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如何发挥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中的主导作用
2018-03-22樊超陈佩珊
樊超 陈佩珊
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不仅关系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且也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中国梦”的实现紧密相关。笔者围绕政府部门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中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对大气环境质量管控法制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大气环境质量管控机制与治理方法的完善进行研究与探讨。
一、法制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完善
当前,虽然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存在法律体系欠缺科学性、法律制度欠缺完善性以及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需要政府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政府部门需要对法制环境进行改善
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存在的法律空白区进行弥补。如完善大气环境监管、颗粒物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法律规定,确保所有的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和改善工作都能够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需要根据地区实际,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体现出针对性和适用性。为此,地方政府在大气环境质量管控中需要避免对国家相关标准生搬硬套,而应当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明确污染物控制重点以及排放标准,从而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具备灵活性并与区域发展目标相对接。
(二)政府部门需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政府部门对大气环境管控法律法规的严格贯彻,是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取得良好成效的重要前提。因此,政府部门需要提升自身执法意识、执法能力,树立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理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此同时,在大气环境质量管控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构建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这种监督机制不仅体现在政府部门所开展的内部监督方面,而且也体现在对外部监督力量的引进方面,通过确保监督力量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保障监督工作能够取得良好成效。如在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的过程中,可以将新闻媒体包括有影像力的自媒体对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的评价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二、管控机制与治理方法的完善
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不仅要求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做到有法必依与执法必严,而且也要求政府部门能够在大气环境质量管控中树立全局意识,重视构建包括预警机制、响应机制、问责机制在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管控机制,从而确保大气环境质量始终处于可管可控的状态,并取得良好的管控成效。具体而言,政府部门大气环境质量管控机制与治理方法的完善,要求政府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政府部门要以提升自身对大气环境质量的预测力为目标,构建完善的大气环境质量检测机制与预报机制
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中,政府部门所采取的治理方法需要体现出前瞻性,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能够对大气环境质量发展需求与改善需求做出准确的预测,从而明确大气环境质量管控目标。当然,大气环境质量检测机制与预报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不仅包括目标的制定、人才队伍的构建,还包括监测预报技术的引进与更新、监测预报信息来源渠道与发布渠道的拓展等。显然,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撑,从而为监测预报基础设施的完善、监测预报技术的改进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政府部門要以应对突发事件为目标,构建完善的大气环境质量快速反应机制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大气污染问题给社会发展、大众身心健康都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影响。而在2014年出现的“APEC蓝”也证明了政府部门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完全有能力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并且可以让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与管控变成一项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活动。基于此,政府部门有必要对大气环境污染等级及其预警机制进行完善,并对相应的应急管控措施、应急管控成效进行明确,与此同时,政府部门需要对快速反应机制进行演练,从而不断提升自身的应急反应能力。
三、结语
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不仅要求政府行为将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指导,而且要求政府部门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此同时,政府部门有必要通过完善大气环境质量检测机制与预报机制、构建完善的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快速反应机制等,实现自身大气环境质量管控能力的不断提升,从而有效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并引导更多的社会大众、社会组织参与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当中。
【本文系2017河北行政学院年度科研项目“如何发挥政府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中的主导作用”(2017XYKT0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