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列侯俸禄考
2018-03-22秦铁柱
在周代,由下士至公侯伯子男五等国君均有禄田,《潜夫论·班禄》:
当此之时也,九州之内,合三千里,尔八百国。其班禄也,以上农为正,始于庶人在官者,禄足以代耕,盖食九人。诸侯下士亦然。中士倍下士,食十八人。上士倍中士,食三十六人。大夫倍之,食七十二人。小国之卿,二于大夫。次国之卿,三于大夫。大国之卿,四于大夫,食二百八十八人。君各什其卿。
《白虎通义·制禄》:
王制曰:“天子三公之田视公侯,卿视伯,大夫视子男,士视附庸。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以是为差也。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次国之卿,三大夫禄,君十卿禄。小国之卿,倍上大夫禄,君十卿禄。”
諸侯国君的禄田十倍于卿,这种禄田就有了俸禄的性质。在汉代,伴随着封建官僚政治的发展,侯食封,官食禄,但是官爵之间依然保存着微妙的关系,列侯在食封的同时,也能够享有俸禄。自景武以后,诸侯王,《后汉书·仲长统传》:“降爵削土,稍稍割夺,卒至于坐食俸禄而已。”同为“有国之君”的列侯必然有此“俸禄”。《后汉书·百官志》:东汉建武六年(公元30年),“初令关内侯食邑者俸月二十五斛”,据此推断列侯同样有俸禄。《后汉书·西羌传》:“至于假人增赋,借俸侯王,引金钱缣綵之珍,徵粮粟盐铁之积。”东汉政府为了筹措镇压羌族起义的军费,不得不“借俸侯王”,足见列侯拥有一定的俸禄。
至于俸禄的多少,虽然史实并无明载,但是我们可以依据上文提到的列侯在汉代官爵秩序中的重要地位,推测出其俸禄的多少。西汉初官吏俸禄按月发放,以谷物为主。至武帝时期,伴随着币制的统一,钱币充足而币值稳定,商品货币经济不断发展,便以钱币充作官吏俸禄,《汉书·成帝纪》:“律,丞相大司马大将军奉钱月六万,御史大夫奉月四万也”。《史记·汲黯列传》:“律,真二千石奉月二万;二千石月万六千”。如淳所引的为成帝三公制改革之前的俸禄标准,我们可以推测列侯之月俸少于丞相、大司马的月俸六万,多于中二千石之御史大夫的月俸四万。东汉初光武帝更定俸禄制度,《后汉书·光武帝纪》:“二十六年春正月,诏有司增百官奉。其千石已上,减于西京旧制;六百石已下,增于旧秩。”千石以上的俸禄少于西汉,六百石以下的俸禄多于西汉。官吏之俸禄依然按月发放,但半钱半谷。《汉书·百官公卿表》:
师古曰:“汉制,三公号称万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谷。其称中二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
《后汉书·百官志》:
百官受奉例:大将军、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佐史奉,月八斛。凡诸受奉,皆半钱半谷。
殇帝延平年间,大概因随时按照不断变动的谷价将一半谷物折现过于麻烦,遂固定每月的俸钱与俸谷,按月发放。荀绰《晋百官表注》曰:
汉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钱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钱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钱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钱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钱八百,米四斛八斗。
列侯在东汉官爵秩序中总体上来说位于三公之后,中二千石之前,其月俸应位于350斛至180斛之间。延平后,其月俸则在中二千石的俸钱九千,禄米七十二斛之上。千石以上的俸禄少于西汉,东汉列侯之俸禄应少于西汉列侯之俸禄。
阎步克先生在《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认为:“战国秦汉间,爵列与秩级却双峰并峙,变成并立关系了,是所谓‘爵——秩体制。进而等级秩序的重心逐渐向禄秩偏转,禄秩为主、爵级为辅,禄秩成了主干,爵级成为旁枝了。爵与秩一退一进,其背景就是贵族制残留影响的继续淡化,官僚政治的继续发展,以及官僚充分取代着贵族,成为整个社会的统治阶级。”但在两汉爵与官依然是大体相互适应的,无爵、低爵之民不能为官,高爵为高官,高官有高爵。大量的列侯一般担任二千石以上的官职,如三公、列卿、将军、郡国守相、校尉、都尉等,二千石以上高官才可望封侯。西汉时,中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员基本上都拥有侯爵,享受食邑特权;东汉的三公及中二千石等高级官员也大多拥有侯爵,他们可以根据其官职又获得另一份丰厚的俸禄。
作者简介:秦铁柱(1985—),男,山东潍坊人,山东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秦汉史。
基金项目:本文为作者主持研究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17CZS008),山东省社科基金项目(15DLSJ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