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曙光
2018-03-23刘宇
刘宇
摘 要: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制度的构建上起着巨大的弥补作用。二战以后,政府对国家政治经济干预逐步增强,使得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遭受了强烈的冲击,人们在继续坚持诸完备学说的观念还是遵守政府的正义中难以抉择。罗尔斯正是通过政治自由主义的构建来指引处在茫然无措中的人们认识到诸完备学说与政治之间的关系,通过罗尔斯的指引,确保人们在政治立场和学术立场上做出最合乎理性的选择。
关键词:政治自由主义;重叠共识;解读
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2-0064-03
无论时局如何动荡不安,总有站在时代前沿的先觉者,他们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提出新的观点,让人们在迷茫无助的状态中看到曙光,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找到答案。
20世纪初,美国就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50年代,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喧嚣。到60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国际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及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美国社会正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急需调整的关口。从19世纪开始契约论就让位于功利主义,此后的一百多年,功利主义一直在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功利主义的标志性观点是:“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化利益犧牲少数人的利益是正当的”,突出特征是: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怎样在不同时间里分配他的满足,但除此之外,就不再关心(除了间接地)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很多人批评功利主义的不人道,但没有一个人能够提出一个与之相对抗的理论。另一方面,二战冷战格局对各国政治的强烈冲击,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及其运作方式的变革,如国家干预的强化,福利资本主义政策的实施等等,这使得原本自由主义传统的西方国家社会政治问题日益凸显,已经完备的社会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的解释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而已经被边缘化的哲学伦理也使得这个时候的哲学家本身感到力不从心。正是在这样一个“政治哲学、政治科学和道德哲学相对来说已经荒芜很长一段时间”[1]554的局面下,建立一个新的理论成为那个时代的迫切需求。约翰·罗尔斯就是这个时代的先觉者,同时也是由他造就了这个时代的哲学繁荣。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问世,结束了功利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这是一个破天荒的轴心式的转折,因为他再度唤醒了人们对哲学理论的关注。《正义论》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举世公认的,它所导致的新时代学术繁荣让当时的学者叹为观止,更重要的是开启了一种新思想,让处在迷茫无助中的人们找到了精神归宿。罗尔斯随后的《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等作品彻底完成了对功利主义价值观的颠覆,最终确立独具特色的作为公平和正义的自由理论。本文将针对《政治自由主义》中政治的自由如何可能展开新一轮的解读。
一、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的基础及其必要假设
在了解政治自由主义的假设及其基础之前,我们必须要弄清楚一个核心概念,这个概念是贯穿于整个理论之中的。什么是诸完备性的学说?《政治自由主义》的译者万俊人先生曾经当面讨教过约翰·罗尔斯,其含义具体体现在三方面:第一,它是“一种理论理性的实践”,有其特殊的理论立场和形而上学意蕴;第二,它也是一种“实践理性的实践”,具有其相对合理的理论应用;第三,虽然它不一定是笃定不变的,但往往具有相对的连续性,通常属于或引起一种思想和学说的传统[2]563。罗尔斯通过此来描述现代多元化文化中具有较明显的世界观和价值观立场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这其中是不包括具体的社会学科的。在他看来,这一概念不包括罗尔斯本人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因为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既不诉诸任何形而上学或者特殊价值点,也不以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为其理论基础。特别要说明的是,这仅仅是一种“独立的观点”或者一种“公共的观点”。解释诸完备学说的目的也在于我们无法避免地要承认现代民主社会确实存在着纷繁复杂的完备性学说,它们都有其理论根据,在逻辑上都有一定的说服力。这种文化特征意味着没有任何其中某一种学说能够得到普遍认可,试图期待这些学说被全体公民或者几乎所有公民所认可也因此变得遥遥无期。于是,思考如何让诸完备体系与社会的某一种学说达到普通认可成为罗尔斯接下来要完成的工作。他发现现行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等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指向,它们都不拒斥民主政体的根本,于是,这成为了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的第一个基础。因为,没有人愿意生活在没有民主可言的世界,人类对于自由、平等、正义等民主国家的特征都是心向往之的。当然,某一社会也可能包含有不合乎理性的、非理性的,甚至是疯狂的完备性学说。在这些情形之下,为了不让它们削弱整个社会的正义与统一,我们必须要予以包容。在谈论诸完备学说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学说都是合乎理性的,我们不能因为构建共同的政治基础而拒斥某一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所以罗尔斯一针见血地提出政治自由主义应当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的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易言之,尽管合乎理性但却相互对峙的诸完备性学说,怎样才可能共同生存并一致认肯一立宪政体的政治观念?”[1]5罗尔斯想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这些完备的只能被认可的学说理论中寻找共同的基础,然而这个基础就是政治自由主义的正义(也即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二个基础)。难解决的问题便是,如何将这种共同的基础呈现出来,并且让所有公民都认可。诸完备学说之间在许多问题方面是有差异的,甚至是对立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无法通过妥协法来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我们只能另辟蹊径,将政治的正义与真理的正义区分开来。这样便引出政治自由主义的第三个基础:政治自由主义不把它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当作真理来谈,相反是把它当作合乎理性的观念来谈。罗尔斯强调,他要论述的是一个政治的正义问题,而不是一个关于至善的问题[1]12。当我们能够将诸完备的学说与追求政治正义区别开来的时候,我们也就可以在这些分化中找到一定共识,从而使政治自由主义成为现实,也就是能将重叠共识的理念深入人心了[1]123。这将是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可能最关键的基础。当我们做区分之后,依然要解决当我们认肯我们的完备性学说的同时又坚持认为利用国家权力来获取大家对这一学说的忠诚可能是不合乎理性的这一问题。罗尔斯认为,我们必须对两个方面进行必要的补充,第一部分,“政治价值是极为重要的价值,因之是不能轻易僭越的,这些价值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即我们存在的根基。”[2]也就是说,一定要让人们认识到,一个合乎理性的正义国家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同其他诸完备学说之间是有优次之分的,我们不能认定动荡不安是一个国家所该拥有的状态。而想要拥有一个安定和谐的城邦环境就必须要抬高政治价值的地位,人为地凸显它的有效性,明确地让所有公民都有意识地认为,这是应该被许可和最基本的生活基础条件。一个城邦一旦形成这样的意识形态,政治自由主义的构建才能得以继续发展。
二、重叠共识如何可能
(一)政治稳定性的问题
如何判断在一个社会中,一个观念是否绝对稳定,是罗尔斯在构建政治自由主义时首先要考虑的前提。他认为,唯有我们将正义的原则和理想长此以往地视为我们永久追求的价值目标,这样我们才能继续谈论公平正义这样的观念是否能够稳定这一问题。否则它就不能成为一种令人信服的政治正义观念。
稳定性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正义的制度下成长起来的人是否能够获得一种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以使得他们能够服膺这些制度。罗尔斯认为,可以通过建立道德心理学来让公民们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获得一种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因而他们也能信服这个社会正义的安排。利用这种道德心理学是为了约束人们不去随意相信某种不完备理性的学说,它是一种表达某种政治的个人观念和公民理想的概念或原则图式。而这种图式则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认肯,能够了解它。我们要利用这种图式来达到社会稳定所需求的状态。第二,应考虑到表现民主社会之公共文化特征的普遍事实,尤其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该政治观念是否能够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1]130。由于每个人都接受着不同的教育,在不同的区域有着不同文化的熏陶。这种普遍各异的文化背景已经成为不可改变的事实,如何在这些理性多元中找到一个共识的基础则显得尤为关键。这是政治观念稳定的一个必然环节。罗尔斯正是根据此提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另一个核心理念,就是通过重叠共识的理念来回答这些问题,他认为,只要达到重叠共识的状态,一切威胁稳定性的难题都能够得到解决。
(二)重叠共识的特征
在诸完备学说的体系之下,如何使得政治自由主义成为可能?只有在这些完备的学說中寻找重叠共识。而重叠共识作为正义的原则必须符合社会的绝对认肯,否则不能达到最终政治稳定的目的。我们必须要明确两个关键的要点:第一,重叠共识寻求的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中的共识不是一般多元的事实,而是理性多元的事实。因为现存社会经常出现一些非理性,甚至极具侵略性的学说,我们要将这些排除在外,不是屈服于这些非理性,而是为了更好地构建政治的稳定,这一事实本身也是自由条件下自由人类理性之自由发挥的结果。第二,由重叠共识所达成的公共正义观念一定是独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我们应该尽可能地把公共的正义观念表述为独立于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外的观念。”[1]134这样的公共正义观念如果不独立于诸完备学说之外就极其容易产生理性的冲突,当我们在谈论康德或密尔式的自由时,必然会对立宪民主体制产生一定的冲击,为了避免出现这样不必要的思维消耗,我们要建立起政治正义的意识。目的是为了追求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三)重叠共识达成的途径
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论遭到了学界许多人的质疑,而他在回击这些质疑的过程中恰恰将重叠共识最终如何达成慢慢地呈现出来了,就如同一个沉寂多年的理论破茧而出。外界的质疑让罗尔斯的理论更加富有弹性。
反驳意见一:重叠共识只是一种临时协定,它抛弃了政治共同体和政治解决问题的希望。罗尔斯认为,“临时协定”最初只是两个部落之间为了缓和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条约,这样的条约是为了制衡两个部落之间的民族利益的,一旦某一方因为对某个利益的不需求转而打破这个制衡点,局面必然又会陷入纷争。这正是社会统一的表面性,并非达成统一的共识。
“临时约定”所造就的稳定局面也是暂时的、偶然的,不具有长久性。这样的约定极易因为某些团体利益变化而改变。重叠共识显然与这种临时约定有着质的区别。一方面,重叠共识的目标是制定一种普遍认可的正义观念,而这种观念本身就是一个道德观念。另一方面,一个正义的道德观念一定是被人们所认肯的,也就是说,这种观念背后本身就包含着个人的道德观念在里面。因此,重叠共识不是一种建立在利益基础之上的权威共识,而是根植于诸完备性学说理论的道德总结。人们依然可以根据自己信服的完备学说来认识重叠共识,因为他们所真诚坚持的根据决定着他们认肯的本性。
反驳意见二:重叠共识的达成是对普遍性和完备性学说的回避,也就意味着对政治正义观念是否为真保持冷漠和怀疑的态度,而这与建构主义意义上的理性是背离的。这里的反驳意见,仿佛认为政治的正义是与真理无关的,罗尔斯认为这样的观点是非常危险的。“对于一种政治理念来说,将其视为对真理的怀疑或冷漠,而很少将其看作与真理相冲突,这种看法可能是致命的。”[1]139我们很难做到让每个人都只相信某一种理念体系,也就意味着,如果要达到一种政治的共识,就必须诉诸宽容的原则。所以说重叠共识并不是对真理的回避和怀疑,而是为了政治的正义而另辟蹊径,打开人们思维的另一扇窗户,这扇窗户是为政治的稳定而打开的。由于诸完备学说,比如宗教学说和国家理论,这其中有争议的问题是难以调和的,在这之间,我们通过错开一些不影响政治稳定的问题来达到重叠共识,这并非是回避的行为。
反驳意见三:重叠共识难以实现,它是乌托邦式的想象。正是罗尔斯对这部分意见的驳斥,引出了重叠共识实现的途径。首先,罗尔斯认为,我们现行的诸完备学说并非都是充分完备的,也就是说,这些学说总有一些差异和可以相互融合的地方。这是一个关键的发现,这是使得重叠共识成为可能的一个先决条件。其次,要达成重叠共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是需要历史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不断再认识才能成功。这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达成宪法共识为终结,第二个阶段以重叠共识的达成而告终。重叠共识的达成必须要经历由“浅”入“深”、先“急”后“慢”、自“下”而“上”的过程[1]579。宪法的共识的达成是第一阶段,起初为了解决无休止的毁灭和斗争,人们会把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当成临时协议而默许。这种默许最初可能只是为了平衡纷争的利益,但是一旦这样的局面达成,就对宪法共识的出现播下了种子。这种最初的默许来源于宽容的原则(因为大家并不乐意流血牺牲),也由于这种态度的不断发展,这些原则深入人心,让人们获益,人们发现这样的共识有利于所有人的发展,于是便可以坚持下去,不至于经常破坏它。之后,诸完备学说的不充分性将发挥它特殊的作用,当人们发现,他们所坚信的自由主义传统(这里多指康德或密尔的自由主义)与实践中的正义观念相互冲突的时候,他们并不会立马抛弃以往的原则,因为以往的临时约定历经时间的考验会使他们觉得获得利益(根据经验)。这时候这些公民会慢慢认肯这些已经合并到他们制度之中的正义原则。他们开始习惯于这样的正义原则,所以会去修缮自由主义传统学说的内容,而不会摒弃正义的原则。这就为宪法共识的达成创造了合理的契机。最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互相之间建立了信任,公民之间的政治合作也不断加强,宪法共识也就慢慢成为人们心目中默认的规则。接着由于司法机关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权益得到了政治的保障和许可,宪法共识随即达成。第二阶段的终结点是重叠共识,既然已经达成了宪法共识,获得重叠共识的观念只是时间问题。人们在城邦中遵从某一套宪法共识已经等于承认了政治正义的有效性了。随着政治合作的不断深入,公民更加自信自己拥有的制度,重叠共识也因此被显现出来。政治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念也就得以实现了。
三、总结
综合上述的论断,我们可知政治自由主义的实现一定要基于两方面的肯定:第一,政治价值是非常伟大的价值,不得轻易僭越;第二,存在多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他们能理解一个更广阔的价值王国,这些价值与政治自由主义的政治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相通的,或者至少是不冲突的。只有这两个条件是成立的,才能确保公共理性,也就是重叠共识的实现。如今的社会,诸完备学说的观念已经与政治观念纠缠不清,导致自己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罗尔斯告诉我们政治自由主义是在诸完备性学说之外的独立观念,它仅仅适用于政治领域的稳定。只有当我们把追求政治稳定与探寻学术之真放在两条道路上来评判时才能达到“和谐共处”的效果。也正如罗尔斯一再强调的“一个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这是一个政治的正义问题,而不是一个关于至善的问题。”[1]12歌德说“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他的理论仍然经受着时间的考验,给后来的学者留下了说不完的话题。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
[2]J.S.密尔.功利主义[M].徐大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