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2018-03-20

关键词:撤销权诉讼时效请求权

张 健

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对于防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通过决定损害成员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行使期限的认定标准不一,妨碍了撤销权的有效行使。因此,只有统一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的权益。

一、“诉讼时效说”与“除斥期间说”之争

自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施行后,学界关于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问题就一直争论不休,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虽然法律规定有撤销权,但是,若不明确行使期限,则会导致该权利虚化。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未予明确之前,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集中体现为“诉讼时效说”和“除斥期间说”。

(一)学界的有关争论

有部分学者赞同“诉讼时效说”。他们认为,应当参照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2年诉讼时效制度[1],起算点采用主观起算点。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修改,援用《民法通则》对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解释似有不妥,应在《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解释,这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统一。

与之相反,有部分学者则支持“除斥期间说”。他们认为,考虑到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与业主撤销权相似,可参照业主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行使集体成员撤销权[2]。有学者提出,在参照业主撤销权基础上是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关债权撤销权的规定设置最长期限[3]。也有学者考虑到为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建议除斥期间为60日[4]。还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采纳客观起算点。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但从法理上来说很难站住脚。第一,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与业主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均是根据某一集体组织的决定,但两者在本质上存在巨大差异,相较于业主撤销权[5],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决定主要关系到成员生存等重大利益。第二,虽然注意到了是否设置最长除斥期间,但是,没有论述其合理性,显得比较突兀。第三,采用60日除斥期间和客观起算点,虽然能对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却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客观起算点与其他法律规定的主观起算点不一致,也不利于法律的整体协调。

(二)对有关争论的评析

诉讼时效制度是关系某一实体权利是否为完全权利,是否应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其实质为实体法上的一种制度。诉讼时效期届满,将发生与原权利人利益相反的法律效果,即权利人的请求权得不到法律强制力的保障[6]。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限。权利人在此期限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限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从目前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得知,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情况,而除斥期间则并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等情况。

笔者认为,首先要界定清楚两者的不同含义,然后才能对号入座,否则,张冠李戴不但达不到目的,而且容易混淆两种制度的应有之义。诉讼时效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体现,而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局限于诉讼方式。其次,法律界均认可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形成权的使用则适用于除斥期间制度。关于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从权利作用来看,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抑或是其他权利,将在下文论述。其三,集体成员撤销权诉讼的存在,不能认为撤销权是实体法上请求权的一种,它与诉讼时效无关,撤销权诉讼是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是撤销权的一种行使方式。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权利人自行行使,自撤销权人将撤销通知送达对方时即可撤销;二是通过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后者避免了撤销权的滥用[7]。最后,针对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要充分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分析,尤其要结合《民法总则》有关撤销权的新规定,因为《民法总则》是《物权法》的上位法,其相关规定适用于《物权法》。

二、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性质,学界主要有“形成权说”“请求权说”“诉权说”“形成诉权说”“请求权兼形成权说”。笔者认为,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在本质上是形成权的一种。

第一,《物权法》规定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组织等作出的决定。该规定强调的是撤销而非请求。类似的表述在《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一节中多次提到,《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债权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 22 条规定了股东撤销权,等等[8]。另外,根据请求权的定义,权利人具有请求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9]。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并非赋予集体成员有权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或不履行一定行为,而是要撤销其行为。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请求权主要包括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等。由此可知,“请求权说”无法理依据,至于“请求权兼形成权说”其表述更是存在问题。依据权利发挥作用的方式,权利可分为请求权、形成权、支配权和抗辩权,且每种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请求法院介入定纷止争,没必要在文字表述上进行强调,这容易产生歧义,混淆权利的性质。

第二,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概念,指民事主体具有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通过立案登记等有关制度,保障民事主体的诉权。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除法律规定的外,民事纠纷主体都可以将其争议提交法院,通过法院裁判加以解决。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明确规定集体成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决定,其诉权有其合理性,但实体法并未明确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性质。

第三,“形成权说”侧重的是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无须借助其他手段来达到形成的法律效果,其与“形成诉权说”在本质上同属于形成权。形成诉权需要借助法院来达到形成的效果,其目的是避免权利人滥用撤销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既要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作,又要遏制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侵害成员的合法权益。若法律赋予集体成员具有单纯的形成权,则可能导致有的集体成员滥用权利,从而阻碍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实施。因此,通过法院的介入,依法行使审判权,能使二者达到平衡。

三、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前文述及集体成员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民法理论通说认为,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如何适用除斥期间制度,主要涉及到期限长短、起算点及其如何判定、是否需要设置最长除斥期间等问题。必须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集体成员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与起算点

集体成员撤销权属于形成权,一旦行使则可使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归于消灭;若集体成员长期不行使撤销权,则会使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但是,如果除斥期限规定过短,那么,也不利于撤销权人的权益保护。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区别于诉讼时效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主观起算点,集体成员撤销权采用权利受到侵害之日的客观起算点。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自行为成立时起1年内受法律保护。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则规定,撤销权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行使。

笔者认为,除斥期间采用主观起算点虽然不太符合法理,但是,有利于保护集体成员的权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成员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决定的信息很难获取,若采用客观起算点,则有可能当集体成员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但其除斥期间已经届满,不利于保护集体成员的权益。主观起算点能维护集体成员的权利,可以规定较短的除斥期间,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鉴于《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撤销权为1年,为保持法律的一致性,除斥期间也宜采用1年。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定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定存在一个尺度把握问题,认定过于严格,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反之,则不利于对撤销权人的保护。因此,需要平衡好维护法律秩序稳定与保护撤销权人之间的关系。

1.知道的判定

所谓知道,是指集体成员主观上已经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一方面,必须要有决定的存在。判定集体成员是否知道,应当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外公布,比如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布,或通过村民代表等将决定内容传达至每个家庭。相反,决定无法从外部知晓,则不能判定集体成员知道。在举证责任上,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举证,证明其已通过一定形式对外公布了决定,如果不能充分举证,则认定集体成员不知道。另一方面,已实施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必须存在实际的损失。在举证责任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集体成员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应当知道的判定

应当知道,是指法律的一种推定方式,是根据客观情况以及集体成员的知识和经验应尽的一般注意义务。集体成员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但其确因自身的过错而不知晓,则推定集体成员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合理注意,是指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集体成员的认知能力,综合考虑集体成员的主观心理状态等因素。例如,在决定已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布,且告知的期限在合理期限内,如果有集体成员称不知道,则应推定其知道。

(三)有关最长保护期的规定

参照诉讼时效的最长保护期规定,有必要设置集体成员撤销权除斥期间的最长保护期。《合同法》第75条规定,自行为发生5年内,债权人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最长保护期为5年,自决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的其撤销权消灭[10]。

[1]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52-153.

[2]管洪彦.关于农民集体成员撤销权的几点思考[J].法学论坛,2013(2).

[3]冷传莉.集体成员撤销权的构造缺陷及弥补[J].法律适用,2011(3).

[4]陈杉.略论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J].学术交流,2011(7).

[5]陈广华,顾敏康.业主大会瑕疵决定撤销制度之检讨及完善[J].法学,2016(11).

[6]房绍坤.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J].法学论坛,2017(4).

[7]张玉东.集体成员撤销权三论[J].山东社会科学,2013(10).

[8]丁勇.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功能反思[J].法学,2013(7).

[9]王宏.论民法总则制定后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建构:从作为请求权的新型基础权利出发[J].法学论坛,2017(6).

[10]陈小君.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变革的思路与框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相关内容解读[J].法学研究,2014(4).

猜你喜欢

撤销权诉讼时效请求权
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新变化
恶意串通与债权人撤销权解释论的三维意蕴
关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内容构建的思考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撤销权浅述
浅谈合同法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现状及构建
论慈善捐赠撤销权的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41条
从请求权体系的建立看中国民法典的构建
破产程序与诉讼时效问题研究