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协调检察机关在公权力行使和私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2018-03-21左天伟
左天伟
摘 要:公权力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主动性,它的行使往往在具有正当性的同时,亦带有一定的职权干预色彩。当前中国社会,公权与私权存在一定的冲突,其关系状态并不和谐。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强拆事件等突出反映出了这类矛盾问题,也带来了相应的社会负面效应。所以,运用法律机制和法治思维解决公权与私权的冲突问题势在必行,而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在公权力行使和私权保护协调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权力行使;私权保护;法律监督
一、发挥立法的基础性功能,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私权冲突处理中的具体职权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立法的完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前提。“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抗性,公、私法的划分也失去了意义”,然而,无论怎么看待公法和私法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不能阻擋历史的进步。从改革开放实行至今,中国一直进行着整体性和结构性的变迁,尤其是在法制领域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项法律在逐步制定和完善。但在若干领域,我国法律的制定已经滞后,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尤其在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私权利的保护上,缺乏相对完善的具体监督机制,导致行政机关在公权力的行使上常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选择性执法、过度使用行政裁量权等现象。这就需要在检察改革中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在公私权冲突处理中的具体职权,调整或增设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或公职人员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职权范围,充分有效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对公权力的行使者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对一般违法侵犯私权的行为进行具体而有效的惩处。
二、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性质,有效处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在现实运行中具有行政机关的一般特点,具体理由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明文规定的,符合目前的法律体系。二是检察机关行使的公诉权、侦查监督权、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等都属于检察权的范畴,都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三是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在不同业务领域代表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时,即是对不同层面法律监督权的具体执行,代表国家对法律实施进行法律监督。四是在法理通说上,从世界各国情况看,检察院法院统称为司法机关,但检察机关在在实际运行中与法院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存在着行政机关的一般特点,但这些特点又不足以完全囊括我国检察机关的全部内涵,最准确的表述还应该是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权,不但要正确认识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由于体制原因,更要处理好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面对违法行使公权力、侵犯私权的行为要依法监督、勇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法制上的私权空间似乎在不断扩大,保护私权的法律也不断得以增加和扩充,但在现实生活中私权的生存空间却不乐观。法律应为公民提供救济途径,特别是司法救济,即若被侵害的公民对政府违法行政行为本身的公共利益之正当性有质疑时,允许其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申诉,如存在众多被侵害者时,人民检察院有权主动对政府提起代表公益性质的行政诉讼。目前,中国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缺乏主动参与的机制,并时刻受制于当地党委政府的无形影响,难以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从而不能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在有中立第三方主持的情况下,为双方提供对话平台,这是以“法官的智慧”来配合经过“公开讨论程序”而制定公益条款的“立法者之智慧”。因而,公权力机关及公权力行使者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公权力设立的目的即公共利益,并且正确界定公共利益,用正当的程序设置和司法救济来限定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四、加大检察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各项配套机制的建立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如何真正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不受干扰?最基本的就是要确保检察机关在人财物上的垂直管理和独立性。众所周知,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司法机关,而司法权从本质上将是一种中央事权,无论是检察官任命还是财物保障上,都应予以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和予以单列,以减少属地行政干预影响,并加大对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力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检察权独立行使,才能使检察权对行政权的法律监督落到实处,亦才能在协调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中切实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