布了相关文件和采取了多项措施改善裁判文书说理,但从全国范围看,裁判文书不重视说理、说理不当的情况仍然存在,甚至还有犯低级错误的裁判文书“流行”于网络和报端。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存在一些问题。

1、在说理内容方面,部分裁判文书说理简略化,模板化。有些裁判文书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的形式对证据进行简单的罗列。部分民事判决书通常按时间顺序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描述,然后在认定事实的末尾部分简要列举所依据的证据。有些民事裁判文书法律推理解释不到位。法律依据说理公式化,只简单地引用法条,缺少选择此法条的理由以及法律规范涵摄案件事实的推理过程;或者含糊其辞,一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某请求不予支持”就完结了事。

2、在说理方法方面,部分裁判文书说理方法过于单一,局限于司法三段论的思维定式。司法三段论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基础上演变而来,现已成为法律人熟知的思维工具。然后在法律论证中,司法三段论只能以形式有效性把前提的真传递给结论,并不能解决法律规范不明确和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匹配问题,类比、归纳、反证和回溯推理等逻辑方法在裁判文书中运用极少。

3、在说理载体方面,部分说理言辞不当,过于随意和繁琐,缺少法言法语。2017年曝光的一份裁判文书竟有七次书写错误,如把性别“女”写成了“吕”,“身份证号码”写成“身份号码”等。还有的裁判文书在书写时使用一些过于诗化、感性的语言。江苏省泰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因一句“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火遍网络,至于是否恰当,引起了争议。

三、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改革举措

笔者认为,完善裁判文书说理制度,要把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到相对传统的改革措施中去,实现“新旧动能”的优势互补。

(一)开启“互联网+裁判文书”说理模式

2016年11月10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成立。不到一年的时间,我国智慧法院信息化3.0版已经基本建成,“智慧法院”的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3截止到2018年11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总量突破201亿次,累计公开裁判文书超过5555万篇,裁判文书公开的数据积累,将进一步促进司法各领域大数据的基础完善和崛起,使在法律行业内运用人工智能挖掘分析裁判规律成为可能。4

司法大数据库的建立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让法官办案全程数据留痕,使“互联网+裁判文书”说理模式成为可能。因此,我们要巧于搭建人的推理能力与人工智能的记忆能力、计算能力和智能分析能力的融合桥梁,在不断扩容司法大数据库和逐步优化升级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适用面广、应用性强、易于操作的司法审判辅助系统。目前,初级阶段的研发成果已在部分区域的法院得到了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案件画像”功能,节省了办案法官梳理案件事实的时间;基于司法大数据的法条、类似案件、裁判参考的智能推送,为法官由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推出裁判结论提供多种参考路径,从源头避免法官说理模式的单一和僵化;智能裁判文书纠错系统的监督功能,无疑会降低说理语言错误率,提高裁判文书的结构格式和实体性内容的精确度。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了“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改革任务,强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繁者应繁,简者可简”。5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案件的难易程度均呈现“二八定律”的一般逻辑态势:80%的案件相对简单,可能只需要花费20%的时间和精力;而20%的案件比较复杂,处理该疑难复杂的案件要占用80%的时间和精力。6大数据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系统,能够优化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实现法官能力与案件难度的精确匹配,契合司法领域的“二八定律”。如果简易案件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系统能够在全国法院系统得到规模化应用,那么20%的法官处理相对简单的80%案件将成为可能,达到既繁简说理又节约司法资源的双重奇效。

(二)打造优秀裁判文书与指导性案例互通平台

《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和汇编辖区内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以往优秀裁判文书的收集、整理和汇编倚靠传统的人力方式来完成。而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背景下,我们要打破传统的单一收集模式,让不断自主深化学习的人工智能系统从裁判文书库中,利用系统设置的数字化标准,遴选出潜在的优秀裁判文书。如果说“睿法官”系统是针对法官未决案件智能辅助的话,那么“偏离预警”系统则是针对对法官已决案件裁判文书的质量监控。它是指人工智能依据算法推测的量刑幅度与法官裁判的量刑幅度进行比较,计算二者的偏离程度,针对偏离程度的高低给予不同等级的预警。预警系统的偏离程度与案件裁判结果的好坏与成反比,偏离程度越高,案件结论越有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7而预警结果的准确度则与系统的成熟度和数据的完整度成正比。目前,“预警系统”应用于刑事案件领域。与刑事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相对简易,对技术的难度要求相对较低,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在民事领域开发出一套用于评估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质量的预警系统。利用民事裁判文书说理质量评估预警系统,从司法大数据中智能筛选出潜在的优秀裁判文书,然后由专业人士最终确定优秀的裁判文书。为了避免因系统的不成熟而遗漏潜在对象,人为地收集的方式必须要予以保留。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发展至今,指导性案例已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的司法正义。然而,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几乎完全依赖于线下搜集这一传统形式。截止目前,最高法共发布了17批92个指导性案例,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法应搭建案例指导制度与优秀裁判文书制度互通平台,打通优秀裁判文书数据流与指导性案例数据流双向流动线上渠道,优先从优秀裁判文书数据库智能筛选指导性案例,并反哺优秀裁判文书的评估。知识图谱构建是司法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引用的关键环节,现阶段,法律识图谱的构建尚未达到自动化的水平。8因此,我们要尽早打破技术上的瓶颈,把指导性案例转化为结构化数据,以量化的数字化标准不断优化升级优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预警系统。如果法官所写得裁判文书能够入选优秀裁判文书库,甚至作为指导性案例,这无疑是对法官业务能力的极大肯定,正向激励法官群体重视裁判文书的书写。

(三)构建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的考核、评价机制

《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强调: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此外,《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明确规定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8《四五改革纲要》和《指导意见》都将裁判文书的说理纳入法官考核的指标体系之内,这有利于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激励法官自我约束。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在法院系统的应用,让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字化考核成为可能。因此,法院系统要高标准抓好信息化建设,抓紧建立与法官绩效考评相融合的信息技术体系,按照集约化、系统化的思路,建立起与我国司法实践相适应的数字化考核机制。考虑到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的差异,数字化考核机制的建立要兼顾最高院的总体方向和地区法院的具体情况,做到严格而又不失温情。

那么,由哪些机构或平台以何种形式评估?《指导意见》第19条提及要推动建立第三方开展裁判文书质量评估机制,与最高院2015年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相一致。第三方评价机制要在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的数字化平台开展,实行系统自动评估与专家线上匿名评审双轨道运作。如果两者评估结果差超出系统设置的合理区间,那么系统警报就会响起,提示重新评估,以此力求评估结果公正最大化。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可以有效避免法院系统内部自我评估所伴随的人情关系、权力压迫、贪污贿赂等因素的干扰。同时,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的自动评估系统的加盟,能够降低人类非理性因素所带来的误差率。每年各级法院都要将外来的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本院法官的强制性指标,实现裁判文书说理的质量与法官的业绩考核直接挂钩,有利于引导法官树立裁判文书说理的问题意识,反向倒逼法官用心写好每一份裁判文书。

(四)强化法律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

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框架等知识的灌输视为教学的主要活动和任务,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9因此,笔者建议,适当修订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培养方案,将“法律方法学”、“法律文书学”列为必修科目,这不但有利于法本学生掌握必备的法律职业技能,也符合今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中提出的“为大学生合理增负”的要求。在“法律方法学”课程设置中,要以谓词逻辑理论深化以演绎为特质的司法三段论理论,这样可以让民事裁判依据的前件所蕴含的构成要件更清晰地涵摄认定的案件事实,有效缓解说理方法僵硬的问题。

《法官培训条例》对法官培训内容作了概括性、层次性规定。针对预备法官和初级法官的培训课程设置,理应增大法官法律思维尤其是法律方法学的培训课程权重。培训教学中,让法官运用演绎、类比、归纳、权衡法则、可废止推理等多种逻辑方法解析经典案例,丰富自身说理方法库;用各种论证型式展现所办案例的说理过程,环环相扣的推理链条所内含的逻辑合理性将消除说理模式的僵硬。

结语:回顾与展望

最高法在6月份发布的《指导意见》从裁判文书说理的目的、价值、说理的各项要求以及改革措施等角度,指明了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改革在接下来一段时期的具体方向,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然而,《指导意见》的效力还须最最高院进一步的明确。10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我们要把司法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到裁判文书说理改革中去,与优秀裁判文书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法官考核制度和法官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相对传统的措施相互渗透,互相借力,多管齐下,啃下裁判文书说理改革这块“硬骨头”。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绝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裁判文书改革也不例外。随着法律人素养的整体提升,再加上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现存的问题也会随之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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