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给环境兜底保护
2018-03-25李英锋
■ 李英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日前正式公布,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此项改革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实行的新阶段,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态环境需要提供了制度保障。
严重损害水体、土壤等环境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很少有企业或个人等污染者承担必要的赔偿修复责任,最终往往由民众承受污染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政府善后。显然,这样的实际责任归属不符合侵权过错责任原则,也不利于环境保护。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面实施让环境有了价,能够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够逐步实现“谁污染,谁赔偿,应赔尽赔”,有助于理顺生态保护关系,对生态环境进行兜底保护。
诚然,既有法律和政策对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有一些规定,比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但除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系统外,其它的相关规定大都比较粗疏,缺乏相应的标准和制度保障,在实践中难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对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的试点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明确了赔偿权利人、标准制定以及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流程,夯实了细节,填补了制度空白,更具可操作性。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污染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赔偿权利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法院确认和强制执行,如未达成协议,赔偿权利人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些措施赋予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更多的刚性、强制性和保障性,能够有效促进制度落地。
已经发生的一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如江苏泰州的1.6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腾格里沙漠的5.69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赔偿数额都非常大,堪称“天价”,要远远高于环保罚款,也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让污染者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甚至能让污染者倾家荡产。这种压力能够倒逼企业或个人增强环保意识、法律意识、自律意识,恪守环保底线,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或其它活动,从源头减少、控制污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把赔偿标准的制定权给了地方,各地须结合生态环境现状、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标准,并进一步完善评估方案,确保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精准评估、精准赔偿,确保赔偿的全面、公平。另外,政府还应加强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让环境污染责任险成为法定强制险种,让企业普遍参保,从而分散企业的环境污染赔偿风险,提升赔偿能力和赔偿到位率,更好地修复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受侵害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