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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40年:从“以法治税”到“依法治税”

2018-03-25

新传奇 2018年51期
关键词:专用发票修正案税法

40年来,我国依法治税的理论表述经过了从“以法治税”到“依法治税”,从“法制”到“法治”的过渡。税收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收入工具,一跃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基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0年来,我国依法治税的理论表述经过了从“以法治税”到“依法治税”,从“法制”到“法治”的过渡。税收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收入工具,一跃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基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税一法”逐渐成型

中国共产党对治国理政方式的探索经过了艰辛的历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税收立法就从1980年以后逐渐展开并逐渐加快了步伐。

2007年后,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陆续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车船税法(2011年)、烟叶税法(2017年)、船舶吨税法(2017年)、环境保护税法(2017年)。截至2018年,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6个税种完成立法,成为法律。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其中第六款就是“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税收及其相关要素必须立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纳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序列,把税收法定原则上升为党的行动纲领。2018年,在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涉及税收的法律就有5种,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资源税法等,研究制定房地产税法,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

截至2018年3月,我国已与10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协议、税收安排),其中包括了“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

“一税一法”,税收立法的进度正在提速。

集思广益提高税收立法的质量

40年来,我国税收立法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继颁布实施了十几部税收法律法规。一个以法律、法规为主体,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配套,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税收法制框架已经初步确立,结束了税收工作完全依据政策的局面,“税收法制贯穿于每项税收工作的始终”的要求基本实现,初步形成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在税收立法过程中,立法部门与民间社会的互动,对集思广益提高立法的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2018年6月,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迎来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正。之后,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到一个月满的截止日,汇集意见数接近13万条。

在涉外税收协作方面,截至2018年3月,我国已与10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协议、税收安排),其中包括了“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国际税收协定在促进双边经济贸易合作,推动企业“走出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法制”向“法治”迈进

伴随着税收法制的进程,税收工作开始由“法制”向“法治”迈进。2005年全国税务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上线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在税务系统内控监督平台设立6个子系统构成的系统考核机制。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推动国税、地税联合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

在最为敏感也最容易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收入与法治的关系上,税务总局一再强调“四个坚决”: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坚决打击偷骗税。同时,坚持“完成预算确定的税收收入任务压力再大,也不能收过头税”,这是一条红色底线,着力打造公平公正税收执法环境。

在税收司法方面,从197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简称“79刑法”)到1997年刑法(简称“97刑法”)以及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我国的涉税刑事法律制度,经历了摸索和完善的漫长过程并逐步成熟。

刑法修正案(八)最引人关注的一项修改,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主要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而在被取消死刑的13项罪名中,仅涉税犯罪就占了两项,它们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修正案的另一大修改是,将“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以及“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都列入了刑法规定。

在纳税人涉税权利救济方面,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在总则中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它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一起,为纳税人权益救济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财经报》201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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