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刑法学:观察与评析
2018-03-20焦旭鹏
焦旭鹏
【摘要】阐述“立体刑法学”对刑法学发展回归问题本身及打破学科壁垒的作用及意义:认为“立体刑法学”的提出与学科条件、制度条件、社会条件以及倡导者的个人条件密切相关,既借鉴了有的学术研究传统和智识资源,又表现出鲜明的学术特色:“立体刑法学”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在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立体刑法学思想的基本构造、理论层次、时空界域、社会基础几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期“立体刑法学”不断总结以往经验,为学科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立体刑法学;交叉学科;刑法学发展;学术特色;法律体系;
“提倡‘立体刑法学”是刘仁文教授的一個重要学术主张,其核心内涵是倡导刑法学研究要前瞻后望,左看右盼,上下兼顾,内外结合。具体而言,刘仁文教授倡导刑法学研究应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其他部门法,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对内加强刑法解释、对外重视刑法运作。提倡立体刑法学,“既涉及刑法学研究的方法革命,也涉及刑法学研究的内容革新”,对于刑法学发展回归问题本身、打破学科壁垒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立法刑法学的问题意识是明确而富有针对性的,诚如刘仁文教授指出那样:“随着学科分工越来越细,学科间日渐形成壁垒,学术研究‘碎片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样埋头于学科之内深耕细作的努力,容易忽略相关其他学科知识与本学科的关联,刑法学的知识由此就可能有失偏颇。作为一门规范学科,刑法学以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法制度为研究对象,而刑法本身又总处于一定的法律体系之中,那么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理应纳入刑法学研究的范畴,以其他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知识,也应成为刑法学研究必须借助的重要智识资源。在广义上的刑法学内部,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刑事执行法学之间,同样应打破分支学科间的壁垒,而不能闭目塞听、向隅而思。
笔者认为,作为方法的立体刑法学的意义要远远超出作为观点的立法刑法学。因为就后者而言,无论观点有多高妙,言说毕竟有限度,不可能就所有相关具体论题逐一讨论:但是,就前者而言,方法的运用却可以是无穷的,无论具体的论题如何广博,时间的跨度如何久远,这一方法总能给研究者以某种指导,成为刑法学研究内容更新的源头活水。从方法论意义上去审视、反思、完善“立法刑法学”思想,由此就显得更为重要。
应当指出的是,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加速发展、复杂变迁的社会转型期,中国刑法的立法、司法实践也发生着深刻变化,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重大变貌,这构成了我们今天认识提倡“立体刑法学”这一重要主张的当下时代语境。刘仁文教授的这一主张最早见于2003年,当时提出这样的主张有其特殊的时代条件,而在这一主张提出的10多年后,在新的语境下重新检讨作为方法的立体刑法学之意义也颇有必要。
一、立体刑法学的产生条件
立体刑法学思想的提出并非横空出世,它的产生是与中国刑法学所植根其中的学科条件、制度条件、社会条件密切相关的,与其首倡者刘仁文教授个人的学术倾向、研究经历与背景也大有关联。
(一)学科条件
刘仁文教授在2003年开始提倡立体刑法学,在此时期,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阶段,这为立体刑法学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基本的学科条件。
如果把“学科”一词作为学问分支来理解,现代学科体系应溯源至18—19世纪,而广义的刑法学的诞生,则以1764年意大利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发表为标志。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人类学派的思想论争,使刑法学经历了一个与犯罪学不加区分的历史阶段。这种状况在1801年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发表《德国刑法教科书》之后得以改变,该书标志着作为一门规范学科的刑法学的确立。近代中国,由于清末变法修律使律学传统为之断绝,走上了一条皈依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法制近代化道路。日本刑法学家冈田朝太郎襄助讲习刑法,起草刑律,影响颇深。虽然清王朝在1911年迅即覆灭,新法并未实施,但民国肇建后大体仍沿袭了这一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止民国“六法全书”,转而师法苏联,使其以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刑法知识形态得以引入,同时也把犯罪对策学以及大量刑法立法资料介绍至中国。但在20世纪50年代末以后,由于我国政治运动频发,外来的苏俄刑法知识未被消化利用,更遑论学科建设了。
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以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成为社会上的主流观念,中国刑法学劫后余生恢复重建,首先恢复的是我们在20世纪50年代学自苏联的刑法知识传统。随着197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典的颁布,中国刑法学迎来了时代赋予的发展机遇,进入了大致以解释法条含义为中心的注释刑法学发展阶段。但这个时期的刑法学还很难说形成了专门的学科知识。一方面,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研究不加区分:另一方面,注释刑法学缺少独立的学科知识逻辑,沦为刑法立法的附庸:致使刑法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付之阙如。针对这种状况,陈兴良教授在1991年指出:“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刑法学应当具有自己的‘专业槽。非经严格的学术训练,不能随便伸进头来吃上一嘴。这既是维护刑法学学术性的需要,更是维护刑法学的科学性的需要。”陈兴良教授当时出版的《刑法哲学》一书,就是立足于当时中国刑法学的研究状态,旨在“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1990年代以后,以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刑法学者共同努力,使中国刑法学走上了规范化、专业化的学科发展之路。刘仁文教授于2000年出版的《严格责任论》一书也是这种意义上的努力,而借助较多英美刑法学知识是其特色所在。
2000年以后,中国刑法学的学科发展步入到进一步深化的阶段。在刑法教义学领域,正在发生从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刑法知识形态向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知识形态的转型,这使得刑法学研究的精确化、体系化程度大为提高。与此同时,广义刑法学下次一级学科的分化发展也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有学者于2003年指出,就刑事科学的学科构成来看,“学界较一致地认为,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史学、刑事政策学、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司法鉴定学等学科,已经成为刑事科学中的独立学科。”从实体刑法学的角度看,当时在广义刑法学之下区分出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已经十分明确。尽管在笔者看来,刑法教义学和刑法立法学的界分还大有深究的必要,但在当时,刑法学学科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深化和提高已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因而,这使得立体刑法学的提出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二)制度条件
刘仁文教授在立体刑法学思想提出之时,中国刑法典已经相对较为稳定,这是该主张得以提出的一个重要制度条件。从我国刑法制度及刑法学发展的历程来看,刑法制度与刑法学的发展存在紧密关联。在刑法变动频仍缺少基本的稳定性时,刑法学科的专业化断无可能,立体刑法学自然无从谈起。应当指出,在广义的刑法学中,刑法教义学(或狭义的刑法学)因为有犯罪论体系这一核心理论范畴,其体系性、专业性最强,这与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执行法学等存在较大差异,刑法教义学似乎最应率先走上学科化、专业化发展之路。以1949年之后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为例加以考察,或可在相當程度上展示刑法制度对刑法学发展的影响,由此有益于深化我们对立体刑法学产生条件的认识。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的30年间,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刑法典,除颁布个别单行刑法外,政府相关部门办案主要靠政策。这一时期,我国刑法知识主要师法苏联,基本上还没有刑法制度可作为系统研究的对象。针对这一状况,陈兴良教授指出:“没有刑法的刑法学研究,不可能达到较高的理论水平。可以说,当时的刑法学体系基本上是苏俄刑法学体系的翻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刑法典颁行于1979年,在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由于缺少立法经验等原因,该法典较为粗疏。第一部刑法典一共也只有192个条文,不能很好回应社会的需要:而且在实践中,立法者不得不在此后颁行大量单行刑法以弥补法典的不足。高铭暄教授指出:“1981年以来,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4个单行刑法,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刑法立法的频繁变动,使刑法学研究将大量注意力集中立法建议和刑法注释上,不能构建刑法学独立的学科体系逻辑,而沦为制度的附庸。1997年,我国刑法全面修订,此后仅出台1部单行刑法,主要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进行刑法完善,从而保证了刑法典总体上相对稳定:刑法条文增加到452条,系统化程度也大为提高。因此,这为刑法学的学科化、专业化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制度条件。
(三)社会条件
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变迁逐渐形成了立体刑法学思想得以提出的社会土壤。由此可见,立体刑法学是刑法学学科化、专业化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后在方法论意义上的再反思,只有刑法学在学术逻辑上有了较为长足的发展,谈立体刑法学才有意义。在一个政治开放、经济繁荣、文化昌盛的社会,由于人们的生产、生活空间非常广阔,社会关系十分丰富和复杂,从而能为法律
(包括刑法)提供强大的社会实践动力和厚重的域外学术资源助益。在此基础上,刑法学才可能在学术逻辑之内深入发展、理性反思。反之,而在政治话语泛滥压迫学术逻辑的社会,立体刑法学就没有容身之所。
1949年至1978年的30年间,中国社会处于从革命时期走向建设时期的过渡阶段。建国之初,由于国际上“冷战”思维如火如荼、国内阶级斗争问题仍然突出,中国社会大体是一个在“继续革命”思想指导下的高度政治化的社会。20世纪50年代,特别是1957年下半年以后,我国政治运动频发,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制荡然无存,法学无处栖身。70年代,尤其是我国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氛围逐渐宽松与健康。1990年代以后,国家又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从而大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社会生活也变得丰富、复杂而更有活力。这些都要求必须有较为完善的法制和法学理论才可能应对社会变迁的需要。1997年,我国刑法的出台及刑法学研究“专业槽”的构建,无疑都因应了当时深层的社会需要。与之相随,政治话语渐次退出刑法的专业空间,学术话语日渐昌盛,立体刑法学的提出可以说正是社会开放程度提高的产物。
(四)个人条件
立体刑法学的提出与首倡者刘仁文教授个人的学术倾向、研究经历和学术背景密切相关。刘仁文教授在治学方面表现出鲜明的“学以致用”的学术倾向,与“为知识而知识”的学术意趣大不相同。他乐于从中国实际中的具体问题出发,研析制度的发生逻辑、辨思背后的法理基础、比照国际公约要求、参酌他国规范,在一个开阔的学术视野中,审慎地提出“接地气”的制度改革建议。我们既可在作为其学术标签之一的死刑研究中,清楚地发现这一学术特色;同时,也能在他有关“大刑法典改革”的构想中感受到这种学术风格。在展开立体刑法学具体论述时,他同样把犯罪学、行刑学与刑法学的疏离,以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龃龉以典型现象或生动实例加以说明,并通过问题思考推进体系思考,使立论有据可凭,真切可信。立体刑法学的提出可谓是刘仁文教授在长期坚持“学以致用”的研究风格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具体问题研究之后,对自己学术心得与中国刑法学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和凝炼。于他自己而言,从以往所长的问题研究,走向超越自我的体系研究,无疑是一种学术升华,颇有画龙点睛、纲举目张的意蕴。
立体刑法学的提出与刘仁文教授的研究经历、学术背景也密切相关。2003年,他在一个学术笔谈中简要阐述了立体刑法学的思想。2009年,他则以学术论文的形式系统地进行了论述。刘仁文教授的研究主题从来没有局限于大刑法学下的某一领域,而是涉及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行刑学等各个分支学科:他组织翻译、频频访学海外一流大学,保持了开阔的国际视野:他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先后拥有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产研取得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大学进行科研取得社会学博士后的丰富经历。因而,这些丰富研究经历和学术背景,成为他一以贯之地提出并践行立体刑法学的动力源泉。
二、立体刑法学的学术特色
立体刑法学思想的提出不是偶然的,它既运用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借鉴了既有的学术研究传统和智识资源,表现出鲜明的学术特色。
(一)研究方法
立体刑法学在研究方法上贯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系统论、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刑法学这样一门具体科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刘仁文教授在组织有关立体刑法学的进一步研究中,把广义上的刑法学作为系统来看待,以刑法立法为主轴,把犯罪学、刑法解释、刑事执行,民法、行政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宪法、国际公约等都当作系统中的要素来对待,较为深入地研究了刑法与其他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具体展示了各要素之间的特殊联系,实践了立体刑法学的思想方法,丰富和充实了立体刑法学的理论内容。需要指出的是,刘仁文教授在本研究中并没有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具体主张,没有把系统论、普遍联系的思想下降到具体科学层面直接作为学术观点,而是面对问题本身、实事求是地展开讨论了刑法学专业逻辑意义上的特殊问题,对此应予肯定。
(二)研究重心
立体刑法学在研究重心上突出了刑法的主体性。立体刑法学思想并非横空出世,它与德国刑法学大师弗兰茨?冯?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思想、储槐植教授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存在学术渊源,但又表现出独有的学术个性。在储槐植教授看来,李斯特于近百年前提出“整体刑法学”的理念,基本思想框架是“犯罪一刑事政策一刑法”,主张依据犯罪态势形成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又引导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这样刑法才能够有效地惩治犯罪。李斯特更为倚重的是刑事政策。储槐植教授所倡导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则强调治理犯罪的相关事项深度融通形成和谐整体,要求刑法内部结构合理(内部协调)与刑法运作前后制约(外部协调),并区分作为研究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刑法运作的刑法一体化。刘仁文教授首倡的“立体刑法学”思想尽管也强调了“对内加强刑法解释”,但从整体布局来看,仍然偏重于以刑法立法为立足点的观察。因则,这与李斯特偏重刑事政策“整体刑法学”的思想格局、储槐植“刑事一体化”的命题表述均有所不同。陈兴良教授认为“立体刑法学”与“刑事一体化”有异曲同工之妙,但同时指出“刑法学的主体性地位更为明确”。
刘仁文教授关于“立体刑法学”的主张比较而言,更突出了刑法研究中的规范体系性,把刑法放在法律体系中去考察。当储槐植教授强调刑法学研究中的“立体思维”时,把“刑法之上”的研究扩展到社会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法文化、精神文明等,把“刑法之下”的研究延伸至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物质文明等:而刘仁文教授在“立体刑法学”中则提出刑法学研究要“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其他部门法”“上对宪法与国际公约,下对治安管理处罚与劳教”,从而更加完整地展示了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规范关联。
(三)研究范畴
立体刑法学在研究范畴上实现了从刑法研究到刑法知识论研究的转换。立体刑法学思想的研究对象与通常的刑法学研究对象有所不同,后者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刑法制度,是针对刑法的研究,从而形成关于刑法本身的知识:而前者的研究对象其实已扩展到刑法学本身。这些关于刑法的知识成了探究和批判的对象,从而形成的是关于刑法学的知识,进入到刑法知识论的范畴。立体刑法学的问题意识其实源自对刑法学壁垒森严的知识状态的不满,同时包含了对理论与实践不能有效沟通之刑法知识风格的批判。因此,立体刑法学的内容强调学科间、制度间的关系,注重静态的刑法研究与动态刑法运作的结合:由此,它能够充分包容、肯定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的价值。应当指出,正是因为立体刑法学在针对刑法学知识的检讨上兼具批判性与开放性,其作为方法论的价值才更具生命力。
(四)研究目标
立体刑法学在研究目标上突出了经济学角度的刑法效益考量。立体刑法学思想并非为知识而知识的理论言说,而具有明确的学以致用之学术旨趣。刘仁文教授把“刑法效益的经济学基础”作为立法刑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他认为:“立体刑法学有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刑法机制,其理念的贯彻必将节省刑法成本、提高刑法收益,增强立法、司法和研究中的协调性,减少因内耗而产生的资源浪费。”国家能够调动的刑事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中国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环境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快速增加,这对如何妥善利用有限刑事司法资源以实现更好的犯罪惩治效果提出了新的要求。立体刑法学强调要优化刑法机制,把静态的刑法制度安排和动态的刑法运作实况联系起来,把理论与实践的智识资源整合起来,致力于降低刑法成本、提高刑法收益,其实践参考价值自不待言。
三、立体刑法学的未来发展
立体刑法学思想的提出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颇有参考价值的方法指南,在体系研究和问题研究两个方面勾画了基本的理论蓝图,其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应予肯定。与此同时,在新的社会语境、制度语境下对“立体刑法学”进行完善,应将更加有利于其实践运用和学术传承,从而助益于其未来发展。这至少可以从立体刑法学的基本架构、理论层次、时空界域、社会基础四个方面进行探讨,而这一论题对所有感兴趣的研究者将始终是开放的。
(一)基本构造
立体刑法学的核心内涵是倡导刑法学研究要前瞻后望,左看右盼,上下兼顾,内外结合:具体而言,是倡导刑法学研究应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其他部门法,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对内加强刑法解释、对外重视刑法运作。在这一思想里,“前后左右、上下内外”都成为刑法学研究的理论观察视角,由此生动展现了刑法学研究的“立体性”体系框架的基本构造,并内在地包含了学科间、制度间的勾连关系。但是,如果学者从制度间关系去检讨,刑事政策的体系性地位似乎隐而不彰,那么立体刑法学的体系基本构造由此留下了一个应予弥补的缺憾。虽然文中在某些具体论述时也曾提及刑事政策,但在理论基本构造的第一层级上没有明确刑事政策的地位,这使得刑事政策的地位矮化,刑事政策学相应地也在其中无立足之地。
刑事政策之于刑法的构建和运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完全应该、也能够在立体刑法学体系基本构造的第一层级上予以考量。德国刑法学大师李斯特在其“整体刑法学”思想中,“犯罪态势一刑事政策一刑罚”是其基本结构,刑事政策具有贯穿前后的灵魂导引作用。李斯特在广义上界定了“刑事政策”一“所谓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借助于刑罚以及与之相关的机构来与犯罪作斗争的、建立在以对犯罪的原因以及刑罚效果进行科学研究基础上的原则的整体(总称)。”这与李斯特的刑法目的思想密切相关。他立足于1820年代德意志邦联的立法、司法实际,试图摒弃并超越康德、黑格尔等开辟的报应刑论传统,更加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情况,提出了以特殊预防为特色的目的刑理论,刑事政策成了联结犯罪态势、刑罚执行以应对犯罪的精神机枢。尽管我们今天更倾向于接受兼顾报应与预防的刑罚目的二元论,但李斯特对刑事政策的高度重视仍具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应该坚持的立场是在考察犯罪态势、刑罚效果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刑事政策并用以指导刑法立法和司法。还应指出,李斯特主张在刑法学研究中要高度重视刑事政策,这在中国语境下也有充分的实践依据。中国自1983年以后长期实行“严打”刑事政策,2006年中央决定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发生并继续发生着深远影响。那么,在立体刑法学体系的基本构造上,在“前瞻后望、左看右盼、上下兼顾、内外结合”之后,似有必要再加上“察势悟中、戚戚相关”。所谓“察势悟中”,意指要在考察犯罪态势、刑罚效果、宪法及国际公约要求等多重事实、规范情势的基础上体悟其中应予确立的刑事政策:而“戚戚相关”,意指刑事政策作为刑法的精神與灵魂,不仅与刑法立法休戚相关,而且指引刑法解释、刑法运作等各个方面。在具体的体系内容表述上,原有的是“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其他部门法,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对内加强刑法解释、对外重视刑法运作”,似可再加上“居中体悟刑事政策,戚戚相关不废一端”。当然,这样的补充远非最佳,但其价值在于能够把问题展示出来,并由此引发更进一步的思考。
尤其需要指出,立体刑法中“下对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这一表述似宜改为“下对治安处罚法”。一个重要的理由是,我国已于2013年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如果继续保留“劳动教养”显然已没有必要:至于把“下对治安处罚”改为“下对治安处罚法”,也有学理上的考虑。从刘仁文教授在2009年的相关论述来看,之所以把“下对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纳入立体刑法学体系架构,是因为从刑法结构上讲,我国与西方国家存在重大不同。在某些西方国家属于违警罪和部分轻罪范畴的行为,在我国以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方式来处理。因此,我国刑法在实践中,考虑把某一行为犯罪化时尤其应当注意这种差异,在刑事法治改革中对此也应通盘考虑。笔者认为,这一思想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刑法结构不仅应包括刑罚、保安处分等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配置,也应包括罪名体系的安排。因而,这里不仅存在着“刑罚、保安处分”与“治安处罚”的关系问题,还包括危害程度不同的行为之体系结构关系,若改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表述,则足以涵盖行为与法律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这对立体刑法学的整体结构安排之标准而言也显得更为简明、纯粹。它仅包括从学科间关系和法律制度间关系两个维度上的考量,而不再特别地把刑罚和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方式直接相提并论。但是,这种改变仍然给刑法结构意义上的观察必要性予以充分肯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而在“右盼其他部分法”这一安排中涵盖了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这容易形成“右盼”和“下对”两个体系安排中存在交叉的印象。应该指出,行政法所包括的具体法律非常繁多,远远不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从刑法结构角度来观察,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颇有专门讨论的价值,在与某些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作比较时尤其如此。那么,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单独加以考察并列入“下对”之安排中就是必要的、也是有意义的。
(二)理论层次
立体刑法学作为一种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如果期待给人以启迪,就应该在理论层次的不同层面都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引。现有的立体刑法学结合刑法原理与中国实际,为刑法学进行多维立体研究提供了一个具方法论价值的体系结构框架,但仍有具方法论价值的理论议题未及深入展开。在宏观层面,立体刑法学有关“法秩序统一原理”的问题还应深入探讨。刑法立法和刑法解释相对于其他法律,其不法内涵是应当相对独立地进行判断还是要以其他法律上的不法判断为前提?这是关涉到刑法立法、刑法解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影响基本刑法立场如何确立的大问题,应予以深入研究并做出系统回答,并以此为立场贯彻到具体问题的研究上去。在中观层面,对于立体刑法学内也许仅具有局部意义,但又不同于具体问题研究的论题也应当加以讨论,并提炼出富有个性的学术命题,这将具有更为确切的方法论价值。储槐植教授在其“刑事一体化”思想中,关系刑法论、关系犯罪学、“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改革理念都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非常确切的理论指引,这有效地避免了“刑事一体化”思想流于空泛,从而为其思想提供了强大的学术驱动力。那么,立体刑法学在突出刑法主体性的特色体系安排下,如何提炼更为确切的中观学术命题并强化自身的理论个性,这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比如,在德日精细的刑法教义学理论日益兴盛的背景下,有学者主张刑法教义学具有对刑事立法的指导、批判功能,那么,刑法立法与刑法解释的理论界限到底应如何把握?这就是很有价值的中观理论问题。在微观层面,立体刑法学展开体系建构的论说时非常成功地借助大量的具体问题论证了自己的观点,但还有必要在立体刑法学思想的进一步运用中,解释、解决更多的具体问题。这既是立体刑法学的方法论价值所在,同时也是立法刑法学源源不竭的动力源泉。那些暂时看似不好解决的新问题,或许正是理论创新的宝贵契机。我们理应期待在立体刑法学思想的宏观、中观、微观层面能够实现互动互补,不断促进理论发展,推动实践进步。
(三)时空界域
立体刑法学不仅仅是一个依循理论逻辑而形成的具方法论价值的思想框架,它完全应该也当然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进行理论拓展,从而增加其理论涵摄能力:同时,更进一步推动刑法研究的内容革新。
从时间维度来说,对犯罪态势的历史考察,有助于揭示犯罪的原因、把握犯罪规律,为刑事政策提供事实支撑,进而有助于使刑法制度的形成建基于对民族精神的体察之上:而对犯罪发展趋势的估量,对于前瞻性的刑事立法非常富有参考价值。就刑法制度本身而言,刑法的立法沿革、刑法解释的发展变化对于正确地进行刑法制度构建、妥当地把握刑法条文含义都有重要价值。概而言之,在对刑法以及与其他相关学科、制度的立体研究中,借鉴过去、审视当下、探究未来,都是不可或缺的观察维度。立体刑法学不仅是今日之刑法学,而且包含了对刑法史学的尊重,对刑法未来学的包容。
从空间维度来说,立体刑法学思想尽管具有某种中国风格,但其研究视野并不以中国的地域范围为其边界,对国际刑法规范、他国法律制度与文化的考较也完全可以容纳在内。这不仅表现为其对国际公约的欣纳,也见之于对他国法律制度的借鉴。由此,立足于中国刑法问题,尊重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刑法学以及借鉴外国制度的比较刑法学也在立体刑法学的理论视野之内。
(四)社会基础
立体刑法学的发展与刑法置身其中的社会基础存在紧密联系,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提出新的问题、新的素材,正是丰富、充实立体刑法学的时代契机。1990年代以后中国推行的市场经济,大大加速了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个人不再像传统的农业社会那样生存,而更多地被编织进社会分工的职业链条上参与社会化的生产经营。在这样的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工的分化使人们的生活领域不断拓展,集体意识很难覆盖不同的专业、行业领域之内,“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就是不可避免的事。于是,作为法定犯前置法的行政法等部门法和刑法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新的社会语境中的焦点问题,立体刑法学由此也体现出其时代价值。
中国自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社会日渐表现出风险社会的面向,这对立体刑法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雾霾灾害天气、“疆独”恐怖主义、网络诈骗等问题在公共舆论中不时被聚焦讨论,国家以刑法修正案方式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刑法立法在社会需求推动下呈现出十分活跃的状态。这些社会新问题也造成在刑事司法中,不得不把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语境下制定的刑法规范,尽可能去解释得能够解决风险社会中的问题,由此,刑法教义学的解释边界遂成为理论上难点所在。概言之,现有的刑法制度、刑法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个人本位立场上出发去思考问题,以个人自由的保障为旨趣:而风险社会则把社会整体安全作为首要问题提了出来,要求作出预防性的制度安排以避免毁灭性的巨灾,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从社会本位立场上出发去思考问题,以社会安全的保障为旨趣。怎样妥当确定自由与安全的界限?这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中不容回避的时代难题。
从人类文明史上社会形态的变迁之角度看,立体刑法学的社会基础其实并没有在现有的讨论中得到清楚说明,这对于其学术发展而言是有局限的。它不能够使自己的见解从明晰、严谨的社会学理论基础上获取营养,并借助社会学的理论穿透力去丰富刑法学理论的体系完善与问题应对,而这应当成为其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把立体刑法学的研究在其社会基础的论说上导引进社会学的知识传统。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指出,当代社会已进入到世界风险社会时代。他对社会的解读超越了古典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的论述。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不像工业社会(现代社会)中的危险那样具有确定性,而是(从工业社会的逻辑看)不可預知、风险,对于违反法律所设置的行为标准的行为,在其他法律介入力有不逮时可能会作为犯罪来处理。犯罪的类型和特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刑事政策的妥当性、刑法的任务、刑罚的目的或许都需要重新检讨。当下的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在于它同时具有前现代社会、工业社会和风险社会的侧面,而不同社会语境下的问题以同时在场的方式出现并要求一部刑法典同时应对。立体刑法学在这种复调式社会语境下的具体理论内涵的展开存在重要的发展空间,它还有待我们继续思考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