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投标阶段串标围标行为及解决对策
2018-03-23魏晋河
魏 晋 河
(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2)
伴随城市建设进度的不断推进,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出行需要,各类市政工程项目不断上马,为了保证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维护市场基本经营秩序,业主单位均会采用招投标形式遴选施工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能够最大程度保证项目分包及承包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但部分项目投标单位为了获取中标资格,采取了各种不法串标和围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性。
1 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重要性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秩序基本建立,在当前的市场化运营过程中,公平性、透明性、反垄断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标签。市政工程行业在市场化进程中已经具备了商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经营运作模式,市政工程相关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招投标形式分包,在遴选投标单位过程中,招投标流程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方面,通过完善的招投标流程能够保证参选单位及中标单位相关资质及业绩人员满足项目施工条件,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提供了保障。再一方面,最大程度保证了项目发包人的基础利益,通过合理的招投标手续,便于项目业主单位迅速以较低成本整合和了解项目投标人资源,减少了项目发包人的部分开支。最后,通过使用招投标形式,规范了建设市场,为企业之间的良性发展和良性竞争提供了优越的环境,极大地遏制了“暗箱操作”“灰色利益链条”等各类问题的出现。
2 市政工程项目串标围标行为判定
在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实践中,投标单位之间相互串标或共同串标是工程项目承揽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其中工程围标主要是:主要投标人在具体招投标过程中同时挂靠多家施工单位资质或者是多家投标企业提前协商,在项目承揽过程中轮流“坐庄”,由项目“庄家”带头编制多套相似度较高的投标文件,并以不同施工单位名义参与投标,其中围标行为根据程度可划分为部分围标和“围死”两种。此外,除了工程围标外,招投标中的串标也是常见的招投标违规行为之一。其中串标行为根据串标双方主体类型可以划分为投标人之间的串标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标两种。其中项目投标人之间串标主要是投标人提前约定好,通过抬升或者刻意压低投标报价的方式,或者通过“内部自行投标”方式确定好中标人后,或者中标人以给予补偿的方式给其他投标人,以达到中标目的。另一种串标方式是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勾结,在项目开标前,提前向中标人透露其他投标人资料,甚至更改投标报价,招标人故意透露项目标底,预先内定中标人。
3 市政项目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弊端
3.1 随意提升投标门槛,为特定单位量身编制招标文件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部分单位为了达到串标、围标的目的,与招标代理勾结编制符合自身的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人。其中具体行为可划分为以下几类:第一,肆意抬高相关业绩条件。在省内市政类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设置不符合要求和规范的业绩要求,以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的目的;例如,在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设置诸如:市政维修项目(必须有市政维修工程业绩)、市政工程项目含景观工程(必须包含景观工程),有的业绩要求甚至对市政桥梁净宽、跨径及排水管道内径等内容做出强制要求,以达到排斥阻碍新生企业或者中小型企业的目的。第二,强制要求工地标化和优质工程。由于部分市政工程项目涉及工地标准化建设或者优质工程建设要求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业绩中必须包含工地标准化及优质工程内容,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达到工地标准化及优质工程内容,在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角度分析,这也是典型的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3.2 现有评标模式和方法存在缺陷和问题
在当前的市政工程项目中,商务文件中的报价文件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报价文件评标方式主要有: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法、综合评价法,其中,综合评标法还可以细分为以下四个基本类型,即:综合评标法一,招标文件确定了基准价,将投标人有效的报价取均值A,现场抽取基准系数K,得到对应的基准价为A×K,系数K选取范围介于96%~98%之间。综合评标法二,将有效评标价取均值A,招标文件选取限价B,基准价计算按照:评价基准=A×K1×Q1+B×K2×Q2,其中,Q2=1-Q1,系数取值原则上不低于0.3,其中K1取值介于96%~98%,K2取值在市政工程中为0.85~0.95之间。综合评标法三,以正数第二位评标价为基准价。综合评标法四,最低价评标价作为基准价。此外,合理低价法和区间随机抽取法也是常用的评标法。上述评标法虽然相对合理,但在具体使用中,还存在漏洞和缺陷,不法企业依旧有串标围标的机会,例如:在使用经审核的最低价投标法、综合评估法中的后两种方法时,可以看出,在综合评分法涉及信用等级评价时,只要投标人信用分处于绝对领先位置,再将投标报价报在最低价位置,则毫无悬念中标,这同时也丧失了综合评标的意义,此外,即使采用综合评标法中的前两种方式,配合成本价限制和信用分组合,只要有一家单位信用分处于领先位置,若该单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便可达到串标围标的目的。
4 市政工程项目串标围标行为解决对策分析
4.1 进一步完善市政工程招投标相关制度
为了保证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公平、公正,必须加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效率,进一步健全招投标体系和制度,一旦发现投标单位存在串标、围标行为的必须严格查处,并上报信用“黑名单”,最大程度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为了加强惩治力度,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单位,除了取消中标资格上报“黑名单”外,应给予3年内禁止参与市场招投标的处罚。在招标公告发布时,必须约束业主和招标代理相关行为。禁止出现恶意抬高投标门槛、随意设定不合理强制性要求的情况;此外,应严格控制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标准化工程及优质工程的强制要求,应该认识到企业始终处于发展和变化中,之前取得的成绩不能代表现在,必须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投标企业,为企业营造公平、透明的竞争机会。
4.2 完善评标方法,健全评标定标方式
应着手完善和改进现有的评标、定标方式,删除影响投标公正性的内容和部分,加强对投标人技术能力和综合水平的考核和评定,保证评标和定标方式公平、公正,彻底堵上项目串标及围标的漏洞。依照项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将“经审核的最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标法”相结合的评标方式,可以考虑先采用“经审核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有效投标人数量,增加投标人之间串标及围标的成本,不设定底价,且常见的串标报价、不平衡报价等手段也难以应用在招投标过程之中,这也就使串标围标行为难以得逞。此外,及时补正评标方法中的缺陷和漏洞,取消投标成本价的评价,为企业营造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