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辩护律师的执业保密权

2018-03-21刘婉琼

青年时代 2018年4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

刘婉琼

摘 要: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4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的保密权,表明我国的律师保密制度实现了从义务到权利的质的飞跃。辩护律师的保密权是一项建立在保密义务基础上的复合性权利,它与执业豁免权和拒证权有相似的价值,但不能混为一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辩护律师的保密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加以规定,但在我国,由于律师制度发展不够成熟等原因,相关立法和实践同国际通行做法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保密权

一、辩护律师保密权的概述

(一)保密权的含义及性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该条款既赋予了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又对该特权予以限定,即保密的范围仅限于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这一过程中所知悉的,且必须是与委托人相关的情况和信息,在这一范围内,即使是委托人的一些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或者未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信息,辩护律师也有权利选择为委托人隐瞒和保密。但是,在面对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对其进行打击和防范的社会利益价值,超过了对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维护价值。

关于辩护律师执业保密的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是一种法律义务,有的学者认为这是对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相关事实负有保密义务并对此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也有学者认为这既是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又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本文赞同第三种观点,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制度具有复合性,它面向不同对象扮演不同角色。在面对委托人时,辩护律师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职业义务,在受到来自外部的压力时,保密权利作为辩护律师的对抗武器应运而生,来保障保密义务的顺利完成。因此,保密权是建立在义务基础上的权利,二者统一于维护委托人利益这一价值取向。

(二)保密权的横向对比

1.保密权与执业豁免权

首先,二者指向的内容不同,保密权免除的是律师向个人、组织乃至司法机关披露从委托人处知晓的相关秘密的义务。执业豁免权免除的是律师因辩护行为而可能遭到侦查起诉、逮捕入罪等一系列刑事责任。其次,保密权是在揭露实施真相与维护职业关系这两种价值之间的权衡和取舍,当后者超越前者的价值时,辩护律师有免于作证的权利,而执业豁免权解决的是辩护原则和公民名誉权之间的矛盾。最后,律师的执业保密权着眼于委托人与律师之间,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对执业律师的信任感,执业豁免则着眼于国家和律师之间,是为了维护律师的私权,降低执业风险。

2.保密权与拒证权

首先,保密权和拒证权内涵不同,前者包含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而后者则侧重于辩护律师对司法机关如实提供证据义务的抗辩。其次,保密权和拒证权的位阶不同,后者是前者的下位权能之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和拒绝向第三方披露信息的权利包含但不仅限于对公诉机关的拒证权。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辩护律师保密权

世界刑法学协会在《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中第14条规定:“一切证据调查必须尊重职业秘密特权”。联合国大会也通过决议,强调各国在无紧要且立法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确認律师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保密性。

(一)德国、法国对于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立法规定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3条规定,律师、专利代理人、财会师、宣过誓的查账员、税务顾问和税务全权代表、医生、牙科医生、药剂师和助产士,对于在行使职务时被信任告知或者知悉的事项,有权拒绝作证。另外,德国关于保密权的规定与我国相比,其所指向的信息范围更加宽泛,包括在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任何信息,而不一定要与被告人相关,该条文立足于这样一个理念:特定的信任关系不应因为国家强迫泄漏通过这种关系所获的信息而受到伤害。

法国对于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更加普遍和绝对,要求律师对于任何涉及职业秘密的事项都不得泄露,甚至对已为他人知晓的事实也要予以保密。《法国刑法典》第89条规定,律师绝对不得泄露任何涉及职业秘密的事项,律师尤其必须要保守与刑事侦查活动有关的秘密,而不得传播从案卷材料中了解到的情况,也不得公开正在进行的预审程序有关的案卷材料、文件或信件。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后果,都要按照犯罪既遂处理。

(二)英国、美国对于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立法规定

英国法律规定的执业保密权既包括律师——委托人特权,也包括律师——第三人特权,前者旨在保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就提供法律服务所进行的秘密交流,后者旨在对于律师和委托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就案件情况的交流进行保护。同时,英国对辩护律师的保密权也规定了除外情况:(1)欺诈;(2)证明无辜的证据;(3)关于青少年犯罪的诉讼;(4)作为争点的指示或建议。

《美国统一证据规则》第502条(b)款规定的“律师——委托人特权规则”:“对于为便于向委托人提供职业法律服务而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秘密交流,委托人有权拒绝披露并防止任何其他人披露:(1)在委托人或其代表与律师或其代表之间进行的交流;(2)在其律师和委托代表之间进行的交流;(3)委托人或其代表,或律师或其代表,向他方当事人的律师或其代表,在其系属的诉讼中就共同利益事项进行的交流;(4)委托人代表之间或委托人与其代表之间的交流;(5)律师及其代表之间就代理该同一委托人所进行的交流。”

三、我国辩护律师保密权的完善路径

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46条规定,在立法上首次确立了律师的保密权利,与世界上的通行做法接轨,体现了国家层面开始注重维护辩护律师的职业特权,表明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迈出了开创性的一步。但现实中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客观存在,如法律条文之间互相矛盾、适用区间不明确、例外情形的规定不合理、保障机制空缺等。因此,完善我国辩护律师保密权制度十分必要,不仅有利于维护律师的独立地位,还能平衡控辩双方地位的悬殊,同时也是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

基于我国辩护律师保密权制度的困境和域外相关研究,结合我国具有自身特色的法治土壤,本文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考量。

第一,合理细化并优化相关立法条文。(1)要明确规定律师既要保守执业期间知悉的秘密,又要保守尚未真正建立委托关系时知悉的有关委托人的信息,甚至委托关系结束后,在之前的信息未公开之前,辩护律师仍应当予以保密;(2)要解决法条之间的冲突,《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60条、第108条与第46条之间是存在着矛盾的,因此,可在第60条中排除辩护律师的作证义务,在第42条、第108条中增加但书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以此来保障辩护律师不用被迫辜負委托人的信任和期待。

第二,赋予律师相应的权利。(1)拒绝作证的权利。我国立法上只是笼统规定了保密权,但包庇罪的规定使律师陷入两难的境地,若能从法律层面免除律师作证的义务,这种进退维谷的困境便迎刃而解。(2)拒绝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律师的办公场所和住宅往往会存有关于委托人的资料,其中可能会涉及委托人的个人秘密,如果允许任意搜查和扣押,对委托人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很可能会导致诉讼不稳定。因此,律师对因接受委托而保管、持有的事关委托人利益的物品有拒绝接受搜查和扣押的权利。(3)放宽律师会见当事人的限制。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规定已经有所完善,但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在现实中仍然存在。针对这种情况,除了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以外,还要给予被侵权一方一定的救济途径,如对于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会见权的,在完成会见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讯问。另外,也要保障会见的保密性,律师会见时,看守所不可派人监听或在场,监视也不得侵犯会见谈话的保密性。

最后,想要真正树立辩护律师保密权制度,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进行完善仅是治标,营造一个高度认可的法治氛围才是治本。纵观我国素来的刑事文化,“人们对犯罪的痛恨超过对犯罪或嫌疑犯人权待遇之关注”,这种痛恨难免会波及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辩护的律师身上。再加上我国律师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长期以来的敌对状态,在这样的整体氛围下,想要保护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可谓是天方夜谭。因此,为了让保障辩护律师保密权的理念根深蒂固,必须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消除群众的偏见。同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要扭转观念,控辩双方的对立只是职责上的对立,并非职业上的对立,双方的目标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应当互相尊重,携手推进法治进程。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辩护制度的实证考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57.

[2]陈光中.诉讼法学新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3.

[3]色何勒·皮埃尔·拉格特,帕特里克·拉登.西欧国家的律师制度[M].陈庚生,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184.

[4]陈卫东.3E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37.

[5]齐树洁.英国证据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267.

[6]欧阳涛.英美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220.

[7]李红.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立法完善[J].理论导刊,2000(3):21.

[8]吕维波.论律师独立于当事人[J].安徽大学学报,2011(2):32.

[9]皮剑龙.论律师在执业中的保密特权[J].中国司法,2009(4):62.

猜你喜欢

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
参与式案例教学的实践路径——以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为视角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修正案方式:《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现实途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意见冲突研究
论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电子证据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